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銮海堤水船闸整改工程(施工)

马銮海堤水船闸整改工程(施工)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填写

1.1.2.3承包人:签订合同时填写

1.1.2.5分包人:签订合同时填写

1.1.2.6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填写

1.1.4 日期

1.1.4.3工期: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二年。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工程量清单错误超出约定风险范围时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清单错误导致增加或者减少的合同价款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时,就超过部分的合同价款可以调整合同价格,3%以内部分不予调整。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向发包人提出工程量清单错误的核对申请,并在20日内完成工程量清单核对工作;如有调整,发包人须将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向市(区)财政审核部门报备;承包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核对申请的,视为工程量清单没有错误。工程量清单调整报备程序按照厦财审[2021]18号文件通知执行。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双方认可符合相关建设程序批准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经双方确认的方案、计划、会议纪要、通知、承诺、附件、附图等及其他相关文件,若上述文件属于同一类内容,应以最新签署或确认的为准。(2)本合同协议书;(3)合同专用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4)合同通用条款;(5)中标通知书;(6)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7)图纸(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书或预算书;(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在商签合同时约定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为: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期限在签订合同书时商定。施工场内道路与施工现场周围的公共道路已畅通,具备施工条件。公共道路至施工现场的临时通道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可给予协助,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承包人应向专业管线单位(包括煤气、供电、电信、自来水、军用光缆等单位)确认。因承包人未核实清楚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为承包人承包_。

2.3.4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在发包人的协助下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施工许可证、建筑废土处置许可证、开工报告及联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其他有关手续,规定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发包人不支付工作酬金。承包人应在合同签定后15日工作日内完成质量监督申报、施工许可证、开工备案等工作,以确保按期开工。

2.3.5 发包人保留下列的权利:⑴、对本工程使用之材料品质及工程质量确认审查的权利。⑵、有权对本工程施工范围、施工内容做合理调整,有权根据工程进度、质量、建筑观感等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⑶、有权在承包人材料采购的任一环节进行监控,并行使最终的质量检验认可权和否决权,直到材料满足图纸设计要求。

2.8 其它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公共道路至施工现场的临时通道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可给予协助;其费用已在承包人投标时综合考虑,不另行增加。

(2)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日期前不少于7天提供办理质监申报、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所需资料。

(3)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日期前承包人应委托测绘单位测量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审核并将成果提交发包人,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4)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施工合同签订后,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后5日内。

(5)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的保护工作:发包人应将施工场地周围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名称和要求书面告知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保护。由承包人负责保护的项目,承包人已计算出相关费用,自行计入在了相应的投标报价中。承包人保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发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未作记录的地下管线,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并及时报市城建档案馆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协助解决本项目与政府部门相关的协调工作,并在每周例会上及时通报与本项目相关的征地拆迁进展情况;②及时通报发包人关于本项目管理人员分工及人员变动情况;③协调其它专业承包人的进度计划。

(7)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委托协助办理开工前的质量监督申报、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其他有关手续,规定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本工程临时用水、用电费用包干,承包人应自行办理接水、接电相关手续,为确保项目顺利开展,承包人同时应为本工程配备足够的备用电源并承担相关费用。若承包人未及时缴交水费、电费、通讯费等,发包人有权从进度款中扣除相应费用(含滞纳金)

(9)考虑到本项目为财政投融资项目,如因政府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交工的,在看护期间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应按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取,最终以市(区)财政审核中心审定为准。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详见组成本合同文件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本工程全权委托监理人监理。本工程全权委托监理人监理,但本项目设计变更、费用增减、工期顺延的指令、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任何付款凭证及主要管理人员更换、分包单位的确定、试验单位资质审核、主材进场审核等需经发包人同意方为有效。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监理人自行解决,所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①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必须持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②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即时取得相关人员的验收及签认。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承包人应指派专人对质量检查、隐蔽验收和工程签认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总,做到即签、日报、周结、月清。凡不能及时提供签认手续而产生清、决算结账纠纷的,不得以此为由阻挠或影响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工程实施安排及工程建设进度、清退场移交和竣工验收移交。③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发包人等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单位签证后实施。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②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委托监理合同》内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本工程全权委托监理人监理。

③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本工程全权委托监理人监理,但本项目设计变更、费用增减、工期顺延的指令、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任何付款凭证及主要管理人员更换、分包单位的确定、试验单位资质审核、主材进场审核等需经发包人同意方为有效。

3.3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4.1.10.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包含发包人的前期报建资料、监理单位的监理资料和承包人施工资料在内的全部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积极配合移交自己资料给承包人,为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提供配合

4.1.10.2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向发包人移交 3套,向城建档案馆移交1套

4.1.10.3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4.1.10.4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经初步验收评定合格后28天内

4.1.10.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一起移交

4.1.10.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若有发生,届时双方协商另行签订《委托设计协议》。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每月28日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下月的进度计划表及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统计报表(工程统计截止到每月25日),一式五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按照国家、省、厦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提供和维护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护、围栏和安全保卫工作,并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安全网、指示牌等)。满足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需要为施工现场提供一切方便。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①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②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③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地区的污染,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实施。相应环保费用属政府规费的由发包人支付;非政府规费的承包人在投标时已自行综合考虑在投标计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或其他费用。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本工程已完工程成品在竣工移交前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维护、保洁、安全工作,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6)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的要求:按通用条款规定及厦门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执行。

(7)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中的场地标高、道路、支路、各种管线的位置、标高、接口与现状道路、管线进行复核、测量,发现设计与现状不符,应在施工前书面提出,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并与设计部门进行协调、修改。若承包人对设计图纸不进行校核,擅自施工,造成返工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②因厦门地区受台风影响频繁,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中就可预见的抗台风、雨季确保施工安全等制定方案和措施,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执行该方案和措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之中。未按此方案或措施进行施工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发包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③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地区的污染,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实施。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或未采取相应的措施造成的一切责任、损失及相应罚款均由承包人承担。④承包人的施工组织中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建筑废土砂石、材料运输过程中的运输管理、运输距离、安全问题、大型活动、施工干扰问题,制定社会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建筑废土的处置等,按照制定的详细保证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施工中予以实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均已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⑤包括安全、质量、外观在内的所有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必须提前一周提供专门的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⑥承包人必须对本项目履行合同的管理主要成员进行书面授权,并将书面授权书报监理审批后送发包人备案。⑦跟踪本项目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施工中与当地居民发生矛盾,及时反馈与征地拆迁相关信息。⑧承包人施工后的弃方、残方不得随意弃在红线范围之内。⑨承包人负责各综合管线进度计划协调,合理安排进退场时间;负责为各专业管线施工提供方便;负责为各个专业管线的施工提供线位、高程的控制点;负责综合管线线位、井位高程轴线的复核;负责综合管线竣工图的实测与绘制。⑩其它各种检测费用及管线测量(除电梯安全检测费用外),承包人在投标时已综合考虑在投标计价中。费用已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之中。?建筑废土砂石的处置和运输按照《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规范建筑废土砂石运输发包工作的通知》(厦建工[2014]15号)规定进行处置和运输,运输建筑废土砂石的运输企业必须是建筑废土砂石运输目录库中的运输企业。?在本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令,满足厦门市相关部门关于防洪防汛的要求,负责水闸的应急启闭工作和日常维护工作。同时应负责工程红线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安排人员巡视监管,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场地 。

4.1.10.7项目经理

4.1.10.7.1 项目经理: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是承包人的全权负责人,行使本工程施工合同所赋予的职权和工作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当月实际施工天数,项目经理离开现场时应当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约定作好工作安排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需按照签约合同价的 5 %支付违约金。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发包人将按2000元/天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

4.1.10.7.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50万元违约金。

4.1.10.7.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50万元违约金。

4.1.10.8承包人人员

4.1.10.8.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天。

4.1.10.8.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需按照签约合同价的 5 %支付违约金。

4.1.10.8.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4.1.10.8.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需按照2万元/人次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对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发现缺岗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发包人将按2000元/人·天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对未按时进场或进场后发现缺岗的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试验员,发包人将按1000元/人·天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直到缺员进场为止。

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其他成员必须是该工程中标时所承诺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成员不得擅自变更,一旦变更按《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中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处理。项目管理成员因刑事犯罪或者违规违法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伤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或者退休、离职或执业资格证失效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时的条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发包人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变更手续含网上变更登记。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

(2)工作内容:/

(3)分包金额限额:/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已在投标报价中考虑,由承包人承担 。

5.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外的凡属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且应满足:①按投标书中有关承包人确定的产品采购并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②符合设计及使用要求以及相关行业的标准和要求。③具有相关的国家、省、市认可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及产品说明等相关资料。

5.4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1)本工程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外的凡属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按照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表中推荐的品牌自行采购供应,且应满足:①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中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确定的品牌材料采购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复核确认。②符合设计及使用要求以及相关行业的标准和要求。③具有相关的国家、省、市认可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及产品说明等相关资料。④对于主要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参考按照发包人推荐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等要求采购。承包人在采购、定制过程中应参考按招标文件及相关规范要求、产品制造商或供应商的宣传和承诺对产品材质、规格、加工工艺等质量严格把关,不得降低产品档次和标准,否则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违约责任。(2)发包人推荐品牌的材料,承包人应参考发包人推荐的品牌采购,如出现材料厂家停产或其他确须变更材料品牌时,承包人必须有正当、充分的理由,且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没有推荐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及时提供不少于三家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及其供应商资料,供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选择确认;承包人所采购但事先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由此产生一切损失(包括拖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处以该项材料或设备总额10%的违约金。(3)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在开箱验收前24小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开箱检验请求,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使用。材料、设备经开箱验收,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质量责任。(4)若发现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不合格、以伪劣产品充抵、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与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相关的材料设备,直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验收合格,同时承包人应按该批材料、设备价格总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同意发包人直接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一期工程款中,抵扣相应的违约金)。(5)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向发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退货;如相关材料或设备已使用于本工程,则承包人应负责拆除和返工,由此产生的质量问题及产生的一切后果一概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且即使该工程已联合竣工验收也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该项责任。无论是由发包人供应还是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丢失或损坏,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承担 。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及规格

设备状况

数量

移交地点

计划移交日期

备注

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本招标项目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工程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场地由发包人在开工前 10 天内分期提供;与施工现场周围的公共道路通道已畅通。公共道路至施工现场的临时通道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可给予协助;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若有增加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由承包人负责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除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资料外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相应规定执行。其中规定需要专家论证和审查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文明工地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1)承包人的安全工作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工作、我省和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规定施工单位应履行安全职责的工作以及发包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均为承包人的安全工作内容,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2)同时承包人应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3)为安全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发包人按照有关规定给承包人的专项费用,承包人应当确保专款专用;承包人的此项费用开支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承包人未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做好安全工作的,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费用。承包人在文明工地期间被相关部门接受检查并整改,其整改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采用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6)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①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②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③施工期间,工地发生的一切安全、违法、违规事件,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责任。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本工程所存施工建筑垃圾均应全部清运出现场。场地平整、场地道路、场地排水排污附属设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施工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性占用场地费、临时设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完成现场清理并退出施工现场:包括一切施工机械、设备、人员、临时搭盖等。若不按发包人工程师的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发包人工程师有权雇请他人完成,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且可不进行工程验收。

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天气处理方案)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按气象等政府部门应急响应公布暂停施工为准

11.5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竣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违约金(元/天)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格的10%;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签约合同价格为基数,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计算

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①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工期不予顺延;②顺延理由必须实际造成停工,承包人方可提出顺延申请,并在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未提出的或逾期提出的,在工程结算时,不给予工期顺延;③设计变更应指发生在施工关键线路、关键工作上的设计变更,且将实际影响原排定的工期进度计划。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发包人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情形。(1)非承包人原因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2)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顺延理由必须实际造成停工,承包人方可提出顺延申请,并严格按照通用条款进行签证确认,未提出的或逾期提出的,在工程结算时,不给予工期顺延;(3)通用条款所指的设计变更应指发生在施工关键线路、关键工作上的设计变更,且将实际影响原排定的工期进度计划。

13工程质量

13.7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优良标准为:/。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按监理人指示执行。主体结构及防渗体的混凝土试块、有防渗功能的土方填筑、用于承重结构的砌筑砂浆试块、钢筋、水泥等重要原材料。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所有的应按标准规范检测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检测费用,包括第三方检测费,该项目费用已包含在工程的预算总价内,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内综合考虑;第三方检测机构应为监理及发包人指定机构(符合检测标准规范要求的检测机构)进行

14.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关键项目:/,单价调整方式:单价不予调整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15.8 暂估价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6.1.1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调整合同价格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按“17计量与支付”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

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

17计量与支付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①因工程量清单有错、漏影响工程造价在±3%(含±3%)以内的;

②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变化;

③材料价格变动(不含钢(管)材(钢筋、钢板、型钢、钢管含镀锌钢管、焊接钢管、无缝钢管等)、铝合金型材、铝单板、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沥青及沥青混凝土、砂石、玻璃、电线电缆、铜管、铸铁管等,以及单项材料或设备占单位工程总造价1%(含)以上的材料的施工期材料价格平均波动幅度超过基期价±5%的部分。材料基期价按招标控制价编制期对应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确定,下同);

④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上述风险因素并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发包人按规定已考虑 3 %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在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了上述风险因素并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在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将不再调整。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合同价款可进行调整:

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且变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

2、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不符,导致基础工程发生变更的。

3、在施工期间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人工费调整指数、厦门市建设局发布了厦门市人工费调整指数;

4、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钢(管)材(钢筋、钢板、型钢、钢管含镀锌钢管、焊接钢管、无缝钢管等)、铝合金型材、铝单板、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沥青及沥青混凝土、砂石、玻璃、电线电缆、铜管、铸铁管等,以及单项材料或设备占单位工程总造价1%(含)以上的材料价格变化,且变化超过材料基期价的±5%的部分。

合同价款可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最终以财政审核中心审核为准:

(1)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按规定程序按实核增核减。

(2)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①增减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在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上下10%幅度范围以内(含10%)的,按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计算所增减的工程造价;

②增加的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但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0%幅度范围以外的,按招标控制价中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与控制价相比降幅系数计算所增加的工程造价;

③减少的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但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低于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0%幅度范围以外的,按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与控制价相比降幅系数计算所调减的工程造价;

④增减工程量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照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并按照中标价编制原则计算后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会同市造价管理机构或工程预结算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

(3)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

①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且其材料单价在招标控制价相应材料单价上下10%幅度范围以内(含10%)的,根据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

②虽然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中已有,但材料单价在招标控制价相应材料单价上下10%幅度范围以外的,根据招标控制价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

③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按照《厦门建设工程信息》施工期间公布的材料单价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如《厦门建设工程信息》没有公布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发包人审定,审定程序按照厦财建[2018]15号文规定。

(4)施工期间人工费调整指数: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厦门市建设局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指数及调整原则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钢(管)材(钢筋、钢板、型钢、钢管含镀锌钢管、焊接钢管、无缝钢管等)、铝合金型材、铝单板、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沥青及沥青混凝土、砂石、玻璃、电线电缆、铜管、铸铁管等,以及单项材料或设备占单位工程总造价1%(含)以上的材料价格变化,且变化超过材料基期价的±5%的部分。该部分的材料价差调整和计取方法如下:

当主要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过5%时,可调价差的计算规则:价差调整费用=可调价差材料用量×[报告期价-基期价×(1+5%)]×(1+税率)。

当主要材料价格下降幅度超过5%时,可调价差的计算规则:价差调整费用=可调价差材料用量×[报告期价-基期价×(1-5%)]×(1+税率)。

其中:“可调价差材料用量”为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相应的用量;“报告期价”为施工当月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基期价”为招标控制价编制期对应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

3、其他价格方式:/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0%,分次支付给承包人。

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工程预付款比例按厦财建【2013】117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执行,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

(2)预付款支付条件:a、项目经理部所需临时设施搭建完成(含水保、环保、扬尘防止措施),办公设备到位,项目部具备使用条件;b、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承包人须向发包人递、交预付款保函和预付款使用计划,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财政资金到达发包人账户,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查批准14天内后、支付10%给承包人,待承包人与主要设备厂家签订合同后支付剩余的20%。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当工程款支付(含预付款)累计达到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50%时,在其后支付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按当期应付工程款的50%扣回工程预付款,并在已付工程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80%前全部扣回。预付款全部扣回后10天内,发包人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预付款、履约保函担保形式:

银行保函或国有控股担保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保险责任须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其中:银行保函应由冠以“银行“名称且为支行及其以上级别的金融机构出具,银行保函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担保公司应具有相应的担保资格和能力。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1)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申请支付工程款。(2)监理工程师接到当月进度款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发包人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经报批后7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3)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在扣除工程保留金15%后,每次实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额为当期进度款的85%。(4)进度款支付累计达到合同价款的85%时,停止支付进度款;并按本条款第(5)项的规定支付工程款;(5)发包人在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28天内按审核结果支付至结算价的92%;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完成工程移交或使用单位手续、工程档案归档并市水利局档案室审核通过及移交至建设单位后,同时取得相关验收备案手续且相应款项拨付至发包人账户后,发包人支付至结算价的97%,余3%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该保修金余额在本项目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无息返还;(6)若承包人对其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已办理保险或其它法定担保的,在其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同时且财政资金到位后一次性结清尾款。(7)以上工程款及预付款均应在相应款项拨付至发包人账户后支付。

本工程开工前按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比例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开工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随施工进度款申报,承包人在上报工程进度款报表时,需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须专款专用。发包人将视承包人安全文明投入及措施是否合格、到位等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有权决定是否支付该阶段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如合格,支付该笔费用给承包人;如不合格,整改合格后再支付给承包人;如承包人在限期内不予整改,发包人将委托他人整改,整改费用从专项费用中抵扣。
本合同价款为价税合计金额。在发包人每期付款前,承包人均须提供等额的真实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度款支付至结算价97%时承包人应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构成违约。

17.4质量保证金

17.4.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7.5竣工(完工)结算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份。

17.5.1.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 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①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②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③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于作为竣工图,应由承包人组织重新绘制竣工图并承担相应费用。④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后28日内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叁套(其中壹套按照特房集团档案管理的归档要求提供)、市水利局档案室壹套完整符合要求的竣工图、竣工资料。该工程相关验收,如消防、人防等综合验收所需图纸需由承包人提供。

(2)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含①经监理单位审核签字盖章的竣工图;②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③发包人会同设计单位提出的有关工程的修改变更等通知单;④由发包人代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会审的会审纪要文件;⑤经现场监理、发包人代表共同签字的工程隐蔽签证单;⑥工程结算书;⑦工程量计算书;⑧钢筋抽筋表;⑨发包人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如承包人未在期限内完整提供上述资料的,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其掌握的资料进行审查并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对此没有异议。

17.5.1.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监理人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报送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数为本项目最终工程结算数。监理人在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结算审批表办理完成并签发竣工付款证书且财政资金到位后14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份。

(2)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且财政资金到位后7天内完成支付。

完成上述所需的时间如属于财政审核、审批及款项拨付到发包人账户之前的流程时间不纳入对发包人的期限范畴,即发包人完成支付应以财政资金到位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前提。本项目为财政投融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结算审核须接受财政监管,竣工结算金额须经财政审核确定。有鉴于此,发包人有权直接依据财审审定结算金额完成竣工付款义务,对此承包人没有异议。

17.7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按有关规定执行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合同约定的所有项目;政府验收包括:合同约定的所有项目。验收条件为:_执行专用合同18.12条款,验收程序为: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8.2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18.2.3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8.3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签订合同时商定)(签订合同时商定)(签订合同时商定)

18.5阶段验收

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签订合同时商定(签订合同时商定(签订合同时商定)

18.6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签订合同时商定)(签订合同时商定)(签订合同时商定)

18.7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予支付。

18.7.4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1)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2)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3)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于作为竣工图,应由承包人组织重新绘制竣工图并承担相应费用;(4)工程竣工验收后28日内免费提供给发包人3套、城市档案馆1套完整符合要求的竣工图、竣工资料。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不予支付。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承担保管费用外,还应当按照签约合同价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该项违约金上限为签约合同价的10%

18.8施工期运行

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签订合同时商定签订合同时商定)

18.9试运行

18.9.1试运行的组织:(签订合同时商定);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19.1.1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二年。

19.1.2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19.1.3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9.1.4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如果承包人在本项目财政审核结论出具后28天内提交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质量保函的,发包人应无息返还扣留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函的金额不得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保函保证期至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为贰年)满后90日或承包人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复之日,以后到时间为准。其他约定详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19.1.5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从工程通过联合竣工验收且书面移交给发包人之次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及保修事项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19.1.6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内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并将其他承包人及发包人同列为被保险人,相关费用含在投标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计取。若承包人拒不投保或迟于规定时间投保,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同时发包人有权独立投保, 相应保费从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协助承保理赔的各项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按相关规定,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费用含在报价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费用含在报价中

20.5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开工后 28 天内;保险条件:/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各自负责补偿;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各自负责补偿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条款:

一、 合同专用条款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增加9.9:

9.9.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市级文明达标优良标准(执行建设部备案号DBJ13-81-2006、J10796-2006《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的评分标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工地大门、围墙、活动房等临时设施的样式和做法实施(由发包人根据工程特点约定)(①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必须持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②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即时取得相关人员的验收及签认。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承包人应指派专人对质量检查、隐蔽验收和工程签认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总,做到即签、日报、周结、月清。凡不能及时提供签认手续而产生清、决算结账纠纷的,不得以此为由阻挠或影响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工程实施安排及工程建设进度、清退场移交和竣工验收移交。③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发包人等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单位签证后实施。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承包人应保证正在施工中的现场所有部分的照明,以确保现场和现场附近的人以及所有与该工作有关人员的安全,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

9.9.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

9.9.3.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由承包人标准并报送监理和发包人确认

9.9.4.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实际投入费用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9.9.5.环境保护

对环境保护的要求: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外,还应按照《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厦府办[2018]29号)的规定执行。

二、合同专用条款增加25补充条款:

25.1.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场施工的,发包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25.2合同价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必须指派一名本企业在职的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领导或总工程师为本项目的总协调负责人,该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擅自更换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发包人将按2000元/天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如确需更换,应经得发包人同意,且拟更换人员应为承包人同等职位或以上领导。该负责人应定期到施工现场指导和检查工作。

25.3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有可能存在一些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现象,承包人必须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测量及综合判断,将存在的不合理或实际不吻合的错、漏问题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在任何时候均有权对设计文件中的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问题提出更改、调整、为完成全部工程所需进行的任何针对上述问题的更改、调整,承包人必须给予配合不得拒绝。

25.4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应进行现场勘察,并知悉现场的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地形、地貌和特征;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要的材料、设备;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的供应条件;当地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承包人已取得对工程施工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的资料。建筑废土的处置。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自行处理协调好与周边居民、社区、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的关系,以防止施工人员同当地居民发生矛盾,承包人应以自身的力量理顺关系,解决纠纷,并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以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处理,不计窝工误工损失,也不顺延工期。

25.5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规定,按规定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挡的,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必须按照《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提升厦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建工[2012]51号)中的要求和标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市政工程施工围挡标准化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17]11号),设置施工现场围挡并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本合同总价中已包括施工现场围挡设置费用。

25.6工程中标后,承包人除履行施工合同的约定条款外,还必须严格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文明施工责任书》、《安全施工责任书》、《廉政协议书》、《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签订相关协议,并按厦建工〔2015〕36号《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发包人单位的厦市政发【2017】75号文以及发包人单位及相关部门工程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5.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及临时设施费按规定计取,承包人在使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用前必须将此费用报监理单位,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该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支付给承包人,差额部分(指投标人按规定计取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金额总计扣除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共同确认的实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及临时设施费支出金额总计)由发包人扣回。

25.8为避免项目收尾阶段出现“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情况发生,已完工程移交管养前,承包人应负责维护工作(含维护、保洁、安全、照明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25.9在现场“三通一平”工作部分完成且满足局部开工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开工时间先行进场组织施工,且有关措施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保证本工程的工期、质量不会受到影响并无任何异议。

25.10承包人用于本项目的所有物资设备、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不会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发包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该损失。

25.11本工程工期紧、工作面多,为确保按期完工,若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各个工作面必须同时施工时,承包人必须为每个具备施工条件的工作面投入工程师认为足够的具体人员和机械设备数量开展施工。否则按罚款1000元/人/天计投入数量不足作业人员和按罚款5000元/台班计投入数量不足机械设备,直到人员和设备重新进场为止。

25.12为了利于对现场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监控,施工现场应安装无线监控设备,确保发包人随时远程监控全线现场情况,工地大门门禁需采用人脸识别匝机(2条以上)入场,承包人应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远程监控的安装、拆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的使用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再调整。

25.13承包人装备险和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投标人应自行综合考虑到相应项目的投标报价中,不单独报价。工程一切险,第三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承包人应自行充分评估风险,决定是否投保,费用自行承担。若未投保,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和其他费用。

25.14本工程为财政投融资项目,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办理工程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拨付程序时间因素,不得以工程款支付时间滞后为理由拖延工程工期、停工及索赔工期顺延。

25.15 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班子的现场到位情况实行上、下班每天四次指纹(或人脸)打卡考勤和不定期抽查,打卡机由承包人自行准备。

25.16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若政府或发包人对工程范围及数量提出调整,承包人不得拒绝,增减价款以财政审核为准,且承包人不得以此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25.17承包人应遵守《厦门市特房海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签证、计量管理规定》(厦市政发〔2019〕223号)。

25.18承包人要协助发包人办理消防、规划、房产测绘、人防、市政、景观绿化、档案等。办理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红线测量、地籍调查、单体放样、±0.00验线、水箱、防雷、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电力、给排水、排水证、管线实测、节能(能效测评)、智能化、环保和消防的第三方检测等各项专业评估和验收及综合验收备案并提供各种基础数据和各种资料,工作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干使用不再调整。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办理自建供水设施建设验收、二次供水卫生许可、二次供水建设申请及验收、项目竣工排水许可证、质量监督申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根据相关规定,工程检测、监测、测量单位应由发包人确定,本工程将由发包人、承包人、检测(监测)单位签订三方合同,该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支付。施工过程及竣工阶段的相关检测、监测、测量费用包含但不限于:防雷检测、基坑监测、桩基检测、深基坑围护论证、爆破专项安全论证、桩型论证等。

25.19涉及安全、质量等重要分项的施工,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专门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承包人不得拒绝,同时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混凝土的使用需报业主同意。

25.20承包人应当承担对工程移交前与本工程有关的包括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全部建筑与安装项目的看护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

25.21如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发包人均有权直接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保证金或各期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对此无异议。

25.22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制度、文件、通知;在项目建设、验收、移交等过程中应遵守业主单位的相关文件、规定。

25.23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服从地方政府和城建、环卫、交通、公安部门关于城市建设施工管理的规定,施工噪音、环境卫生、排水、排污、占道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应交的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以上费用,结算不再调整。

25.24本工程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绿色施工,成立绿色施工管理小组,建立并制定绿色施工管理制度与目标,制定绿色施工专项方案。

25.25承包人承诺按发包人所提供的品牌表材料和设备的品牌进行采购,不得擅自更改品牌及规格。(其中商品混凝土应采用市场占有率高、信誉好的供应商,选用前须征得招标人同意。人防门、人防通风防化设备需在厦门人防办备案,应急灯具(消防用)须是经消防部门认证的产品,人防通风防化设备、应急灯具(消防用)、铝合金门窗五金配件最终品牌报业主、监理确认认可后方可实施。)若需变更,须在招标推荐的品牌中选取并经发包人同意。同意变更后造价增加按投标报价结算,若变更后造价减少按实核减。变更材料品牌及规格需向发包人支付按该批材料、设备价格总额的10%的违约金,由发包人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

25.26承包人承诺按照工程进度组织主要材料进场,若因未按供货合同向主要材料厂家支付款项而影响主要材料按时进场,从而影响工程建设,则同意发包人直接将该部分材料货款按供货合同支付给厂家。承包人承诺办理一切财务支付手续。

25.27项目竣工移交时,承包人应负责与招标人、使用单位、业主单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签订书面移交书。

25.28承包人在综合管网施工时要积极配合燃气、电力、自来水、广电、公众网等相关管线单位的施工,充分了解这些管线的走向,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若图纸内容与这些管线有矛盾,应作出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承包人要负责将项目雨、污水管接入市政雨污水管网系统,在雨污管施工前必须摸清周边市政管道标高后再施工。承包人对已施工完成的室外相关管网应做好保护工作,若造成损坏应承担全部责任。

25.29为了规范保修维修工作流程,及时处理保修问题,维保根据发包人要求执行。

施工单位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小修(如灯具、门锁损坏等)在接报后1日内保修;中修在接报后2-3日或与校方约定的时间内保修。对施工单位逾期未组织整改的,可启动应急维修机制,即由发包方组织应急维修队伍,及时予以处理,维修费用从施工单位保修金中扣除并支付给应急维修队伍。

25.30承包人中标后一周内提供必须的生活房屋、现场办公用房及必备的配套办公用具、用品并提供交通方便。

25.31本项目的质量保修期从完成竣工验收且与接收单位办理完成移交手续次日起计算。

25.32本工程是重点工程,工期紧,任务重。投标人应特别注意以下条款,并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以下条款只作为合同条款,不作为技术标评标依据):

25.32.1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使用各种机械设备等用电负荷总量,以及开工时仍无法正常供电、电力设施维护和损坏抢修停电等原因对工程施工所造成的影响,对工程工期变更和费用增加或导致发包人被索赔的影响,并配备不少于提供2台静压桩机同时施工的发电设备,中标人接发包人书面通知后48小时内必须到位,若未到位视为违约,每拖延一天支付发包人1万元违约金”。

25.32.2开工时仍无法正常供水或施工现场用水的水压不能满足现场施工要求时,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相应措施费用。

25.32.3本工程在合同价中已考虑赶工措施费,因停水、停电造成的延误,工期不顺延。

25.32.4在施工中可能出现“雨季进行土方开挖施工”情况,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不得向招标人索要任何误工损失及费用补偿。

25.32.5所有脚手架及模板支撑均采用钢管。脚手架模板钢支撑接触的地面要用砼进行硬化处理,中标后发包人不再对该费用给予增补。

25.32.6关于本工程模板使用(周转次数)的规定:

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本工程所用模板质量达不到要求,承包人必须立即更换,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不得向招标人索要任何费用补偿。

25.32.7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地质情况的变化,招标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及时增加或调整相应的机械设备或调整施工方案,以保工程进度的需要,因地质情况的变化或施工条件的变化而导致机械设备或施工方案的变化,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机械设备变化或施工方案的变化而增加的任何费用。承包人若不能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5.33验收工作。按照工程进程,按验收规定及流程及时通知各参建单位组织进行验槽、隐蔽工程、首件和分部、分项、初验及竣工等验收工作,创造或配合提供验收工作所需条件。若承包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或阶段上报验收工作计划的,逾期需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复核,检测费用由本企业自行承担,对与无法检测或复核的工程量同意不予签证,并按照第一类违约情况承担违约责任。

25.34根据厦财建[2017]81号《关于完善代建激励约束机制等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二)点规定:“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对项目造成不良影响,代建单位可依照经济合同约定向其索赔”,由乙方原因直接造成本工程的工期延误、投资超概、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等,导致代建单位被扣减建设单位管理费,被扣减部分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在乙方报送工程结算前,甲方会同乙方、监理单位对乙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审核,如出现工期延误、投资超概、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等,按文件要求相应的款项在结算时暂扣,直至甲方向乙方索赔完,再返还暂扣款。

25.35装修材料进场前,样品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进场。施工前,应先做样板,并经发包人及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25.36工程看护与防护

25.36.1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本工程的任何施工、运输车辆对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上的任何道路造成破坏和损坏。由此造成的任何赔偿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5.36.2 合同期内,如果发生任何事故,工程师认为需对工程安全进行紧急处理或补救,而承包人无能力承担此类工作时,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5.36.3承包人应当承担对工程移交前与本工程有关的包括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全部建筑与安装项目的看护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

25.37承包人办理中标手续后,需将临时用电的负控费、押金、建设费预付费等缴交到发包人财务部,待财政资金到位或押金退还后,一次性返还承包人。

25.38关于总包管理费:

25.38.1本次招标工程的中标单位为项目总承包单位。

25.38.2对于发包人单项发包的项目,总包服务费由单项承包人与总包单位协商,原则上其总包服务费不超过单项发包的工程合同价格的1.5%,最终以财政审核中心审核为准。

25.38.3总包服务费收取对象是指对于发包人单项发包的项目。承包人负责提供垂直运输已有架体、工具房等设施以及相应专业的衔接的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预留、预埋、洞口风度、进度协调、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检查落实、产品保护、内业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和配合费用。如总体进度协调、施工质量的检查和验收、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检查落实、产品保护、内业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等。

25.38.4对不列入本招标项目清单编制范围及内容的,总包单位必须提供垂直运输、施工作业面、材料及设备的堆放场地以及与相关专业的衔接的配合工作,总包单位提供的施工安装条件包括预留孔洞,准确的预埋件、预留套管等,并在安装后修补孔洞;完成供电局在进行供电系统施工中需要设备运输墙体预留通道及设备安装后预留通道砌筑、孔洞预留及塞缝以及预埋件预埋等相关配合。

25.39根据相关规定,本项目需进行项目后评价。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完成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根据相关规定,本项目需进行项目后评价。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完成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25.40 本工程若涉及爆破施工,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爆破施工手续,所发生的(包含但不仅限于:爆破工程设计与评审费,安全评估、专项监理费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5.41本工程的主要材料采用订货前报审制,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同意后方可采购。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含沥青砼和水泥砼、混合料、支座、伸缩缝、防水防腐材料、钢筋、钢绞线、管材、电缆、路灯、变压器等)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意投入使用的,承包人除了应负责整改和返工并承担相应费用外,发包人按每项次5~100万元对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25.42本工程绿化范围内的填土,必须符合园林绿化相关规定,满足绿化种植条件。

25.43本绿化工程养护期为6个月,苗木成活率符合《福建省城市绿化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J13-90-2007)规定要求。当承包人完成施工图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经有关部门初验合格后,开始计算养护期。养护期满后,承包人应及时提供竣工资料报请发包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负责与接收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25.44本工程中的设备安装工程,在移交给接收管理单位前,承包人必须负责保护、看管、运行,并承担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试运行期间的水电费、临时保安人员、维修人员、看护人员的工资、抢修及抢险的费用等)。

25.45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施工组织及安全措施,严格现场管理制度,加大安全设施投入以确保施工安全及第三者人身安全不受到伤害,若因施工组织不合理、安全措施不得力、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设施投入不足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索赔、诉讼和其他一切费用等。

25.46承包人须执行《厦门市特房海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管理行为“零容忍”清单管理办法》(厦市政发〔2019〕359号)相关规定。

25.47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履行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所有工程款结算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支出均通过该帐户进行。承包人设立的银行专户,开户前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实行承、发包人双印鉴制度。

25.48全面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承包人应配合招标人提供全套完整的电子档案资料。

25.49.1发包人有权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专户使用情况,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或通知开户银行不得提供查询,必要时,承包人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同意查询的说明。

25.49.2承包人应分次提供正式发票,但发票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5.50根据住建部建办质(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承包人应补充完善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5.51根据厦发改投资[2018]336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第四条第10点“逾期惩戒”的规定:对经行业主管部门约谈督促,逾期仍不配合的单位,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信用记录、纳入“黑名单”管理等。

25.52 投标人根据“关于全面深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55号)”,自行考虑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平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不再调整。建设单位不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25.53因在施工中需要设置施工临时便道,承包人应综合考虑相关措施,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造价中,结算不再调整。

25.54投标人应对图纸进行校核,细部做法需要深化设计的,中标后施工过程中不得以图纸深化设计原因提出费用及工期赔偿要求。

25.55 因基坑放坡等需要租用或占用周边场地,租赁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造价,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干使用不再调整。

25.56 承包人应为发包人提供现场办公便利且应派专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25.57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施工图二次送审,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5.58如需缴纳人防异地建设费,该费用由承包人先行垫付,待项目财务决算时,凭有效相关行政发票,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汇入财务决算。

25.59本工程中标后,若中标人资质、业绩不具备从事园林绿化建设(含养护管理)承包的,中标人需将承包工程中的相关内容工作(如地面公园工程等)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业绩且经监理及发包人认可的承包商。

25.60中标人负责临时用电、临时用水的配置及相关费用(包含但不仅限于手续办理、设计、施工等),招标人在中标结果发布之前先行启动的相关工作流程,所发生的费用(包含但不仅限于如委托设计、委托施工等)中标人须予以确认并支付,不得有异议。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中标人负责永久用电、用水的配置及相关费用(包含但不仅限于手续办理、设计、施工等)。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中标人须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规范、高标准做好施工生活临时设施、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配置、扬尘控制、新冠肺炎防疫配套设施等工作,无条件执行且不得有异议。

25.6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增加如下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通知至送达承包人或现场项目管理部后生效: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施工缓慢或因承包人其他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20%及以上或根本无法达到的。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分部施工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经监理工程师要求整改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3) 因承包人其他法律纠纷、行政违法等原因被冻结本工程专户或有关司法部门要求发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协助执行工程款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承包人擅自更换本工程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人员中的人员不能及时到位或擅自更换,经发包人提出异议后10天内不纠正的。

(5)承包人对专户的使用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监管要求,且在一个月内仍无法整改到位的。

(6)承包人因欠缴税款致使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拒绝为其提供税务发票的。

(7) 承包人破产或宣告停业清理,且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

(8)在工程施工期间,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缺员30%以上,且监理工程师发出3次书面警告。

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进行结算,承包人不配合结算的,发包人有权自行提交给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审核结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于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退出工程现场。

合同解除并不解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25.6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增加如下条款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按照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合同价款的10%计算作为承包人违约金。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行承担更换材料和设备并承担损失;无法更换的,发包人有权按照该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同等价值进行处罚。

(3)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使其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或修补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交工的;发包人有权拆除后重建,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最高赔偿额,其违约的最高赔偿额为合同价的5%。

(4)本项目施工开工至交付使用期间,水船闸设施由承包人派专人负责运行管理。运行管理过程中的要求必须符合业主及相关部门要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5.63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级以上的地震;(2)12级以上台风;(3)24小时降雨量达到150毫米以上(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4)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市级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文内容涉及工程并足以造成发包人无法履行或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单位的人员伤亡,由合同双方各自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考虑到本项目为财政项目,最终应以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会议纪要或市(区)财审审核要求为准。

25.64承包人应至少配备3人(不包含在投标备案人员中)负责资料、归档、信息报送、设计变更信息统计、每日工作信息报表等文秘工作,其中安排2人常驻发包方由发包人调遣、不仅限于本项目配合发包人工作,直至本项目交付完成。

25.6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脚手架必须采用盘扣式脚手架。

25.66承包人进场后须安排多个施工作业段同步同时进行施工,每个作业段必须配置满足全工作面作业的人员、机械、模板、脚手架等相关的施工物资准备,若无法或未按照要求实施,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施工投入不足追究违约责任。

25.67承包人应在施工区域内进行全线围挡,负责施工道路开口、便(村)道改道等涉及到周边民生便利、安全等设施设置,施工区域内人、车需以定型化围挡进行分流设置,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5.68本工程按省标化工地进行施工作业及现场布置管理,适时按部门要求准备施工等各类观摩。

25.69本项目不可利用土方根据《马銮湾新城片区建设工程土方调度管理办法(试行)》(马指综【2020】3号)应采取外运至片区外进行消纳,不可利用土方外运运距包干计取。

25.70设计院提供的施工方案仅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对设计提供的施工方案及设计施工图充分了解,承包人不得因现场情况导致施工方案调整而调整施工措施费。25.71本项目若招标人或马銮湾新城片区指挥部要求调整工期的,须按招标人或马銮湾新城片区指挥部的要求执行,要求多点同时施工,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内。

25.72由于该项目作业面与马銮湾新城片区其他项目存在交叉施工,交叉施工的其他项目目前正在施工当中,承包人应去现场进行充分踏勘,承包人应以自身的力量理顺关系,解决纠纷,需统筹协调,专人负责,承包人需全力以赴配合做好现场的各项工作。

25.73本工程场地内还有一些村民房屋、围墙、菜地、苗木、鱼塘、土方、临时道路、马銮湾片区其他施工项目场地等(包括但不限于)地上物,中标人应自行与相关人员协商,采取必要的施工措施,主动作为,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发包人可给予协助,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内。因相邻关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因此对现场施工造成的影响,不计窝工误工损失,也不顺延工期。

25.74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下发的相关文件、通知、规定。在该项目建设、验收、移交等全过程中必须全力配合、参加马銮湾新城指挥部、市土总、市扬尘考评委、业主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等各级单位的检查、考评、会议,并遵守他们所出具的相关文件、规定。

25.75(1)发包人向厂家租用施工箱变提供给承包人使用,承包人在接收施工箱变前,应按箱变设备价缴纳30%的使用押金给发包人,押金从项目预付款中扣除,押金在施工用电销户手续办理完成且箱变厂家与发包人办理完箱变租赁交接手续后,由发包人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向供电部门缴纳电费,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办理开具电费发票所需的手续。承包人在接收箱变后应合理看护及使用,如因承包人使用不当或未尽看护责任造成的箱变受损,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修复或赔偿费用。(2)承包人在本项目箱变设备租赁期满后,负责设备拆卸及运货回指定地点。

25.76承包人应办理工程联合竣工验收,负责其承包范围项目的档案管理和竣工资料的检查、汇总(包括发包人要求指定分包项目),并负责将接收其他专业分包工程移交的竣工资料的接收、审查、统一整理归档。

25.77承包人要充分考虑汛期期间对项目施工的影响,因汛期导致的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已包含在本次的风险范围之内,中标之后不再调整。

25.78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和水保、环保部门的要求,采取一定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地区的污染,如收集生活垃圾外运、设置化粪池、厨房设置隔油池、机械修理场设置隔油池等,并按环保部门的规定指定保护方案并予实施。相关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标后不另行计取。由于承包人未采取相应的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的一切责任、损失、索赔或罚款均由承包人承担。

25.79 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要求:(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3号)和可参照《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厦门市辖区内开立承包人企业工资专户(以下简称“承包人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发包人按照当月完成进度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工资专户。人工费总额应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确定。承包人按收到的当月完成进度款中的人工费金额向发包人提供建筑安装业发票。

(2)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工资专户和共管账户的开户行、账号等相关信息,发包人仅向上述所有专用账户转账支付人工费和工程款。承包人结合实名制管理及考勤信息,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3)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对该专户进行监管,监管内容及要求包括:①承包人依约向供应商、分包商支付货款或工程款;②承包人依约支付工人工资,承包人应于每月5 日前将实名制管理信息、农民工考勤(工作量表)、应发工资信息及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上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加盖本企业公章后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确认;③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缴纳税;④承包人的用款符合用款计划且不得将工程款挪作他用。⑤安全文明措施费要求专款专用;并在每期进度款中单项列支。


附件1:

诚实信用守法承诺书

厦门市特房海湾投资有限公司:

本单位参加贵公司的建设工作,在整个建设管理工作过程,本单位及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将坚持诚实信用守法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在此郑重承诺:

一、决不索取或者收受与上述工程项目有关联的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任何一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决不给予与上述工程项目有关联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任何一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若本单位或本单位工作人员违背上述承诺,致使贵公司工作人员受到纪检监察部门党纪、政纪处分,自处分确定之日起三日内,本单位自愿支付贵公司5万元人民币违约金;致使贵公司工作人员受到司法机关刑事追究(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本单位自愿支付贵公司 10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致使与上述工程项目有关联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司法机关刑事追究(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本单位自愿支付贵公司15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特此承诺,自愿约定责任无期限。

承包人(法人单位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甲方):厦门市特房海湾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负责施工的所有工程项目,如出现施工质量缺陷或施工质量隐患,承包人必须履行保修义务,特别是出现以下情形(不在承包人承包范围的项目除外)时:

1、楼地面、屋面、墙面渗漏水;

2、烟道、排气孔道、风道和设备管道等管道不通或泄漏;

3、楼地面沉陷、空鼓、开裂、起砂,面砖及块料面层空鼓、裂、松动;

4、内外墙及顶棚抹灰、面砖、墙纸、油漆等饰面及结合层开裂、脱落,或墙面起碱脱皮;

5、门窗变形、门窗五金配件及门锁损坏、开启关闭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及渗漏水等;

6、厕所、厨房、盥洗室地面泛水倒坡积水;阳台、露台、走廊、屋面倒坡积水;

7、水箱、水池、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渗漏水;

8、室内外上下水管道及其他管道渗漏水、堵塞;

9、强弱电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电气设备及开关、插座故障,线路漏电、短路;

10、钢筋砼、砖石砌体结构及其他承重结构出现变形裂缝;

11、施工产生的其他质量缺陷。

二、质量保修期

(一)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如下: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为贰年。

(二)质量保修期自如下规定日期起计算:

1、质量保修期限在 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承包人将竣工档案、竣工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或使用单位的次日起算(以文件和双方的交接记录为依据,以最后一个时间为准)。

三、质量保修责任

1、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会同发包人向用户进行必要的使用说明,以及所有设备、材料(如玻璃、铝板、铝型材、胶、表面处理等)质保书、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统一移交业主;否则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由承包人负责保修。

2、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按本保修书第五条规定立即派人保修,并在本保修书第六条保修时限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并加收50%管理费)从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如保修金不够,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如果承包人以银行质量保函形式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承包人确认发包人有权向担保银行索赔并负担必须的配合义务。

3、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发生的维修费用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并无需承包人核认,承包人对此没有异议。

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5、在保修期限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如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向发包人索赔而使发包人遭受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6、因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保修义务而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在履行保修义务后,有权就所发生的费用向责任方追偿。因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相关责任由设计单位承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如属承包人采购的,或由发包人采购而承包人不按规定进行检验用于工程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如属发包人采购,承包人曾提出质量异议而发包人未经鉴定合格坚持使用的,相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8、在本保修书规定的各分部分项(除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外)保修期限届满后,如因承包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或采购、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所造成的质量缺陷,导致影响该工程的使用功能或房屋使用年限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9、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致使发包人遭受房屋消费者退房或换房等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10、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索赔的,承包人同意由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作为代理人,在接到发包人电话通知后配合发包人与发包人协商解决。因解决该索赔问题而由该工程保修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协议对承包人具有法律效力,承包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若承包人委托的工程保修负责人未按发包方的要求配合发包人进行协商处理的,则承包人同意委托发包人全权处理补偿事宜,发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对承包人具有法律效力,其项下约定的补偿金由承包人承担,并授权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

11、承包人保修期内负责看管,并配合发包人完成移交,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不另行计取。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与返还

1、本工程双方约定发包人预留工程结算总价款3%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支付,且质量保修金预留期间不计息。

2、工程竣工结算后但移交给发包人或使用单位前若仍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本书第五条约定的维修时间内负责解决。若承包人不遵守上述规定,视为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且发包人可按所发生费用总额的50%向承包人收取代办管理费。所发生的费用及代办费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

3、预留工程结算总价款3%保修金的返还办法:自第二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开始计算之日起满二年时,发包人应将预留保修金余额的50%返还承包人;本保修书约定的防水工程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应将预留的保修金余额返还承包人。(该部分款项自拨付至发包人账户和承包人提交合规的付款申请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保修款不计利息。)

4、发包人在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的各保修期限满后将预留的保修金返还承包人前,承发包人双方应共同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回访,在确定无质量缺陷后发包人才将保修金返还。

5、发包人在返还保修金时,有权将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已由发包人垫付的款项和施工合同中约定16.2条的违约金从中直接予以抵扣和扣除,如保修金余额不足以抵扣和扣除,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10日内偿付发包人,否则,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四向发包人支付滞纳金。

6、自本条规定的保修金返还之日起14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凭相关证明文件到发包人处办理保修金返还手续,因承包人原因逾期办理的,保修金在逾期返还期间不计利息。

五、保修程序

1、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应将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如发包人在工程竣工时仍未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则承包人同意指定该工程项目经理(联系电话:)为保修负责人。

2、承包人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应随时保持畅通,如保修负责人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动,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有关变更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通知之日正式生效。当发生质量投诉时,发包人可按承包人提供的联系电话通知承包人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该保修负责人应于接到电话通知时起,24小时内到发包人处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该电话通知以发包人处留存的电话录音为准。逾期未来领取,或电话通知时该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为了避免各方损失扩大化,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承包人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及代办费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发包人按实际发生保修费用的50%加收管理费。

3、承包人必须从发包人处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起24小时内(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与发包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约定现场核查时间,并按时到现场核查、完成维修(在本保修书第六条规定的保修时限内完成);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若承包人不遵守上述规定,发包人有权另聘其他有承包人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可按所发生费用总额的50%向承包人收取代办费。如承包人拒不承担上述费用,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保修金中直接抵扣。

4、承包人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后应妥善保管,并在完成保修经住户签名确认后作为已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据立即交回发包人。否则,视为承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有权按照返修内容估算返修费用及代办费,并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承包人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如承包人履行了保修义务而住户无正当理由不在《工程保修通知单》上签名确认,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签章确认后,可认定为承包人已履行了保修义务。

5、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质量保修问题方视为处理妥当。如经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另聘其他承包人进行维修,有关维修费用的承担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执行。

6、若承包人未按上述规定履行保修义务而发生的维修费用,均由发包人和发包人另行委托的承包人按市场行情价进行结算,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

7、因施工质量原因,导致业主索赔等全部责任、费用及发包人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积极与业主协商解决,否则视为授权发包人全权代表承包人与相关业主商谈并承认商谈结果,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相关费用后三日内支付,否则发包人将加收50%违约金,从保修期押金中扣除。

六、保修时限(自承包人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之日起算)

1、楼地面、屋面、墙体渗漏水为三天;

2、楼地面坪沉陷、空鼓、开裂、起砂、面砖及块料面层空鼓、开裂、松动的为七天;

3、内外墙及顶棚抹灰、面砖、墙纸、油漆等饰面及结合层开裂脱落或墙面起碱、脱皮的为三天;

4、烟道、排气孔道、风道和设备管道不通或泄漏的为三天;

5、厕所、厨房阳台、露台、走廊、屋面等倒坡积水的为三天;

6、门窗变形、开启关闭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渗漏水及门窗五金配件及门锁损坏的为三天;

7、室内外上下水道及其它管道渗、漏水或堵塞的一天以内必须完成,剩余的土建修复工作三天内完成;

8、强弱电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电气设备及开关、插座故障,线路漏电、短路的为三天。

如果整改难度较大,承包人确实无法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的,应于收到维修通知单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2天。若在规定时间内,承包人没有完成保修责任,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来负责维修,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不需承包人确认,直接从保修金里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维修人员。

七、其他

1、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2、本保修书经承、发包双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条款进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保修书。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

致:厦门市特房海湾投资有限公司

我公司承担的施工任务,为确保安全顺利完成本标段的施工,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我公司承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设计图纸及厦门市相关管理部门要求进行施工,我公司严格执行贵司《厦门市特房海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管理行为“零容忍”清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若有违约按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支付违约金。我公司在收到贵司及本工程监理单位签发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金扣款通知单后,无需我公司确认,我司承诺按扣款通知单金额及时缴交。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承 诺 书

致:厦门市特房海湾投资有限公司

我公司承担的施工工程任务,为确保顺利完成本标段的施工,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1、在现场“三通一平”工作尚未到位的情况下,我公司同意按照发包人要求的开工时间先行进场组织施工,且有关措施费用已在报价中综合考虑,保证本工程的工期、质量不会受到影响并无任何异议。

2、若工程有变更,我公司同意施工,且变更费用以发包人委托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为准,本公司承认其审核后的造价,保证本工程的工期、质量不会受到影响并无任何异议。

承 包 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文明施工责任书

加强我市建筑工地的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整洁,依据《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厦门市建筑条例》和厦建工2003年52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检查评分制度》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扬尘污染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建设工地的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共同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

一、建筑工地进出口要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规范的冲洗台,配置高压冲洗设施及污水三级沉淀池处理),建立专职的市容卫生监督员,防止车轮夹带污染路面。

二、建筑工地施工道路、施工地坪须进行硬化(场地太大可在道路及施工活动场所放15cm厚度左右),堆土及易产生粉尘的作业须采取覆盖、封闭、洒水等控制扬尘措施,土方垃圾、建筑垃圾须及时清运。

三、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机具、建筑垃圾须按文明施工平面布置图整洁堆放。

四、自行搭建的办公室、宿舍要符合坚固、防潮、通风、卫生、消防等要求。临时厕所、淋浴室须符合正常及卫生使用条件要求。

五、建筑工程临时食堂设置须符合卫生、工人须持有效健康检查证上岗,食堂燃料要采用清洁能源。

六、泥浆水须经沉淀处理后,泥浆用密闭罐车运载至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废水、生活污水不能直接排入下水道(沟),须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周围的下水道(沟),同时设专人负责疏通、清理、防止下水道(沟)堵塞。

七、建设工地内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如须自行搅拌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住宿的临时设施,须采用活动房。水泥、仓库、食堂、钢筋加工车间可以不采用活动房,但外墙面必须刷白,不能超出围墙,屋顶采用金属波纹瓦。并建立工地及临时用房、办公室的防火安全制度。

九、承包人应该保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交通要道的整洁。

十、本责任书签订后,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市建设管理行政执法局将定期与不定期对工地进行检查考核。对不履行责任书内容,将依据《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相应的处罚。

发包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或委托代理人:

承包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或委托代理人:

附件6

安全施工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发包人(甲方):厦门市特房海湾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建筑法”的有关条款,为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安全施工责任书,并确定乙方所承建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其责任如下:

一、乙方项目经理部应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施工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二、杜绝和消灭建筑工地施工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伤亡、重大设备毁损、火灾及爆炸事故;杜绝死亡事故。

三、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安全责任人要明确规定自身职责并将安全目标层层分解下达,落实到每一个组、每个工人。

四、乙方对承包范围内各类型的检查井,必须用可靠的材料进行防护,并设置警示牌。

五、重视工地消防工作,要在工地现场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器材,要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及火灾报警、扑救、自救技能的教育。

六、在施工期间中遇有毒有害气体或物质,应设置防毒设施,由于乙方防护措施不力,导致施工现场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周边居民等人的生命安全受伤害,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七、在施工中需实施爆破作业,严格执行本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6.1.3条约定,由于乙方防护措施不力,导致他人伤亡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导致周边地区供水管道、输电线路、燃气管道、通讯线路等设施受损,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及一切费用。

八、加强重点部位(配电、财务、仓库)安全保卫,加强节假日和夜间值班以及夜间巡逻,消除各类社会治安隐患。

九、强化对多发性事故的专项治理,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制止和杜绝、假冒、不合格的产品及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加强工地食堂的管理,严防群发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十、加强对外来民工的管理,对招收的外来民工要求证件齐全,手续完备。要积极配合辖区民警搞好治安联防工作,确保平安。

十一、派专人值班,及时排除出现的险情,保证周边相邻建筑及人生安全,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率达到100%。

十二、积极参与开展创造文明工地活动,努力使施工现场“五小”设施(宿舍、食堂、办公室、厕所、浴室)整洁;场容场貌、生活卫生、安全防火达标;材料堆放整齐、标志明显。安全防护用品齐全。

十三、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确保安全生产所需投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有关人员将不定期组织检查。若乙方未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设置安全生产设施,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投入。致使施工现场发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能达到合格或有关规定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乙方在限定时间内整改或完善,同时有权扣除施工合同价款中所计取的全部或部分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当乙方不及时落实整改,致使隐患扩大时,发包人有权另行选择其它承包人实施,其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有关人员组织检查:凡安全与文明施工达不到合格标准及发包人的相关规定的,每次扣罚5000元,由乙方向甲方缴交。

发包人要求乙方必须按有关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保证体系,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到位。乙方应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组织安全技术部门每月和重要节假日前对项目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并在检查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参加,未通知或未组织检查均视为违约,检查所存在的应限期整改并在复查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反馈。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发包人将与乙方签订安全管理奖罚协议,落实本合同有关条款,具体明确奖罚细则。

十四、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终止。

十五、本责任书约定正本贰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合同副本壹拾肆份,发包人执副本肆份,承包人执副本壹拾份,正副本出现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附件7

廉政合同

发包人(甲方):厦门市特房海湾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甲乙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项目建设的有关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合同的乙方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六)不准违反合同约定向乙方索要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工程施工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施工管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为甲方、相关单位提供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合同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致使甲方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自处分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应支付甲方合同价款5%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致使甲方工作人员受到司法机关刑事追究,自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应支付甲方合同价款10%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的,甲方退还乙方所支付的违约金。

第五条 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合同约定正本贰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合同副本壹拾肆份,发包人执副本肆份,承包人执副本壹拾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

扬尘防治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发包人(甲方):厦门市特房海湾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扬尘防治,确保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整洁,依据厦市政发[2017]75号《扬尘防治实施办法》,特订立本扬尘防治责任书。

一、防治标准

1、施工现场应制定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报业主单位批准。在业主单位批准后,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放于项目驻地备查。

二、组织管理

1、各工程项目须由业主、监理、施工共同成立扬尘防治组织机构。

2、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现场扬尘防治工作。

3、制动相关扬尘防治施工组织设计、相应管理制度。

4、定期开展扬尘防治自检、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形成记录。

5、建立扬尘防治工作台账。

三、边界管理

1、施工现场应做好施工边界管理,原则上以施工红线范围内已提交的施工用地为准,因外单位造成的扬尘污染应及时制止,制止不了的及时做好记录、留底并向相关部门汇报。

2、施工现场周围应按《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图集》设置,并保证安全牢固、整洁美观。

3、在上述部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封闭围挡的或围挡确需低于规定高度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符合标准的警示标志。

四、净车措施

1、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设置洗车台、三级沉淀池和车辆清污设施并管理维护到位,

2、施工现场出入口车辆冲洗或清洁应安排专人负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3、在施工现场外运送物料、渣土、垃圾的车辆进出工地应当逐车登记,并应实行加盖(覆盖)运输,同时要做好净车上路工作。

五、防尘、降尘设备设施使用

1、工地现场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洒水车、雾炮车,有围挡路段应设置喷淋等防尘降尘配套设备,并有效使用。施工现场根据工程占地面积每5000平方米至少配备一台移动式喷雾机。

2、裸露的地面、土层及时绿化或覆盖。

3、现场搅拌作业应有淋湿或防护栅罩等防尘措施。

4、破碎机、筛分机、物料运输带应配备防尘除尘装置、自动洒水装置。

5、进行切割、钻工、拆除、清扫施工场地等易产生粉尘作业时,必须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

6、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应当严密,安全网保持整洁、无积尘脏污。

7、遇有风力5级以上或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拆除作业。

六、场地管理

1、工地出入口必须硬化处理,施工现场主要临时便道需硬化处理,施工时有车辆及设备通行时要进行洒水或喷雾降尘作业。

2、暂时不能清运的土方和土头垃圾,必须按规定要求有序堆放,并采取洒水、覆盖等扬尘措施。

3、配备足量的保洁员,垃圾杂物及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及施工红线范围内道路整洁。

4、完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5、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场地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社会督查,施工公示牌应按标准制作并立在醒目位置。

七、烟气排放管理

1、禁止使用燃煤、燃油及木柴等高污染燃料。

2、严禁焚烧垃圾及各类材料、废弃物。

八、奖惩及考核制度详参《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厦府办[2018]29号)及发包人的相关规定。

九、本责任书约定正本贰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合同副本壹拾肆份,发包人执副本肆份,承包人执副本壹拾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 (盖章) 乙方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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