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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维护服务项目
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维护服务项目
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维护服务项目 | 2021-12-15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
乙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2]FJZYX[GK]*******的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维护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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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1302 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 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 2022-2025年(具体维护期开始时间以签订合同之日起算)三年长乐全区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含电子警察)等配套设施维护项目的服务方,必须负责项目自始至终全过程 | 按照长乐城区、首占新区、滨海新城、228国道、316国道的灯控路口应每天巡查2次,城区及316国道沿线的长安、泮野、首占、龙门、龙津、上湖、莲柄港、北山等灯控路口上午巡查工作应在当天上午8点前完成,其他乡镇(街道)范围内的灯控路口应每周巡查不少于3次的要求,完成服务范围内所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流量检测等相关交通设备的不间断巡查,并将计划报采购人。投标人必须每天不少于2辆巡查维护专车和一定的人员进行巡查工作,并做好巡查记录。投标人应完成采购人制定的每日、每周必须巡查的路线的巡查工作。同时,投标人每日安排1名计算机技术人员对交通信号灯管理与控制平台及相关子系统进行故障轮巡,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或协调其他单位进行修复等,详见招标文件。 | 3(年) | 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详见招标文件。 | *******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佰贰拾肆万零捌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0日内;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
4.3交付条件: 按合同约定交付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包:合同包1; 品目号:1-1; 标的: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规格: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定制; 来源地:福州市; 单价(现场):*******; 数量:3(年); 总价(现场):*******; 备注:/。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验收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验收结算金额以合同总额的六分之一扣除甲方按合同规定处罚乙方的金额为准。。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6.66 | 本项目分6期支付,合同生效后,维护费每半年结算一次,采购人支付中标人的费用=六分之一的总维护费金额-违约金。中标人申请支付相应合同款项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发票。 | |
2 | 16.66 | 本项目分6期支付,合同生效后,维护费每半年结算一次,采购人支付中标人的费用=六分之一的总维护费金额-违约金。中标人申请支付相应合同款项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发票。 | |
3 | 16.66 | 本项目分6期支付,合同生效后,维护费每半年结算一次,采购人支付中标人的费用=六分之一的总维护费金额-违约金。中标人申请支付相应合同款项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发票。 | |
4 | 16.66 | 本项目分6期支付,合同生效后,维护费每半年结算一次,采购人支付中标人的费用=六分之一的总维护费金额-违约金。中标人申请支付相应合同款项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发票。 | |
5 | 16.66 | 本项目分6期支付,合同生效后,维护费每半年结算一次,采购人支付中标人的费用=六分之一的总维护费金额-违约金。中标人申请支付相应合同款项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发票。 | |
6 | 16.7 | 本项目分6期支付,合同生效后,维护费每半年结算一次,采购人支付中标人的费用=六分之一的总维护费金额-违约金。中标人申请支付相应合同款项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发票。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生效后至合同双方履行完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义务为止。。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权责 10.1.1按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及时付款。 10.1.2及时告知乙方关于维护保障服务的重大工作安排和运行维护保障要求,以便乙方有针对性地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10.1.3故障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负责设备的修复,将设备复原或修理至能正常使用的状态,或更换与现有设备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10.1.4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考核。 10.2乙方权责 10.2.1乙方应当严格执行本合同项下全部合同内容,承当合同约定的义务。 10.2.2乙方须派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现场服务人员,以保证所提供保障服务达到甲方的要求。 10.3违约责任 10.3.1因乙方原因导致重大服务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3.2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4.1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14.1.1本项目要求乙方作为2022-2025年(具体维护期开始时间以签订合同之日起算)三年长乐全区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含电子警察)等配套设施维护项目的服务方,负责项目自始至终全过程。 14.1.2在服务期限内若有新增灯控路口的交通信号灯及交通技术监控等附属配套的设施将同步纳入维护范围,新增加的每个灯控路口的维护费用按中标时每个灯控路口每月的单价和交付维护实际时长增列,费用支付方式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支付方式一致(备注:每年总费用*******元÷现有117个路口=每个路口每年维护费用12080元)。 14.1.3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其中包含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其报价包含在乙方报价中。 14.2维护内容 14.2.1.1长乐辖区内公安局交警大队管养的所有交通信号灯系统(含太阳能黄闪交通信号灯及太阳能移动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含电子警察系统等各类道路监控及交通违法自动记录监控)、信号机、UPS、违停球机、语音提示器、交通流量检测系统(地磁、微波雷达检测)等交通基础设施以及其附属杆件、管道、强弱电线路、手孔井、基础等配套设施、长乐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及其信息系统与数据中心机房的日常巡查、检修、运维、保洁和相应的基础数据排查、统计、分析、维护;根据各交叉口的交通流量制定科学合理的红绿灯配时方案,并适时予以调整,保证交叉口安全畅通。目前长乐区的电子警察有海康和大华两种品牌,信号机有海信和松科两种品牌。使用同一品牌信号机的路口,应甲方要求设置绿波配时。 14.2.1.2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所涉及的相关设备保洁、清除小广告、油漆以及修剪树枝等工作。涉及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相关系统平台的设备及网络链路的日常巡查和维护。甲方要求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相关基础数据排查、统计、分析以及交通信号灯相关系统数据维护等。提供交通信号灯的配时方案的制作、下发及仿真优化等服务。 14.2.1.3其他甲方指定的与维护相关(如重大交通警卫保卫活动的临时指定的专项维护;交通组织变化期间,交通信号灯系统、交通技术监控系统、交通流量检测系统等交通基础设施以及其附属配套设施新建、拆除、迁改以及由事故导致的交通信号灯系统、交通技术监控系统、交通流量检测系统等交通基础设施以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破损修复、相关设备的供电改造及电费代缴)的工作。 14.2.1.4本次项目维护采用包干制,包括长乐区公安局管养的(内容按照上述维护内容)所有交通信号相关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更换,在维护期间所需的费用将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每年为甲方免费提供一个灯控路口的交通安全设施(含红绿灯、电子警察系统及配套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迁移服务。 14.2.2维护范围 见招标文件《长乐区交通设施现状分布表》。 14.2.3办公场所及人员要求 乙方承诺在中标后自行在长乐区设有固定集中的办公住宿场所、仓库(50㎡)以及停车场所,自备可正常开展维护工作的办公硬件设施,组建一支稳定、有能力胜任相应维护工作的技术队伍,熟悉掌握前文所述维护内容中相应设备的工作原理、实际运用操作、数据采集及维护、故障查询及检修方法,维护队伍总人数8人,并严格遵守公安保密工作规范(工作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工作使用的计算机安装一机二网软件等),在日常维护工作期间,维护人员统一制式着装,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14.2.3.1外场巡查和维护的抢修人员6人,日常情况下抢修组3组,节假日及特殊情况下同时可出动抢修组4组(要求熟悉红绿灯配时方案制作人员2人、持有高空作业车驾驶证的1人、持有电工证3人); 14.2.3.2负责长乐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内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交通流量检测等信息系统及数据中心机房的运维及信号调优工程师1人(交通工程专业或交通信号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3年以上信号优化工作经验,熟悉交安电子设施及后台机房的操作与管养,常驻长乐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办公,由甲方进行统一管理); 14.2.3.3负责维护项目管理及实施期间中相应文件报表处理、仓库管理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1人(要求具备中专以上文凭,掌握office等办公软件基本操作); 14.2.4维护、抢修车辆及设备要求 14.2.4.1乙方自备4辆作为抢修使用的车辆并在维护项目地保障(要求皮卡车2辆,升降高度6米的直臂式高空作业车1辆,升降高度12米的曲臂式高空作业车1辆)。上述所有抢修车辆在维护服务期间均为乙方固定持有使用(即允许租用或自购),仅用于本次维护服务工作,不得挪为他用,无任务时,停放在甲方指定地点。所有抢修车辆的外观、状态及机械性能均保持良好并按照工程抢险车辆要求统一外观标识。乙方还给所有抢修车辆配备定位设备并向甲方提供可查询相应车辆定位的信息系统用于甲方对维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以上车辆仅供于长乐区公安局维护项目内使用,不得挪为他用。 14.2.4.2乙方自备2台便携式单相发电机、1台三相发电机遇供电线路停电时交通信号灯等设施临时供电抢修使用。 14.2.4.3乙方自备2套的便携式计算机,供外场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交通流量检测等系统检修使用。只能连入公安视频专网,不得连入互联网等非公安视频专网。 14.2.4.4乙方自备专用联络固定电话1台和移动电话1台,并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14.2.4.5乙方自备1台的PDA设备用于维护信息的及时上传系统管理。 14.2.4.6乙方提供1台相机用于宣传。 14.2.4.7根据交通工作及项目管理需要,乙方采购国标移动式太阳能交通信号灯2台(大型,其中一台满足:高3米、有效光面由红黄绿满屏三灯四面12灯组成、蓄电池容量12V 200AH、太阳能功率18V/90W、有效可视距离300米;另一台满足:高3米、有效光面由左转直行右转红黄绿箭头三合一三单元四面12灯组成、蓄电池容量12V 200AH、太阳能功率160W、有效可视距离300米),国标移动式太阳能交通信号灯5台(普通型号)提供给甲方。 14.2.4.8乙方自备所有调优工作中可能需要的工具,甲方不提供,如车辆、专业专用相机、录像机、测量测距仪、手持电台、秒表、笔记本电脑等。 14.2.4.9乙方备有足够的备品、备件、维护器材。 上述乙方自备或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设备、备品、备件、维护器材为新采购并在维护期间保证始终能正常使用,若故障无法修复则重新采购。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条款中提及的车辆和设备清单。 14.2.5维护服务工作要求 14.2.5.1按照长乐城区、首占新区、滨海新城、228国道、316国道的灯控路口每天巡查2次,城区及316国道沿线的长安、泮野、首占、龙门、龙津、上湖、莲柄港、北山等灯控路口上午巡查工作在当天上午8点前完成,其他乡镇(街道)范围内的灯控路口每周巡查3次的要求,完成服务范围内所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流量检测等相关交通设备的不间断巡查,并将计划报甲方。乙方每天2辆巡查维护专车和一定的人员进行巡查工作,并做好巡查记录。乙方完成甲方制定的每日、每周巡查的路线的巡查工作。同时,乙方每日安排1名计算机技术人员对交通信号灯管理与控制平台及相关子系统进行故障轮巡,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协调其他单位进行修复。 14.2.5.2甲方对乙方的服务实行考核,并有权根据考核结果从合同款中扣除乙方因履约不到位产生的违约金。 14.2.5.3由甲方统一建立交通信号灯接警中心,乙方安排值班员专门接收接警中心指令并实时下发任务单,并按照甲方要求的地点在城区定点值守,每个维护组配备一整套完整的维护工具,实时接受甲方下派的任务单,及时开展维护工作并及时反馈。甲方通过管理平台的定位实时监管整个维修工作。每发现一次维护人员迟到、早退、到现场后未带齐工具、巡查不到位、维护后未及时反馈等情形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14.2.5.4乙方所有工作人员在日常维护工作期间,统一制式着装,随时接受甲方下达的保障工作和维护工作,并按照甲方要求做好内务卫生。每发现一次违反上述情形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14.2.5.5维护的及时性。乙方接到接警中心指令或甲方发布抢修维护任务单后3分钟内该做出动员响应,城区在10分钟内赶到现场维护,其余路段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开展维护,并第一时间通过现场拍照后利用PDA上传进行到场签到,且修复时间原则上30分钟,如短时间无法修复,使用临时信号灯过渡使用,修复后拍照利用PDA上传进行修复报告,维护时间以PDA系统的签到和修复2个时间为依据。甲方通过系统和实际检查监督维护及时性、发现1次动员响应时间超时、到场时间超时或维护时间超时将处违约金500元,发现未到场维护的处违约金2000元。 14.2.5.6维护的完整性。甲方将随时通过维护管理系统对维护工作进行抽查,有全面完整的实际维护记录;甲方将按合同规定的维护任务要求对各项维护结果进行合格性抽查;甲方将按合同规定的维护任务,随时抽查巡检记录与维护结果或根据投诉、来件反应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突击性检查。对抽查中发现维护未记录或记录不完整、以及其他交通信号灯故障的,发现一次处违约金500元。 14.2.5.7维护的可靠性。在技术上对各项维护工作做到有所保证。系统同一部位发生同一性质的技术性故障的修复,一天内反复出现不得超过2次,发现一起处违约金500元。 14.2.5.8维护的安全性。除保证维护设备的安全运行外,乙方具备有相应资质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工程施工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现场作业,内场外场维护巡查的所有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现场作业时着反光背心,高空作业参与人员(包括司机)戴安全帽,维护施工前按规定设置施工围挡及反光路锥,随时保证交通信号设备安装、接线及维修后的现场安全性等处理,乙方未按照以上要求保障维护安全性地,发现一起处违约金500元,并自身负责承担在维护期发生的伤亡、财产损失等其它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责任。并且在维护服务期内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专项承诺函,否则投标无效。 14.2.5.9维护的准确性。对各项维护工作做到判断准确、统计准确、参数设置合理等,对因错误处理故障造成相关损失的,乙方照价赔偿,造成重大事故或致使道路瘫痪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向甲方支付年维护金额3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违约造成甲方的损失。没有按照制作和下发配时方案的,每发生一次,处违约金500元;方案下发严重冲突且导致交通混乱的,每发生一次,处违约金5000元;因配时方案制作和下发错误,导致交通事故的,由乙方负责承担所有责任。 14.2.5.10维护的主动性。乙方在开展具体巡查维护工作中,加强主动巡查和及时维护,同时做好系统录入。无论什么原因(含施工、事故、人为故意)导致的交通信号灯任何故障,乙方都主动按照及时、完整、可靠、安全、准确的原则无条件进行维护。如交通信号灯灭灯、系统故障、树枝遮挡、小广告、信号配时严重不符合交通流现状导致拥堵等直观问题没有巡查到位被甲方检查,每发生一次,处违约金500元;甲方督促后仍不及时修复,每发生一次,处违约金5000元,性质严重恶劣无法胜任维护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向甲方支付年维护金额3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违约造成甲方的损失。 14.2.5.11维护的保证性。乙方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办公场所、仓库以及停车场所设置到位,若设置不到位,按每天处违约金500元,维护期内第一季度结束时,乙方仍未达到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偿付年维护金额3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违约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配齐维护班组和相关人员,如果未配齐的,按每天处违约金500元,维护期内第一季度结束时,乙方维护人员仍未达到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偿付年维护金额3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违约造成甲方的损失。在日常维护过程中,乙方始终保证交通信号系统日常的正常运行,任何时候(含周末和节假日)全天24小时维护组数量合同要求。乙方未按此规定执行,发现一次处违约金500元,并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恢复维护班组,拒不恢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偿付年维护金额3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违约造成甲方的损失。另外,在维护过程中,信号机相关配件发生故障时,若相关配件使用年限超过3年的更换为新的,乙方未按此规定执行,发现一次处违约金500元,并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执行,拒不执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偿付年维护金额30%的违约金。 14.2.5.12乙方及时录入所有维护信息。同时,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负责做好信号机前端及后台的升级工作。 14.2.5.13所有维护车辆在没有出警情况下均在甲方要求的地点待命,乙方未按此规定执行,发现一次处违约金500元。 14.2.5.14外场交通信号灯系统巡查和维护。保障交通信号灯系统(包括信号机、信号机系统时间、交通信号灯具、交通信号灯杆、交通信号灯基础及接地、车辆检测器及馈线、倒计时器通讯连接、交通信号灯电缆、电源连接、路口各类管道、缆线、检查井、光纤连接、语音提示器等附属设施)和太阳能黄闪灯的设置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特别是遇到管道堵塞情况,乙方疏通管道,实在无法疏通的情况先采用飞线方式保障交通信号灯正常运行,并于第二天及时疏通管道,实现缆线下地,路面修复,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维护不当造成其他人员及财产损失的,所有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均由乙方负责。 14.2.5.15中心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等管理控制系统维护。保障交通信号灯管理控制相关系统之间的链路、与路口信号机之间的链路(光纤、光端机、网线)、与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平的链路、其它属于交通信号灯方面的链路,以及交通信号灯管理控制平台各项功能运行正常,发现问题时负责修复处理,无法自行处理的及时协调相关单位解决。对所有后台交通信号灯相关的链路运行情况进行每日巡查并填写巡查日志,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协调相关单位进行修复。每天对所有电子警察、违停球是否连线及数据是否正常上传进行巡查并处置。以上巡查发现的问题,乙方当场采取措施,及时排除问题,若因条件限制,不能当场处理的立即上报甲方,并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如无检查发现或发现后未采取防护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14.2.5.16建立24小时值班抢修制度。为了保证抢修工作的顺利进行,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备有值班电话、值班人员以及值班抢修小组24小时待命(不分节假日),并做好详细的值班记录。抢修任务完成后时通过PDA上传维修情况、通报抢修指令下达单位,并同时上报值班人员备案。对抢修过程中实施对交通通有较大影响的措施时要事先征得公安局交警大队领导的同意方能开工,联系不上公安局交警大队领导且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可能导致严重交通堵塞的可以先行施工,但事后及时向大队领导汇报,并依据现场照片补办任务单。对于损坏的交通设施,乙方将现场进行照相经责任民警确认作为工程的结算依据,如无相片、责任民警作为依据的,不能进行工程结算,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发现信号机或部分部件被盗、被人为破坏时,第一时间报警,并安排维修人员免费完善和修复。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安排值班员24小时实时监测相关系统,遇到任何连接故障或系统自动报警情况的,立即组织人员排查抢修,保障所有数据通讯正常和路口交通信号灯运行正常。 14.2.5.17建立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制度。因自然灾害(如台风、电力故障等原因)可能引发路口交通设施受损和路口路段的交通堵塞严重的事件,乙方制定一套完整的预防及处置方案;抢修抢险先保证重点区域,重点保障重要路口路段。 14.2.5.18配时方案管理、制作、下发和数据统计。乙方通过系统管理所有路口交通信号灯配时方案,支持甲方进行配时方案制作,通过系统或到实地独立下发配时方案。 14.2.5.19系统性巡查。每月按计划完成服务范围内所有交通信号灯路口进行不间断巡查,并将计划报甲方。乙方每天安排除正常维护人员外1辆巡查专车和一定的人员进行巡查工作,并做好巡查记录。乙方的维护车辆不得中断GPS系统使用,甲方有权通过GPS系统对巡查情况实时监督,发现巡查车辆在巡查时间内非因特殊情况在30分钟内没有移动且没有向甲方报告的,发现一次处违约金500元。 14.2.5.20外场巡查。乙方每天要对甲方制定的纵横干道进行巡查,其他路口完成至少每周2次巡查,内容包括交通信号灯(含太阳能黄闪灯)、信号机、交通技术监控抓拍设备、车辆检测器及馈线、交通信号灯具(含太阳能)、电控箱及不间断电源、管线、灯杆、检查井、倒计时器、语音提示器等设施,同时检查各类机柜的外观。对巡查中所发现的信号控制灯系统及附属设施运行存在问题(特别是安全问题)的要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对损坏的交通信号灯控制系统及附属设施及时进行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巡查要求如下: 14.2.5.20.1交通信号灯杆安装牢固、垂直,紧固件无松动。机动车交通信号灯具显示面正对所控制的机动车道,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具显示面正对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杆、配电箱、机箱等无破裂,无变形,机械强度满足要求。交通信号灯壳无破裂,无变形,显示单元亮度符合最新国标要求,无部分缺显现象,交通信号灯完好率保持100%。信号机内电路板、外接线路及其它配件无松动或接触不良现象;机箱内照明灯、机箱防盗设施完好,信号机的手动控制部件、感应部件完好有效;确保控制方案无降级;机箱内液晶显示板显示正常。检查井盖完好,检查井内地下管道口两端封口,避免鼠虫、淤泥等进入,造成管道堵塞损坏。手孔井如果出现坍塌、低于路面或高于路面(无论是不是道路改造导致的)都要及时重建手孔井,确保手孔井完好并与路面平齐。 14.2.5.20.2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流量检测设备所有设备之间的电缆采用一灯一线的连接方式,电缆中间无接头,电缆颜色要与灯具颜色对应连接,电缆在灯具端和信号机端连接牢固,电缆线在信号机端要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编号。对被盗窃、短路、断线、老化、绝缘不符合要求的电缆及时及时修复或更换,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架高空线的人工及线缆材料费)。 14.2.5.20.3路口所有交通信号灯杆及信号机箱外壳接地良好,符合要求。路口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高空标志牌有树木或其他障碍物遮挡视线时,马上进行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及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电源接电点进行检查。对路口电源接电点不符合永久接电要求的,上报甲方,并协助甲方申请安装及时通电。对巡查中发现质量已不满足使用要求的交通信号灯设施(如灯杆、灯具)及时更换并上报甲方。 14.2.5.20.4对已安装在路口但长期不使用的交通信号灯设施、路口改造后暂时不用的交通信号灯设施,设施改造工程更换的交通信号灯设施,按甲方要求拆回仓库存放并输入电脑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拆回交通灯设施的类型、数量、时间、地点及拆回原因,填写一式几份的入库单据,这些资料要每个月更新并上报给甲方。 14.2.5.21抽查和巡查报告。乙方主动配合甲方对路口交通信号灯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乙方定期提交系统性与日常例行巡查的报告及合理化建议。 14.2.5.22特殊任务巡查。依照甲方要求和给出的路线进行交通信号灯控制系统及交通技术监控、流量检测设备等其他交通附属设施的巡查,确保路口信号机方案、手控、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流量监测设备等运行正常,并根据需要安排保障点,进行路口保障工作。在执行特殊任务巡查中,乙方及其人员严守秘密,为了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乙方备有足够执行特殊任务巡查用的设备、工程车及技术人员,发生突发事件时,在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并及时修复(在执行特殊任务巡查中如遇其它接警工作,上报甲方领导以协调完成特殊任务巡查与接警的抢修工作)。参与特殊任务巡查的乙方及其人员加强责任心,做好保密工作,要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对于达不到要求的要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终止合同外,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相关法律责任。 14.2.5.23专项排查。乙方服从甲方的要求,在甲方要求合理的时限内完成任何形式的全区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流量检测设备等专项排查。如电源排查、太阳能黄闪警告灯排查、管线排查、灯具数量、抱杆箱排查等等。如电源排查、黄灯排查、管线排查、灯具数量排查等等,不能按时完成的,每延迟一日处违约金500元。 14.2.5.24维护更换要求。乙方及时更换老旧、安全性不足、故障率过高等已不符合使用要求的所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流量检测设备等相关设备,如交通信号灯具、管道、交通信号灯杆件及配套基础建设、机柜、接线手孔井建设、防盗报警配电箱及配套基础安装、交通信号机及配套基础安装、UPS不间断电源(含4节配套蓄电池)、光端机安装、以及道路开挖及修复(修复不含路面沥青层)。维护更换中所需的设备、工具及相关零配件(包括线缆)由乙方自行承担,使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始终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14.2.5.25流量检测要求。根据甲方需求和任意给出的点位,乙方免费安排专人全力支持甲方进行流量检测并完成数据采集报送给甲方。 14.2.5.26信号配时、交通仿真。乙方进行每日巡查,观察所有交通信号灯路口交通运行情况,对交通信号配时不满足当前交通流量时,积极安排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支持甲方结合交通流量检测和交通仿真评价制定科学配时方案并下发。乙方在规定时间内科学调整甲方给出的交通信号灯路口的配时方案。要按照甲方要求完成3个路口的交通仿真,仿真效果要达到甲方需求。 14.2.5.27保洁内容及要求。每半年一次或根据甲方要求不定期对信号机、配电箱和交通信号灯具、交通技术监控、流量检测设备等交通设施清洗和保养(含外观),做到机箱内部和外观、灯具外壳、背板、遮阳罩、倒计时器、杆件、机箱等无污物,灯壳内无积水,保证交通信号灯亮度符合要求。清洗保养工作不得造成交通阻塞,清洗保养工作时间避开交通高峰期,服从执勤民警的现场指挥。甲方经检查发现1起上述设备存在保洁不到位的,对乙方处违约金500元。每月对所有路口配电箱、信号机箱、电子警察主机柜、灯杆等的涂抹和张贴小广告进行一次全面清除,对小广告进行拍照汇总后上报甲方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封号。每周对甲方指定的区域的路口配电箱、信号机箱、灯杆等的涂抹和张贴小广告进行清除,对小广告进行拍照汇总后上报甲方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封号。对媒体、群众、甲方发现的小广告要立即清除。甲方经检查发现1起上述设备存在小广告的,对乙方处违约金500元。 14.2.5.28内业、档案内容及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免费完善更新交通信号灯管理控制平台等后台管理软件的数据。乙方在中标之后半年内建立涉及维护范围内所有交通控制设备包括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系统、信号机、太阳能交通信号灯含黄闪、倒计时器、配电箱、UPS、杆件、管道(含管道路径)、手孔井、取电点等各类详细信息档案(包括品牌、型号、生产时间等)并制作交叉口配套交通设备平面布置图,如乙方未按时限要求提供档案和交通设备平面布置图的,甲方有权延迟拨付维护费用,直到相关资料配置到位。乙方每日将交通信号灯日维护记录(内含故障分类表、统计分析表)和配时方案修改下发记录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甲方。 14.2.5.29乙方每季度对全区所有交通信号灯路口设备的运行及安全性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甲方。维护期间,乙方对城区交通信号灯所有设备的运行安全负一切责任。 14.2.5.30因道路扩、改建和维修开挖等原因影响到交通信号灯控制系统及交通技术监控、流量检测设备等附属设施正常使用时,乙方主动派人到路口了解设施损坏或要进行迁移的情况,并先行修复,同时及时向甲方汇报施工对交通信号灯控制系统及附属设施造成的影响,代表甲方向施工单位交涉,追讨迁移和损坏补偿的费用。 14.2.5.31乙方配合甲方对新建或重新改造的路口交通信号灯控制系统及交通技术监控、流量检测设备等附属设施按招标文件进行接收。如不符合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质量要求的,及时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14.2.5.3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免费进行路口间信号机迁移以及信号机基础制作。若道路改造后管道重新布设,乙方免费进行管线重新铺设穿线。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免费对辖区各灯控路口的交通设施接地情况进行检查,如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进行维护,保证接地安全。 14.2.5.33乙方对现有交通信号灯管控平台软件的运维功能升级维护,增加前端信号机网络参数设置功能、信号机UDP搜索、信号机固件在线更新功能,升级后的平台软件兼容接入全区所有信号机。 14.2.5.34为确保灯控方案落实,乙方提供信号机遥控器手柄2个,信号机遥控器手柄具有路口搜索与液晶显示功能。 14.2.5.35对项目范围内全区信号路口进行日常巡查及优化,提供路口流量统计采集、交通信号灯的配时方案的制作、现场下发、信号优化等服务。以市区主干路优先的标准,实施主干路整体绿波,支路分段绿波、区域整体协调的要求,以夏、冬两季起始,每半年根据日常统计的流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制定市区整体配时方案。根据交通组织变化、工作日、节假日、寒暑假合理设置信号基础配时,以减少绿灯损失,降低延误为首要目标。 (1)交通信号管理基础工作:信号路口基础数据采集与管理、路口五项规则排查、路口信号优化工作标准化; (2)路口台账管理建设:专业台账管理平台的部署、制定台账管理工作规范及流程; (3)单点路口多时段控制方案设计:问题路口的发现与确定、现状资料收集及分析、改善方案的制定与确定; (4)交通信号协调控制方案设计:全路段协调方案设计、分段协调方案设计、路段协调与上下游路口区域范围协调方案设计、道路协调情况的效果跟踪; (5)路口信号控制方案效果交通评价与分析:单点信号控制路口交通评价与分析、交通信号协调控制交通评价与分析; (6)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日常巡查及方案优化:日常问题路口调查及控制方案优化、路口信号控制档案库维护与更新; (7)信号优化关键技术研究:信号控制系统功能研究、左转弯待转区、直行待行区、潮汐车流控制优化; (8)舆情管理:管理路口投诉问题的收集及整理、舆情问题的回复、建立舆情管理工作流程; (9)市级重大活动及重要节假日交通组织方案及紧急预案:市级重大活动等特殊日期的重点巡视与积极工作响应市级重大活动交通组织方案及紧急预案的制定警保卫工作方案; (10)路口交通组织优化设计:禁左、掉头点位的研究设计、路口交通组织、渠划方案设计; (11)其它工作:对市区热点、难点等需要进行优化改造的路口提供针对性的技术指导工作、按照业主要求配合做好成果展示及宣传工作、按业主要求对大队民警进行交通管理、信号优化相关知识培训。 14.2.6其他要求 14.2.6.1为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提高设备利用率,本次维护项目中的信号机维护采用整体信号机更换和部分备件替换两种方式,同时准备如下信号机、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系统备件: 14.2.6.1.1本次维护项目中的信号机维护采用整体信号机更换,乙方拟提供的信号机与长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有信号控制平台实现展示层、控制层和算法层的无缝对接,并满足以下参数条件: ▲①信号机具备感应式绿波控制功能,在保证协调方向绿波效果的前提下,非协调方向可根据车辆到地方情况实时调整绿灯时间,降低支路绿灯损失,并可以增大主路绿波效果; ▲②支持通过维护软件图形化配置信号灯配时方案、路口渠化、检测器、信号灯连接关系等内容,可以将配置内容导出,保存为图片或其他格式文件。 ▲③信号机支持接入电子警察的数据,可实时采集每个车道的流量和时间占有率数据,并应用于信号机的自适应控制。 14.2.6.1.2乙方拟提供本次维护项目备品备件中的终端服务器满足以下参数条件: ▲①可实时显示车流量、平均车速、平均车道时间占有率、平均车头时距等数据;支持存储采集到的车流量信息,可对全部卡口或单个卡口按天或按小时实时统计过车流量,并能够按照时间、通道、车道等条件查询,支持柱状图、折线图、表格形式展示,可将数据上传至平台。对于在记录过程中出现的系统死机或意外故障,设备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恢复其正常工作状态并使故障前的信息不丢失。 ▲②设备内的录像、图片文件无法直接删除或者修改,只能通过循环覆盖和硬盘格式化操作。支持套牌车检测,可将抓拍图片与本地历史数据进行车辆特征比对分析,检测出套牌车辆,同时给出告警提示。 14.2.6.2.2备品备件 (1)海信信号机电源板:1块 (2)海信信号机液晶面板:1块 (3)海信信号机相位板:1块 (4)海信信号机黄闪器单元:1块 (5)松科信号机电源板:1块 (6)松科信号机液晶面板:1块 (7)松科信号机驱动板:1块 (8)松科信号机黄闪器单元:1块 (9)三合一Φ400满屏灯:1块 (10)三合一Φ400箭头灯:1块 (11)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1块 (12)国标Φ400满屏灯(三色分开)灯盘(红):1块 (13)国标Φ400满屏灯(三色分开)灯盘(黄):1块 (14)国标Φ400满屏灯(三色分开)灯盘(绿):1块 (15)国标Φ400箭头灯(三色分开)灯盘(红):1块 (16)国标Φ400箭头灯(三色分开)灯盘(黄):1块 (17)国标Φ400箭头灯(三色分开)灯盘(绿):1块 (18)电子警察系统900万像素海康枪机镜头:10个 (19)电子警察系统900万像素大华枪机镜头:10个 (20)爆闪灯:10盏 (21)补光灯:10盏 (22)接入交换机(路口):25套 (23)终端服务器(嵌入式主机):5套 14.2.6.2因维护需要进行更换的备品备件自更换修复之日起,乙方提供一年的质保服务,质保期内发生故障的只换不修,甲方无需再次支付费用。 14.2.6.3由乙方提供的设备,其安装调测及开通,全部由乙方负责,系统内所有电缆及接头、安装所需零配件以及安装调测时使用的工具设备均由乙方提供,所有零配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甲方在安装过程中予以协助配合。 14.2.6.4乙方在安装与调试过程中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否则造成甲方原有设备损坏的,自行更换为原有设备性能的同类型产品。 14.2.6.5本项目不允许乙方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如有发现,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另行支付10%~30%合同总金额的赔偿。 14.2.6.6若项目涉及第三方检测,检测单位由甲方指定,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四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 | 乙方: |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长乐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大浦村6号海悦楼3层01办公区 |
单位负责人: | 何鸿 | 单位负责人: | 戴翔 |
委托代理人: | 陈航官 | 委托代理人: | 刘书成 |
联系方法: | 137*****466 | 联系方法: | 189*****030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934 |
签订地点: 福州市
签订日期: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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