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综合服务协议书
柳州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综合服务协议书
甲方:(存款人) 乙方:(柳州银行)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甲方提出的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存款账户,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所有支付结算业务。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并保证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
2、按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3、甲方配合乙方根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尽职调查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职责。
4、开户资料变更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银行,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有关证明,并配合乙方做好变更意愿的核实工作;
5、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和按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6、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7、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8、配合乙方做好每年账户年检工作;
9、撤销账户时应按规定向乙方提交销户申请,交回开户许可证(企业撤销取消许可后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印鉴卡(客户留存联);
10、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开户资料的变更手续或者账户的撤销;
11、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并确保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
12、配合乙方做好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并同意乙方留存相关工作记录;
13、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支付密码错误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14、甲方自行承担因违反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未正确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资金损失。
三、乙方的义务:
1、及时准备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
3、依法为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4、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5、乙方通过账户年检等方式对账户开户资格和实名制符合性进行动态复核,甲方应予以配合。
6、经乙方核实甲方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虚构经营场所,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开户申请。
7、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支付密码错误支票或被列入空头支票“黑名单”的客户,乙方有权停止为其出售支票及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8、乙方对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停止支付、中止业务或主动销户的,应当在采取措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9、因违反上述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四、发生下列情形或账户异常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办理销户:
1、甲方明确表示不再使用结算存款账户的;
2、甲方开立两个(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的;
3、甲方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认定,应予撤销账户的;
4、临时存款户有效期届满不再展期的;
5、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6、甲方被撤并、解散、破产或关闭的;
7、甲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一年内未发生收付行为的(收付行为指甲方通过账户收入资金或支付资金的活动。不包括有权机关扣划资金、乙方结算账户结息、乙方扣收管理费等因账户管理本身形成的资金收付);
8、甲方未通过工商年检或超过期限尚未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年检的;
9、甲方留存在乙方的开户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且未提出合理理由办理变更的;
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上述第2项情形但未办理销户的,应通知甲方1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甲方应予以配合。
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上述第5、第6项情形的,甲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撤销账户申请,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逾期未撤销或未确认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视同自愿销户,乙方有权中止账户业务,有权将该账户结余的款项转为久悬未取款项。甲方有权在被销户后凭合法的证明文件,向乙方申请支付账户结余款项。
五、发现甲方存在以下情形的,乙方可采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
1、甲方开户资料不完整、不合规,且无法按规定更正的,乙方可采取账户限制,停止支付业务;
2、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自乙方通知送达之日起30天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采取只收不付等方式控制账户交易。
3、甲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文件列明有效期的, 甲方应在到期前至乙方更新,未及时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措施。
4、甲方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营业执照注销、被吊销,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不再展期情形,且未办理销户的,乙方可停止甲方账户支付,甲方收到乙方发出撤销账户书面通知30天内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可中止账户业务。
5、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账户被用于境内外进行偷逃税款、洗钱、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账户非柜面业务。
6、甲方严重违法的,乙方有权停止甲方账户的对外支付。
7、甲方至少每季度与乙方进行一次对账,甲方超过对账时间未反馈或核对结果不一致的,乙方查明原因后有权在核对一致前停止账户对外支付。
8、甲方未参加年检,存在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等重要开户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等不符合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规定情形的,自乙方通知送达之日起30天内,甲方未接受年检或未更新证件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可停止账户对外支付。
乙方控制账户交易措施,包括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限制账户交易规模或频率、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等措施,涉及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除外。
停止账户业务是指停止账户资金支付功能,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涉及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除外。
中止账户业务是指停止账户资金收付功能,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涉及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除外。
六、甲方承诺并同意乙方以下做法:
经公安机关认定甲方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乙方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5年内暂停其银行单位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同时甲方信息将被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七、乙方在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皆有权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九、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照有关规定账户开立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且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生效。
二、对账服务协议
一、为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存款人利益,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定期核对银行账务的有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账户余额对账单:用于对账双方核对账户余额的载体。
(二)账户明细对账单:银行记载账户明细账,用于甲方逐笔勾对账务发生额和余额的载体。
(三)账户余额对账单回执联:由甲方确认账户余额后,反馈对账结果的载体。
二、对账方式与频率
(一)对账方式:电子对账和邮寄对账。
签约使用电子渠道对账的账户实行电子对账,其他账户实行邮寄对账。
1.电子对账:电子对账包括网银对账、微信对账、智能柜台对账、移动柜面对账。我行(乙方)通过电子渠道定期向企业客户(甲方)发送电子介质的“账户余额对账单”,由企业客户(甲方)将核对结果反馈给银行,以确定银企双方账务记载一致与否的过程。
2.邮寄对账:指我行(乙方)将纸质账户余额对账单通过外包公司传递到企业客户(甲方),与企业客户进行余额对账的过程。
(二)对账频率: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由乙方根据甲方的账户情况,确定按月、按季两种对账频率,甲乙双方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对账。
三、甲乙双方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甲方应保证提供的对账人身份及对账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对账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相关信息有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到开户行进行变更,否则由于对账不及时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账户交易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三)邮寄对账方式
1.乙方在约定的生成对账单日期后,10日内(如遇节假日顺延)将账户余额对账单投送甲方。甲方在收到纸质对账单后,可通过登录我行门户网站(http://www.bolz.cn)凭查询密码查询账户明细账的方式及时核对账务。
2.甲方发现账务核对不符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与乙方联系,查明原因后在对账单上注明不符款项。不管账务核对正确与否,甲方均应在收到对账单五个工作日内将《账户余额对账单(回执联)》反馈乙方;甲方逾期未反馈或回执签章不规范的,视同核对相符。由此产生的余额不符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不影响乙方以后对本次对账的内容产生异议的权利。
3.甲方反馈的《账户余额对账单(回执联)》,应加盖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中的财务专用章。
(四)电子对账方式
1.甲方选择网银对账的,可在网上银行查询、打印近三个月的账户明细对账单进行对账,对账周期为45天,即上月的对账信息必须在次月开始的45天内登录网上银行进行对账确认;超过时间未对账的,将会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除对账功能外的其他网银功能,待对账完毕方可恢复正常。超过对账周期对账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选择微信对账、智能柜台对账的,可登录渠道端进行账户余额对账,并凭查询密码,通过登录我行门户网站(http://www.bolz.cn)查询、打印账户明细账的方式核对账务。对账周期为45天,即上月的对账信息须在次月开始的45天内登陆渠道端进行对账确认。超过对账周期对账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3.乙方根据甲方的账户情况达到使用移动柜面对账条件的,甲方需配合使用移动柜面进行面对面对账。
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损失。对方当事人除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外,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该协议下的有关规定。
五、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任何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六、协议的变更
甲乙双方须经书面确认后方能对本协议进行更改。
七、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未能协商解决的,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之日起生效,并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存续期间有效。甲方账户为久悬户、不动户时,不生成对账单,对账服务协议自动中止;甲方账户由久悬户、不动户转为正常状态账户后,本协议对账服务继续执行。
(二)甲方开户机构被撤并时,本协议随迁入新机构继续有效。
(三)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九、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对账服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十、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上述条款对《单位结算账户综合服务申请书》(正面)列明的账户进行对账。
三、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书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网上银行:是指通过Internet网络为客户提供自助金融服务的虚拟银行。柳州银行通过网上银行为客户提供查询、转账、财务管理等资金管理服务。
单位数字安全证书:是指用于存放甲方身份标识,并对甲方发送的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数据。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数字证书为第三方认证机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简称CFCA)的数字证书。
企业:指在乙方开立账户的企事业及其他单位。
下级企业:指与甲方具有业务往来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并在乙方开立账户的单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业务合作伙伴、行政隶属机构等。
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指令:指甲方以数字证书以及相应密码,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等要求。
企业网上银行集团服务申请表:是甲方的附属企业(相关机构)授权乙方为甲方提供其账户信息,或同时授权乙方按照甲方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指令从其账户中划转资金的书面证明文件。
电子对账:指乙方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定期向企业客户发送电子介质的“账户余额对账单”,由企业客户将核对结果反馈给乙方,以确认银企双方账务记载一致与否的过程。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自愿申请乙方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经乙方审查同意后,有权根据申请的不同客户类型设定业务功能。
二、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办理企业网上银行变更、注销手续。若甲方需变更、注销企业网上银行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甲方未能及时告知乙方进行企业网上银行变更、注销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的产生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不能通过乙方企业网上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甲方可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银行业务。
四、甲方对乙方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0772-96289”、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五、甲方办理企业网上银行的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时,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和公章。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及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因甲方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有权对签署《柳州银行企业网上银行集团服务申请表》的下级企业,依据下级企业授权的权限不同,通过乙方企业网上银行渠道查询其账户或从其账户划转资金,由此所产生的纠纷由甲方及与甲方签署《柳州银行企业网上银行集团服务申请表》的下级企业承担。
七、甲方在使用企业网上银行服务过程中,若必须增加、注销、维护单位数字安全证书,均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风险由甲方承担。
八、甲方同意由乙方代CFCA发放的单位数字安全证书和证书介质密码是甲方进入乙方企业网上银行系统办理交易时确认甲方身份的唯一有效凭证,无论甲方是否将单位数字安全证书和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均须对该单位数字安全证书和密码下完成的一切金融交易负责,甲方并且保证不因乙方接收并执行了他人使用本单位数字证书的交易指令而对乙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企业网上银行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九、甲方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使用单位数字安全证书及密码,应明确使用人员的权限设置,明确各项操作授权的控制,以防范内部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若甲方使用数字安全证书进行交易遭受损失,乙方仅在本方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单位数字安全证书损毁、锁码、遗失或密码泄露、遗忘,应及时到营业网点办理更换、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甲方通过甲方企业网上银行系统进行支付交易,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可自行设定单人转账、双人复核或多人复核的支付交易模式,如甲方设置单人免复核转账功能,设置的单笔免复核转账金额应小于或等于10万元,日累计免复核转账金额应小于或等于50万元,且需向乙方提供相关授权书一份,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进行合理、合法操作,并对其操作行为负责,由于开通单人免复核转账操作造成的损失和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风险由甲方承担。
甲方具有管理权限的用户拥有对本单位企业网上银行账户、操作员、授权模型变更以及单人转账的权限,其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合理、合法操作,并对其操作行为负责,由于管理员用户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一、甲方使用乙方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应按乙方相关规定办理各项业务,并按照柳州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注册当日需在柜台缴纳UsbKey工本费、首年证书年费及客户年服务费,之后每满一年,由乙方从甲方扣费账户主动扣收证书年费及客户年服务费,如因客户账户原因导致扣收失败且在宽限两个月后仍然扣收不成功时,乙方有权作废其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由此发生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二、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在网上进行银企对账,甲方保证遵守柳州银行银企对账的相关规定,并在此声明如下:
1. 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电子对账的要求进行对账,并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对账渠道,由拥有对账权限的操作员进行对账;一个账户只能由一个操作员进行对账,甲方对操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 甲方应在规定的对账时间内(账单生成后45天内)核对账户余额,并将核对结果通过电子渠道发送给乙方。如核对余额不符,应及时填写未达账账项发送给乙方。乙方应积极配合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及时反馈给甲方。甲方超过时间未对账的,必须对账后,方能进行其他操作。
3. 甲方应保证对账信息的准确有效性,如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有变更时,应及时变更对账信息,变更后的信息立即生效。对账信息变更由管理员操作,如变更不及时产生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4.子公司挂靠到母公司(集团客户添加子公司时),子公司客户没有U盾,则由母公司负责为子公司的下挂账号进行余额对账;子公司客户有了U盾,可向母公司提出申请,由子公司自主进行网银余额对账,母公司也可以拒绝子公司的请求。
5.乙方原则上不发纸质“账户余额对账单”,若甲方有需求,请自行到开户银行柜台打印。
十三、甲方使用的单位数字安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如需继续使用,应在到期前一个月通过乙方企业网上银行自助更新证书或到开户营业网点办理证书更新手续;如无需继续使用,应在证书到期前到开户营业网点办理企业网上银行注销手续。因甲方未及时更新证书造成的企业网上银行无法使用及后续费用的产生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注册乙方提供的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申请。
二、乙方有权对网上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有权在对其进行升级、改造期间暂时停止对甲方提供企业网上银行服务。
三、乙方有权制定或修订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网点对甲方进行公布。
四、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对甲方提供的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企业网上银行服务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五、乙方根据甲方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为甲方办理转账等业务的时间以乙方在网上银行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对所有使用数字证书、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人所为,由此产生的数字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六、对于甲方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提交的向个人账户的转账指令,乙方如存在疑义,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用途证明。乙方有权将存在洗钱嫌疑的事件向有关部门上报。
七、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柳州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综合服务协议书》中指定的企业网上银行缴费账户进行企业网上银行收费标准中服务费扣收,所产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
八、按银监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通知》的要求,乙方有权设定统一的企业网上银行对外转账限额,甲方通过企业网上银行的超限额大额资金转账须经甲方授权后方能转账成功,如甲方因公司业务往来需要,需超过乙方设定的对外转账限额,甲方需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书一份,并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九、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不退还甲方已缴纳的所有企业网上银行费用。
十、甲方如因乙方企业网上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并有权暂停对甲方的企业网上银行服务。
十一、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乙方同意甲方注册申请后,应及时将单位数字安全证书介质交付给甲方,并以短信方式将证书下载码发送到甲方指定的签约手机号上,并保证在交付之前该证书处于安全状态。乙方应协助并指导甲方自助完成网上银行软硬件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使甲方能顺利地使用企业网上银行。
十三、乙方有义务及时准确的执行甲方发送的企业网上银行付款指令,在企业网上银行系统和资金汇划清算系统等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下列服务:
1、为甲方提供7*24小时网上查询服务;
2、对甲方发出的行内转账支付指令即时处理,实时入帐;
3、对甲方发出的跨行同城、异地及实时转账支付指令,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4、乙方应依照规定的对账周期及时通过电子渠道向甲方提供“账户余额对账单”,并支持在线查询、逐月打印近3个月的明细账。
5、开通企业网银的客户系统默认企业开通银企对账功能,管理员默认拥有对账权限,管理员也可以通过网银界面设置其他操作员拥有对账权限。
第四条 免责事由
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二、甲方账户可用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三、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四、甲方账户状态异常,存在挂失、止付、清户等原因不能使用。
五、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六、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故意或过失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故障、通讯故障、停电、黑客或病毒侵袭等。
七、公安、检察机关或者法院等国家机关有权依法命令乙方停止为甲方提供网上银行业务。
第五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充分理解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网上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如果造成上述情况出现的原因非甲方所能控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网上银行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如甲方发现乙方执行其网上支付指令确有错误,应当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调查结果。如错误确系乙方原因,乙方应告知甲方调查结果并做出改正。
因乙方工作失误导致甲方支付指令处理延误的,乙方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七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网上银行业务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八条 协议修改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并订立相应协议后方为有效。
第九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且自乙方在网上银行系统为甲方完成注册之日起生效。
二、甲方企业网上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三、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四、支付密码器使用须知
一、支付密码器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的通用型支付密码器标准。存款人使用通过我行以外途径取得的支付密码器的,存款人对该密码器的安全性、通用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存款人应将支付密码器视同预留银行印鉴妥善保管,与票据或结算凭证、预留银行印鉴分柜保存。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支付密码器丢失、被盗用、损坏、失密所形成的损失,由存款人负责。
三、办理支付密码器相关业务时,存款人应向其开户行提交附签章的书面申请,单位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或个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本人签署的授权文件(列明代理人身份、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等),出具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四、密码器丢失、损坏的,存款人应及时向开户行申请停用或注销。停用未超过30日的支付密码器,存款人可申请重新启用;超过30天的,银行将自动按注销处理。注销的密码器将不能再重新使用或启用,存款人应审慎选择。
五、密码器出现生产厂家可保修的故障时,存款人应及时向其领购银行提出更换申请,由领购银行收回符合更换条件的故障机,并对该密码器作注销处理。
六、存款人要求停用或注销支付密码器,在开户行受理后,停用或注销日前使用该支付密码器签发的支票在其有效期内有效,其他凭证一律无效;自停用或注销之日其该支付密码器签发的全部凭证一律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存款人承担。
七、存款人要求更改密码器中的账户密钥,开户行受理后,停用或注销日前使用原密钥签发的支票在其有效期内有效,其它凭证一律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存款人承担。
八、存款人遗忘支付密码器最高级别口令或支付密码器被锁后,应持支付密码器向开户行申请办理解锁手续。
九、存款人可在支付密码器中增加、减少或更换账户。每台支付密码器可支持存款人使用20个账户,同一账户可使用50台支付密码器。
十、签名密码器是对同一账号增发密码器进行授权的密码器。系统默认第一次加载账号的密码器为签名密码器。一户多机时,存款人可要求指定该账号下某密码器为签名密码器。一个账户只允许有一个签名密码器。
十一、存款人办理销户,除按原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外,还必须申请该账户在所有加载的支付密码器中删除。
五、预留银行印鉴使用须知
一、预留银行印鉴是客户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二、预留银行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等可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及营业执照等相应的证明文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需出示授权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授权书,及营业执照等相应的证明文件。
三、客户开立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银行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为“个体户***”印章加其本人或财务人员签章。
注册验资账户的预留银行印鉴为出资人签章。如遇多个出资人,原则上预留所有出资人共同委托的出资人的签章。
四、存款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客户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
(二)预留银行印鉴中公章或账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五、存款人办理印鉴预留手续时,应填写印鉴卡一式三份,在印鉴卡正面加盖预留印鉴、填写户名、开户日期、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在印鉴卡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加盖的预留印鉴必须端正、完整、清晰、易辨别审核;预留印鉴章不得为原子印章,应使用朱红印油加盖。
银行在审核无误的印鉴卡正面加盖经办人员名章,背面加盖营业机构业务公章后,一份印鉴卡由存款人留存,另两份由银行留存。
六、存款人印鉴变更分以下四种情况办理:
(一)因名称变更等原因需变更公章、财务专用章的,客户需按银行要求填写相关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交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开户许可证)、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名称的相关证明文件、印鉴卡(客户留存联)以及更名后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二)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变更等原因需变更个人名章的,客户需按银行要求填写相关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变更法定代表人等的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和印鉴卡(客户留存联)。客户变更预留印鉴中的授权代理人签章的,可不提供营业执照,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撤销原授权并对新的代理人授权的授权文件。
(三)因印鉴磨损等原因需要更换公章、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名章的,由客户需按银行要求填写相关变更申请表、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和印鉴卡(客户留存联)。
(四)客户的预留印鉴模糊不清、破损时,应及时向银行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的新印鉴应与旧印鉴有明显的区别。
七、变更后的印鉴启用日为申请日次日。客户在新印鉴启用日前(不含启用日)签发的、且在有效提示付款期内的票据,银行按变更前的旧印鉴验印。
八、客户的预留印鉴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时,应向开户行提出书面挂失申请并补办新的预留印鉴。
九、因名称变更等原因,旧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预留银行印鉴已经销毁无法提供全套旧印鉴,且无法出具工商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销毁证明的,视同遗失,按挂失手续办理。
十、客户预留银行印鉴的挂失:
挂失单位公章、单位财务专用章、个人名章的,客户应向开户行填写相关挂失申请表,同时提交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新公章经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等部门备案登记的证明文件、原印鉴卡(客户留存联)。
十一、挂失有效期自挂失手续办妥时起,至客户重新办妥新印鉴预留手续止。挂失手续办妥后,所挂失的印鉴不再作为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十二、客户申请变更印鉴、挂失印鉴,以及撤销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向银行交回印鉴卡(客户留存联),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交回印鉴卡时,客户应出具加盖公章的单位公函说明原因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六、自助回单终端机使用须知
为了给您提供优质、高效的银行服务,我行(乙方)引进了回单打印自助终端。在您开办回单打印自助终端签约业务前,为了保障您的权益,请详读以下须知:
一、同意使用乙方的回单打印自助终端进行自助打印账户交易明细及交易回单。
二、单位申请办理回单打印自助终端签约业务,可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到我行(乙方)任意营业网点填写签约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及预留印鉴办理,若为代理人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三、回单打印自助终端需通过签约身份证为介质以及校验签约时在柜台预留的签约密码双重认证后,方可使用。
四、签约人需对身份证及签约密码妥善保管,如您泄露或遗忘密码时应立即向乙方发起密码重置申请,并由此承担因身份证遗失以及密码遗失造成的账户信息泄露及其他信息泄露风险。
五、申请单位应负责对打印出来的交易回单和交易明细妥善保管,如出现丢失、被盗等保管不善原因,造成单位账户信息泄露出现的经济纠纷,由申请单位承担。
六、回单打印自助终端打印回单暂不收费,打印次数上限为1次,如需补制回单,请移步至柜台,按照补制手续办理。
标签: 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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