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农(渔政)罚〔2021〕3号]

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农(渔政)罚〔2021〕3号]

当事人:黄*掌,男,壮族,1985年10月出生,身份证号码********85********,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川镇*****人,现住所为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川镇*****2号。

当事人:何*枝,男,壮族,1975年9月出生,身份证号码********75********,广西右江区龙川镇*****屯人,现住所为广西右江区龙川镇*****屯26号。

当事人:周*,女,壮族,1980年3月出生,身份证号码********80********,广西百色市田阳区五村镇*****屯人,现住所广西百色市田阳区五村镇*****屯19号。

当事人使用药物非法毒鱼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黄*掌、何*枝、周*于2021年10月16日23时在所略乡彩乡村百陋屯段使用药物非法毒鱼捕捞违法行为被所略乡彩乡村百陋屯群众当场抓获并报警,所略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把涉嫌人带回所略派出所后通知我局。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7日8时到所略派出所和当事人何*枝作进一步调查,并做了询问笔录和制作了《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保存鱼网、渔获物等证据。另外两个当事人黄*掌和周*于2021年10月18日到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询问调查并认可共同参与该违法行为。2021年10月21日本机关依法定程序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进行了没收,制作了《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4份。

2.询问笔录4份。

3.称重(计数)表1份;

4.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

5.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 

6.相片资料14张。

2021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农(渔政)告[2021]3号),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对案件的调查,参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桂农厅[2020]10号)第三章第一节序号1规定,当事人违法渔获物18.88千克,作业时间2个小时,属于“在内陆水域有多种违法情形或多次违法,或渔获物10公斤以上”的严重违法情形,适用“处七千元以上(不含本数)一万元以下罚款”裁量范围。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有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简易网笼*个;

二、没收渔获物*千克; 

三、罚款何*枝人民币*元;

四、罚款黄*掌人民币*元;

五、罚款周*人民币*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广西巴马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河池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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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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