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和“拿地即开工”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桂林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和“拿地即开工”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桂林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和“拿地即开工”

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转型项目尽快落地,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动我市工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为导向的工业用地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为抓手,全面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用地供应流程,探索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和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机制,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推动我市工业产业转型升级和工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改革提效率。土地出让前,由所在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完成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区域的区域评估;土地出让后,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使工业项目达到“拿地即开工”。

坚持市场化配置。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晰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实施“净地”出让,打造新型招商模式,优化营商环境。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明确企业投资项目亩均税收等“硬约束”控制指标,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激励倒逼机制,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坚持全过程监管。实行“标准地”企业承诺、信用评价全过程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奖惩制度。

(三)试点目标和实施范围。

探索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和“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规范企业节地行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试行供地与项目施工并行审批,实现以“标准地”供地和工业项目采取“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大幅缩短审批流程和时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和“拿地即开工”审批桂林模式。

2021年10月底前,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铁(桂林)广西园(以下简称“市属三大园区”)完成“标准地”指标体系建设,完成审批制度改革,建立“拿地即开工”审批机制;2021年12月底前,市属三大园区根据实际情况完成区域评估,2021年底前,市属三大园区工业项目用地完成首宗“标准地”出让,并按“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推进项目落地。

本次试点范围为市属三大园区,其余各县工业园区,试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和“拿地即开工”改革的,可参照本方案执行。涉及以下产业的除外:

(一)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生态环境影响大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

(二)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

1.“标准地”的定义。

“标准地”是指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明确建设项目达到的指标体系,并作出履约承诺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区域评估包括重点区域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评估事项。

“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等。

2.主要工作及流程。

(1)“标准地”出让前准备。

完成前期开发。各园区管委会对拟出让的“标准地”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包括但不限于必须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工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前提下,由各园区管委会组织对园区内拟出让“标准地”区域统一组织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评估事项开展区域评估。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评估可直接应用区域评估成果,无需单独开展相应评估评价事项。

建立“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各园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桂国土资发〔2015〕78号)中《广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5年修订)》,结合园区实际和产业特点,建立符合各园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控制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和单位排放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

(2)“标准地”出让。

优化土地出让流程。由园区管委会组织辖区内自然资源等部门拟定“标准地”地块出让方案。①土地由市级组织出让的,园区管委审查后将出让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收到市属三大园区管委会的“标准地”出让方案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备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在接到市自然资源局上报的地块出让方案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及时呈报分管副市长及园区工委书记审签并批复;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复,由市属三大园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出让地块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②土地由县(市、区)组织出让的,由县(市、区)政府参照市级出让流程进行优化简化,并按要求进入市级或县(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协议签订。企业竞得土地后,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与各园区管委会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详见附件2),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附件,应载明“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企业应于交地之日起两年内竣工,三年内达产。

在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应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动须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

(3)审批服务。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积极探索工业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改革,在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未完成,但项目主体明确的情况下试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实现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服务。

(4)按标施建。

项目开工后,市属三大园区管委会和市、县(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法定职责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发现违反承诺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

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通知园区管委会,同时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期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处置。

(5)探索“标准地”与“标准厂房”建设联动机制。

由“拿地即开工”向“拿地即生产”转变。为推进园区土地、能源等各类资源集约利用和有效配置,缩短企业入园项目建设周期,减少企业资金占用,提高招商引资成功率,吸引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入园创业和承接产业转移,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同类行业和关联企业快速集聚,推动产业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各园区根据不同产业要求建设标准厂房,企业实地考察标准厂房,达成进驻初步意向,编制项目建议书,向园区管委会提交入园申请,园区管委会组织各部门对入园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下发项目入园批复,企业与管委会签订项目入园协议,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依法完善项目建设和生产许可手续后,尽快进入生产环节。

(二)建立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机制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大力推广“双容双承诺”制度,全面强化要素保障,推动项目建设不断提速。充分利用现有园区代办服务机构推进项目审批,实现我市属三大工业园区范围内项目“拿地即开工”的审批模式。

1.建立工业项目服务机制。

各园区建立工业项目代办服务中心(站),优化代办服务机构管理,建立工业项目“全流程、全环节、全时限”的代办服务机制。

2.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各园区设立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综合受理窗口,按照“自愿申请、承诺守信”原则,对工业项目申请“拿地即开工”实行统一窗口受理、统一编码分发、统一办理出件、统一监督管理的“一号通”运行管理模式。各审批阶段均采取“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请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方式。

3.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

告知承诺制,是指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在其无法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情况下,政务服务机构一次性告知承诺审批有关情况,允许其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审批条件、所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政务服务机构当场或在该事项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行政相对人最迟在提交申请并获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的审批模式。

4.优化审批流程。

(1)缩减审图服务时长。

对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和施工图实行联合审查,审图机构的审图时间缩减至6个工作日内。项目业主可通过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择资质完备、规范高效、服务优质、价格合理的审图机构,全面提升审图环节的效率与质量。

(2)压缩审批环节。

取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单体),凭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和施工图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压缩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内)。

压缩设计审查等时限。收到联合审图审查意见后,自然资源部门在当日将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同步进行以下工作: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人防、技防设计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压缩核发许可证时限。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在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和施工图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工作。

实行并联审批。各相关审批部门在接到代办服务机构发送的提前服务通知书后,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前,完成相关的行政审批。

5.探索带规划设计方案出让工业用地。

针对有明确受让人的建设项目,园区管委会(政府代办服务中心)积极主动加强沟通,提前介入规划方案指导及审查。将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审批前移至土地公开出让前,土地成交后,用地单位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及审定通过的设计方案等材料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可1个工作日之内核发不动产权证书,进一步缩短企业办证时间,确保企业“拿地即开工”。

(三)建立全过程监管体系

各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的约定指标开展竣工验收与达产评估。根据“谁主管、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覆盖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评估、股权变更等环节监测核查机制,实施协同监管,按约定予以奖惩,探索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和“拿地即开工”信用评价体系,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探索建立“标准地”和“拿地即开工”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和“拿地即开工”改革工作领导专班,专班成员单位如下: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税务局、高新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

专班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工业项目“标准地”和“拿地即开工”改革试点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二)加强协作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主动担当作为,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县(区、市)或市属三大园区编制“标准地”出让供应计划和实施工作,指导项目用地审批,加强土地供后监管,指导压覆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协调推进全市“标准地”改革,指导县(区、市)或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展区域评估、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节能审查等前期工作以及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县(市、区)政府及市属三大园区完善工业园区项目准入标准,公布区域负面清单;市科技局负责探索设置控制性指标体系中涉及科研投入、技术等软性投资指标;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标准地”出让后报建审批服务,优化审批流程,做好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监管工作;市行政审批局负责项目核准、施工许可证核发以及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区域评估试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批,负责“标准地”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指导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评估、防洪影响评价工作及“标准地”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指导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工作,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市应急局负责做好项目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范的安全监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市县经营异常名录名单管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协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强化政府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市地震监测中心负责指导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指导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市税务局负责指导做好工业园区税费征收核算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

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和“拿地即开工”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和“拿地即开工”改革试点工作,对各大园区按工业项目“标准地”区域评估、标准制订完成情况以及“标准地”供应宗数、面积等工作推进情况,开展季度及年度统计考核。对推进成效显著的在用地方面给予激励,对工作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确保完成工业项目“标准地”和“拿地即开工”改革试点工作目标。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工业项目“标准地”和“拿地即开工”改革,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工业项目“标准地”和“拿地即开工”全过程管理操作流程图

2.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


“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

“标准地”出让前准备

工业项目“标准地”和“拿地即开工”全过程管理操作流程图

各园区管委会(城区政府)审批部门在主体相对明确的情况下,实行告知承诺制,提前开展实质性审查,并提供审批意见

附件1



不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

合格

前期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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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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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确定

各园区管委会(城区政府)组织对园区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

各园区管委会(城区政府)或其确定的部门建立“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拟出让地块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和单位排放标准等具体指标

按标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30个自然日)

成交现场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

成交结果公示(10个自然日)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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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清出让金,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审批服务

企业自愿选择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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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最多跑一次”

要求,开展事项审批工作

实行承诺制

按标施建

承诺

公示

对标验收

按事先约定条件对标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限期整改

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项目达产后,提出达产复核申请

按事先约定条件对标进行达产复核

达到法定审批条件

取得正式审批文件

各园区管委会(城区政府)或其确定的部门做好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地块前期开发工作




按正式审批规范、流程开展前期指导并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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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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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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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编号:号


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


甲方:XXX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协议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G(20 )号,宗地出让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协议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

本协议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

本协议项下出让宗地的准入行业为 。


第二章控制性指标要求


第二条?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公顷人民币 万元(小写 万元);

(二)建筑容积率不低于不高于;

(三)项目在交地后第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及以后每个年度,年上缴税金(含减免税金)不低于?万元/亩;

(四)项目投产后,年工业总产值不低于 万元/亩;

(五)环境标准: 项目投产后按相关行业标准达标排放。

(六)其他。


第三章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甲方义务: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二)协调相关部门,协助乙方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条件完成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达产评估;

(三)协调各职能部门为乙方办理建设、规划、环保、土地、税务、工商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甲方权利:

(一)监督、指导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条件完成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达产评估等工作。

(二)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三)竣工验收或达产评估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的规定纳入本级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第四章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既定计划实施;

(二)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检查提出的整改通知,须及时整改;

(三)在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同时符合本协议第三条各项规定条件前,乙方以受让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融资的,乙方承诺抵押融资金额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四)在达到本协议第二章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前,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出租受让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乙方及其股东不得向第三方以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形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五)乙方承诺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 日之前竣工(包括绿化、道路及公建配套等)。

乙方应在项目开工后15日内向甲方申报备案,并提供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复印件)。乙方未按期开工的,甲方有权提请相关部门停办该宗地相关业务,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同时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书面延建申请,经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项目竣工约定期限届满前30日,乙方应向住建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通知甲方。竣工验收主要验收容积率、投资强度、建筑密度,竣工验收时上述指标任一项不符合协议约定的,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乙方承诺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月日之前投产。乙方不能按期投产,应提前15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延期投产申请,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乙方承诺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月 日之前达产。乙方不能按期达产,应提前15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延期达产申请,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项目达产约定期限届满前日,乙方应向甲方提出达产评估申请。达产评估主要评估亩均税收、企业规模、产出强度和环境标准,达产评估时上述指标任一项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 。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达产评估不予通过。

乙方逾期未申请竣工验收、达产评估的,视同竣工验收、达产评估未通过。

第六条乙方权利

?在达到本协议第二章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后,且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将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或进行项目转让(含股权)。

乙方承诺在作出转让、出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承租权。

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前述条件向第三方转让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向第三方出租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七条?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予以一定补偿,因相关政府部门原因导致项目竣工验收、达产评估延期的,企业承诺的时间期限可申请相应顺延。

第八条?本协议项下宗地未按期开竣工或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任一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甲方可按照本协议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九条在本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之前或达产之后,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开发建设或运营的,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解除本协议,经出让人同意,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予补偿,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除不可抗力外,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竣工,超过协议约定期限或约定延长期限一年的,甲方有权提请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予补偿,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达到本协议约定的宗地亩均税收指标的,乙方应承诺于次年达到约定的宗地亩均税收指标,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竣工验收或达产评估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相关部门取消乙方享受各类政府性相关奖励政策的资格。

第十三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任意一条规定,导致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提请相关部门取消乙方享受各类政府性相关优惠、奖励政策的资格,乙方此前已经享受的优惠、奖励政策所得的利益应当返还。同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限期整改,如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乙方及其股东向甲方、桂林市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工业项目“标准地”相关承诺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出让人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




年月


5


?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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