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硫主焦煤Ⅰ
中硫主焦煤Ⅰ
产品名称 | 煤种 | 竞价总量 | 最小变量单位 | 基准站台拦标价 | 最小降价单位 | 产品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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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硫主焦煤Ⅰ | 动力煤 | 10,000 吨 | 1,000 吨 | 1,930.00元/吨 | 2.00元/吨 | 产品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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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保证金金额 | 已支付保证金金额 | 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 | 下架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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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 元 | -- | 2021-12-17 10:29:00 | 2021-12-17 12:00:00 | ||||||||
交割方式 | 交割地 | 交货时间 | |||||||||
到厂交货 | 西来峰焦化厂储煤场 | 2021-12-17 12:00:00至2022-01-06 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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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竞价开始时间 | 竞价结束时间 | 成交价格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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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竞价 | 2021-12-17 10:30:00 | 2021-12-17 11:30:00 | 按自报价 |
成交规则 | 价格低>数量大>出价早 | ||
货款支付方式 | 现金支付 | ||
延时规则 | 当新报价在剩余2 分钟内提交时,触发5 分钟延时 |
距离竞价开始时间 |
联系人姓名 | 电话 | 采购单位 | 单位地址 |
---|---|---|---|
王栋 | ****-******* | 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
合同编号:
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公司
采购电子交易合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依照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有关交易规则,通过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产品交易,达成合意并订立本合同。
1.品种信息表
1.1具体煤种、价格、数量、质量如下表:
煤种 |
含税价 (元/吨) | 数量 ±10%(吨) | 煤 质 指 标 | |||||
水份 (Mt,%) | 灰分 (Ad,%) | 挥发分 (Vdaf,%) | 硫分 (St,d%) | G值 | Y值 | |||
中硫主焦煤Ⅰ |
|
| ≤9 | ≤10.5 | ≤28 | ≤1.5 | ≥90 | ≥20 |
2.煤质调价、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2.1煤质调价(根据实际情况1.1表中部分指标调整为硫分≤1.7%、G值≥85)
2.1.1灰分奖罚:灰份>10.5%时,比10.5%每升高0.1%,吨煤核减12元,灰份≥11%时,从10.5%开始计算,每升高0.1%,吨煤核减16元。
2.1.2硫分奖罚:硫份>1.7%时,比1.7%每升高0.01%时,吨煤核减3元;硫份≥1.8%时,从1.7%开始计算,每升高0.01%时,吨煤核减4元。
2.1.3挥发分奖罚:挥发分>28%时,每升高0.1%吨煤核减6元。
2.1.4G值:当G值<85时,每降低一个点吨煤核减6元。
2.1.5Y值:当Y值<20时,每降低一个点吨煤核减30元。
2.1.6水份:当水份>9%时,超出部分以加权结果折扣吨数。
2.1.7岩相及热反应后强度指标考核:要求为单一煤种,不允许配入弱粘煤等低粘结煤种,镜质组反射率在1.0至1.7之间的占比≥90%;铁箱实验热反应后强度≥70%,每降低1%吨煤扣减20元,只对分析的当批次煤进行考核;
2.1.8停煤:根据甲方化验结果,如不满足合同指标或甲方炼焦需求,甲方随时可以停止进煤。
2.2货款结算
2.2.1本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货款实行一票含税到厂价结算(包含煤价和运价)。
2.2.2以合同履约供煤期为一个结算周期,结算按日历顺延每三天以甲方化验质量指标做加权平均结果(每三天各项质量指标加权平均结果做为一个批次的结算,剩余天数不足三天的按实际天数做各项质量指标加权平均进行结算),再依据合同双方确定的质量标准、煤质调价进行结算。双方约定以履约截止日对拉运数量及化验结果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甲方向乙方出具结算单,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结算单向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发票入账后,甲方支付乙方货款。
2.3支付方式:以银行现汇方式支付。
3.货物交接
3.1交货地点:
3.2交货方式:
4.运输和交货方式
运输由乙方运输(运输途中发生任何事情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运煤车辆在甲方厂区行驶及卸煤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甲方财物损坏,除照常赔偿外,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乙方货物运输到甲方单位(每车出厂前必须打铅封,如不打铅封出现质量波动及指标不合格甲方概不负责,同时不打铅封的车辆甲方一律不予过磅),经甲方过磅验收后,在甲方指定地点卸货。
5.验收、计划及化验异议的解决
5.1数量、质量验收
煤炭结算数量以甲方实际过磅量为准,质量检验以甲方化验结果为准。
5.2计划
甲乙双方按实际竞拍成交量合理安排供煤计划,在合同有效期内均衡进煤。
5.3化验异议
当甲方在次日下午18:00时前将化验指标通知乙方,乙方在两个工作日之内无反馈异议视为认可,如乙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程序为先复检在甲方化验室保存的备查样,化验结果没有争议可做为结算依据,如还有争议双方共同到甲方煤炭堆场共同取样,煤样共同送双方认可、资质齐全的第三方煤质检测单位复检,复检结果和化验结果在国标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以甲方化验结果为准;如在国标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外,全水份以甲方化验结果为准,其余理化指标以复检结果为准,检测费用由异议方承担。
6.违约责任
6.1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如中标,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
6.2在供货数量、质量上要实事求是,严禁以次充好或掺拌劣质煤炭,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如发现中标单位弄虚作假,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交易合同,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3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调运计划按时供煤,如有提前送煤的,甲方有权拒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4乙方供煤质量要求不合格,甲方可停止进煤,乙方经过整顿仍达不到入厂煤质量要求,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6.5中标后,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月度完成量低于月度中标量的85%(含),按(中标量×85%-完成量)×中标价×5%扣除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扣完为止。
6.6因甲方原因导致供应商未完成合同约定数量,履约保证金不进行扣除,甲方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保证金。
7.不可抗力
7.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均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7.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7.3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8.争议解决
8.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向合同履约地所辖法院提起诉讼。
8.3因乙方虚开或代开增值税发票等违反税法的行为造成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8.4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9通知和送达
9.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尾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9.2一方若变更通讯地址或通讯方式,应将变更后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10.其他约定事项
10.1甲、乙双方登录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输入交易指令达成合意后,本合同即成立并即时生效。
10.2合同有效期自起至止。
10.3本合同生效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于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器中,并由甲方打印并盖章之后,可将合同先传真至乙方,再将合同正本邮寄至乙方,乙方负责盖章后将合同原件返还甲方。
10.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调整、增加有关条款,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10.5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10.6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合同补充协议与原合同有冲突的,以合同补充协议为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7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10.8其他未约定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需方): | 乙方(供方):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
地址: | 地址: |
邮编: | 邮编: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税号: | 税号: |
签约日期: | 签约日期: |
标签: 焦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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