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关于宁远大道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招标公告
人民政府关于宁远大道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招标公告
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宁远大道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武山县宁远大厦以西,新华书店以东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武山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武山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武山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武山县宁远大道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执行(方案附后)。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按时限要求完成搬迁。
六、被征收人如有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武山县宁远大道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武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5日
武山县宁远大道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为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全面提升城市品位、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武山县城市总体规划,经调研论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补偿安置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等。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武山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武山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 武山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三、征收范围
武山县宁远大厦以西,新华书店以东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征收范围图为准)。
征收范围内的广播、电视、通讯、供水、供热、环卫等市政设施,不属于本方案补偿范围。
四、征收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结束。
五、征收补偿原则
坚持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原则;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安置房源内,坚持“先签先拆先选”的原则;对积极配合支持房屋征收的被征收户给予奖励的原则。
六、房屋认定
征收范围内房屋合法性、房屋所有权人及房屋用途的认定,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以被征收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户口簿、身份证为依据,由相关职能部门认定。
七、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方式
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确定方式。凡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的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等,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
(一)确定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机构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费用由征收部门承担。
(二)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
(三)开展评估。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主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八、征收补偿方式与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党政事业单位使用公有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
财政全额拨款的党政事业单位的国有房屋、土地及附属物、构筑物等设施,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权限进行处置。
(二)货币的补偿办法
1. 被征收人自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2. 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的补偿,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3. 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认定为合法的临时建筑,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只进行货币补偿,不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三)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办法
被征收人以合法房屋的评估补偿总价加奖励资金,以安置价购买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所能购买到的最大安置房面积,即为该户的产权调换标准安置面积。
1. 商铺的产权调换办法
(1)商铺产权调换标准安置面积=(合法商铺评估补偿总价+合法商铺奖励资金)÷商铺安置价。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核定面积为准。
(2)以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标准安置面积为依据,在实际安置过程中以可供选择的产权调换商铺的建筑面积为准,互找差价。超出或不足产权调换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均按商铺安置价互找差价进行结算。
2. 住宅的产权调换办法
(1)住宅产权调换标准安置面积=(合法房屋评估补偿总价+合法房屋奖励资金)÷住宅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价。
(2)以被征收人住宅产权调换标准安置面积为依据,在实际安置过程中以可供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实有建筑面积为标准,互找差价:①在产权调换标准安置面积以内的部分,以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安置价结算。②超出产权调换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划分为三个段次,在产权调换安置价的基础上分别按不同等次逐段上浮:0-10㎡(含10㎡)段次的,在产权调换安置价的基础上上浮10%;10-20㎡(含20㎡)段次的,在产权调换安置价的基础上上浮20%;20-30㎡(含30㎡),在产权调换安置价的基础上上浮30%;超出部分总体不得高于30㎡,如因特殊原因超出30㎡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核定面积为准。
3. 产权调换房屋情况
(1)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标准:水泥毛坯地面,天棚、墙壁为混合砂浆抹面,室内预留插座、照明开关,预留电话、有线电视接口,安装进户防盗门、单元门、塑钢窗。
(2)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商铺、住宅安置房源均为原址新建安置。
(3)安置价格
①商铺产权调换安置价:15000元/㎡;
②住宅产权调换安置价:3550元/㎡。
4. 产权调换房屋选择办法
选房方式坚持“先签先拆先选”的原则,按照签约搬迁的先后顺序依次发放选房顺序号,安置时被征收人按照先后顺序凭号选房。
5. 产权调换的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房屋产权调换过渡期从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至房屋征收部门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的次月止。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暂定 30 个月,产权调换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后,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安置手续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因产权调换房屋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将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的次月止。
九、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及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计算搬迁费。
搬迁费﹦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18元/㎡×次数(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不足900元的,按900元发放)。
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予支付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
1. 商铺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被征收合法商铺面积×80元/㎡×过渡期(以月计算)。
2. 住宅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15元/㎡×过渡期(以月计算),每月补偿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补偿。
(三)商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执行。
1.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受益人的认定: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原则上为国有土地上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所有权人。
(2)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①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或经界定为经营性房屋;
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③依法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
(3)对非居住性用房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房屋所有权人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直接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租赁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和生产经营者协商约定分配。
(4)凡是办公用房,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凡是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经停产停业的经营性用房,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6)凡是非法经营的,一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商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商铺合法房屋面积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合法商铺面积×80元/㎡×补偿期限(6个月)。
(四)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原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据实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对于公告发布之日后所有突击装饰装修的一律不予评估补偿。
十、其它补助项目标准
被征收房屋内附属的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空调、热水器等拆移费按以下标准补助:
1.固定电话:200元/户;
2.宽带:200元/户;
3.有线电视:200元/户;
4.空调:800元/户;
5.太阳能热水器:600元/户;
6.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500元/户。
十一、特殊人群临时安置费的优惠政策
(一)受益人群的认定
被征收人或共同居住家庭成员持有残疾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被征收人为伤残军人、“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等重点优抚对象及失独家庭。
(二)享受临时安置优惠政策的依据和标准
1. 被征收人或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为残疾人的按照《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执行,临时安置费在本方案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30%。
2. 被征收人或共同居住家庭成员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属伤残军人、“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等重点优抚对象的临时安置费在本方案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10%。
3. 失独家庭的临时安置费在本方案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30%。
4. 被征收人或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受益人群条件的,可重复享受临时安置费优惠政策。
十二、奖励办法及标准
(一)商铺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商铺产权调换的,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按商铺合法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0元的奖励;31日至45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按商铺合法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的奖励;46日至60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按商铺合法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奖励;61日以后签约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奖励;31日至45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奖励;46日至60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61日以后签约的不再给予奖励。
(三)积极搬迁户奖励
对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期限积极搬迁的前5户被征收人,除以上奖励外,每户额外奖励1万元。
十三、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四、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武山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其涉及征收的违法建筑、附着物及其他设施,一律无偿拆除。同时从被执行人的征收补偿所得中代扣强制执行费,给予指定安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
(四)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凡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不予评估补偿,由当事人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由县执法局依法依规拆除。
(五)在征收范围内,被自然资源局、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评估补偿,由当事人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由县执法局依法依规拆除。
(六)房屋征收范围内,县公安局暂停办理人口转入手续;县自然资源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规划许可等手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停办理营业执照。
(七)其他未尽事宜,另行讨论研究,制定补充方案。
(八)本方案由武山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