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22-2023年度小型汽车号牌半成品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问卷市场调查公告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22-2023年度小型汽车号牌半成品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问卷市场调查公告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拟进行2022-2023年度小型汽车号牌半成品采购项目采购,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现向市场主体进行采购需求的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需求调查时间:2021年12月20日。

二、采购需求调查内容:详见采购需求调查表。

三、参与方式及时间

烦请各供应商于2021年12月29日前将采购需求调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PDF版本及WORD版本)以邮件方式递交,邮箱地址:********79@qq.com。

四、联系方式

采购人: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42号

联系人:刘麟、张宇鸿

联系电话:***-********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22-2023年度小型汽车号牌半成品采购项目

采购需求调查表

一、开展需求调查的原因:

(1)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

(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

(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

(4)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R

二、拟采购货物名称:小型汽车号牌半成品。

三、拟采购货物数量:110万副。

四、本次采购目的及用途:为确保成都市相关机动车业务正常开展。

五、需求调查内容:

(一)拟采购的小型汽车号牌半成品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等:具体详见附件。供应商需明确表示针对此条要求是否还有相关建议和修改。

(二)提供本次采购产品的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三)本项目可能涉及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或行业标准及证书等。

(四)针对本项目的费用构成,包括设备、耗材、其他费用等。

(五)其他建议和意见:

单位名称:

日期:

附件:

小型汽车号牌半成品采购项目技术需求

(一)项目概述

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一家小型汽车半成品号牌生产供应商作为“机动车号牌制作中心”,为采购人生产小型汽车半成品号牌(已签注生产序列标识)、生产管理系统软件部署等工作,本项目为货物采购伴随服务。

本项目所指的“机动车号牌半成品”是指用于制作金属基材的机动车号牌,但未冲压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过程产品,其号牌信息已录入“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即签注生产序列标识);本项目所指一副车牌含机动车前后两片“机动车号牌”。

(二)采购及服务内容

(1)号牌: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规定的金属材质小型汽车半成品号牌,并将号牌运输至成都市范围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2)搭建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中标供应商应根据《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A/T1135-2014)等技术要求,按照“机动车号牌制作中心”标准和采购人要求搭建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系统搭建所需计算机软、硬件及(租用)专用网络;中标供应商应负责协助、指导各(小型汽车)机动车号牌制作点实施需联网设备的系统接入工作,提供应由“机动车号牌制作中心”提供的,供各机动车号牌制作点设备接入所需的软硬件接口及设备。中标供应商建设覆盖号牌制作中心及所有号牌制作点的统一联网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或租用)连接至各号牌制作点视频网络线路。

(3)模具、号牌销毁:中标供应商应负责报废的防伪专用模具和全部报废号牌的销毁工作。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定期至“机动车号牌制作点”收集、销毁报废模具及报废号牌。

(三)技术要求

1、标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

《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A/T1135-2014)

《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

《新能源汽车号牌式样及编码规则》

注:上述“国家、行业、部颁标准与规范”以及其它“国家、行业、部颁标准与规范”中涉及的技术要求、相关标准发生变化的以最新标准为准。

2、号牌产品质量要求

供应商所提供机动车号牌半成品及相关服务应符合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 1287-2016、《号牌管理信息系统》GA/T1135-2014以及公安部关于汽车号牌的各项要求。

3、号牌产品生产场所及设备要求

按照《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 1287-2016对机动车号牌制作中心的要求执行。投标供应商应有符合监制规范对制作中心要求的固定生产场所,负责制作小型汽车号牌半成品。

4、场地要求

(1)应有固定专用场所,且相对独立、安全、封闭。应至少设置有生产区、仓储区、检验区、计算机房,且生产区和仓储区应相对独立。

(2)生产区的要求:面积应能满足生产需求,应不少于1000 ㎡;辊涂、丝印、擦字等区域应与其他区域隔离或封闭;生产车间的环境温度应保持在20℃~30℃,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0%~50%。

(3)仓储区的要求:仓储区与其他区有物理隔离措施,能有效防止非法获取;面积应满足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废品的分区存放;号牌半成品或成品仓储区温度低于30℃,相对湿度不大于60%,远离热源;号牌半成品、成品、废品应分区存放;危化品的仓储应符合GB15603的规定。

(4)校验区的要求,面积应能满足检验需求;环境应能满足检验需求;与其他区域隔离。

(5)计算机房的要求:应符合GB50174中C级机房的规定。

5、设备要求

(1)号牌半成品制作应配备:自动化半成品生产线;自动丝印设备或辊涂设备;生产序列标识专用签注设备;粉碎机或剪裁设备。

(2)质量检验应配备:厚度检测设备;反光膜抗冲压性能检测设备;抗溶剂性能检测设备;色度性能检测设备。

6、信息系统使用要求

(1)应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并按规定将号牌制作单位信息、防伪材料信息、防伪专用模具信息和防伪设备信息等录入号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登记,且符合以下要求:应有公安信息通信网或专用局域网;部署在公安信息通信网的,应符合《公安信息通信网联网设备及应用系统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部署在专用局域网的,应通过公安网边界接入平台与公安信息通信网相连接;系统应符合GA/T1135的规定,硬件配置应满足系统运行的要求;应有专人负责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运行维护;系统应与北京时间同步;号牌相关的备案登记、订购发放、生产过程信息受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控制;不得擅自修改和删除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数据维护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2)合同届满后,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资料需按采购人要求全部移交。

7、安全要求

生产区、仓储区和计算机房的安全设施应正常运行,且符合以下要求:应有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系统应符合GB/T28181的规定;出入应有指纹识别系统或其他生物特征识别系统。

8、制作管理制度要求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以下制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制度;防伪材料管理制度;防伪设备管理制度;防伪专用模具管理制度;半成品管理制度;废品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原材料采购验收制度;半成品检验制度;安全物流管理制度。

9、其它工作要求

(1)负责号牌管理信息系统金属材料号牌生产管理子系统的建设、应用和运行维护;按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订购计划组织号牌半成品的制作,保证质量并及时交付;应制定号牌制作工艺手册并执行;为号牌制作点的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应对号牌制作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按规定报送号牌制作有关情况;负责认定号牌的制作属性,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号牌真伪;按照《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 1287-2016)要求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委托,协助监管号牌制作点。

(2)制作流程: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提出订货通知,供应商根据订货情况按要求制作号牌半成品。

(四)监管要求

中标供应商必须按照公安行业标准《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的规定,接受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号牌监管服务机构对号牌制作的监管。

(五)对号牌制作点的维护支持

1、供应商应指导号牌制作点的生产场地建设,确保各号牌制作点的场地符合《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 1287-2016的要求。

2、供应商应指导号牌制作点各类设备的配备,协助对专用设备的申请购买、各类设备的系统接入和安装调试,保证号牌制作的正常运行。号牌制作点配备号牌校验机等便民及监管系统设备,供应商应免费提供必要的数据接口,数据接口应满足设备软件的正常使用。

3、供应商应负责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以及运行维护,协助各号牌制作点完成网络接入和系统安装调试,保证各号牌制作点的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正常使用。

4、供应商应建设覆盖号牌制作中心及所有号牌制作点的统一联网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或租用)连接至各号牌制作点视频网络线路。系统应符合GB/T28181的规定,预留各号牌制作点的视频接入相关软硬件接口,指导号牌制作点视频监控设备购买、安装(每个号牌制作点应至少设置2个视频监控点,视频图像可实时联网传输,视频资料保存应不少于三个月并可联网查询)。

5、供应商应按照《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规定制定号牌制作点的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并开展有效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运行和落实。

6、供应商应制定号牌制作工艺及安装要求,定期组织号牌制作点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以及指导,并协助采购人对各制作点进行业务质量考核,每月向采购人提交对各制牌点的考核情况。

7、对经采购人确认的由第三方供应商设置的号牌制作点,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应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对新建号牌制作点应于三十日内完成场地建设、设备采购的指导,开展人员培训,协助网络连接及系统安装调试等工作,保证号牌制作点启动运行。

8、对经采购人确认的已运行的号牌制作点,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应立即开展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号牌生产制作的平稳过渡。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在正式交付号牌半成品前,中标供应商负责完成所有制作点的信息备案(变更),网络及系统切换等工作正常开展号牌制作,供应商不得设置任何条件和以任何理由拒绝为制作点开通系统及网络。

因号牌制作监管系统对不同制作中心生产的号牌半成品(签注生产序列标识的)不能互相调度使用,故根据各号牌制作点库存的(非本项目中标供应商签注的)号牌半成品使用情况,采购人将提前通知中标供应商做好该制牌点号牌半成品供货和网络及系统切换准备工作,号牌制作点将库存的(非本项目中标供应商签注的)号牌半成品使用完毕后次日,中标供应商应完成该号牌制作点网络及系统切换,确保号牌制作点正常制牌。因中标供应商原因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导致号牌制作点无法正常制牌的,按照每个制牌点每延误24小时正常生产号牌扣除履约保证金五千元进行处罚。

(六)号牌制作中心的备案

中标供应商须负责在采购合同签订前向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申请完成号牌制作中心的授权备案工作,并完成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以及与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的网络数据连接。

(七)考核办法

1、履约监管考核办法

(1)本项目按照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 1287-2016)、《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A/T1135—2014)以及公安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号牌的有关要求进行质量监管。

(2)按照《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 1287-2016)“10.2 号牌制作中心监管内容”对供应商半成品生产场所的“号牌制作条件、信息系统使用情况、原材料供应方情况、原材料验收与半成品和成品检验情况、号牌制作过程、号牌制作数量、号牌制作质量、出入库情况、废品处理情况”9个方面共计36项进行监管。凡发现与《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 1287-2016)相应规定不符的,按照每项每次扣除履约保证金1万元进行处罚,并进行整改;

(3)按照《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A/T1135—2014)“8 监管要求”从6个方面对供应商进行监管,凡发现与《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A/T1135—2014)相应规定不符的,按照每项每次扣除履约保证金5千元进行处罚,并进行整改;

(4)按照《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 1287-2016)“12 违规处置”相应规定,对供应商违规情况进行处置。凡发现供应商有符合“12 违规处置”中对应违规情形的,视为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依法追究供应商相应违法责任;

(5)其他不符合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4、《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 1287-2016、《号牌管理信息系统》GA/T1135-2014标准要求的情形,每发现一项,按照每项每次扣除履约保证金1千元进行处罚。

2、采购人其他管理考核

(1)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对货物进行质量监管。号牌抽样送检不合格或质量检查不合格的,供应商须封存同批次库存号牌半成品,免费更换已发放号牌,同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应赔偿采购方因召回更换车牌造成的经济损失;发现号牌自生产交付后5年内,出现质量问题须召回更换车牌的,供应商须免费召回更换已发放车牌,并赔偿采购方因召回更换车牌造成的经济损失。

(2)供应商须针对网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以及其他客观因素制定工作预案,确保发生意外情况时货物的生产交付能够满足采购人便民服务要求。如因供应商违反约定,造成不良后果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3、供应商履约能力核查

本项目经开标确定供应商后,采购人在30日内按照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 1287-2016)、《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A/T1135—2014)以及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项目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对确定供应商履约能力进行核查。中标供应商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达到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项目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取得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授权并在公安部备案。若因中标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限内未达到相关要求或未完成上述授权、备案工作,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供应商中标资格,在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4、质量验收监管时间

本项目按照《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 1287-2016)“10 监管要求”实施项目常规监管;采购人定期对履约情况按照本项目《履约监管考核办法》所述相关要求进行检查监管。采购人对产品质量实行不定期随机抽查监管。

(八)商务要求:

1、机动车号牌供应

1)供货方式:根据采购方下达订单指令供应。

2)交货地点:成都市境内设立的所有号牌制作点和成都市境内的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指定地点。

中标供应商应按照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订货通知的要求,按时、按量将货物送达指定的交货地点。

3)包装方法及费用负担:由中标供应商将货物运至采购方指定的最终目的地,并由中标供应商负责所需要的包装、运费,货物在运输中损坏或丢失由中标人承担。

4)供应商提供的投标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必须为投标品名的原厂正品,并附有厂家的检验合格证或保修单。

5)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必须为原厂正品、全新产品。

2、售后服务

1)供应商对所供机动车号牌半成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无条件免费进行更换。因供应商所供号牌半成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未培训、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号牌制作点生产的号牌成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无条件免费进行更换

2)中标供应商负责完成本项目涉及的服务工作并提供技术、服务支撑。中标供应商应当提供 7*24 小时免费服务电话,电话服务响应时间为 1 小时。

3)号牌半成品:中标供应商应提供 7*24 小时维护服务,如有产品涉及质量问题,中标供应商须在 4 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对涉及质量问题的小型汽车号牌半成品给予返修、无偿更换,确保号牌半成品能正常使用。故障解决时间根据故障发生的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 6 小时。如果需要 1 天或者 1 天以上时间处理的故障,中标供应商须免费提供同等规格备品作应急使用。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产生的相关维护、服务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4)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中标供应商应提供 7*24 小时维护服务,如涉及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故障,需现场处理的,中标供应商须在 4 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处理。

5)视频监控系统:涉及视频监控系统传输故障,中标供应商须在 1小时内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3、其他要求

1)本项目部分生产设备、生产原料为公安部许可购置(如签注设备、防伪设备、反光膜、油墨等),中标供应商应按公安部要求进行购置,否则视为该中标供应商违约,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2)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由中标供应商负责搭建。

3)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相关行业标准或政策调整等,所有设备(系统)【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产品质量要求、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管理系统、产品配送系统等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设备(系统)】应对照整改、升级,保证满足最新行业标准需求。

标签: 交通管理 调查 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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