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煤4200
混煤4200
产品名称 | 煤种 | 竞价总量 | 最小变量单位 | 基准站台拦标价 | 最小降价单位 | 产品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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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煤4200 | 烟煤 | 10,000 吨 | 10,000 吨 | 581.50元/吨 | 0.50元/吨 | 产品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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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保证金金额 | 已支付保证金金额 | 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 | 下架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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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 元 | -- | 2021-12-22 10:50:00 | 2021-12-22 11:35:00 | ||||||||
交割方式 | 交割地 | 交货时间 | |||||||||
到厂交货 | 需方场地 | 2021-12-22 12:00:00至2021-12-31 23:59: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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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竞价开始时间 | 竞价结束时间 | 成交价格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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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竞价 | 2021-12-22 11:00:00 | 2021-12-22 11:30:00 | 按自报价 |
成交规则 | 价格低>数量大>出价早 | ||
货款支付方式 | 现金或承兑 | ||
延时规则 | 无延时 |
距离竞价开始时间 |
联系人姓名 | 电话 | 采购单位 |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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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伟 | 180*****999 | 乌海能源公司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滨河区神华街南创业路西乌海能源公司办公大厦1110 |
合同编号:
采购电子交易合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依照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规则,通过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达成合意并订立本合同。
1.品种信息表1.1具体煤种、价格、数量、质量如下表:
煤种 | 含税现金价 (元/吨) | 数 量 ±20%(吨) | 全 水 (Mt,%) | 灰分 Ad(%) | 全 硫 (St,d,%) | 发热量 (Qnet,ar) |
混煤4200 | | | | | | |
2.1煤质调价
混煤4200,价格执行到厂(石嘴山电厂)含税现金价(半年期承兑价等于现金价×1.03,一年期承兑价等于现金价×1.06),质量基准指标:热值4200千卡每千克,全水小于等于10%,全硫小于等于1.8%,灰熔点大于1400℃,粒度0-50mm。
1、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产品数量、质量验收以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检斤、化验结果为准。
2、质量价格调整:发热量指标按月加权平均结算。热值4200千卡每千克为基准,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大于或小于基准发热量时,每升高或降低1千卡每千克,单卡奖罚金额等于当期煤价除以基准发热量,保留两位小数。
3、全硫基准值为1.8%。每升高0.01%扣0.2元每吨,硫指标按月加权平均结算。在合同履行期内出现价格变动,供方同意调整后,价格签订补充协议继续履行本合同量,供方不同意调整后价格,另行招标,本合同终止。
2.2货款结算
2.2.1本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货款实行一票含税到厂价结算(包含煤价和运价)。
2.2.2以合同履约执行期为一个结算周期,按照结算周期加权平均值作为计价依据。甲方向乙方出具结算单,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结算单向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发票入账后,根据甲方资金分配计划支付乙方货款,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结算。
2.3支付方式:以承兑汇票或银行电汇的方式支付。
3.货物交接3.1交货地点:需方指定场地
3.2交货方式:到厂交货
4.运输和交货方式运输由乙方运输(运输途中发生任何事情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运煤车辆在甲方厂区行驶及卸煤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甲方财物损坏,除照常赔偿外,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乙方货物运输到甲方单位(每车出厂前必须打铅封,如不打铅封出现质量波动及指标不合格甲方概不负责,同时不打铅封的车辆甲方一律不予过磅),经甲方过磅验收后,在甲方指定地点卸货。
5.验收、计划及化验异议的解决5.1数量、质量验收
煤炭结算数量以甲方实际过磅量为准,质量检验以甲方化验结果为准。
5.2计划
甲乙双方按实际竞拍成交量合理安排供煤计划,在合同有效期内均衡进煤。
5.3化验异议
甲方在次日17:00时之前将分析指标通知乙方,乙方在当日18:00时之前无反馈异议视为认可。由于甲方场地狭小,不具备单独存放的条件,如乙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以甲方采样留取的备查样为准,并在甲方化验室进行分析,分析结果没有争议可做为结算依据;如还有争议双方共同将备查样送往双方认可、资质齐全的第三方煤质检测单位复检,复检结果和化验结果在国标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以甲方化验结果为准;如在国标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外,全水份以甲方化验结果为准,其余理化指标以复检结果为准,检测费用由异议方承担。
6.违约责任6.1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如中标,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
6.2在供货数量、质量上要实事求是,严禁以次充好或掺拌劣质煤炭,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如发现中标单位弄虚作假,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交易合同,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3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调运计划按时供应燃煤,如有提前送煤的,甲方有权拒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4乙方供煤质量要求不合格,甲方可停止进煤,乙方经过整顿仍达不到入厂煤质量要求,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6.5中标后,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月度完成量低于月度中标量的80%(含),按(中标量×80%-完成量)×中标价×5%扣除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扣完为止。
6.6因甲方原因导致供应商未完成合同约定数量,履约保证金不进行扣除,甲方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保证金。
7.不可抗力7.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均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7.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7.3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8.争议解决8.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乌海市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3因乙方虚开或代开增值税发票等违反税法的行为造成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8.4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9.通知和送达9.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尾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9.2一方若变更通讯地址或通讯方式,应将变更后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10.其他约定事项10.1甲、乙双方登录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输入交易指令达成合意后,本合同即成立并即时生效。
10.2合同有效期自起至止。
10.3本合同生效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于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器中,并由甲方打印并盖章之后,可将合同先传真至乙方,再将合同正本邮寄至乙方,乙方负责盖章后将合同原件返还甲方。
10.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调整、增加有关条款,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10.5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10.6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合同补充协议与原合同有冲突的,以合同补充协议为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7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10.8其他未约定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需方): | 乙方(供方):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地址: |
邮编: | 邮编: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税号: | 税号: |
签订日期: | 签订日期: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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