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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妇幼保健院中央监护系统等医疗设备一批货物类采购项目

福清市妇幼保健院中央监护系统等医疗设备一批货物类采购项目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清市妇幼保健院

乙方:上海津科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1]RZ[GK]*******的福清市妇幼保健院中央监护系统等医疗设备一批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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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品牌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产地
类型
规格型号产品属性
2-1 A032024 病房护理及医院通用设备 多功能病床万瑞8(台)15400.0000123200国内WRAI
2-2 A032022 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 新生儿呼吸机科曼1(台)195000.0000195000国内NV8
2-3 A032022 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 婴儿T-组合复苏器戴维1(台)31800.000031800国内NEO-1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15)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妇幼保健院福人路1号;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我方所投货物为生产厂家的正规合格产品,所有货物均为全新原厂原包装(未经使用和非展览会展示样品设备,外观无刮、碰痕迹,并有下列明显标记:名 称、品 牌型 号、制 造商 标识、产地、出厂日期、出产序列号等),不接受改装改配产品。货物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货物的电气、设备仪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噪音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货物质量达到设 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要求且须通过质检计量部门的检验。5.2我方按正规销售渠道供货,保证院方能享受原厂或原厂认可的售后维修机构的售后服务。我方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方提供的产品中如有配套使用的相关软件,是正版的、合法的。5.3我方保障院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 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招标采购单位无关,我方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招标采购单位因此而遭致损失的,我方赔偿该损失。我方中标后提供的产品不满足本条款要求的,院方将拒绝验收,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将由我方负责。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我方提供的设备是制造厂家生产的崭新的未开箱的原包装设备。所有设备按厂家设备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验收。我方提供设备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中国相应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实行现场验收,由我方负责并会同买方及有关专家进行验收,专家费用由我方支付。如属于计量器具的,须经过计量部门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检测费用由我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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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90 全部货物交货并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凭收讫货物的验收凭证和货物验收合格文件向中标人一次性支付90%的货物价款。现场交货条件下,应提交下列单证和文件:1、金额为有关合同货物价格100%的正式发票;2、制造厂家出具的货物质量合格证书;3、甲方已收讫货物的验收凭证和签发的验收合格文件;4、合同复印件一份。
2 10 余下的货款应于从验收合格之日起产品无故障运行一年后接到中标人的付款申请后一个月内无息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按招标文件。 。

10、违约责任

10.1因我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我方违约,对院方造成的损失的,我单位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10.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我方违约,院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如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并可进一步提出追索和索赔:10.2.1我方提供的产品实际情况与投标文件响应不符,或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交货的,院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我方赔偿;10.2.2我方提供的产品不是原装正品或来源渠道不合法、不合规,不能享受原厂或原厂认可的售后维修机构售 后服 务的;10.2.3我方逾期交货的或在规定的时间内验收不合格的,院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10.2.4我方不能交货或不能完成合同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我方双倍返还买方支付的定金;10.2.5我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10.2.6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我方要求解除合同的;10.3本合同所有设备、材料的制造、安装及服务,都必须由我方自己或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分包或转包。如有发现,视为我方违约,院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对院方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10.4我方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院方有权扣减尾款。10.5因我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院方有权保留更换我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10.6 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院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院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院方有权终止合同,给院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10.7在明确违约责任后,我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10.8招标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院方与我单位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我方在接到院方通知的3天内派技术人员到现场安装,并负责调试至合格。14.1.2 我方在合同规定的安装调试期内完成该项工作。如因我方责任而造成延期,所有因延期而产生的费用由我方承担。14.2根据新仪器设备特点及技术要求,我方派专业技术人员对院方的技术人员进行使用操作、设备维修、保养等技术的现场培训,直至院方的技术人员能熟练独立工作。所需费用均由我方承担。14.3所投设备应在中国境内设有生产厂家售后 服务机构,提供售后 服务机构名 称、地址、电话、维修力量及水平和服务内容。14.3.1合同包2保修期1年;质保期(保修期)从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起计算。在质保期内,若机件损坏,我方更换损坏的零部件,修理费用由我方负责。14.3.2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我方接到院方故障通知后须在2小时内回复处理方法。如无法及时排除,24小时内委派专业工程师到现场维修。如一时无法修复,我方提供备品供院方临时使用。14.4 验收标准:设备按厂家产品验收标准及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进行验收。产品质量达到设 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验收标准要求。14.4.1验收程序:货物验收分我单位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最终验收三个阶段。a. 出厂检验我方在货物出厂前,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我方随同货物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装箱单,结果必须符合b. 安装调试检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我方作详细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规定。检验记录应真实并提供给院方。c. 最终验收⑴ 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由我方负责并会同院方及有关专家按4.1条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联合验收。⑵ 最终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我方承担。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四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福清市妇幼保健院乙方:上海津科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福清市福人路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民和路153号1号楼502室
单位负责人:何光单位负责人:吴学保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李小猛
联系方法:150*****073
联系方法:186*****06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上海五角场支行
账号: 账号: ****************060259

签订地点: 福州市

签订日期:2021年12月1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妇幼保健院 医疗设备 监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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