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涌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鑫昇汇商贸有限公司两户不良债权

成都涌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鑫昇汇商贸有限公司两户不良债权


成都涌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鑫昇汇商贸有限公司两户不良债权

标的名称: 成都涌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鑫昇汇商贸有限公司两户不良债权
项目编码: DSCQ***************-3 挂牌价格: 16,000万元
价格说明: ——
首次挂牌公告期: 20个工作日 首次挂牌起始日期: 2021-12-16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挂牌截止日期: 2022-01-13

一、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信息

一、项目基本情况

债权一基本情况

债务人名称

成都涌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金额

22950.83492万元

(债权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转让方对债权最终收回金额的承诺,最终以借据、合同、生效法律文书等资料为准)

本金余额

12130.0584万元

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等)

10820.77652万元

【其中,利息(含罚息、复利)9528.776516万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违约金1292万元】)

费用

0

债务人情况

债务人(借款人)成都涌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涌邦商贸公司”),成立于2009年09月14日,注册地址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金彭中路239、241、243号,企业通讯地址: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南路280号,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彩霞,经营范围:房屋租赁;百货、文化办公用品、矿产品(不含煤炭)、工艺品(不含文物)、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五金交电、电子电信设备及产品(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通讯器材、仪器仪表及电缆、机电设备及配件、电脑、软件、塑料制品、建筑材料、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建筑五金、装潢材料、家具、纺织品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涌邦商贸公司于2014年向成都农商银行青白江支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15000万元,期限60个月,自2014年7月7日至2019年7月6日,抵押物为涌邦商贸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南路280号的商业房产、成都鑫昇汇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南路480号的商业房产(480号抵押物系后顺位抵押)。

抵(质)押物情况

债权抵押物共计2宗:

第一宗为成都涌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南路280号的商业用房(以下简称“280号抵押物”),房屋建筑面积14747.67㎡,所在土地大证的性质为出让住宅用地,土地证载面积72907.81㎡,目前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成都市成华区危房改造开发办公室。另外,一层商铺存在部分已售的情况,已售部分尚未解抵及变更登记,已售部分存在购房户采取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的情况,法律关系的认定应以法院生效判决的最终认定为准。目前一层入住有“工商银行”“元祖食品”“小珺肝串串”等品牌商家。二层入住商户以餐饮业为主,有“蓉和鸿运府”“川西坝子火锅”“人民食堂”等。三层入住商户以休闲娱乐业为主,分别是“堡格莱斯健身房”“淘乐纯KTV”“聚鑫阁茶楼”等。

第二宗为成都鑫昇汇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南路480号的商业用房((以下简称“480号抵押物”,系后顺位抵押),房屋建筑面积12417.68㎡,所在土地大证的性质为出让住宅用地,土地证载面积83212.47㎡,目前登记的成都市成华区危房改造开发办公室。根据有关租赁合同,该抵押物自2018年8月6日起出租给成都华福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记载承租人实际使用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1342.68㎡),租期12年,免租期6个月,年应收租金约612万元(第4年起上浮),并办理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两宗抵押物自2016年9月8日起,先后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等司法机关进行了多轮查封。

另外,该笔贷款以股东黄磊持有涌邦商贸公司2400万元的股权提供质押,王彩霞持有涌邦商贸公司3600万元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我行已在执行中申请查封了上述股权,冻结期限三年,自2020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0日。

担保人情况

由王彩霞、王宇超、黄磊、周蕾、王斌、成都市夫夫饲料有限公司、成都瑞盈丰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鑫昇汇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查封物情况

1.黄磊所有的房产位于简城镇政府东街 67 号的房屋2套,建筑面积共计 1939.15 ㎡,已抵押,被成都中院、简阳法院查封;位于锦江区牡丹街 692号5栋的车位1个,建筑面积33.96 ㎡ ,被成都中院、简阳法院查封;位于锦江区牡丹街 692 号3栋的房屋1套,建筑面积 96.69 ㎡ ,已抵押,被成都中院、简阳法院查封;位于锦江区滨江东路166 号 2 栋的房屋1套,建筑面积91.45 ㎡,被成都中院、简阳法院查封;位于简城镇红建路南段的房屋1套,建筑面积 45.8 ㎡,被成都中院、简阳法院查封。

2.王斌与王谋夫共有的位于成华区八里小区双建路8号11栋的住房1套,建筑面积 151.57 ㎡,被成华区法院、成都中院、龙泉驿区法院和市公安局成华分局查封。王斌与王志夫共有的位于成华区万年场上街20 号1栋的房屋1套,建筑面积 44.64㎡,被成华区法院、成都中院、龙泉驿区法院和市公安局成华分局查封。

诉讼查封情况

贷款做了赋强公证,我行于2017年6月7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2017年9月12成都中院立案执行。由于抵押物涉刑事查封,暂无法处置变现,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成都中院于2019年10月恢复执行,后对抵押物进行了司法评估。后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向成都中院去函明确要求暂缓执行,成都中院于2020年11月24日再次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债权瑕疵情况

1. 两宗抵押物所在土地大证的性质为出让住宅用地,目前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成都市成华区危房改造开发办公室。

2. 280号抵押物一层商铺存在部分已售的情况,已售部分尚未解抵及变更登记,已售部分存在购房户采取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的情况,法律关系的认定应以法院生效判决的最终认定为准。

3. 两宗抵押物涉及刑事查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曾向成都中院去函明确要求暂缓执行。

债权二基本情况

债务人名称

成都鑫昇汇商贸有限公司

债权金额

11717.09446万元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转让方对债权最终收回金额的承诺,最终以借据、合同、生效法律文书等资料为准)

本金余额

6587.908233万元

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等)

5127.878027万元

(【其中,利息(含罚息、复利)4437.878027万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违约金690万元】)

费用

1.3082万元

债务人情况

债务人(借款人)成都鑫昇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昇汇商贸公司”),成立于2012年07月10日,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南路280号2层237、238、239、240号,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黄磊,经营范围:销售:百货、办公用品、矿产品、工艺美术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化工原料及产品、五金交电、通讯设备、仪器仪表、电缆、机电设备及配件、电脑、软件、塑料制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装潢材料、家具、纺织品;自有房屋租赁。(以上经营项目不含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前置审批或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该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鑫昇汇商贸公司于2014年向成都农商银行青白江支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10000万元,期限60个月,自2015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抵押物为鑫昇汇商贸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南路480号的商业房产、成都涌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南路280号的商业房产(280号抵押物系后顺位抵押)。

抵(质)押物情况

债权抵押物共计2宗:

第一宗为鑫昇汇商贸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南路480号的商业用房((以下简称“480号抵押物”),房屋建筑面积12417.68㎡,所在土地大证的性质为出让住宅用地,土地证载面积83212.47㎡,目前登记的成都市成华区危房改造开发办公室。根据有关租赁合同,该抵押物自2018年8月6日起出租给成都华福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记载承租人实际使用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1342.68㎡),租期12年,免租期6个月,年应收租金约612万元(第4年起上浮),并办理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第二宗为成都涌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南路280号的商业用房(以下简称“280号抵押物”,系后顺位抵押),房屋建筑面积14747.67㎡,所在土地大证的性质为出让住宅用地,土地证载面积72907.81㎡,目前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成都市成华区危房改造开发办公室。另外,一层商铺存在部分已售的情况,已售部分尚未解抵及变更登记,已售部分存在购房户采取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的情况,法律关系的认定应以法院生效判决的最终认定为准。目前一层入住有“工商银行”“元祖食品”“小珺肝串串”等品牌商家。二层入住商户以餐饮业为主,有“蓉和鸿运府”“川西坝子火锅”“人民食堂”等。三层入住商户以休闲娱乐业为主,分别是“堡格莱斯健身房”“淘乐纯KTV”“聚鑫阁茶楼”等。

两宗抵押物自2016年9月8日起,先后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等司法机关进行了多轮查封。

另外,该笔贷款以股东王彩霞、黄磊、成都市胜景商贸有限公司、冯照通分别持有鑫昇汇商贸公司1820.88万元、1213.92万元、870万元、1300.2万元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我行已在执行中申请查封了黄磊、王彩霞持有鑫昇汇商贸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自2020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0日。

担保人情况

由王彩霞、黄磊、周蕾、冯照通、王斌、成都市胜景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涌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查封物情况

1. 冯照通所有的位于金牛区迎宾大道5号16栋的车位1个,建筑面积23.34㎡,被成都中院查封;房屋1套,建筑面积204.56㎡,被成都中院查封;位于成华区致顺路105号的房屋1套,建筑面积27.8 ㎡,被成都中院查封;位于成华区致顺路107号的房屋1套,建筑面积42.16㎡,被成都中院查封; 位于天府街办海科路东段688号 42栋的6套房屋,建筑面积共计450.26㎡,被成都中院查封;位于成华区云龙南路19号附13号的房屋1套,建筑面积87.5㎡,被成都中院查封;位于金牛区蜀汉东路同善街1栋的房屋1套,建筑面积67.91㎡,已抵押,被成都中院查封;位于成华区东风路18号13 栋的1套房屋,建筑面积 57.38 ㎡,已抵押,被成都中院查封。冯照通与何艳等人共有的位于温江区天府街办学海路502号的房屋3 套,建筑面积共计2605.75 ㎡,已抵押,被成都中院查封。冯照通与何艳共有的位于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168号1栋的房屋3套,建筑面积共计406.25 ㎡,被成都中院查封;位于新都区三河街道龙秀路799号30栋2单元5楼502号的房屋1套(网签备案),建筑面积88.52㎡,已抵押,被成都中院查封。冯照通位于成华区云龙南路66号1栋-2楼485号的车位2个(网签备案),建筑面积共计61.92 ㎡,被成都中院查封。

2. 冯照通持有的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7460股的股份),被成都中院查封。

诉讼查封情况

1. 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做了赋强公证,我行于2017年6月7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2017年9月12成都中院立案执行。由于抵押物涉刑事查封,暂无法处置变现,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成都中院于2019年10月恢复执行,后对抵押物进行了司法评估。后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向成都中院去函明确要求暂缓执行,成都中院于2020年11月24日再次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 2018年12月,我行对保证人另行提起了诉讼,并申请查封了保证人名下资产,其中,法院判决何艳不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瑕疵情况

1.两宗抵押物所在土地大证的性质为出让住宅用地,目前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成都市成华区危房改造开发办公室。

2.280号抵押物一层商铺存在部分已售的情况,已售部分尚未解抵及变更登记,已售部分存在购房户采取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的情况,法律关系的认定应以法院生效判决的最终认定为准。

3.两宗抵押物涉及刑事查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曾向成都中院去函明确要求暂缓执行。

4.在保证人诉讼中,法院判决何艳不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一、二为整体转让,成交后由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二、交易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16,0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投资方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最终受让方”指:协议转让情况下,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具备受让资格;网络竞价情况下,根据交易规则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5个工作日内(含确定当日)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逾期未签订协议的,转让方有权要求西南联交所扣收全部交易保证金,且有权单方面宣布本次转让无效并有权另行处置转让债权。

2、最终受让方应按照公告的价款支付方式及《债权转让协议》相关约定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

3、标的资产涉案诉讼主体、抵押权人等变更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给予必要协助。

4、当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西南联交所的服务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竞买人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1)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西南联交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竞买人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竞买人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4)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对转让方、交易机构及任何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竞价程序公正性的;

(5)意向受让方、竞买人违反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债权受让申请书》后,经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7)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8)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成功受让交易标的后,拒绝签署网络报价成交价格确认单的;

(9)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10)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在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非因转让方原因未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

(11)意向受让方、竞买人违反法律法规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影响竞价公正性的行为;

(12)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竞买人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3)所有竞买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西南联交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当出现上述十三条所列情形时,西南联交所有权直接在意向受让方、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西南联交所的服务费用后,保证金余额直接向转让方指定资金账户划转,并由转让方负责余额处置。

5、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有权要求西南联交所没收其全部保证金,有权单方面解除债权转让合同,有权另行处置转让债权,受让人之前支付的交易款项不再退还。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其缴纳的保证金在扣除西南联交所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转为其向转让方支付的交易价款。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余意向受让方,其所交纳的保证金由西南联交所在最终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7、本次交易涉及的全部服务费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投资方资格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应为我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下人员不得参与转让:

(一)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二)参与处置该不良资产的本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

机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成为受让方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免责条款

实际情况由受让人自行调查核实,受让方对交易标的所有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并认可,同意按照现状受让贷款债权。受让方自愿独立承担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风险以及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风险转让方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行使追索权。且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为由要求解除交易。

2、档案查阅

仅查阅与项目相关的资产权属凭证、账务凭证、法律文书等相关资料(转让方及交易所不保证均为原件),经由交易所渠道查阅档案资料前均需与交易所签订相关保密协议。

3、债权移交

受让方付清款项前,债权不发生转移,即受让方需付清全部款项后,才可办理债权交割手续。

4、保密条款

受让方不得泄露其在挂牌转让交易过程中获取的所有关于转让方及其借款人、担保人等相关主体的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且不得将转让方移交的档案资料用于资产转让之外的其他目的。

5、售后赎回

应明确约定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转让方赎回或回购该债权。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如产生争议需通过诉讼解决的,由转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交割前债权标的仍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方有权对债权标的下的抵押房产进行管理和维护。在过渡期内,转让方在不损伤受让方利益的前提下,拥有对债权标的的自主处置权,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资产处置的规定进行处置。在过渡期及交接期因管理标的债权所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抵债资产等)由转让方享有。

8、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债权转让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但不影响成交及成交金额;

9、债权项下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10、其他内容详见《债权转让协议》。债权价值分析报告不公开不备查。

11、本次转让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12、本次债权转让除保证金外其余债权款项采取场外结算方式。

13、挂牌期满,只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照现挂牌条件补登公告,继续公告7个工作日,若未能征集到累计2家或更多合格意向投资方则由西南联交所组织协议转让,转让方则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14、挂牌期满,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由西南联交所依照规则组织网络竞价确定受让方。

竞价参数:

起始价:16000万元

限时报价期:10 分钟

延时报价期: 120 秒 加价幅度:100

14、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

开户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

受让方应于2022年3月30日前将剩余债权转让价款转入上述指定账户。

15、债权一、二为整体转让,成交后由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1,600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2-01-13 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 ********9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当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西南联交所的服务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竞买人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1)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西南联交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竞买人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竞买人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4)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对转让方、交易机构及任何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竞价程序公正性的;

(5)意向受让方、竞买人违反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债权受让申请书》后,经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7)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8)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成功受让交易标的后,拒绝签署网络报价成交价格确认单的;

(9)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10)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在确定为受让方后一个月内非因转让方原因未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

(11)意向受让方、竞买人违反法律法规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影响竞价公正性的行为;

(12)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竞买人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3)所有竞买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西南联交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当出现上述十三条所列情形时,西南联交所有权直接在意向受让方、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西南联交所的服务费用后,保证金余额直接向转让方指定资金账户划转,并由转让方负责余额处置。

二、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有权要求西南联交所没收其全部保证金,有权单方面解除债权转让合同,有权另行处置转让债权,受让人之前支付的交易款项不再退还。

三、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其缴纳的保证金在扣除西南联交所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转为其向转让方支付的交易价款。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余意向受让方,其所交纳的保证金由西南联交所在最终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三、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投资方 信息发布终结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投资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7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延长周期结束后,若未能征集到累计2家或更多合格意向投资方,协议方式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征集到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网络竞价

四、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甘军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159*****607
项目报名联系人: 王艳英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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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colspan="5">五、交易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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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138*****432********"">《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138*****432********"">《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所按照139*****360********"">《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六、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不良债权 商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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