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选择评鉴定构公告2021第61号
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选择评鉴定构公告2021第61号
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选择评鉴定构公告2021第61号 |
2021年12月21日 15:23 |
本院受理的原告(2021)黔0115民初17782号,原告黄世层诉被告贵州晟创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申请对:被申请人提供的GN1-1包缝机是否能达到双方在2021年3月2日签订的《补充条款(附件)》中的产品质量标准进行鉴定。现公开选择鉴定机构,请经高院和中院备案并审核通过的鉴定机构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外委办提出对该鉴定项目的报名申请,每个案件同一个机构不可重复报名,如经发现,取消本次摇号资格。联系电话(****-********)。1、 凡参加报名的鉴定机构,必须是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过的机构;省外鉴定机构中签需中签单位受理,不得以其他分支机构进行受理;中签之后需向本院提供两名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及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 2、中标的鉴定机构必须有2名鉴定人员持证到现场勘查并拍照证明,并将照片附在鉴定报告中,确保程序合法。弄虚作假,影响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将视为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并上报贵阳市中院和贵州省高院纳入黑名单处理。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对外委托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 |
标签: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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