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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第十一中学横屿校区食堂炊事设备等采购项目

福州第十一中学横屿校区食堂炊事设备等采购项目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福州第十一中学

乙方:福建南粤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TYC[GK]*******的福州第十一中学横屿校区食堂炊事设备等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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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品牌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产地
类型
规格型号产品属性
1-1 A060899 其他厨卫用具 其他厨卫用具详见投标文件1(批)*******.0000*******国内详见投标文件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贰万零玖佰柒拾肆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10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横屿路;

4.3交付条件: 按合同约定和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及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法规执行。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报价清单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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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95 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第一期资金
2 5 采购人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支付质保金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按招标文件要求。。

10、违约责任

10.1、如乙方不按时交货或无货可交,按每逾期一天加付货款的6‰计付违约金给予甲方,逾期供货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且乙方应在甲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内全额退还已支付的货款,逾期应每日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支付资金占用费。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2如甲方不按时付款,按每逾期一天加付货款的6‰计付违约金给乙方,乙方有权保留收回原设备的利。 10.3因乙方违反前款约定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在质保金中扣除。。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质量保证期:壹年,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福建省福州第十一中学乙方:福建南粤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劳动路18号住所:闽侯县南屿镇
单位负责人:王恩奇单位负责人:谢道胜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刘水森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187*****629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县支行南屿支行
账号: 账号: 131*****040000799

签订地点: 福州

签订日期:2021年12月1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炊事设备 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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