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业主自治的指导,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湖州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13日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使 用 说 明

1.本示范文本供拟订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参考使用。

2.业主大会筹备组和业主可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涉及选择性条款的选项内容排序无先后。

3.拟订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项目名称)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遵循党建引领、以人为本、权责统一,以及业主自治原则,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履职事项,应先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听取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及时向业主公开并报告居(村)民委员会。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附图):

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附后。

(二)业主大会名称为:

湖州市区(县)(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达到《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给予业务指导。

第八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设立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制度;

(五)聘请执行秘书、财务人员等;

(六)确定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者补贴;

(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八)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九)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一)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十二)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的内容或表决方式,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内容应当经居(村)民委员会备案后,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听取业主的意见;

(三)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发放和回收表决票,并应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投票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投票工作的,应在居(村)民委员会指导下决定是否延期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四)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统计表决结果。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应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五)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单元)公告日(不少于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六)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年召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或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事项明确、联系人明确的;

(二)发生、、等重大情形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四)。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有业主本人签名)后,及时报告居(村)民委员会,并在15日内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20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予以书面回复。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和物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召开,居(村)民委员会予以具体指导、协助。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前确定会议形式并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以下事项。

(一)委托内容:

1.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2.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3.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4.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期限:至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则委托终止。

(三)委托权限:代为行使投票表决权;

(四)委托人数:

1.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采取下列第项:

(1)不超过1人 (2)不超过3人

2.同一名非业主使用人或其他代理人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1人。

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须附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时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当委托人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明确表示终止委托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可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使用。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可多选) 项确认参加表决的业主:

1.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2.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3.业主在寄送业主大会通知的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

4.音像、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

5.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

6.。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可多选) 种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

(三)电子投票:可以通过市物业主管部门建立或者认定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四)传真(以传真方式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七)。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一)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投票人需用蓝黑钢笔或水笔填写并签名,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投票人业主身份及其意见的,视为无效票;

(三)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若对表决意见进行修改的,须在最终选择表决意见处签名。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同一理由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5到11名单数)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党支部,暂不符合单独组建条件的,通过组建临时党支部、联合党支部或由居(村)民委员会党组织派驻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实现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一般由党员业主委员会主任兼任党支部书记。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年(3-5年,一般建议5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财务收支情况和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方案;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督促业主交纳拖欠的物业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协助居(村)民委员会调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七)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组织、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使用;

(八)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业主名册、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备案材料、共有物业档案、财务相关资料和工作档案;

(九)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听取业主的意见。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列席,也可以邀请业主列席。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根据《关于全市业主委员会集中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落实“四过硬、五不能、六不宜”等要求,提倡中共党员候选人占总候选人数的百分之以上。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以下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中共党员;

(二)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社区(村)“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四)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特长的业主。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处刑罚正在执行、执行完毕未满五年,或者涉嫌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因物业管理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

(三)违反约定拒交物业费,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拒不执行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高空抛物、堵塞消防车道、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等)、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等不文明行为;

(五)法律法规及业主大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有《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情形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四)因故意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违反《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禁止性规定的;(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七)一年内无故缺席两次以上业主委员会会议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一以上次数的。

业主委员会应将成员职务终止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7日,并向居(村)民委员会书面报告。业主委员会未进行公告的,由居(村)民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不少于7日。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或等额,建议差额)选举。如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人数为人,差额人数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立候补委员名,具体规定如下: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应当符合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顺序依次递补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并由业主委员会予以公告。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职务终止,参照本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执行。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的递补规则如下:

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缺额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自动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日内将正式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单元)公告日(不少于7日)。

候补委员递补后,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仍未达到本议事规则第十九条规定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七条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项目,按分期开发的(面积或人数) 比例来分配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后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法采取下列第项:

1.召开全体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会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2.召开全体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3.。

如采取上述第1项的,后期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和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同时结束。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次,分别在召开。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或符合下列第(可多选) 项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认为有必要的;

2.街道、居(村)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3.物业服务企业因重大事项申请召开的;

4.。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听取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的意见建议;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至少提前1日向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六)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

(八)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居(村)民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单元)公告日(不少于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列席,也可以邀请业主列席。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居(村)民委员会具体指导协助下,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办法:

(一)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符合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相关情形的,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二)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审核并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三)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委员候选人数达到应选委员人数的,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超出数量的候选人不列为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可以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七条列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若委员候选人数未达到应选委员人数的,按下列第种方式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1.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重新进行补选;

2.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在重新确定候选人后,进行补选;

3.。

第三十二条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居(村)民委员会指导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予以公告: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终止,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能及时产生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为业主委员不能正常履职的;

(四)。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可以同时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的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物业服务合同;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

(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五)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六)物业共有部分的收益、使用;

(七)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事项。

第四章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90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宜,续聘合同应当报告居(村)民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等,下同)公告日(不少于7日),听取居(村)民委员会及业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五条业主大会表决决定续聘的,应按表决的物业服务合同签定。

第三十六条业主大会表决决定不续聘的,应当另聘,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等,起草具体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应当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服务实绩(履约考核、精细化管理)、服务内容要求不低于前期物业标准及收费标准、人员配备、合同期限和选聘方式以及红色物业等内容。

选聘方案应当报告居(村)民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等,下同)公告日(不少于7日),听取居(村)民委员会及业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及最终方案在显著位置公告日(不少于7日)。

第三十七条采用方式1(或方式2)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方式1、业主委员会征询业主意见拟定包括物业服务标准、物业费标准区间以及委托物业公司经营管理(产生公共收益部分)的管理成本等主要内容的选聘方案,公开发布选聘信息,参照招投标方式确定候选物业企业2家(或3家);将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确定物业服务企业。

方式2、业主委员会征询业主意见拟定物业服务招标文件、物业服务合同、委托业委会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企业方案等,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按照湖建发〔2020〕24号文件相关规定)选聘确定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八条选聘结果产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报告居(村)民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将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日(不少于7日),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第五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第三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工作经费的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工作经费从公共收益中列支,每年不超过公共收益的百分之使用,但总额不超过元:

(二)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组织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开支费用;

3.聘请工作人员费用;

4.公共收益审计费用;

5.。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3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日(不少于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报居(村)民委员会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是或否) 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补贴制度,从公共收益中给予业主委员会委员必要的履职工作补贴。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如下:。

第六章 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按规定落实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有关业务往来文件;

(九)公共收益收支使用情况账目;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账目;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十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十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十五)公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十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十七)。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共有的财物等移交居(村)民委员会暂时保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由居(村)民委员会与其进行移交。

第七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专人分开保管;

(二)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

(三)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并由过半数委员书面同意后使用;

(四)。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主任、盖章人等。

第四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提供物业服务的其他管理人的,参照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单元)的书面公告,也可以通过电子信息技术告知业主。

第四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经年月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九条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管 理 规 约

(示范文本)

使 用 说 明

1.本示范文本供拟订和修改管理规约时参考使用。

2.业主大会筹备组和业主可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涉及选择性条款的选项内容排序无先后。

3.拟订的管理规约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项目名称) 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营造美好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经征求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由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业主”指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

“非业主使用人”指房屋等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合法使用房屋等物业的人,物业服务企业除外。

物业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以及其他相关利益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均受本管理规约约束。

第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电梯使用、高空抛物、车辆停放、杂物堆放、空调安装、装饰装修、动物饲养、垃圾分类、房屋出租、噪声污染等管理制度及约定和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关于物业使用的有关要求,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二)坐落位置:湖州市区街道(乡镇)路(街、巷、弄)号;

(三)物业类型:(住宅、非住宅、综合) ;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附后;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总户数;

(六)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物业服务用房用于办公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坐落:;物业服务用房用于经营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坐落:;

(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具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六条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等费用;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应及时结清物业费等费用。

第七条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等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非业主使用人未按约定交纳的,由业主交纳物业费等费用。

第八条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送达地址等),便于相关服务信息及紧急情况的通知或送达;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联系物业服务企业更新信息。

第十条 业主应响应公共卫生事件、治安事件、消防救援以及恶劣天气影响等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案,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消防安全、电梯使用、高空抛物、车辆停放、杂物堆放、空调安装、装饰装修、动物饲养、垃圾分类、房屋出租、噪声污染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小区执法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同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二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

(二)当物业的专有部分出现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消除隐患,依法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三)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确定使用范围和时限,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业主同意建筑区划内所有与某住宅单位(包括低密度住宅、联排住宅等)相邻的花园、绿地、楼宇屋面、露台、底层庭院、地下室、架空层、地下车库(车位),由该物业的业主按合同约定享有使用权等权利;

(五)对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享有使用权的绿地等,不得私自改造、破坏。

第十四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改住宅房屋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在外墙上拆改、增设门窗,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损坏和改变房屋外貌;

(二)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在外墙安装存在安全隐患、有碍观瞻或者破坏小区整体环境的物品;

(三)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四)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五)在庭院、车位、平台、屋顶、露台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燃放烟花炮竹及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业主确需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将有关部门审批的资料报送物业服务企业留存,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

第十六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相关规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八条使用电梯,应自觉遵守《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禁止使用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三)拆除、破坏电梯零部件和其他附属设施;

(四)超过额定载重量使用电梯;

(五)在电梯内蹦跳、打闹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

(六)未发生故障时使用、拨打应急救援电话或者非紧急状态下启动紧急制动装置;

(七)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乘客违规使用电梯或电动自行车进入载客电梯及其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电梯管理责任人、同乘人员有权对其进行劝阻或者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九条电梯故障发生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的,需要立即进行维修和更新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和居(村)民委员会证明核实,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检测,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和维修、更新、改造的,可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检验机构发出整改通知或意见建议,属于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内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属于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外的,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安全评估和维修、更新、改造,对共有部位元以上、共有设施设备元(按相关文件确定)以上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由相关业主自行筹集承担。

第二十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交通事故、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单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依规使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

(二)不得在消防楼梯、单元过道、楼顶消防逃生平台等公共部位堆放物品、杂物或搭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三)不得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影响消防安全;

(四)不得擅自使用、挪用物业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

(五)不得擅自动用消防用水;

(六)不得私拉电线,违规进行非机动车、平衡车等车辆设备的充电;

(七)不得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八)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被公安、消防等部门责令整改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九)。

如有违反上述行为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消防等部门,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协助处理。

第二十二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发现有人为损坏或非法动用消防设施的,应立即通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火灾报警系统为紧急情况下使用,不得随意启动,以免影响火灾报警系统的正常生活。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对公共部位堆放的杂物和搭建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及时清理,可对私拉电线和其他违规充电等行为进行应急处置(包括制止违规充电行为、对违规停放的非机动车移车等)。

第二十四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防止物业专有部分设施、搁置物、悬挂物等脱落、坠落,严禁高空抛物行为,防范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物业服务企业一旦发现高空抛物行为发生,应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协助取证。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公共安全,经业主共同决定可安装监控查找高空抛物、高空坠物发生情况,因高空抛物、高空坠物造成的损失依法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定时定点投放制度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人,遵守下列规定:

(一)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二)规范使用垃圾驿站、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

(三)不属于生活垃圾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随便丢弃;

(四)。

如有违反上述行为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协助处理。

第二十六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及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得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房屋内卧室、起居室、阳台等部位改为卫生间或厨房间,不得改变卫生间、厨房间的原始设计位置;

(二)不得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重结构;

(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 

(四)。

如有违反上述行为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向综合执法等部门报告,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协助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对用于违法搭建的施工机械、材料等可采取禁止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管理规约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签订装饰装修服务三方协议,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未委托施工单位进行装修的,由装修施工班组负责人签订;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四)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施工时间:上午~、下午~,其它时段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影响休息的装修行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时间外进行施工的,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后实施,并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应遵守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五)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及封闭检修口;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现装饰装修企业、施工人员或物业服务企业有强制装饰装修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位置的,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导下进行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不得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并定期对空调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维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

(二)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四)。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空调产生噪声超过有关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并采取维修、更新等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影响。

第二十九条饲养宠物时,应遵守宠物饲养管理相关规定:

(一)应持证饲养、做好宠物定期防疫;

(二)小区内(含公共区域及业主户内)不得饲养家畜、家禽,小区内发现流浪动物(如猫、狗等),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处置;

(三)应遵守社会公德,遛犬(宠物)要按规定拴好牵引绳,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四)宠物不得扰民,违规饲养影响业主导致投诉,饲养人应及时整改,物业服务企业可督促、检查、处置此类事项,可要求相关业主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

(五)遛放宠物须遵照约定时间进行,犬类等遛放时间遵守相关规定;

(六)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场所(包括电梯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以防伤及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因饲养或遛放宠物未遵守规定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宠物饲养人、遛放人承担相关责任。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根据《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

(二)非机动车行驶、停放、充电等管理:;

(三)宠物饲养:;

(四)防盗窗、网、门、栅安装:;

(五)晒衣架安装:;

(六)太阳能热水器安装:;

(七)封闭阳台:;

(八)。

第三十一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部位进行破坏,例如在电梯、外墙、公共卫生间等公共部位粘贴广告、乱涂乱画等,若破坏须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沿街商铺布设广告牌、条幅、悬挂物、灯饰等必须统一、美观,安装规范、牢固,并做好防护措施,若发生安全事故的由责任人承担安全责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商铺店招等须按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到物业服务企业登记。

第五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三十二条 进入小区车辆须遵守以下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定:

(一)购买或租用固定车位(库)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需携带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至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二)无固定车位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根据小区停车方案的规定可在临时泊车位临时停放,临时泊车费收费标准按公平合理原则确定;

(三)临时来访车辆及货物运输车辆,须向秩序维护员说明被访业主的房号、姓名,登记后方可进入小区。临时来访车辆及货物运输车辆进入小区时,应遵守机动车辆行驶路线,并停入指定的临时泊车位。货物装卸时不得影响交通,装卸后须即刻清理现场并离开。上述车辆临时泊车按收费要求缴纳停车费;

(四)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剧毒以及各种腐蚀性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五)禁止载重5吨(含)以上货车进入小区;

(六)所有车辆在通过挡车器时,必须等档杆逐一开启后方可进出,严禁跟车,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车辆使用人承担;

(七)所有车辆进入小区需严格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并且按照园区的限速、限鸣、限高等标志行驶,造成损失由违规者承担;

(八)严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驶、停放时车轮碾压绿化带;

(九)自行车、电动车和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进入小区后应减速慢行或推行,且整齐有序地停放在指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处,严禁停放在公共楼道、单元门口、架空层等;

(十)短期内需经常出入小区的外来人员(如装修人员等),须办理临时出入证,凭临时出入证进入。

第三十三条 停放在小区内的机动车,应注意安全;机动车使用人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行驶、停放秩序进行管理,人离车时要将车内贵重物品拿走,并关好车窗,锁好车门,谨防失窃。

第三十四条停放在小区的机动车如发生刮擦、碰撞等事故,应及时报警按交通事故处置,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协助处理。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劝阻和制止违反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定的行为,劝阻和制止不成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开曝光。对于占用消防通道停车等违反公共安全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处理,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移车等必要措施,因移车造成的损失由该车主承担。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定的行为,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予以劝阻、投诉,并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对违规行为进行管理。

第六章物业的维修

第三十七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在公安机关或居(村)民委员会的见证下,可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四十一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四十二条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在约定时限内解决。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保修责任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可以按相关规定启动使用保修金。

第四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归集、使用、管理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物业的转让、租赁

第四十五条物业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住房出租应当遵守《湖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配套安全标准。

第四十七条物业出租人应当协同承租人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同时按规定将租客信息向居(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派出所报送登记。

第四十八条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时,业主须将本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受让人或承租人作出书面承诺。物业转让或者出租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以及相应通讯联系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章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经营,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所得公共收益可用于以下用途:

(一)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三)补充因物业费标准较低、服务成本增加导致的物业服务费用不足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五)其他改善小区环境等符合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用途。

第五十条 公共收益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属地居(村)民委员会代为管理。公共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专户储存,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并每半年公示一次收支情况;公共收益由属地居(村)民委员会代为管理的,要单独列账,并每半年公示一次收支情况。

第五十一条公共收益单次使用金额在万元以上的,须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共收益单次使用金额在万元以下的,须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后向居(村)民委员会报备,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五十二条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按规定或每年进行一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日(不少于7日)。物业服务企业更换,业主委员会届满或中止,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离职的,须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日(不少于7日)。

第五十三条 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相关费用从公共收益中列支。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管理规约,违反管理规约的,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受损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以告知、劝阻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的,对重大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清理或者对一般安全隐患已履行提前告知(公告)的情况下进行清理;

2.对于占用消防通道、故意堵塞出入口等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和业主正常生活的特殊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的见证下,采用拖车等方式解除隐患;

3.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联合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将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高空抛物、堵塞消防通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由其单位协助劝导、消除影响等;

4.。

第五十六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等费用的,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交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

1.违反约定拒交物业费,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拒不执行的,上报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记入信用档案;

2.。

第五十七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管理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九条本管理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六十条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印发


*******-****8-52-通知公告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住房和城乡建 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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