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全市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池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全市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民发〔2021〕18号
河池市民政局
《关于推进全市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
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县(区)民政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全市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池市民政局 ?????????
2021年11月30日 ???????
关于推进全市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
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全市“十四五”儿童福利事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全市儿童福利机构重要作用和资源优势,满足全市孤残儿童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切实保障全市儿童权益,促进全市儿童健康成长,按照自治区民政厅等15个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民发〔2021〕38号)以及自治区民政厅印发的《广西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桂民发〔202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和最大化,坚持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并重,着力在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上下功夫,构建资源配置更加优化、权责关系更加明晰、保障服务更加高效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市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工作全面完成。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按照集中收留抚养本辖区民政部门长期监护儿童的要求完成优化提质;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含有收养抚养孤残儿童职责职能的社会福利院)创新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每个县(区)至少有一处满足民政部门兜底监护需要的未成年人保护设施。
二、推进市儿童福利院优化提质
????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着力推进市儿童福利院形成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模式。
(一)做好接收抚养和送养工作。市民政局指导市儿童福利院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儿童,按照最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对接收的儿童情况进行科学的综合评估后采取院内集中养育、模拟家庭养育、家庭寄养、家庭收养等方式进行安置。对于符合送养条件的儿童,建立可送养儿童台账,制定有针对性的送养方案,依法安排送养。探索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儿童制度,加强对收养病残儿童家庭的指导。
(二)优化儿童养育能力。市儿童福利院按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与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合作等方式,为机构内儿童提供养育、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特殊教育、社会工作等服务保障。组织新入职人员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入职一年内按规定持证上岗。加强儿童护理员、模拟家庭主要照料人、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培训,提高服务水平。2022年起对新入职儿童护理员均实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合理设置儿童生活区,制定科学养育标准,均衡膳食营养,合理设计儿童活动方案,适当增加运动锻炼,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确保在2023年12月底前基本形成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模式。
(三)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市儿童福利院协调当地医疗机构为机构内儿童就诊开通绝色通道。采取与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儿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联系医疗机构定期上门开展健康体检、免疫接种、营养配餐、医疗知识培训等服务。统筹发挥好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综合保障的作用。对查找不到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儿童,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及时核实身份和基本医保参保状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15个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发〔2021〕38号)规定,突破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制,以儿童福利机构为参保单位为未参保儿童办理预参保登记,随参随缴。对身份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按规定落实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纳财政补助政策。
(四)提高康复专业水平。市儿童福利院通过与医疗康复机构 合作方式,对机构内病残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协调当地残联给予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优先纳入康复救助保障范围。采取与其他专业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合作,提高儿童康复质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医疗康复服务,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提升机构康复人员专业水平。积极探索通过“互联网+”、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将机构康复服务延伸至寄养家庭。
(五)强化教育权益保障。市儿童福利院将机构内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信息报备辖区教育部门,按就近就便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公办中小学就读原则,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儿童,联系教育部门通过送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具备条件时,在市儿童福利院设立特教班或申请设立特殊教育学校开展特殊教育。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机构儿童申请优先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和帮扶体系,落实资助政策。
(六)优化实施孤儿成年后安置政策。市儿童福利院对机构成年孤儿开展能力评估,建立健全分类安置制度。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原则上回归村(社区)安置,并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规定为其落实生活、住房、户籍、就学、就业保障等政策,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帮助协调给予优先安排。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儿童,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转入社会福利机构,按照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保障政策予以安置,保障其生活需求。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203号)关于孤儿成年后的就业扶持政策,对成年后有劳动能力、有培训和就业意愿的,协调帮助参加职业培训,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协调落实优先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落实场地水电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协调帮助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符合参军要求的,协调落实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伍。
(七)加强社会工作服务。市儿童福利院通过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者参与机构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和安置等服务,充分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开展儿童需求评估、安置计划制定、心理辅导、社会融入、服务计划落实和儿童安置评估等工作,为儿童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鼓励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提升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培育、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专业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工作。
(八)积极推进创新发展。市儿童福利院积极创造条件,向机构外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困难家庭残疾儿童、被收养的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医疗和康复服务。探索将本机构的儿童福利设施面向社会自闭症儿童、脑瘫儿童等社会残疾儿童开展特殊教育和康复服务。探索利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开展远程教育、远程医疗、远程康复等。探索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托育服务。
(九)严格规范机构管理。按照儿童福利机构通用基础标准、业务专用标准、技术支撑标准、消防管理标准,加快推进市儿童福利院标准化建设。市儿童福利院围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服务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建立健全安全、食品、应急、消防、财务、档案、信息化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市民政局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儿童福利机构常态化督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办发〔2021〕15号)精神,建立对市儿童福利院的常态化督导制度,加强对市儿童福利院的监督检查。
三、推进县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创新转型
(一)做好移交工作。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将机构内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儿童移交市儿童福利院后,不再承担集中养育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儿童。在移交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儿童时,儿童的监护权、户籍、档案、所代管的儿童财产要一并移交转移到市儿童福利院,对于存在户口迁移可能使儿童合法权益受损等情形的,可以不迁移户口。移交特困、事实无人抚养等其他困境儿童的,可由儿童所属县级民政部门与市儿童福利院签订委托代养协议,托养儿童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送托方负责,并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送托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探访制度。对于新发现的无法查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捡拾报案证明,交由捡拾地县级民政部门将其送往市儿童福利院。当地有自愿收养且符合条件的收养人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将儿童暂时在当地安置,并按规定做好送养工作。如当地有自愿收养且符合条件的收养人,但暂时无条件在当地安置儿童的,由捡拾地县级民政部门对收养人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向市儿童福利院出具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能力评估报告并经市儿童福利院实地核实后,可按规定将儿童安置在市儿童福利院,由市儿童福利院的属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二)加快推进转型。在2022年9月底前,县级民政部门完成整合所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含有收留抚养孤残儿童职能职责的社会福利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机构的人员、场所、职责等工作,将其转型设置为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实体机构,并保留一处不少于20张床位、满足困境儿童临时监护和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工作需要的设施,确保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职责任务有机构负责、有人员办事、有场所落实、有经费保障。
(三)切实履行职责。转型后或新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依法做好符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情形的未成年人收留抚养工作,协调做好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精神关怀等帮扶救助工作,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讲。牵头开展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业务建设,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及儿童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等。各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提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健全服务功能,规范工作流程,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形式,积极培育、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开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工作,为机构开展儿童养育、教育、走访、评估、心理辅导、家庭养育能力培训和社区照顾等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动将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纳入当地“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统筹推进全市民生保障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保障人、财、物的配置,使之与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承担的职责任务相一致。市民政局在自治区民政厅的指导下,牵头负责和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落细各项改革任务,加强对所辖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工作、儿童移交安置工作的指导。
(二)强化部门职责。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履行好牵头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履职尽责,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实现高质量发展。协调机构编制部门做好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涉及机构编制的有关工作。协调发展改革部门落实《“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实施方案》,支持市儿童福利院和转型后的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按照功能定位和服务对象实际需求完善服务设施,切实履行职责。协调教育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儿童落实各项教育政策。协调公安部门及时办理儿童落户和户口迁移手续,对查找不到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儿童进行采血比对。协调财政部门加强儿童福利资金保障力度和相关经费监督管理。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机构工作人员相关待遇政策,帮助有就读技工院校意愿的适龄孤儿按照规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协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孤儿成年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实施保障。协调卫生健康部门为儿童提供基本医疗、定期上门开展健康体检、免疫接种、营养配餐、医疗知识培训等服务,提高儿童医疗保障水平。协调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督促指导市儿童福利院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演练等工作。协调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市儿童福利院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协调医疗保障部门为市儿童福利院儿童依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医疗救助提供便利。协调兵役机关做好符合参军条件人员的应征入伍相关工作。协调残联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业务指导,落实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三)确保平稳有序。市、县两级民政部门立足部门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共同推进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中的急难问题,完善配套政策。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推进各项工作有序落实,及时发现并与相关单位协调处置安全隐患、社会舆情等问题。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抚育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其思想不滑坡、工作不断线;密切关注儿童的思想认识,根据儿童个性特点科学制定移交方案,做好心理辅导和情感慰藉,对于可能出现心理问题、行为异常的儿童加强危机干预和关爱服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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