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标保证金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确保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安全交纳和及时退还,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激发市场活力,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招标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

第四条中心负责投标保证金的统一代收、代退和管理;对以货币形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投标保证金的设定

第五条招标采购文件和公告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具体金额、交纳账户、交纳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招标采购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第七条投标保证金计付利息情况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按照银行同期基准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计付利息,其利息由中心全额上缴财政。

第三章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第八条投标保证金交纳形式

(一)货币形式包含银行转账、电汇;非货币形式包含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等电子保函,其中,担保保函应为合法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二)投标人采用货币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单位账户转出,不得由他人账户代交,其中工程建设项目须由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采用非货币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鼓励通过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办理电子保函。

第九条 投标保证金交纳程序

(一)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时间风险,提前办理相关事宜。

(二)以货币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流程

1.在交纳投标保证金前,投标人应在中心交易系统“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统一注册平台”中验证企业信息。

2.投标人应在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交纳至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并在中心交易系统中将投标保证金交纳流水与项目进行绑定。

3.投标保证金成功交纳后,投标人可登录中心交易系统,自助打印“保证金收据”。

(三)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等非货币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其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包)、保证金金额、有效期,且其有效期应不小于投标有效期。

1.通过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办理的电子保函,可直接在交易系统中确认,不需另行下载打印,开标现场不再验证真伪,招标采购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以外办理的投标保函(纸质保函),原件应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在开标现场提交招标人验证真伪,未通过的,视为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第十条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

(一)未绑定项目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未绑定项目信息,且交纳时间超过90天的投标保证金,由中心财务处提交退款指令,银行实时退还投标人交款账户。

(二)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1.招标代理机构应自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单》,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2.中心业务处室核验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单》后推送财务处,财务处将核验通过的投标保证金信息推送银行,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退款。

3.工程建设项目和非财政性资金项目,自中标公示结束之日起超过38日未退,且招标代理机构又未提供暂缓退还说明的投标保证金,中心将按规定退还至投标人交款账户。

4.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自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结束之日起超过7日未退,且招标代理机构又未提供暂缓退还说明的投标保证金,中心将按规定退还至供应商交款账户。

(三)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1.招标代理机构应自书面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单》,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2.中心业务处室核验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单》后推送财务处,财务处将核验通过的投标保证金信息推送银行,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退款。

3.工程建设项目和非财政性资金项目,自中标公示结束之日起超过38日未退,且招标代理机构又未提供暂缓退还说明的投标保证金,中心将按规定退还中标人交款账户。

4.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自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结束之日起超过37日未退,且招标代理机构又未提供暂缓退还说明的投标保证金,中心将按规定退还至中标供应商交款账户。

(四)招标人终止招标,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单》。

第十一条投标保证金暂缓退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交《投标保证金暂缓退还通知单》。若暂缓退还解除,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解除暂缓。

第十二条投标人有法律法规以及招标采购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情形的,招标人可要求中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以货币形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办理流程

1.由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予退还申请,中心业务处室和财务处对其进行核验。

2.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核验通过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出具投标保证金汇至账户信息资料。非财政性资金项目投标保证金汇至招标人账户,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由中心上缴国库。

(二)以非货币形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金融机构根据保函约定,办理代偿索赔手续。

第十三条滞留投标保证金(因投标人账户错误而不能退还的投标保证金)

(一)财务处应定期在中心官网发布滞留投标保证金清退通知。

(二)财务处应定期电话通知投标人办理滞留投标保证金退款事宜。

(三)因注销或联系不上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财务处提交中心党组会研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收退管理办法(试行)》(黔资交通〔2019〕28号)同时废止。

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单

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编号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序号

准 予 退 还 投 标 人 名 称

金额

是否中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计



以上投标单位符合投标保证金退还条件,请予办理。





业主方:(公章)


年月日





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年月日

投标保证金暂缓退还通知单

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编号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序号

暂缓退还投标人名称

原因

1



2



3



4



5



6



7








业主方:(公章)


年月日




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年月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公共资源交易 保证金 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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