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区人居津城公司普兴街道骑龙村社区二组、三组99亩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新津区人居津城公司普兴街道骑龙村社区二组、三组99亩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新津区人居津城公司普兴街道骑龙村社区二组、三组99亩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招标补遗答疑文件(01)

日期:2021-12-27

新津区人居津城公司普兴街道骑龙村社区二组、三组99亩项目

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招标补遗文件(01)

各投标单位:

现就“新津区人居津城公司普兴街道骑龙村社区二组、三组99亩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进行补遗修正。按招标文件规定,招标补遗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的“5.2.2.1承包人的义务,除通用条款的内容外,补充如下:”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条款:

“(10)在限额设计计价模式下,承包人在完成的施工图设计的同时应按发包人要求编制施工图预算报发包人审核(按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编制),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与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完成核对,发包人将以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出具的施工图预算为准。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费(限额设计计价模式)限额控制价总价[********3.26元×下浮比例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六),若承包人设计成果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无条件修改设计直至满足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

现修改为:

“(10)在限额设计计价模式下,承包人在完成的施工图设计的同时应按发包人要求编制施工图预算报发包人审核(按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编制),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与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完成核对,发包人将以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出具的施工图预算为准。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费(限额设计计价模式)限额控制价总价[********3.26元×下浮费率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六),若承包人设计成果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无条件修改设计直至满足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

2.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的“6.7.1.1.2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条款:

“承包人从其它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它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工程所使用的大宗材料承包人应优先从成都兴城投资集团下属企业的供应链平台采购。”。

现修改为:

“承包人从其它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它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工程所使用的大宗材料承包人建议优先从成都兴城投资集团下属企业的供应链平台采购。”。

3.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的“13.7合同价格调整”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条款: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及风险系数:钢筋、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砌体、电线电缆(限调铜材),较基准价涨跌±5%以外的调价。

材料单价调增值=施工当期价格-基准价×(1+5%)

材料单价调减值=基准价×(1-5%)-施工当期价格

“预拌砂浆:0.009 T/m2”。

现修改为: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及风险系数:钢筋、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砌体、电线电缆(限调铜材),较基准价涨跌±3%以外的调价。

材料单价调增值=施工当期价格-基准价×(1+3%)

材料单价调减值=基准价×(1-3%)-施工当期价格

“预拌砂浆:0.09 T/m2”。

4.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的“13.7合同价格调整”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条款:

“商品混凝土:基准价为2021年第10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上公布的新津区不含税市场综合价中C30普通商品混凝土(碎石粒径5~31.5mm)的相应价格;”。

现修改为:

“商品混凝土:基准价为2021年第10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上公布的新津区不含税市场综合价中C30普通混凝土(碎石最大粒径20mm)的相应价格;”。

5.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的“16.1.2.2承包人在施工工作中的违约情形及处理方法”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条款:

“(12)在允许接受本工程日之前不迟于十五日,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应当提交和必须提交的给发包人与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文件资料给发包人上述资料和文件提供的原件和复印件的套数按照成都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要求、审计送审要求以及本合同的约定确定。若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在供应链平台上采购物资,发包人有权按中标工程建设费总金额的0.5%处以承包人罚款。若承包人未按规定将已完工程整体移交给发包人,且未按要求提交需档案部门验收的竣工资料或上述资料,则发包人有权按每延误一天处20000元/天违约金。”

现修改为:

“(12)在允许接受本工程日之前不迟于十五日,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应当提交和必须提交的给发包人与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文件资料给发包人上述资料和文件提供的原件和复印件的套数按照成都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要求、审计送审要求以及本合同的约定确定。若承包人未按规定将已完工程整体移交给发包人,且未按要求提交需档案部门验收的竣工资料或上述资料,则发包人有权按每延误一天处20000元/天违约金。”

6. 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的“14.3.3预付款抵扣”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条款:

“预付款抵扣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在本工程进度款支付时一次性扣回(不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的50%),预付款相应抵扣应计取的资金占用时间成本(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4.4.1.2)。”

现修改为:

“预付款抵扣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在本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扣回(不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的50%)。”

7. 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的“14.4.1.2工程建设费的支付方式”调整为:

“14.4.1.2工程建设费的支付方式

承包人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相应图纸会审后,承包人应在30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编制并报送发包人,并在此后30个日历天内与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完成核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对的,发包人将以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出具的施工图预算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主体)后,支付方式具体如下:

①本工程进度款根据工程进度进行支付,承包人应在每月20日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形象进度报告;

②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月工程形象进度后5天内完成审核;

③造价咨询人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工程形象进度后5天内出具咨询报告;

④发包人在收到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咨询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发包人按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咨询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80%并扣除其它相应费用或款项,按合同约定经发包人审核后可动用暂列金额的变更随进度款按80%比例计量支付;

⑤发包人在支付时还需按照专用条款14.3.1条中约定的节点扣回相应费用;

⑥合同价格中已包含本工程所需的施工用水、用电费。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施工用水、用电费若由发包人按实缴纳,进度款计量支付时,发包人将实际缴纳的施工用水、用电费(以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含税开票金额为准)从工程进度计量金额中扣回。

实际发生的施工用水、用电费可能与定额施工用水、用电费存在差异,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提出费用增加。

(3)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如下:

A、发包人按专用条款14.3.1①的约定支付暂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的50%(即万元),工程进度中已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达到已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时,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才随工程进度款一起支付。

B、承包人应满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智慧工地建设的相关要求,发生的相关费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民工工资支付

①民工工资支付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计算比例的通知》(成建价【2010】16号文),发包人按专用条款14.3.1①的约定向承包人按规定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拨首月民工工资,发包人将在下次进度款支付时全额扣回,首月民工工资预付款额度计算公式如下:首月民工工资预付款=工程建设费×15%÷施工工期(月),即 万元,大写:。最终以核定的金额为准。

②开工后,发包人于每月25日前按合同约定向专户拨付民工工资。每月拨付金额以最终核定的金额为准。

③若发生民工工资讨薪群体性事件的工程项目,自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月起,民工工资专户的最低拨付比例提高到原月拨付金额的150%;合同以外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等累计完成超过签约合同价5%的,发包人应在次月底前将所完成超过签约合同价部分的15%作为增加的民工工资额拨到专户。

(4)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如下:

A、发包人按专用条款14.3.1的约定支付暂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的50%(即元,大写: ),工程进度中已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达到已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时,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才随工程进度款一起支付。

B、承包人应满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智慧工地建设的相关要求,发生的相关费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8. 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的“14.12.3结清竣工结算的价款”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条款:

“质量保证金退还方式:发包人在2年缺陷责任期届满后的14天内,如无质量问题,将质量保证金(防水部分除外)全额退还承包人(无息);本项目防水部分质量保证金为:489.89万元,在7年质量保修期满后的14天内,如无质量问题,结清余下的质量保证金(无息)。”

现修改为:

“质量保证金退还方式:发包人在2年缺陷责任期届满后的14天内,如无质量问题,将质量保证金(防水部分除外)全额退还承包人(无息);本项目防水部分质量保证金为:67.5万元,在7年质量保修期满后的14天内,如无质量问题,结清余下的质量保证金(无息)。”

9. 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的“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条款:

“2、在质量保修期内,如有质量问题,发包人书面或电话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必须在接到书面或电话通知24小时内派专人进行维修处理,若承包人不按时或不派专人维修处理,则发包人将给予承包人每次5000-10000元的处罚(处罚金额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若48小时后承包人仍不派人维修处理,则发包人将发律师函给承包人,一旦律师函发出后24小时(无论承包人是否收到或签收),发包人有权另行直接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维修处理,处理费用由第三方单位计算并由造价人员签字盖公章即可,第三方单位处理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发包人从质保金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单位,并同时对承包人予以每次10000-20000元的处罚。保修期满两年后14天内,如无质量问题,扣除上述相关处罚及支付第三方单位的费用后,发包人将扣留489.89万元用作防水质量保证金,其余质量保证金全部退还承包人(无息)。

3、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为7年,防水工程质量保证金为: 489.89万元。一旦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书面或电话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必须在接到书面或电话通知24小时内派专人进行维修处理,若承包人不按时或不派专人维修处理,则发包人将给予承包人每次5000-10000元的处罚(处罚金额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若48小时后承包人仍不派人维修处理,则发包人将发律师函给承包人,一旦律师函发出后24小时(无论承包人是否收到或签收),发包人有权另行直接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维修处理,处理费用由第三方单位计算并由造价人员签字盖公章即可,第三方单位处理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发包人从质保金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单位,并同时对承包人予以每次10000-20000元的处罚。保修期满七年后14天内扣除上述相关处罚或支付第三方单位的费用后退还承包人(无息)。”

现修改为:

“2、在质量保修期内,如有质量问题,发包人书面或电话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必须在接到书面或电话通知24小时内派专人进行维修处理,若承包人不按时或不派专人维修处理,则发包人将给予承包人每次5000-10000元的处罚(处罚金额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若48小时后承包人仍不派人维修处理,则发包人将发律师函给承包人,一旦律师函发出后24小时(无论承包人是否收到或签收),发包人有权另行直接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维修处理,处理费用由第三方单位计算并由造价人员签字盖公章即可,第三方单位处理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发包人从质保金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单位,并同时对承包人予以每次10000-20000元的处罚。保修期满两年后14天内,如无质量问题,扣除上述相关处罚及支付第三方单位的费用后,发包人将扣留67.5万元用作防水质量保证金,其余质量保证金全部退还承包人(无息)。

3、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为7年,防水工程质量保证金为:67.5万元。一旦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书面或电话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必须在接到书面或电话通知24小时内派专人进行维修处理,若承包人不按时或不派专人维修处理,则发包人将给予承包人每次5000-10000元的处罚(处罚金额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若48小时后承包人仍不派人维修处理,则发包人将发律师函给承包人,一旦律师函发出后24小时(无论承包人是否收到或签收),发包人有权另行直接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维修处理,处理费用由第三方单位计算并由造价人员签字盖公章即可,第三方单位处理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发包人从质保金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单位,并同时对承包人予以每次10000-20000元的处罚。保修期满七年后14天内扣除上述相关处罚或支付第三方单位的费用后退还承包人(无息)。”

10.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五、项目管理机构”的“(三)主要人员简历表”中“注”的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条款:

“注:

(1)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中有其他要求的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若要求施工负责人业绩,则施工负责人业绩以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为准。

(2)类似工程业绩的合同无法体现出所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则投标人还需提供项目业主盖章确认的其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或业绩时间的证明材料,投标人须将此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中。

(3)所提供类似工程业绩须符合企业的资质等级,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类似工程业绩以及在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时间以前越级承担(含不具备资质非法承担)的业绩均为无效类似工程业绩。”。

现修改为:

“注:(1)不需提供主要人员参加的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11.本标段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由2022年01月10日10时30分顺延至2022年01月12日10时30分,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顺延。

招标人:成都人居津城置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7日

新津区人居津城公司普兴街道骑龙村社区二组、三组99亩项目

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招标答疑文件(01)

各投标单位:

现就“新津区人居津城公司普兴街道骑龙村社区二组、三组99亩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投标人所提问题进行解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提问1: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3.7合同价格调整条款中可调材料单方消耗指标(包括各种消耗)预拌砂浆:0.009T/㎡。1、预拌砂浆消耗量指标偏低,请招标人调整。2、招标控制价中面积包干计价模式范围是否已按该耗量指标进行编制。请招标人明确。

答:预拌砂浆单方消耗按定额耗量计取,详见本标段《新津区人居津城公司普兴街道骑龙村社区二组、三组99亩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招标补遗文件(01)》第3条。

提问2:招标文件中约定本项目T4户型全部实施户内精装,T2户型顶跃不考虑户内精装,T2户型其余户内精装发包人将根据市场销售情况确定户内精装实施比例,上述因素造成的任何费用和工期由承包人在除暂列金额外的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单独计取。请招标人明确投标报价表中2.1.2工程建设费(限额设计计价模式的部分)户内精装范围是否已包含本项目T4户型全部实施户内精装,T2户型顶跃不考虑户内精装,T2户型其余户内精装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户内精装?

答: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文件格式增加表”的“(四)投标报价表”:“2.1.2工程建设费(限额设计计价模式的部分)”户内精装范围包含本项目T4户型的全部户内精装,T2户型顶跃不考虑户内精装,其余T2户型全部户内精装。

提问3:招标文件P240页约定在限额设计计价模式下,承包人在完成的施工图设计的同时应按发包人要求编制施工图预算报发包人审核(按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编制)。请招标人明确承包人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其相关配套文件例如人工费调整文件,材料信息价以及税金等是否按投标基期相关政策性文件执行,规费则按企业投标基期规费取费证计取?

答:按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的“13.7合同价格调整”:“限额设计计价模式的部分按照实施当期的相关政策计入限额内(人、材、机均不作调整);”执行。

提问4:招标文件P275页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五条中约定“保修期满两年后14天内,如无质量问题,扣除上述相关处罚及支付第三方单位的费用后,发包人将扣留489.89万元用作防水质量保证金,其余质量保证金全部退还承包人(无息)”。通过对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所公布的信息进行查询,招标人在2021年招标的其他项目防水质量保证金:温江99亩为85.06万元,温江92亩为65.47万元,温江82亩为64.2万元;招标人在2020年招标的建筑面积21.83万平米新津人才公寓项目为48.65万元。根据类似项目测算,本工程防水施工费用预估总价为850万元左右,招标人扣留489.89万元用作防水质量保证金数额过大,请复核是否存在计算错误,请勘误修正。

答:详见本标段《新津区人居津城公司普兴街道骑龙村社区二组、三组99亩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招标补遗文件(01)》第8、9条。

提问5:招标文件P258页14.1.3.1.2工程建设费结算价约定“工程建设费结算价=工程建设费结算价(面积包干计价模式)+工程建设费结算价(限额设计计价模式)+动用的暂列金额-∑发包人实际缴纳的施工用水、用电费(以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含税开票金额为准)-∑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扣除的其他费用”。工程建设费结算价对应的销项增值税税率为9%,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含税开票金额对应增值税税率为13%,按上述计算公式二者之间多扣除的税金差应明确返还承包人。建议:(1)由发包人配合将施工用水、用电户名过户到承包人,由承包人自行缴纳水电费。(2)若户名无法过户到承包人,由发包人代扣代缴,发包人向承包人返还税差。

答:若施工用水、用电费由发包人代缴,结算按合同约定公式扣除。

提问6:招标文件P295页墙面限额设计原约定为“装饰面层,如:乳胶漆(含腻子)、墙纸、墙裙、面砖(含结合层)、踢脚线、石材(含龙骨)等”;招标技术要求及品牌表P28页主要区域材料配置表格中墙面:全抛釉砖、岩板造型墙、夹丝玻璃、不锈钢。以上两个文件对墙面材料使用内容不一致,请明确在装修设计时墙面材料选择以哪个文件为准,以上项目控制价的计取依据的是哪个文件?若有错漏,请勘误修正。

答: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附件六:新津区人居津城公司普兴街道骑龙村社区二组、三组99亩项目面积包干和限额设计部分区域及界面划分标准”的“装修-大堂及前厅、电梯前室、地下室电梯厅及连通口(通向地下室)、架空层-墙面”限额设计原约定为:“装饰面层,如:乳胶漆(含腻子)、墙纸、墙裙、面砖(含结合层)、踢脚线、石材(含龙骨)等。”为明确界面,仅为示例,具体做法以招标技术要求及品牌表为准,控制价已按招标技术要求及品牌表计取。

提问7:招标文件P240页约定“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费(限额设计计价模式)限额控制价总价[********3.26元×下浮比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六),若承包人设计成果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无条件修改设计直至满足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工程建设费(限额设计计价模式)限额控制价总价********3.26元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等不可竞争费用在内,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不可竞争费用不应下浮。请对工程建设费(限额设计计价模式)限额控制价总价计算式勘误修正.

答:详见本标段《新津区人居津城公司普兴街道骑龙村社区二组、三组99亩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招标补遗文件(01)》第1条及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的“14.1.1.1条”。

提问8:招标文件P262页工程建设费的支付方式约定“(1)本工程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即建筑工程完成施工并通过预验收,下同),发包人进行第一次工程款进度支付,支付金额为经审定已完工程计量金额的80%【并扣回此前已累计支付民工工资金额、预付款金额及水电费(若由发包人缴纳)等其它应扣费用或款项】,并向承包人支付第一次工程款实际支付金额的资金占用时间成本。”1、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建设资金来自国家投资(非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表明本项目为国有投资工程。然而按照该合同条款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并且要求垫资完成全部建设。这明显违反了2020年3月24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的通知》第7.3条“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以上违反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的合同条款必须改正!同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本项目招标文件注明资金已落实,但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却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即建筑工程完成施工并通过预验收),发包人进行第一次工程款进度支付”,这明显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上述规定。另外,按照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4号)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因此,没有建设资金充足保障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2、本项目是典型由施工总包单位带资建设的“融资建设”项目,招标人在放大金融杠杆,试图规避转移招标人企业自身的投融资风险,鼓励施工企业扩大负债违规经营,增加了本项目债务违约的风险。当前,在政府反复强调“六保六稳”的政治经济形势下,作为全国知名省内龙头的国营房企,不以稳定当地房地产市场为己任,而与当前党和政府稳定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最新政策背道而驰,若本项目仍沿用过去的“融资建设”模式,请招标人思量再三,慎重决策!3、合同中对关于提前支付工程建设费的条款含糊其辞。除了对垫资利率进行了概要说明外,与本工程设计费支付的方式完全不同,工程建设费进度款能够提前支付的具体条件、具体金额、形象进度等都没有做出详细的说明。2021年11月,成都市有关主管部门最新颁布了《成都市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动态》,以案为例,特别提醒“招标人在进行招标活动时,应树立法治意识,接受法律约束,不做边缘试探,积极为投标人提供公平、公开、透明的投标环境,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试想,本工程6-7个亿的工程建设费进度款可由招标人在粗放的支付条款框架下随心所欲地支配,在招投标法、合同法及有关条例规定下,合同中对关于提前支付工程建设费的条款暗藏了向特定投标人暗设条件的嫌疑,对其他投标人毫无公平、公正可言,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关于“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在近年国家、省、市和地区在加大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的背景下,请招标人及本工程招标监督部门慎重权衡,依法依规,对本工程工程建设费进度款支付条款予以明确和整改。

答:详见本标段《新津区人居津城公司普兴街道骑龙村社区二组、三组99亩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招标补遗文件(01)》第7条。

提问9:请明确地下室土石方开挖工程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是否按发包人提供的方格网测绘图中的总挖方工程量239198.28m3考虑?通过实地踏勘,本工程建设用地管护尚不到位,施工总包单位进场前随时可能有大量外运土方入场堆积。招标人应明确在施工场地交接时再度安排土方方格网测量,并按施工总包单位进场后土方外运当期成都市场实际运费价格按实计价。

答:若无大量外运土方入场堆积,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10:请招标人明确施工场地现场目前存在的青苗、地上附着物的赔付费由发包人支付处理,施工总包单位不再另行承担以上费用。

答: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及“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文件格式增加表”的“(四)投标报价表”“注”中第8条内容。

提问11:合同专用条款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13.1变更权规定“除通用条款约定外,发包人保留对本项目建筑规模及精装修房装饰装修范围进行调整的权利。本项目T4户型全部实施户内精装,T2户型顶跃不考虑户内精装,T2户型其余户内精装发包人将根据市场销售情况确定户内精装实施比例,上述因素造成的任何费用和工期由承包人在除暂列金额外的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单独计取。”第一,以上条款违背国家现行政策:《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1〕19号)第三条进一步加强工程总承包监管第(二)款“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规定“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投资规模等不明晰、不具备工程总承包发包条件的项目(含片区开发的打捆项目等),不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招标。”招标文件对本项目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投资规模等涉及本项目巨额投资变动的重大问题表达不明确,招标文件以上条款已明显违反上述政策规定,如何确保本工程公平公正公开的开展招投标活动?第二,众所周知,在办理施工许可证阶段时,即必须明确成品住宅(精装)的范围、标准及功能,并以此作为住宅销售中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核定装修部分售价的依据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前置条件,本工程合同条款中所述“依据市场销售情况来确定选装比例”是否为本末倒置?另外,请招标人明确什么样的市场销售情况与具体时限才能确定本项目户内的精装实施比例?第三,若招标人不选择T2户型其余户内精装,如何确定“限额设计部分”工程建设费的具体计取与扣减办法?以上专项工程的费用巨大,T2户型是否精装对投标人成本测算、合理报价有决定性影响,对投标人公平竞争与招标结果也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请招标人在答疑时对T2户型除顶跃外其余户内是否精装予以明确说明,同时对T2户型在部分精装修情况下的限额设计部分如何计价做出明确说明。

答:问题1:本项目符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1〕19号)文件要求。

问题2、3:按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的“14.1.3.1.2工程建设费结算价”执行。

提问12: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1〕19号),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相关计价规定,结合工程实际选用合理的计价模式,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应参照国家、省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工程造价数据库、造价指数指标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批复的项目投资概算。本招标控制价面积包干部分是否按现行清单计价规范、清单计价定额及当期信息价编制?结合目前土石方、混凝土、预拌砂浆等运输成本成倍增长、人工费用不断提高,经初步估算,发现本次面积包干部分控价价格水平偏低,请招标人复核本工程招标控制价是否按以上文件有关规定编制。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3:招标文件P240页第6.7.1.1.2条“工程所使用的大宗材料承包人应优先从成都兴城投资集团下属企业的供应链平台采购。”;招标文件P270页第16.1.2.2条“若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在供应链平台上采购物资,发包人有权按中标工程建设费总金额的0.5%处以承包人罚款。”上述条款强制承包人从成都兴城投资集团下属企业的供应链平台采购物资,涉嫌对发包人关联企业的利益输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国反垄发〔2021〕1号)第十五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二)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通过其指定渠道等限定方式进行交易;”。因此,上述合同条款必须废止!

答:详见本标段《新津区人居津城公司普兴街道骑龙村社区二组、三组99亩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招标补遗文件(01)》第2、5条。

提问14:招标文件P24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条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里第10.13条中,要求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40%。(1)、根据《成都兴城人居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档住宅建设标准2020》P5页第4.2.5条装配式方案要求:①装配率按照规范和政府要求的最低指标进行设计。②预制构件一般选用预制楼梯、叠合板和预制隔墙。叠合板尽量选用大板位置,如客厅,卧室,不宜选用用水房间;预制隔墙尽量选用非用水房间的隔墙。(2)、招标技术要求中建设条件通知书里关于绿色建筑建设要求是按照《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阶段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设要求的通知》【2017】6号文执行。按【2017】6号文,本工程装配率要求≥20%即可;(3)、根据成住建规【2021】5号文(2021年9月25日)要求,已取得建设用地且建设条件通知书中明确了装配式建筑装配率的项目,应按原定标准执行。贵公司取得《成都市新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条件通知书》的时间为2020年10月20日,在成住建规【2021】5号文之前,因此,本工程装配率应按按【2017】6号文标准执行。综上,该工程的装配率应调整为≥20%。

答:招标控制价已按《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阶段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设要求的通知》【2017】6号文考虑,装配率按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第5条技术与设计(22)执行。”

提问15:招标文件P236页3.8.7.2承包人对本条专业承包单位在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实施管理,并提供配合服务工作(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在除暂列金额外的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单独计取:第⑤条,“因施工造成的散水、沟等被破坏的设施恢复、破障。关于第⑤条,“因施工造成的散水、沟等被破坏的设施恢复、破障费用由总包单位承担是不合理的。以上问题若因发包人委托的专业分包单位不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求(工期、工序、质量)组织施工,造成以上设施的破坏,应明确由专业分包单位承担修复费用。若发包人委托由施工总包单位代为实施的,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按相应的变更签证计入工程结算。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16:招标文件P275页,第五.3约定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为7年。本工程不属于成都市中心城区范围,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要求,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按5年执行。(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四十条要求,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应为5年。(2)虽然《成都市新建商品住宅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版)》中第3.2.3条要求建筑物的防水质保期应不低于7年,但总则1.0.4条明确本技术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本工程在新津区,不属于成都市中心城区,不满足该‘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因此,本工程的防水质量保修期应为5年。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四十条要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本项目防水工程保修期为7年,符合规定。

提问17:原文:《新津区人居津城普兴街道骑龙社区二组、三组99亩商品房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等招标品牌备选表》P38页约定门窗加工厂备选品牌为博立菲尔、大地阳光、海景、华夏建辉、深航、日月。(1)、门窗加工厂不属于材料品牌,不影响项目建设品质,不应纳入指定材料品牌范围内。若强制指定门窗加工厂,招标人将会面临变相指定分包的嫌疑;(2)、备选表内的多数门窗制安厂家多为最近几年在恒大、融创、绿地等开发商承接了大量项目的加工厂,以上厂家手中持有大量到期无法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资金问题非常严重,经营困难,若采用选用表内指定厂家可能会造成后期施工过程中工期履约管控难度非常大。(3)、建议由招标人确定型材及备选配件品牌,取消指定门窗专业加工厂家。在工程建设时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具有门窗加工资质、履约能力强、诚实守信且其资金使用受控的门窗加工厂,以确保质量、工期。

答:门窗的品质将会影响项目的建设品质。其余详见招标技术要求“第一篇 项目概况及范围要求”第4条:“如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与监理人及发包人协商且征得发包人批准,在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后方可变更。”

提问18:招标文件第298页总平管网及景观绿化工程面积包干范围为“1.含建筑物周边的散水、散水沟;坡道、梯步、天井及下沉庭院截水沟(含盖板);建筑结构上附着的构筑物【如通风井、泄爆井、各类出入口等(含顶棚、栏杆、内外侧装饰)】;连接主体的通道(含无障碍)及附属栏杆。2.室内污雨水管网至室外第一口井(不含第一口井)。3.含地下室顶板找平层、防水层、保护层、刚性层。4.土方回填:土方回填至地下室顶板防水保护层完成面标高(非地下室部分住宅回填至室内地坪底标高)。5.弱电工程:总平弱电含监控、可视对讲、总平网络系统、停车场系统、人行道闸系统、周界防范系统、总平WIFI覆盖、信息发布系统、弱电管网、围墙安防等所有弱电系统。6.门卫室、小区围墙、大门及其相连附属构筑物(不含室外地面、不含室外装饰景墙)、岗亭、垃圾房(包括土建、外墙、装饰、安装等所有内容)、化粪池、隔油池。7.含与建筑主体相连挡墙结构与饰面(不含单独挡墙和景观等挡墙,若有应定位单独列出)。8.雨水回收系统及其设备。9、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含敷设在总平和地下室部分)。”招标文件中投标报价表2.1.1.28总平管网及景观绿化[面积包干部分,仅不含物管用房(售楼部)、门卫室]控制单方造价为87.08元/m2,总价约400余万元,其对应的计价工作范围,单方控制价明显偏低,与估算偏差极大;经分析应该是在控价编制清单的计量界面划分上出现了明显偏差,应按实调整,建议如下:(1)将超过该单方控制价的单项工程归为限额设计计价范围内,并相应增加限额设计计价模式部分的招标控制价;(2)或将超过该单方控制价的单项工程归为地下室面积包干计价范围内,相应增加地下室面积包干计价模式的招标控制价。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19:招标文件P254页专用合同条款13.7条约定的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及风险系数为:钢筋、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砌体、电线电缆(限调铜材),较基准价涨跌±5%以外的调价。(1)、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川建造价发[2021]302号)文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的说明,“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宜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基准价,明确投标人或承包人应承担的拟建工程中可调价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风险范围和幅度。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宜以其费用占拟建工程材料费的70%以上为原则,具体品种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参照《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详见附件)确定。”,由于近期市场波动较大,为合理控制总体风险,可调材料的范围应增加钢材(热镀锌钢管、冷镀锌钢管、焊接钢管、涂塑钢管、型钢、热镀锌钢板、无缝钢管包括管材、圆钢、角钢、扁钢、槽钢、工字钢、各类板材、方钢)、铝合金门窗中的铝型材、铝合金门窗中的玻璃;(2)、根据川建造价发[2021]302号文要求,风险系数应调整为较基准价涨跌±3%以外的调价。

答:详见本标段《新津区人居津城公司普兴街道骑龙村社区二组、三组99亩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招标补遗文件(01)》第3条。

提问20:招标文件P255页专用合同条款13.7条可调材料基准价约定商品混凝土:基准价为2021年第10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上公布的新津区不含税市场综合价中C30普通混凝土(碎石粒径5~31.5mm)的相应价格。经查阅,2021年第10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上公布的新津区不含税市场综合价中无C30普通混凝土(碎石粒径5~31.5mm)材料,请勘误修正。

答:详见本标段《新津区人居津城公司普兴街道骑龙村社区二组、三组99亩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招标补遗文件(01)》第4条。

提问21:招标文件P257页专用合同条款14.1.1条“投标报价表中的各子项全费用单价=面积包干计价模式的各子项控制单方造价×下浮费率”。因面积包干计价模式的各子项控制单方造价中包含了招标文件给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在内,故这些属于非竞争部分的给定费用不应下浮。因此,计算投标报价表中的各子项全费用单价的公式有错漏,应勘误修正。

答: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的“14.1.1.1”。

提问22:招标文件P338页载明的投标报价表中多处计量指标数量×单方控制造价与控制合价不一致,以谁为准,请明确?

答:详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的“14.1.3.1.2工程建设费结算价”。

提问23:招标文件P259页约定若按上述原则计算后的工程建设费(限额设计计价模式)结算价(含施工用水、用电费)超过专用合同条款5.2.2.1(10)条约定限额控制价总价,最终工程建设费(限额设计模式的部分)结算价(不含暂列金部分)=专用合同条款5.2.2.1(10)条约定限额控制价总价。据常规清单编制方法判断,在编制限额控制总价时对应的是招标清单编制当期的人、材、机等相关价格调整政策。在招标文件约定限额设计计价模式的部分清单结算价中,未明确不含暂列金部分限额是否按照清单编制当期的人、材、机等相关政策按实计入限额内,而如采用施工当期的人、材、机等相关政策编制限额部分清单,则二者在配套文件的使用中存在时间及价格上的差异。在对比限额设计计价模式下工程建设费结算价是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5.2.2.1(10)条约定限额控制价总价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应的限额标准应以招标清单编制期所对应的政策文件为基准,而不是以招标后施工当期的信息价或人工调整费率等作为调价依据,项目施工期间政策文件规定的费用调整应在甲乙双方办理最终结算时再按实计入。

答:基准价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的“13.7合同价格调整”,工程建设费(限额设计模式的部分)结算价详见“14.1.3.1.2工程建设费结算价”。

招标人:成都人居津城置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施工总承包 项目设计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