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农村易腐垃圾清运市场化项目的质疑答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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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杭州富阳惠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执中亭村 邮政编码:311400
法定代表人:倪永良
联系人:董晶金 联系电话:****-********
回复人: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翔郎
联系人:叶敏露 联系电话:****-********
本项目于2021年08月10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质疑人杭州富阳惠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24日就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农村易腐垃圾清运市场化项目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文件相关内容,我单位认为质疑人的质疑符合法定条件,质疑具体内容如下:
质疑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4页评分细则表中第10条“企业经营资质及安全生产”要求提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证书。《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事实依据: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及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水路旅客运输、港口危险货物营运、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隧道和桥梁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不设三级,二级为最低等级。水路运输、城市客运等证书不能运用到这个项目中吧?故此证书不适用于环保行业的垃圾清运项目,与本项目采购需求不相关,不能作为评分项。
法律依据: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答复:《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其领域主要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等,而本项目为垃圾清运项目,涉及道路运输,因此设定本评分项。
质疑事项2:本项目是预算超过1000万元的服务项目,采购人采购需求调查至少应调查3家相关对象,本项目采购需求不合理,不利于项目的评审和后续实施。
事实依据:1.未面向足够多的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2.那么多正在运营中的易腐垃圾处理站,有些处理年限还很短,集中关停涉及国有资产运营和流失问题,以及暴露前期管理问题,通过调查是否合适。3.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垃圾分类怎么算到位,怎么样情况下可拒绝清运,明确禁止先分类后混装,清运的易腐垃圾不能用于焚烧。4.2021年1月14日签署的《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清运市场化项目》合同金额********6.3元,折算成清运单价大大超过95元/吨,以此推算,本项目清运单价95元/吨预算安排是否太少了?如果本项目招标成功的话,2021年1月14日签署的清运合同中标价是否太高了,是否要调整合同价?在采购需求调查时,对本项目预算重新测算,并对合理性作出说明,以有利于项目采购顺利进行。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十条 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 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 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十一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 万 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答复:1.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十条 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本项目前期已采用专家论证方式,组织专家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2.该项内容为政策处理问题,与本项目招标文件无关联。
3.垃圾分类要求按照富阳区相关标准实施,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未达到分类要求的,通过在未分类垃圾桶上张贴告知单告知,督促其加强垃圾分类工作。对拒不改正的,应予以拍照,并上传公司管理平台,然后整理后统一上报业主单位处理。
4.《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清运市场化项目》包括主城区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的清运,本项目为农村易腐垃圾清运,两个项目存在服务内容、运输方式、服务范围的区别。
质疑事项3: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此次招标生活垃圾处理终端为位于渌渚循环经济产业园内。
事实依据:1.据了解渌渚循环经济产业园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尚未验收,在目前试运行160吨餐厨垃圾都不正常的情况下,这个清运项目履约将增加日处理200吨,在设备尚未完全竣工验收的情况下,360吨的日处理量,滨和餐厨垃圾处理项目是不可能完成的,如何日处理360吨易腐垃圾,并且据垃圾分类办测算日产生易腐垃圾量将达400吨以上,超过滨和处理能力的易腐垃圾用于焚烧是浪费社会资源进行垃圾分类,是严重违法行为。2.《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易腐垃圾处置服务项目合同》(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与杭州富阳惠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五年合同)仍在执行中,故杭州富阳惠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欢坞岭处理厂65吨易腐垃圾处理保底量来源安排,应当明确。另外,原来2019年富阳安泰垃圾清运项目合同期是3年,至目前为止仅执行2年多,目前又要重招了,原合同将怎么处理?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历年来先招标后更改采购内容的项目太多了,这个项目采购不能再重蹈覆辙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 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答复:该项内容招标文件中的描述为:“此次招标生活垃圾处理终端为位于渌渚循环经济产业园内(如有特殊情况,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处置点位于富阳区范围内的中标单价不作调整,处置点超出富阳区范围的,以第三方审核价结合中标单价下浮率进行调整)”,并未仅指定渌渚循环经济产业园内。
该项其他内容与项目采购文件中所列采购需求、评标办法、其他条款等无相应关联。
质疑事项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3页评分细则第8条类似业绩中描述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同类服务项目业绩,每个项目得0.5分,本项最高得4分。(0-4分)【投标人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业绩分过高,要求合同数过多。
事实依据:业绩分过高,占价格分的40%,要8个案例才能得满分,不具有合法合理性,明显指向有多业绩案例的特定供应商。用于评分的合同不超过2个,业绩分不得超过中小企业价格优惠。本项目价格分10分,最多只能设业绩分1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 2 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答复:本项业绩作为评分项,未作为资格条件。每个业绩得0.5分的设置可缩小投标人的业绩分差,优化营商竞争环境。
质疑事项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2页评分细则第5条设备设施保障中第2点车辆设备配置情况:投标人为本项目配置用于农村易腐垃圾清运专用车辆,投标人自有或承诺中标后签订合同日前购买,购置年限不超过开标当日前5年(含5年)的车辆。(租赁车辆不得分)(0-12分):自有且拟投入本项目的,核定载重3吨(含)以上大型压缩式易腐垃圾运输车每提供1辆得0.5分,最高得1分;核定载重5吨(含)以上大型压缩式易腐垃圾运输车每提供1辆得1分,最高得11分;承诺中标后购置的,每辆得0.5分,最高得6分。自有车辆和承诺车辆不得累计得分。自有车辆和承诺中标后购买车辆两者评分不一致,租赁车辆不能得分不合法。
事实依据:自有车辆和承诺中标后购买车辆两者评分不一致,租赁车辆不能得分不合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答复:根据本项目实施节点要求,投标人一旦中标要求尽快实施,且该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清运车辆专车专用,租赁车辆在日后使用过程中难以管理,无法保证车辆专用于该项目,因此投标人自有项目实施必备的车辆保障更有利于车辆随时调动和项目的尽快投入。
质疑事项6: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40页第十三条补充事项说明中第(4)条描述中标人必须承诺,优先录用现有作业人员,且在3个月内不得辞退,但除下列情况例外:违反劳动纪律,工作质量差,体弱多病不适合从事岗位工作,不服从工作安排等原因,否则视为违约。该优先录用现有作业人员条款与项目实施人员评分相冲突。
事实依据:该优先录用现有作业人员条款与项目实施人员评分相冲突。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答复:招标文件正式稿中未有该项内容。
质疑事项7: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2页评分细则第5条设备设施保障中第1点投标人投标人承诺中标后需提供项目所需车辆的必要保障场地,停车场地已有(含自有或租赁)的得4分,承诺中标后配备的得2分;(0-4分)(自有场地需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租用场地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承诺的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自有场地和租用场地,已有和承诺中标后配备,两者评分不一致
事实依据:自有场地和租用场地,已有和承诺中标后配备,两者评分不一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答复:根据本项目实施节点要求,投标人一旦中标要求尽快实施,因此投标人如已有项目实施必备的场地保障有利于项目的尽快投入。
质疑事项8: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1页评分细则中第一条项目方案中第1点根据本项目服务内容及需求制定的针对本项目的整体方案,切合项目特点,考虑全面,分工明确,设置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0-3分)应当去掉。
事实依据:这个整体方案评分与后面第3点清运作业管理方案,在方案中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制定详细的运输线路、清运点位详细地图信息等很多评分项重叠。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答复:本项目的整体方案可包括项目实施的思路及整体服务方案,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评分细则中涉及的内容,清运作业管理方案则针对运输线路、清运点位、详细地图信息制定的作业方案,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制定切合项目特点的整体服务方案和细化的作业方案。
质疑事项9:6.智慧平台投标需承诺,中标后为用于本项目运行的所有车辆缴纳各类必要的保险,承诺的得2分,不承诺的不得分;10.企业经营资质及安全生产1、投标人承诺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得2分,未承诺不得分。(0-2分)这两个条款是中标企业必须达到的要求,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评分项。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6、1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答复:智慧平台称重系统和定位系统的安装不是该项目实质性条款,且未是该项目资格准入项。
评分细则中,中标后为用于本项目运行的所有车辆缴纳各类必要的保险,凡涉及车辆运行所需的各类费用(油费、保险费、维修费等等)以及因交通事故或其他纠纷问题的处理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与采购人无关的承诺涉及车辆保险、事故纠纷问题的处理等方面,不限只针对于车辆必要保险。
评分细则中,投标人承诺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设置为保证中标人在中标后一个月内办理许可证的时间节点承诺,以保障项目尽快投入实施。
质疑事项10:评分细则7同类荣誉2019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获得区县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同类服务荣誉的得1分;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同类服务荣誉的得2分;此项最高得3分。(0-3分)。本项目价格分仅10分,荣誉分3分设置过高,明显不合理。
事实依据:评分细则7同类荣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投标人荣誉分的设置与价格分不存在关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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