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汉弘数码印刷设备研发、生产及供应链基地等6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随机抽查信息公开

关于汉弘数码印刷设备研发、生产及供应链基地等6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随机抽查信息公开

现将汉弘数码印刷设备研发、生产及供应链基地等6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随机抽查信息公开如下:

附件1汉弘数码印刷设备研发、生产及供应链基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随机抽查信息表

履职事项

法规规定

依据的法规条文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已履职

部分履职

未履职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一、组织管理

情况

落实主体责任。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单位和个人对其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并依法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水土保持法》第32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6条

1.日常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有明确的水土保持目标任务要求与定期检查落实、组织开展宣传及知识培训提高施工单位和人员的水土保持意识等)

部分履职

2.法律法规及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部门及各参建单位情况(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职责,督促落实)

 已履职

3.其他措施:

二、履行法律

手续情况

1.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附属配套工程以及前期建设工程等不得开工建设

《水土保持法》第25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17条、19条

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号及时间情况:惠仲农批〔2021〕36号

2021年3月26日

已履职

续上

履职事项

法规规定

依据的法规条文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已履职

部分履职

未履职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二、履行法律手续情况

2.落实后续设计。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水土保持法》第27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2条

水土保持设施审批单位、文号及时间(与主体工程一并开展的应说明):

 已履职

 与主体一致

3.报送开工信息。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15个工作日内应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书面报告开工信息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19条

1.项目实际开工时间:2020年9月

2.开工信息的报送时间及文号(仅2017年1月1日后开工的项目需报送):

4.依法缴纳补偿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法》第32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时间:已缴纳

 未履职

5.履行监测工作。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方以上或征占地面积50公顷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土保持法》第41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31条

委托或自行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时间:

 不涉及

实施监测的机构名称:

 不涉及

续上

履职事项

法规规定

依据的法规条文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已履职

部分履职

未履职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二、履行法律手续情况

6.履行竣工验收手续。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法》第27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2条

项目实际完工时间:

 项目在建

项目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做好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及单元工程的划分和验收工作):

 项目在建

7.履行变更手续。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水保措施需作重大变更的,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法》第25条

变更情况:

 不涉及

三、依法落实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情况

1.做好表土剥离利用工作。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利用

《水土保持法》第38条

表土剥离落实情况

 不涉及

2.落实水土流失综合防护措施。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合理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8条

1.截水、排水、拦挡、覆盖等

 部分履职

 项目红线退让区裸露地块做好临时覆盖

2.产生的泥浆存放于专门的消纳场所或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涉及

续上

履职事项

法规规定

依据的法规条文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已履职

部分履职

未履职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三、依法落实水

土流失防治

工作情况

2.落实水土流失综合防护措施。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合理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8条

3.对含沙水流采取沉沙等措施后排放

 已履职

4.对开挖、堆填后形成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复垦

 部分履职

5.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3.落实渣土管理及防护措施。生产建设活动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及尾矿废渣应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矿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水土保持法》第28条、38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0条

渣土场防护落实情况(渣土场、尾矿库数量、堆放高度、堆放量等):

 不涉及

续上

履职事项

法规规定

依据的法规条文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已履职

部分履职

未履职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三、依法落实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情况

4.按法规规定做好渣土场选址。不在法规禁止的如下区域设置渣土消纳场或者专门存放地。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1条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泥石流易发区和崩塌滑坡危险区

 不涉及

2.河道、湖泊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不涉及

3.危及铁路、公路等设施安全的区域

 不涉及

4.危及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矿企业、居民生活和防洪安全的区域

 不涉及

5.其他依法不能设置消纳场或专门存放地的区域

 不涉及

5.做好预防保护工作。施工组织设计和时序安排上充分体现预防为主原则,严格控制施工用地范围,减少植被破坏和土地扰动面积,缩短地表裸露时间。施工结束及时恢复植被

《水土保持法》第3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1.优化主体设计(采用有利于水土流失预防的设计方案情况)

已履职

2.控制施工用地范围(根据实际用地需要确定开挖进度)

已履职

3.合理安排施工时序(挖、填土石方密切配合,减少临时堆放转运)

已履职

4.缩短土地裸露时间(提前做好坡面防护与绿化等)

已履职

四、工作配合

情况

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水土保持法》第45条

配合情况(包括提交现场检查书面报告、填写表格、提供数据等):

已履职

附件2东泰精密区域总部及生产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随机抽查信息表

履职事项

法规规定

依据的法规条文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已履职

部分履职

未履职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一、组织管理情况

落实主体责任。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单位和个人对其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并依法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水土保持法》第32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6条

1.日常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有明确的水土保持目标任务要求与定期检查落实、组织开展宣传及知识培训提高施工单位和人员的水土保持意识等)

部分履职

2.法律法规及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部门及各参建单位情况(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职责,督促落实)

部分履职 

3.其他措施:

二、履行法律手续情况

1.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附属配套工程以及前期建设工程等不得开工建设

《水土保持法》第25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17条、19条

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号及时间情况:惠仲农批〔2021〕93号

2021年7月20日

已履职

续上

履职事项

法规规定

依据的法规条文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已履职

部分履职

未履职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二、履行法律手续情况

2.落实后续设计。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水土保持法》第27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2条

水土保持设施审批单位、文号及时间(与主体工程一并开展的应说明):

 已履职

3.报送开工信息。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15个工作日内应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书面报告开工信息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19条

1.项目实际开工时间:2021年3月

2.开工信息的报送时间及文号(仅2017年1月1日后开工的项目需报送):

4.依法缴纳补偿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法》第32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时间:已缴纳

 已履职

5.履行监测工作。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方以上或征占地面积50公顷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土保持法》第41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31条

委托或自行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时间:

 不涉及

实施监测的机构名称:

 不涉及

续上

履职事项

法规规定

依据的法规条文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已履职

部分履职

未履职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二、履行法律手续情况

6.履行竣工验收手续。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法》第27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2条

项目实际完工时间:

 项目在建

项目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做好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及单元工程的划分和验收工作):

 项目在建

7.履行变更手续。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水保措施需作重大变更的,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法》第25条

变更情况:

 不涉及

三、依法落实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情况

1.做好表土剥离利用工作。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利用

《水土保持法》第38条

表土剥离落实情况

 现状无表土可利用

2.落实水土流失综合防护措施。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合理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8条

1.截水、排水、拦挡、覆盖等

 部分履职

 需按水土保持方案布设临时排水沟、沉砂池

2.产生的泥浆存放于专门的消纳场所或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涉及

续上

履职事项

法规规定

依据的法规条文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已履职

部分履职

未履职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三、依法落实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情况

2.落实水土流失综合防护措施。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合理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8条

3.对含沙水流采取沉沙等措施后排放

 部分履职

4.对开挖、堆填后形成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复垦

 已履职

5.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3.落实渣土管理及防护措施。生产建设活动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及尾矿废渣应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矿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水土保持法》第28条、38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0条

渣土场防护落实情况(渣土场、尾矿库数量、堆放高度、堆放量等):

 不涉及

续上

履职事项

法规规定

依据的法规条文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已履职

部分履职

未履职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三、依法落实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情况

4.按法规规定做好渣土场选址。不在法规禁止的如下区域设置渣土消纳场或者专门存放地。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1条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泥石流易发区和崩塌滑坡危险区

 不涉及

2.河道、湖泊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不涉及

3.危及铁路、公路等设施安全的区域

 不涉及

4.危及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矿企业、居民生活和防洪安全的区域

 不涉及

5.其他依法不能设置消纳场或专门存放地的区域

 不涉及

5.做好预防保护工作。施工组织设计和时序安排上充分体现预防为主原则,严格控制施工用地范围,减少植被破坏和土地扰动面积,缩短地表裸露时间。施工结束及时恢复植被

《水土保持法》第3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1.优化主体设计(采用有利于水土流失预防的设计方案情况)

部分履职

2.控制施工用地范围(根据实际用地需要确定开挖进度)

已履职

3.合理安排施工时序(挖、填土石方密切配合,减少临时堆放转运)

已履职

4.缩短土地裸露时间(提前做好坡面防护与绿化等)

已履职

四、工作配合情况

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水土保持法》第45条

配合情况(包括提交现场检查书面报告、填写表格、提供数据等):

已履职

附件3科金明电子产品生产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随机抽查信息表

履职事项

法规规定

依据的法规条文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已履职

部分履职

未履职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一、组织管理情况

落实主体责任。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单位和个人对其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并依法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水土保持法》第32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6条

1.日常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有明确的水土保持目标任务要求与定期检查落实、组织开展宣传及知识培训提高施工单位和人员的水土保持意识等)

部分履职

2.法律法规及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部门及各参建单位情况(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职责,督促落实)

 部分履职

3.其他措施:

二、履行法律手续情况

1.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附属配套工程以及前期建设工程等不得开工建设

《水土保持法》第25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17条、19条

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号及时间情况:惠仲农批〔2021〕29号

2021年3月16日

已履职

续上

履职事项

法规规定

依据的法规条文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已履职

部分履职

未履职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二、履行法律手续情况

2.落实后续设计。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水土保持法》第27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2条

水土保持设施审批单位、文号及时间(与主体工程一并开展的应说明):

 已履职

3.报送开工信息。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15个工作日内应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书面报告开工信息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19条

1.项目实际开工时间:2020年11月

2.开工信息的报送时间及文号(仅2017年1月1日后开工的项目需报送):

4.依法缴纳补偿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法》第32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时间:已缴纳

 已履职

5.履行监测工作。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方以上或征占地面积50公顷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土保持法》第41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31条

委托或自行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时间:

 不涉及

实施监测的机构名称:

 不涉及

续上

履职事项

法规规定

依据的法规条文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已履职

部分履职

未履职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二、履行法律手续情况

6.履行竣工验收手续。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法》第27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2条

项目实际完工时间:

 项目在建

项目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做好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及单元工程的划分和验收工作):

 项目在建

7.履行变更手续。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水保措施需作重大变更的,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法》第25条

变更情况:

 不涉及

三、依法落实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情况

1.做好表土剥离利用工作。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利用

《水土保持法》第38条

表土剥离落实情况

 不涉及

2.落实水土流失综合防护措施。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合理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8条

1.截水、排水、拦挡、覆盖等

 部分履职

 场区西边临时排水需经沉沙后排放

2.产生的泥浆存放于专门的消纳场所或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涉及

续上

履职事项

法规规定

依据的法规条文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已履职

部分履职

未履职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三、依法落实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情况

2.落实水土流失综合防护措施。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合理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8条

3.对含沙水流采取沉沙等措施后排放

 已履职

4.对开挖、堆填后形成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复垦

 已履职

5.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3.落实渣土管理及防护措施。生产建设活动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及尾矿废渣应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矿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水土保持法》第28条、38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0条

渣土场防护落实情况(渣土场、尾矿库数量、堆放高度、堆放量等):

 不涉及

续上

履职事项

法规规定

依据的法规条文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已履职

部分履职

未履职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三、依法落实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情况

4.按法规规定做好渣土场选址。不在法规禁止的如下区域设置渣土消纳场或者专门存放地。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1条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泥石流易发区和崩塌滑坡危险区

 不涉及

2.河道、湖泊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不涉及

3.危及铁路、公路等设施安全的区域

 不涉及

4.危及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矿企业、居民生活和防洪安全的区域

 不涉及

5.其他依法不能设置消纳场或专门存放地的区域

 不涉及

5.做好预防保护工作。施工组织设计和时序安排上充分体现预防为主原则,严格控制施工用地范围,减少植被破坏和土地扰动面积,缩短地表裸露时间。施工结束及时恢复植被

《水土保持法》第3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1.优化主体设计(采用有利于水土流失预防的设计方案情况)

已履职

2.控制施工用地范围(根据实际用地需要确定开挖进度)

已履职

3.合理安排施工时序(挖、填土石方密切配合,减少临时堆放转运)

已履职

4.缩短土地裸露时间(提前做好坡面防护与绿化等)

已履职

四、工作配合情况

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水土保持法》第45条

配合情况(包括提交现场检查书面报告、填写表格、提供数据等):

已履职

附件4宇皓新型光学材料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随机抽查信息表

履职事项

法规规定

依据的法规条文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已履职

部分履职

未履职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一、组织管理情况

落实主体责任。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单位和个人对其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并依法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水土保持法》第32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6条

1.日常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有明确的水土保持目标任务要求与定期检查落实、组织开展宣传及知识培训提高施工单位和人员的水土保持意识等)

部分履职

2.法律法规及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部门及各参建单位情况(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职责,督促落实)

 部分履职

3.其他措施:

二、履行法律手续情况

1.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附属配套工程以及前期建设工程等不得开工建设

《水土保持法》第25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17条、19条

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号及时间情况:惠仲农批〔2021〕81号

2021年7月5日

已履职

续上

履职事项

法规规定

依据的法规条文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已履职

部分履职

未履职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二、履行法律手续情况

2.落实后续设计。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水土保持法》第27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2条

水土保持设施审批单位、文号及时间(与主体工程一并开展的应说明):

 已履职

3.报送开工信息。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15个工作日内应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书面报告开工信息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19条

1.项目实际开工时间:2020年12月

2.开工信息的报送时间及文号(仅2017年1月1日后开工的项目需报送):

4.依法缴纳补偿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法》第32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时间:已缴纳

 已履职

5.履行监测工作。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方以上或征占地面积50公顷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土保持法》第41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31条

委托或自行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时间:

 不涉及

实施监测的机构名称:

 不涉及

续上

履职事项

法规规定

依据的法规条文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已履职

部分履职

未履职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二、履行法律手续情况

6.履行竣工验收手续。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法》第27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2条

项目实际完工时间:

 项目在建

项目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做好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及单元工程的划分和验收工作):

 项目在建

7.履行变更手续。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水保措施需作重大变更的,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法》第25条

变更情况:

 不涉及

三、依法落实水

土流失防治

工作情况

1.做好表土剥离利用工作。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利用

《水土保持法》第38条

表土剥离落实情况

 现状无表土可利用

2.落实水土流失综合防护措施。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合理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8条

1.截水、排水、拦挡、覆盖等

 部分履职

 场区东侧及北侧临时排水沟需清理修补

2.产生的泥浆存放于专门的消纳场所或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涉及

续上

履职事项

法规规定

依据的法规条文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已履职

部分履职

未履职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三、依法落实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情况

2.落实水土流失综合防护措施。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合理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8条

3.对含沙水流采取沉沙等措施后排放

 已履职

4.对开挖、堆填后形成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复垦

 已履职

5.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3.落实渣土管理及防护措施。生产建设活动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及尾矿废渣应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矿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水土保持法》第28条、38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0条

渣土场防护落实情况(渣土场、尾矿库数量、堆放高度、堆放量等):

 不涉及

续上

履职事项

法规规定

依据的法规条文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已履职

部分履职

未履职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三、依法落实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情况

4.按法规规定做好渣土场选址。不在法规禁止的如下区域设置渣土消纳场或者专门存放地。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1条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泥石流易发区和崩塌滑坡危险区

 不涉及

2.河道、湖泊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不涉及

3.危及铁路、公路等设施安全的区域

 不涉及

4.危及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矿企业、居民生活和防洪安全的区域

 不涉及

5.其他依法不能设置消纳场或专门存放地的区域

 不涉及

5.做好预防保护工作。施工组织设计和时序安排上充分体现预防为主原则,严格控制施工用地范围,减少植被破坏和土地扰动面积,缩短地表裸露时间。施工结束及时恢复植被

《水土保持法》第3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1.优化主体设计(采用有利于水土流失预防的设计方案情况)

已履职

2.控制施工用地范围(根据实际用地需要确定开挖进度)

已履职

3.合理安排施工时序(挖、填土石方密切配合,减少临时堆放转运)

已履职

4.缩短土地裸露时间(提前做好坡面防护与绿化等)

已履职

四、工作配合情况

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水土保持法》第45条

配合情况(包括提交现场检查书面报告、填写表格、提供数据等):

已履职

附件5古湖路(金湖路-华盛东街)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随机抽查信息表

履职事项

法规规定

依据的法规条文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已履职

部分履职

未履职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一、组织管理情况

落实主体责任。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单位和个人对其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并依法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水土保持法》第32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6条

1.日常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有明确的水土保持目标任务要求与定期检查落实、组织开展宣传及知识培训提高施工单位和人员的水土保持意识等)

部分履职

2.法律法规及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部门及各参建单位情况(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职责,督促落实)

 部分履职

3.其他措施:

二、履行法律手续情况

1.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附属配套工程以及前期建设工程等不得开工建设

《水土保持法》第25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17条、19条

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号及时间情况:惠仲农批〔2021〕44号

2021年4月22日

已履职

续上

履职事项

法规规定

依据的法规条文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已履职

部分履职

未履职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二、履行法律手续情况

2.落实后续设计。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水土保持法》第27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2条

水土保持设施审批单位、文号及时间(与主体工程一并开展的应说明):

 已履职

3.报送开工信息。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15个工作日内应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书面报告开工信息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19条

1.项目实际开工时间:2020年6月

2.开工信息的报送时间及文号(仅2017年1月1日后开工的项目需报送):

4.依法缴纳补偿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法》第32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时间:已缴纳

 已履职

5.履行监测工作。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方以上或征占地面积50公顷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土保持法》第41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31条

委托或自行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时间:

 不涉及

实施监测的机构名称:

 不涉及

续上

履职事项

法规规定

依据的法规条文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已履职

部分履职

未履职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二、履行法律手续情况

6.履行竣工验收手续。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法》第27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2条

项目实际完工时间:2020年12月

未履职

项目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做好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及单元工程的划分和验收工作):

未履职

7.履行变更手续。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水保措施需作重大变更的,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法》第25条

变更情况:

 不涉及

三、依法落实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情况

1.做好表土剥离利用工作。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利用

《水土保持法》第38条

表土剥离落实情况

 不涉及

2.落实水土流失综合防护措施。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合理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8条

1.截水、排水、拦挡、覆盖等

 已履职

2.产生的泥浆存放于专门的消纳场所或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涉及

续上

履职事项

法规规定

依据的法规条文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已履职

部分履职

未履职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三、依法落实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情况

2.落实水土流失综合防护措施。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合理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8条

3.对含沙水流采取沉沙等措施后排放

 已履职

4.对开挖、堆填后形成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复垦

 已履职

5.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3.落实渣土管理及防护措施。生产建设活动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及尾矿废渣应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矿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水土保持法》第28条、38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0条

渣土场防护落实情况(渣土场、尾矿库数量、堆放高度、堆放量等):

 不涉及

续上

履职事项

法规规定

依据的法规条文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已履职

部分履职

未履职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四、工作配合情况

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水土保持法》第45条

配合情况(包括提交现场检查书面报告、填写表格、提供数据等):

已履职

附件6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智能产业研发楼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随机抽查信息表

履职事项

法规规定

依据的法规条文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已履职

部分履职

未履职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一、组织管理情况

落实主体责任。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单位和个人对其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并依法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水土保持法》第32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6条

1.日常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有明确的水土保持目标任务要求与定期检查落实、组织开展宣传及知识培训提高施工单位和人员的水土保持意识等)

部分履职

2.法律法规及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部门及各参建单位情况(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职责,督促落实)

 部分履职

3.其他措施:

二、履行法律

手续情况

1.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附属配套工程以及前期建设工程等不得开工建设

《水土保持法》第25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17条、19条

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号及时间情况:惠仲农批〔2021〕19号

2021年2月20日

已履职

续上

履职事项

法规规定

依据的法规条文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已履职

部分履职

未履职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二、履行法律手续情况

2.落实后续设计。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水土保持法》第27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2条

水土保持设施审批单位、文号及时间(与主体工程一并开展的应说明):

 已履职

 与主体一致

3.报送开工信息。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15个工作日内应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书面报告开工信息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19条

1.项目实际开工时间:2021年3月

2.开工信息的报送时间及文号(仅2017年1月1日后开工的项目需报送):

4.依法缴纳补偿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法》第32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时间:已缴纳

 已履职

5.履行监测工作。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方以上或征占地面积50公顷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土保持法》第41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31条

委托或自行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时间:

 不涉及

实施监测的机构名称:

 不涉及

续上

履职事项

法规规定

依据的法规条文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已履职

部分履职

未履职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二、履行法律手续情况

6.履行竣工验收手续。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法》第27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2条

项目实际完工时间:

 项目在建

项目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做好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及单元工程的划分和验收工作):

 项目在建

7.履行变更手续。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水保措施需作重大变更的,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法》第25条

变更情况:

 不涉及

三、依法落实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情况

1.做好表土剥离利用工作。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利用

《水土保持法》第38条

表土剥离落实情况

 现状无表土可剥离

2.落实水土流失综合防护措施。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合理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8条

1.截水、排水、拦挡、覆盖等

 部分履职

施工出入口沉沙措施需及时清理,损坏设施需及时修复;厂区回填后裸露地块需及时覆盖。

2.产生的泥浆存放于专门的消纳场所或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涉及

续上

履职事项

法规规定

依据的法规条文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已履职

部分履职

未履职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三、依法落实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情况

2.落实水土流失综合防护措施。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合理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8条

3.对含沙水流采取沉沙等措施后排放

 已履职

4.对开挖、堆填后形成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复垦

 已履职

5.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3.落实渣土管理及防护措施。生产建设活动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及尾矿废渣应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矿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水土保持法》第28条、38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0条

渣土场防护落实情况(渣土场、尾矿库数量、堆放高度、堆放量等):

 不涉及

续上

履职事项

法规规定

依据的法规条文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已履职

部分履职

未履职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三、依法落实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情况

4.按法规规定做好渣土场选址。不在法规禁止的如下区域设置渣土消纳场或者专门存放地。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1条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泥石流易发区和崩塌滑坡危险区

 不涉及

2.河道、湖泊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不涉及

3.危及铁路、公路等设施安全的区域

 不涉及

4.危及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矿企业、居民生活和防洪安全的区域

 不涉及

5.其他依法不能设置消纳场或专门存放地的区域

 不涉及

5.做好预防保护工作。施工组织设计和时序安排上充分体现预防为主原则,严格控制施工用地范围,减少植被破坏和土地扰动面积,缩短地表裸露时间。施工结束及时恢复植被

《水土保持法》第3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1.优化主体设计(采用有利于水土流失预防的设计方案情况)

已履职

2.控制施工用地范围(根据实际用地需要确定开挖进度)

已履职

3.合理安排施工时序(挖、填土石方密切配合,减少临时堆放转运)

已履职

4.缩短土地裸露时间(提前做好坡面防护与绿化等)

已履职



仲恺高新区农村工作局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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