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教育局行政审批权分表及责任清单

阜阳市教育局行政审批权分表及责任清单

一、行政审批 共1项
(一)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举办、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的审批
1、子项
(1)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举办审批;
(2)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分立、合并审批;
(3)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与类别审批;
(4)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自行终止审批。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

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第十五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3)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阜政发〔2008〕62号):二、执行设置标准,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准入制度(五)审批权限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审批:1.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不含师范类、卫生类)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2.成人中专学校、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自学考试辅导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3.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学前班)、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4.技工学校和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5.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举办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应按规定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在该校增加培训项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举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应按规定报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该校增加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项目。

3、实施对象
(1)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2)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民办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培训学校。
4、前置条件
所在县市区教育局书面请示,其中子项(1)需要举办者组织论证会并附经专家亲笔签名的论证意见;批准筹建的批文和筹建情况报告并附学校规划图。
5、承办机构
阜阳市教育局行政审批科、基础教育科、阜阳市职业教育局
6、收费标准及依据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7)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8)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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