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马辉(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的公告

富宁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马辉(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的公告

马辉:

你户于2020年9月,在位于富宁县田蓬镇原边防派出所7号宗地建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1年7月14日,由当事人提供根据富宁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通知(富国土资通〔2018〕142号)、《房产平面图》、《房地产估价报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二、2021年7月2日我局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有《自然资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接受调查通知书》1份,2021年7月14日发《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富宁县自然资源局公文送达回证》2份。

证据三、2021年7月15日在我局执法办案人员的组织下,到富宁县田蓬镇原边防派出所7号宗地实地勘测及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云南省弘峰房地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供的《房产平面图》、《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我局工作人员现场勘查《现场勘查笔录》1份。

1、以上证据证明该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根据当事人所建设的位置和影响程度,我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处以马辉位于富宁县田蓬镇原边防派出所7号宗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批先建的五层建筑物面积559.41㎡,建设工程总造价人民币陆拾捌万捌仟零柒拾肆元整(¥688074.00)元百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肆仟肆佰零叁元柒角整(34403.70)元即(688074.00元×5%=34403.7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富宁县财政局国库股,(先到富宁县自然资源局三楼财务室开票据,联系人:汤瑞琼,联系电话:*******)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富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富宁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电 话:****-*******

地 址:富宁县普厅北路47号


富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年9月15日

终审:县电子信息中心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自然资源局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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