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全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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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全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 |
来源:宜宾市医保局 作者: 时间:2021-12-20 18:32:54 | |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减轻患者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关于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1号),以及《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贯标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确保宜宾市医保信息系统如期平稳切换到全省医保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市医疗保障局以《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库(第二版)》(以下简称《省基准库》)为基准,对《宜宾市医疗服务价格(2003版)》以及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出台的相关价格文件进行逐一清理,规范了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规范后的《宜宾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版)》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相关政策规定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设立管理 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设立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市(州) 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全省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基准库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公立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设置项目和收费。 (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类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放开的医疗服务项目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并严格按照《宜宾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版)》所列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以及说明提供医疗服务。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级定价 市医疗保障局制定和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核定的收费标准为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580号)要求,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原则上以二级甲等医疗机构为基准,三级乙等医疗机构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10%,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20%,二级乙等医疗机构在基准价基础上下浮10%。二级乙等以下医疗机构原则上在二级乙等价格基础上下浮10%执行。 (四)单独计价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 凡各级各类“说明”和项目“除外内容”中未明确可另计费用的医用耗材,一律不得另外收费;明确规定可另收费的,公立医疗机构实行零加成,按照实际采购价计费。 二、本次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我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凡是与《省基准库》不一致的,修订为完全一致。 (二)针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要素一致或因价格要素变化,但对服务价格影响不是特别大的医疗服务项目,保持价格基本不变。 (三)针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等价格要素改变,产生价格变动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相关程序,调整了此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四)《宜宾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版)》中未标注价格的项目(放开和特需项目除外),属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暂未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各公立医疗机构有能力或有技术开展此类项目的,可按照《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工作规范(试行)》(宜医保办〔2021〕47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五)门(急)诊诊查(中医辨证论治)费、住院诊查(中医辨证论治)费、专家门诊诊查(中医辨证论治)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ⅠⅡⅢ级护理费取消药品加成加收项目的使用范围为:全市市本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县级公立医疗机构。 (六)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和第二人民医院床位费相关收费标准继续按照“宜医改组发〔2016〕3号”、“宜市价〔2010〕53号”、“宜发改发〔2014〕258号”、“宜市价〔2010〕98号”、“宜发改发〔2012〕216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加大监督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 (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印发的《宜宾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版)》,不得自立或分解医疗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费和提高价格标准。 (二)全市医疗机构要完善“价格公示制度”和“一日清单制度”,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可选择以公示牌、电子触摸屏或计算机查询系统等多种形式公示,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三)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认真完善和落实各项监督措施,加强管理,切实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 四、其他事项 (一)《宜宾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版)》所列医疗服务项目,并非医保报销目录,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及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和各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医疗保障局。 (三)本通知从2021年10月15日起执行,若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宜宾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版)》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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