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农(肥料)罚〔2021〕1号]

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农(肥料)罚〔2021〕1号]

当事人:钟X成,男,汉族,1983年0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830129XXXX,住广西陆川县马坡镇XX村XXX队XX号。

当事人钟X成违法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12月13日上午8时40分,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巴马镇练乡村林中坡豪安置点发现现场的一辆大货车上、一辆面包车上、一辆小型货车上和农户XXX家中存放有标注为广西陆川金满地肥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50公斤的复合颗料肥XXX包、规格为40公斤的复合颗料肥XX包,共计XX.XX吨。货主为钟X成,广西陆川县马坡镇XX村XXX队人。该批肥料外包装未标注肥料登记证号,货主也无法提供该批肥料取得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同一天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经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现场调查和取证。执法人对涉案的运输车辆和存放肥料的农户住宅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大货车司机XXX、小型货车司机XXX、面包车司机XXX、货主钟X成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现场涉案肥料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了《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021年12月16日,当事人钟X成到本机关接受调查,承认了其以每吨XXX元的价格从广西陆川金满地肥料有限公司调进了两大车未取得登记证的涉案肥料共XX吨到巴马,计划通过面包车和小型货车拉到村、屯销售,因案发而未能销售。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本案涉案肥料XX吨,每吨出厂价XXX元,涉案肥料货值金额XXXXX元,因案发而未能销售,还没有产生违法所得。

当事人违法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一份。

2.现场检查笔录两份。

3.对当事人12月13日及其12月16日笔录各一份。

4.对3个涉案运输车辆司机笔录各一份。

5.对仓库出租方XXX的笔录一份。

6.当事人提供的标称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一份。

8.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一份。

9.涉案肥料图片及现场照10片张。

2021年12月16日本机关作出《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农(肥料)告〔2021〕1号}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违法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参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桂农厅规〔2020〕10 号)第一章(种植业)第四节(肥料登记管理)序号43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货值金额XXXXX元,属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严重违法情形,适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不含本数)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范围。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肥料行政管理法规,擅自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给农业生产、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埋下极大安全隐患,应当给予严惩。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X万元正。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巴马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户:巴马瑶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8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河池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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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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