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甬北冒撤登字〔2021〕1-1号)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甬北冒撤登字〔2021〕1-1号)
当事人:宁波江北田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82YE430
住所:宁波市江北区华业街113号3幢247室
经本局查明,宁波江北田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2016年11月16日的登记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等系冒用田春雷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田春雷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号:********1以及《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甬余法建〔2021〕第12号等材料予以证实。
以上事实,有证据如下:
(一)2021年9月26日申请人提供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一份。证明申请人得知被冒名后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登记的主观意愿。
申请人田春雷在2021年9月26日提供的《承诺书》一份,证明田春雷所提供的反映身份被冒用办理商事登记(备案),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均合法、真实。
(三)余姚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甬余法建〔2021〕第12号:建议“由贵局自行撤销2016年11月16日将田春雷登记为宁波江北田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的登记行为”,证明司法机关认为我局应当撤销田春雷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的登记行为。
(四)申请人提供的《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公司登记中提交的材料中田春雷签名字迹不是田春雷本人所写;
(五)申请人提供的余姚人民法院在2021年6月21日《浙江法制报》刊登的《公告》(2021)浙0281行初13号通知存在利害关系宁波江北田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的王雪花参加2021年9月9日诉讼,王雪花未到庭;2021年9月29日的(2021)浙0281行初13号公告送达宁波江北田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王雪花告知原告撤回起诉。证明公司股东王雪花对申请人田春雷要求撤销2016年11月16日将田春雷登记为宁波江北田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的登记行为的相关事项均放弃到庭参加诉讼的权利。
(六)2021年10月29日我局向江北税务局、公安江北分局、江北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江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出《协助调查函》甬北市监撤协〔2021〕1-19号,相关单位对我局撤销上述部门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田春雷的宁波江北田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和经理的部分登记行为。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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