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轨道交通全线网广告资源经营分销商征集(2022年)招标公告
合肥市轨道交通全线网广告资源经营分销商征集(2022年)招标公告
合肥市轨道交通全线网广告资源经营分销商征集(2022年)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市轨道交通全线网广告资源经营分销商征集(2022年) | ||||||||||||||||||||||||||||||
项目编号 | 2021BTFCQ01091 | ||||||||||||||||||||||||||||||
委托方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征集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2021年12月16日9:00起至2021年12月22日17:00止。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纪检监察室 | ||||||||||||||||||||||||||||||
一、项目简介 | |||||||||||||||||||||||||||||||
1.委托方简介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6月02日,属国有独资公司,公司主要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及沿线相关资源开发。经营范围包括: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策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和资源开发;系统设备租赁、经销;轨道交通沿线及相关地区、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及管理;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城市基础设施设计及咨询;代理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广告。 自2016年12月26日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初期运营起,截止目前已有1、2、3、5号线南段处于运营状态,4号线将于2021年年底开通。日均客流量约达90万人次,线网运营总里程达156公里,即将形成“5线运营,多线在建”局面。预计到2026年,合肥轨道交通将形成9条线并网运营,里程达到285公里,日均客流量预计达240万人次以上。 目前主营传统媒体规模覆盖已运营线路(1、2、3及5号线南段)和即将初期运营线路(4号线)的灯箱广告8560个、列车204列。线网广告年度营收曾达1亿元。 2.具体媒体形式 站内或车内有12封灯箱及其他尺寸灯箱; 站厅或站台或车内有LED电子屏、梯楣灯箱及梯旁看板; 站厅或站台或车内有墙贴、包柱、屏蔽门贴、创意广告及全包车、半包车等。 3.服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4.征集方式:凡符合本项目准入条件及有关服务要求的意向方经评审合格后均可入围,征集数量不设上限。委托方有权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补充征集。 | |||||||||||||||||||||||||||||||
任务额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1.任务额 分销商在承诺函中选择年度任务额。 分销商首月任务额为其所选择年度任务额/12,其他月度任务额为=首月任务额-(上月实际发布费(媒体费+制作上刊费)-上月任务额)。分销商上月未完成的任务额作为下月预付给委托方的款项构成部分。 合同签订后,分销商应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月任务额,转账至委托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委托方向分销商开具合肥市轨道交通2022年度运营线网广告分销代理商资质证明,用于开展资源范围内所有合法广告、活动等经营性业务。 2.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前,每家分销商各自按年度任务额的2%向委托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如分销商未发生违约情形,委托方将无息退还。 | ||||||||||||||||||||||||||||||
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本项目。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累计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灯箱广告或户外广告或城市轨道交通广告媒体经营业绩。 3.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0万元的灯箱广告或户外广告或城市轨道交通广告策划业绩。 4.2020年第三方审计报告中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未出现亏损。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或联合体参与。 | |||||||||||||||||||||||||||||||
三、服务要求 | |||||||||||||||||||||||||||||||
(一)广告发布制作预付款约定 1.合同期内,双方约定每月25日为月度结算日。分销商须在每个月27日前预付下一月任务额款项。月度任务额预付款用于支付对应月度实际发生的广告媒体费、制作上刊费。若任务额小于等于0,则分销商无需预付下月任务额。当月度实际媒体费、制作上刊费用超出月度预付款,分销商据实刊前补齐相应金额。 2.合同期满未完成年度任务额的,分销商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已预付任务额款项中未实际发生的累计余额,委托方不予退还、不予再行发布。 3.委托方只接受对公转账付款,在收到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分销商开具与该款项来源相对应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 (二)分销代理费兑现相关约定 分销商的代理费实行合同期内差额累进激励政策。代理费分基本代理费与超额代理费。 1.基本代理费。即在业务开展后,委托方按双方约定结算日结算本月已支付媒体费、制作上刊费,委托方以当月实际发布费(媒体费+制作上刊费)乘以对应签约任务基本代理费率进行兑现(基本代理费层级详见下表)。月度预付但未发布的款项不予兑现。
2.超额代理费。分销商完成合同期内年度任务额,并达到相应层级,委托方按相应层级兑现分销商合同期内超额任务代理费(见下表)。如分销商实际完成的任务额未达到相应层级,可自行补齐至对应层级年度任务额。结算时分销商超额金额均享受相应层级代理费,补齐部分视为已发布,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入下一合同期。 完成任务(基本+超额)代理费计算法见下表:
(三)广告发布制作政策约定 1.合同期内每一次发布均实行刊前付款,分销商均采用合肥轨道颁布的《合肥轨道全线网广告刊例(2022年)》(详见合同附件)。每个广告发布合同媒体费按4折结算。 2.所有广告制作上刊由委托方统一执行,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支付。分销代理商负责广告的组织、创意设计(详见合同附件)。全线网广告制作上刊费(包括但不限于灯箱、墙贴、包车)均按刊例价结算。广告制作上刊费(不含非标创意媒体)计入分销代理商任务额、代理费基数。 3.非标创意媒体不单独销售,单一合同须采购委托方广告资源库内价值不低于20万的产品,方可发布,委托方收取非标创意媒体制作成本的20%金额作为非标创意媒体发布管理费。 4.非标创意媒体实行审批制,发布过程由委托方监管。分销商负责制作上下刊,相关费用自理。 (四)服务要求 1.分销商不得签署损害委托方利益、超出分销代理期限的广告合同;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禁止发布烟草类以及一切违反、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控制酒类、医疗类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不得发布损害城市轨道交通形象、声誉的广告。 2.分销商在取得本次广告分销代理资格期限内,不得将经营及相关权益以转让、出租、赠予、抵押或质押等任何方式处置给任何第三人。 3.分销商须无条件服从运营线路的客运服务要求。分销商经营必须服从政府在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突发事件或其他任何事件发生时的征用或统一调度,并承担由于政府干预影响所致的一切经营损失。 4.分销商须配合经营线路的客运服务,避免与经营线路内的任何其他系统造成冲突或干扰或对乘客造成滋扰。分销商应就委托方提出的对广告资源经营、维护进行变更的合理要求做出积极回应,及时提出方案并解决。 5.委托方有权根据建设要求及相关限制,调整或删减部分广告资源。在任何情况下,委托方不对此等行为或与此等行为相关措施向分销商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委托方有权为检查、维护经营线路的任何部分或为保证经营线路的安全、高效运营采取任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断经营线路的运营及关闭经营线路的任何车站及车次。委托方不对此等行为或此等行为相关措施向分销商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媒体订位遵循让位原则:小媒体让位于大媒体,即套餐让位于连封,连封让位于品牌通道、品牌墙、主题站厅。订位实际时间优先和价格优先原则。如遇大媒体发布,委托方有权对灯箱位置进行同级别站点适当调整。 8.分销商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天内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9.其他要求详见合同条款。 | |||||||||||||||||||||||||||||||
四、分销商的确定方式 | |||||||||||||||||||||||||||||||
1.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方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方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方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方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方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方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方进行澄清说明。 | |||||||||||||||||||||||||||||||
五、意向方参与方式 | |||||||||||||||||||||||||||||||
交易保证金支付 | 金额 | 2.1万元 | |||||||||||||||||||||||||||||
支付方式 | 意向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方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 ||||||||||||||||||||||||||||||
意向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 | 意向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须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提交;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本项目相关手续并到场参加资格审查的无需此项)。 3.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4.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5.提供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累计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灯箱广告或户外广告或城市轨道交通广告媒体经营业绩合同复印件或影印件。 6.提供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0万元的灯箱广告或户外广告或城市轨道交通广告策划业绩合同复印件或影印件。 7.提供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2020年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净利润大于0。 注:如意向方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未能明确反映出本公告所要求的内容的(如服务内容、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时间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可。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 ||||||||||||||||||||||||||||||
资格审查材料的递交 |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方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合肥市轨道交通全线网广告资源经营分销商征集(2022年)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二)资格审查材料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21年12月23日13:00--13:3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一楼多功能室(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意向方在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后,可在规定送达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撤回。在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后,意向方不得再要求撤回资格审查文件。 | ||||||||||||||||||||||||||||||
六、资格审查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资格审查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分销商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分销商后,分销商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任务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分销商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分销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分销商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资格审查材料递交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本项目定额收取每家分销商交易服务费:贰万壹仟元 | ||||||||||||||||||||||||||||||
七、其他说明 | |||||||||||||||||||||||||||||||
其他说明 | 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项目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 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 ****-********(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合肥市轨道交通全线网广告资源经营分销商征集(2022年)(2021BTFCQ01091)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方名称:
意向方联系方式:
意向方签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公司住所)的(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市轨道交通全线网广告资源经营分销商征集(2022年)(项目编号:)的意向方资格审查、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注:法定代表人参加资格审查的无需此件,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市轨道交通全线网广告资源经营分销商征集(2022年)(项目编号:2021BTFCQ01091)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已于年月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征集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征集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市轨道交通全线网广告资源经营分销商征集(2022年)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征集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应标(2000/4000/6000)万级年度任务额分销代理商。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征集公告及所附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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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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