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招租标的按现状招租,竞租人应实地查看了解标的现状,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房屋权证、相关费用等情况。竞租人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租人自行承担。 2、标的建筑含地上10层,地下1层,出租建筑面积约8597.05平方米,无房产证,土地属于南宁市郊津头乡葛麻六组三产地,1997年由南宁市信托投资公司与南宁市郊津头乡葛麻六组签订租赁合同,将标的建筑及周边约2.08亩的土地租赁给信托公司使用,租赁期自1997年7月13日至2045年7月13日。因建筑工程竣工于1997年,由于当时政策规定的关系,无需办理一次消防手续,故标的无一次消防相关证照。 3、综合大楼一楼为集团大堂及工商银行。工商银行租赁面积约379㎡,不包含在出租面积内。2楼设有会议室,3-10楼为办公区。配备两台轿厢电梯。 4、有临时建筑依附于标的西侧,现一层租户用以经营旧货回收,租赁面积约150㎡,由出租方自行出租管理,不含在本次竞租标的内;二层原用作饭堂使用;一层后院有8间板房,一间厨房,一间厕所,由物业及厨房现场工作者使用,该临时建筑无报建手续,无法正常招租,标的成交后由承租方免费使用但须维护管理,如维护管理产生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出租标的与原信托公司居民楼共用一个大院,标的地下1层停车场约有23个停车位,东葛路沿街停车位6个,院内有配电房,由承租方使用、管理、维护,出租方不承担相关使用、管理、维护费用及安全责任,上述费用及安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6、禁止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有关项目;不可用于危险品类物资的仓储或经营;禁止整体或三分之二以上做餐饮;禁止用于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经营所需的各项许可证照由承租方自行报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出租方仅提供场地证明。允许部分转租,不允许整体转租。 7、前两年租金按成交价不变,从第三年起每两年租金在上一年度的租金基础上递增3%,以此类推。租金按照先缴付后使用原则,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结算,承租方应于装修免租期届满日前的20日内向出租方交纳首期租金,之后承租方应当于每一期租金到期前20日内缴下期租金,承租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纳租金。 8、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前承租方一次性向出租方交纳水电押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若水电月度实际使用量连续两个月超过预交的水电押金,将根据日常实际使用均量追加水电押金,租赁期满或其他合法或约定原因导致租赁合同终止的,承租方无违约行为的前提下,出租方凭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水电押金收据将保证金、押金全额无息退还,否则,出租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抵扣任何承租方应承担但未缴纳的费用。 9、装修期:双方签订《场地移交协议》前缴纳装修保证金30万元。装修期从双方签订《场地移交协议》之日起计算,结合承租方递交的具体装修方案及预计投资的实际情况,给予5个月装修免租期。若租赁期内因承租方原因违约提前退租终止合同,承租方需按第一年月租金标准向出租方交纳装修免租期间的租金。 10、标的按现状出租,《移交清单》签署视同出租方完成租赁标的及设施的交付。 11、标的物水电、安全、特种设备等方面的情况及对承租方的要求。 1).水电 ①有独立的配电房,为标的大楼与大院生活居民楼提供电力,含高压电、低压电、变压器及发电设备,变压器额定容量为500千伏安。低压电线路、变压器由第三方电力公司进行定期维保工作,目前维保合同2022年4月到期,平日则由现场管理物业进行日常维护,该维保合同到期后由承租方自行维保并承担相关维保费用。 东葛路76号院内有4个电表,分别为非居电表(标的大楼)、居民电表(生活居民楼)、商业电表(大楼一楼工商银行租用部分)及非普电表(水泵房用电、临建、电梯)。大楼一楼本次出租面积场地未通电,需承租方自行自费安装电表电路。上述四个电表除去工商银行租户使用的电表,剩余三个电表产生的电费,由承租方承担。 ②电力线路如不能达到承租方经营使用要求,则由承租方自行出资改造升级,改造后须通过出租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同期内由承租方自行维保,确保经营使用的安全性。 ③水泵房承担整个小区内自来水加压及地下室排水排污功能,承租方需确保水泵房能正常使用,后期使用如不能达到承租方经营使用要求,则由承租方自行出资改造升级,改造后须通过出租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同期内由承租方自行维保,确保经营使用的安全性。 ④水电费约定:由于标的物整体水电费为出租方账户进行托收,故承租方自竞下标的物开始使用产生水电费起,由出租方每月按照供水供电部门托收的费用根据标的物实际使用量向承租方收取水电费。 2).安全 ①承租方需自行承担费用建立独立的消防系统,租赁物的水、电、消防等安全性能系统及其他相关问题由承租方自行维护维修,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保证经营使用的安全性。 ②标的建筑内有两台轿厢电梯,目前正常使用定期维保,租赁合同期内承租方需自行承担电梯等特种设施设备的维修、安全使用及相关费用,如需安装其他特种设备,由承租方自行自费报装、维护。 3).历史遗留问题: 由于东葛路76号为原南宁市信托投资公司使用,现该公司已破产,以下现状需承租方知悉: ① 大院内安置破产企业员工的居民楼共计42户住户,其中包含26户原信托公司员工安置在内居住,大院内部地面11个停车位仅提供给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方使用,且一户仅限一辆车,承租方转租的,不允许次承租方停放车辆,地面11个停车位不含在出租内容内。承租方与住户共用地面公共通道,须确保车辆出入地面停车场及消防通道的畅通,不能以任何理由禁止符合条件的住户入院停车。 ②由承租方自行对标的物进行物业管理,同时承租方的物业服务需覆盖居民楼区域的生活卫生垃圾清运、基础环境保洁工作及院内11个地面停车位的管理。 ③居民楼除上述停车位及垃圾清运、保洁事宜外,其余事宜由出租方负责维修维护。 ④标的西侧临时建筑如因政府对临时建筑进行整治拆除,由承租方负责无条件配合拆除相关临时建筑物,不可就拆除临时建筑事宜要求出租方进行任何赔偿。 ⑤如临建拆除后承租方在原空地上进行重建,需向出租方书面申请,同时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及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合法手续后方可进行重建,重建后按照该空地评估报告的土地租金标准向出租方缴纳土地租金,合同到期后该建筑物及相关报建相关手续需无条件移交出租方,承租方不得擅自拆除,出租方不给予承租方任何补偿。承租方擅自拆除的,应按建筑残值赔偿出租方损失,造成出租方房屋毁损等其他损失的,承租方还应当赔偿出租方其他损失。 ⑥电动车充电桩由广西信凯安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凯公司)投资安装,该公司与出租方签订的充电用电合同期限至2024年6月27日,此合同到期前由充电桩承租方继续履行现合同至合同结束止。(列入合同附件) 4).装修的约定: ①承租方需对租赁物进行维修与改造,且通过管理方及相关部门验收,确保经营使用的安全性。 ②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房屋的天面、外墙维修或危及房屋安全需要的整改等一切维修工作由承租方负责实施,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装修前应向出租方提交装修方案并一次性缴纳装修保证金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装修竣工后,承租方如有违约行为或造成出租方损失的,赔偿金优先从装修保证金中抵扣,反之无违约行为的,出租方全额无息退回承租方装修保证金。 ③标的物装修需严格遵守《南宁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自行办理报建手续,并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否则造成的一切纠纷及后果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担。 ④如需重新规划房屋使用格局,禁止在未经出租方允许的情况下私下进行改造施工或改变房屋结构;需向出租方书面提交完整施工方案及经营计划,取得出租方同意,并在出租方的监管下合法施工。 5).其他 ①承租方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相关证照,并将证照复印件交由出租方备案。若承租方因自身原因无法拿到经营所需相关证照而导致无法正常经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②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物整体转租或以联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变相整体转租。但可以部分转租,承租方需向出租方递交一份分租合同原件备案,承租方与次承租方约定的租赁期不得超过本租赁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超过部分无效。与次承租方约定的分租合同条款不得与本租赁合同条款相冲突,不得设置出租方对次承租方的任何义务条款。 ③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城市规划、政府拆迁等建设需要而发生房屋征收时,本租赁合同终止履行,互不追究对方责任。该标的物的装饰装修补偿及搬迁费,按政府搬迁补偿清单(或评估)标准全额赔偿给承租方所有,但在租赁合同签订时,由出租方出具的移交清单中包括的装修物,该部分的装修补偿归出租方。搬迁费按照政府赔偿金额全额赔付给承租方。其他的征收补偿归出租方。 ④如因合同到期、房屋征收或承租方提出提前终止合同,承租方对标的的所有投入(装修、水电改造或地上建筑物等)均归出租方所有,不论租赁合同因何种原因提前解除或到期终止,承租方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例如:空调家电等)均可拆除取回,但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方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出租方经济损失。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例如:消防系统修建改造、房屋水电系统改造、加装特种设备等)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给予任何补偿。 12、除上述披露的问题外,出租方按现状移交标的物,承租方接受标的物后,须对标的物的合法、安全经营负全责。 13、其他约定见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