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盟住建局关于《(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锡盟住建局关于《(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锡林郭勒盟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23日。
电子信箱:***************&pass_ticket=1ZxB1%2BXg%2BVhcJKE5t3fUPl2gyJfKXYglbFpV7nMif00LQ6j5ef70zyA2ObHLgMQI&opcode=2&scene=1&username=@b77d7f9b99fe89518f3a4867c472b6b5a3144ccca05e9c459be01b38caef3e5c">xmzjjjzscjdk@163.com@163.com。
通信地址:锡盟住建局413室。
联系电话:0479—*******。
锡林郭勒盟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我盟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风险保障体系,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切实保障住宅工程产权所有人合法权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推进锡林郭勒盟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作,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先行先试、逐步推广”为基本原则,积极发挥市场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中的主导作用,稳步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工作。
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行业发展实际的缺陷保险制度,制定合理可行的实施细则,有效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风险,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全面普及推广缺陷保险。
二、实施范围
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立项审批后实施的新建商品房(含新建商品住宅和商业设施)和城镇保障性住宅工程。
三、相关定义
1.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间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工程和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
2.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合同要求,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3.业主,是指住宅或者其他建设工程所有权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
四、承保范围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缺陷包括:
1.整体或局部倒塌;
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3.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4.阳台、雨蓬、挑檐、空调板等悬挑构件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5.结构外墙坍塌等影响使用安全的质量缺陷;
6.其它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的影响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
(二)保温和防水工程缺陷包括:
1.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保温层破损、脱落);
2.地下、屋面、厕浴间防水渗漏;
3.外墙(包括外窗与外墙交接处)渗漏;
4.其它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
(三)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缺陷包括:
1.装修工程开裂、脱落;
2.电气管线、给排水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破损或失效。
(四)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缺陷包括:
供热和供冷系统破损或失效。
除上述保险范围外,保险公司可采用附加险的方式明确财产赔偿责任,附加险的具体内容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五、保险除外责任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按照《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相关要求、未根据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设备位置等非正常使用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因本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三)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六、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之日)起算。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法人灭失时,保险期限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至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内出现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间内,应当由保险公司履行保修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间之外的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执行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保险期限届满后交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房前15日通知保险公司、业主共同验收,若存在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应当在交房之日起6个月内,对承保范围内的建筑质量进行自查,若存在质量缺陷,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赔偿责任期不少于10年;
(二)保温和防水工程赔偿责任期限不少于5年;
(三)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外墙装饰工程保险赔偿责任期限不少于2年;
(四)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保险赔偿责任期限不少于2个采暖和供冷期。
以上均为最低保险期限,鼓励保险机构与建设单位双方协商延长保险赔偿责任期限,到期后续保。
七、保费计算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参建单位企业资质和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历史理赔数据、再保险市场状况等,公平、合理拟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依法承担责任。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总投资中计列缺陷保险费,并明确该费用专用于建设单位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缺陷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免赔额为零元。
保险公司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条款、费率方案应当征求盟住建局、金融办同意后报监管部门备案。
八、投保管理
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一个工程项目作为一个保险标的,出具一份保险单,保险合同涵盖的范围应当包括投保的住宅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建筑,保险公司在该保单项下承担的最大赔偿限额为保单记载的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保险理赔应急预案》等,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
保险公司在最终评价报告中指出建设项目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在竣工时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投保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承发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九、合同解除
住宅工程和保障性住宅工程投保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依约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确实需要解除合同、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对已经销售的住宅工程,应当征得全部买受人的书面同意。
保险合同生效后,建设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十、权益转让
在保险期间内住宅或者其他建筑物所有权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建设单位本保单下的权益。
十一、索赔流程
保险公司编制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内容包括保险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理赔流程、负责保险理赔工作的部门及其联系方式、业主变更通知义务等。在业主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建设单位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随《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一并交付业主。
业主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间内认为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理赔体系,受理业主的理赔申请,组织现场勘查和维修,优化理赔制度,制定充分保护业主权益的《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理赔操作规程》,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派员现场查勘。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业主索赔申请后的七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业主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保险合同生效后,建设单位依法解散、破产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十二、风险管理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公司应当聘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机构”)及符合资格要求的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配合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妨碍风险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机构应具备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风险管理机构不得与受理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有任何关联性。
风险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保险责任内容实施检查。每次检查应当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
风险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形成最终检查报告,最终检查报告应当明确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及整改情况,并给出保险责任内容的风险评价。
风险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的检查报告和最终检查报告应当提供给保险公司和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接到检查报告和最终检查报告后,应当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质量缺陷问题。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开展质量缺陷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前,监理单位不得同意通过相关验收。
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就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发生争议的,可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十三、信息平台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或委托建立缺陷保险信息平台,所有承保缺陷保险和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将承保信息、工程质量风险评估信息和理赔信息等录入该信息平台,并对风险管理、出险理赔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签订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后,及时将承保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对于每一次风险管理机构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及时上传至信息平台;建设单位的整改前后现场对比照片进行实时上传。通过信息平台,实现建设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信息管理体系。
十四、争议处理
业主和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范围和维修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存在争议的,业主可以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具有工程质量检测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鉴定结果属于保险责任的,检测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鉴定结果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检测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对赔偿金额存在争议的,业主可以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十五、应急维修
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理赔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明确保险理赔应急预案启动的具体情形、应急流程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对于影响基本生活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合同约定时限内先行组织维修,同时完成现场查勘。
十六、代位追偿
按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等相关责任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而免责。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
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约定的质量缺陷损失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依法对负有质量缺陷责任的相关单位行使代位追偿,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应予以配合。
十七、监督评价管理
各旗县市区住建局、保险共保体、被保险项目代表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机构的日常服务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建立科学的退出管理机制,全面提升盟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项目工作成效。
十八、其他
鼓励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积极参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实施,并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专业作用。
鼓励缺陷保险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参建主体责任险等工程类保险综合实施,全面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十九、试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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