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综执环罚字〔2021〕51号
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圳滨
组织机构代码:********8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银湖路口2号都市森林1幢紫薇苑多功能房B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年12月13日对你公司位于海南省乐东县九所镇赤公村国道G540毛九线抱由至九所改建工程第二标段项目进行检查,发现施工场区内贮存的水泥、石灰、砂土等物料部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1年12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综执环责改字〔2021〕84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1年12月16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综执环罚告字〔2021〕65号)及有送达回证为证,告知了你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依法享有的要求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没有要求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及《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第四条、第十五条、(大气污染类)序号22“基本事实及处罚基准、其他情节及调整幅度”的规定。你公司贮存水泥、石灰、砂土等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占地面积不足100㎡属于轻微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经我局会集体会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处以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足额缴交至我局指定的收款银行: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乐东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志清 ?????????????电 ???话:********8188 ?????????????????????????????????????
地 ?址: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乐祥路四号综合行政执法局 ???????????????邮政编码:572500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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