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法院关于贺兰县经济桥三社1幢、2幢、3幢、4幢房屋建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及其占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二拍)的公告

贺兰县人民法院关于贺兰县经济桥三社1幢、2幢、3幢、4幢房屋建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及其占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二拍)的公告


公示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本次司法拍卖,已按前述规定通知申请执行人。因部分被执行人本院无法通知,本院予以公示,公示满五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贺兰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关于贺兰县经济桥三社1幢、2幢、3幢、4幢房屋建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及其占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1月19日10时起至2022年1月2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f.taobao.com/0951/09?spm=a213w.*******.courtList.2272.4ad01a33kdSvm8)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贺兰县经济桥三社1幢、2幢、3幢、4幢房屋建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及其占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评估价:********元,起拍价:*******,保证金:880000元,加价幅度:40000元(以及其整倍数)。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特别提醒,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标的所在地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1年12月28日10时起至2022年1月15日17时止(法定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本院已委托宁夏金槌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咨询电话:188*****924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

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已确认,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拍卖标的物的状况(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1、房屋及土地面积相关数据的具体情况均以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国家行政部门的实际测量为准;本次拍卖标的存在土地使用权面积减少或者无法全部使用的情况;部分建筑物存在实测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相符的情况,具体依据评估报告,以实际现状为准。

2、本次拍卖依据现状拍卖,依据《测绘报告》记载,15#简易房建筑面积 353.30 ㎡,其中 153.09 ㎡出用地红线;16#简易房建筑面积 390.37 ㎡,其中 204.20 ㎡出用地红线;17#房屋建筑面积 31.72 ㎡,其中 5.42 ㎡出用地红线。
3、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记载,本次拍卖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22862.00 ㎡(合34.293 亩),依据《测绘报告》记载,该宗地退用地红线面积 545.04 ㎡(合 0.82亩),同时该宗地占用唐徕渠保护界范围内面积 746.64 ㎡(合 1.12 亩),本次拍卖标的存在土地使用权面积减少或者无法全部使用的情况,拍卖成交后对标的物的使用必须符合标的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规定。买受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已知和未知瑕疵。
七、交易双方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缴纳的所有税、费全部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拍卖标的欠缴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暖、气)由原产权人承担。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2年1月13日前与本院联系。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须在拍卖成交后10日内(或7日)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贺兰人民法院案件纠纷款;开户银行:农行贺兰支行;账号:****************166),拍卖未成交的,买受人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一、淘宝网司法平台是本院对此拍品进行司法处置的唯一平台,本院已委托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并出具了授权委托手续,本次拍卖期间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各竞买人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二、标的物瑕疵说明
1、该标的有抵押且已被依法查封。
2、该标的有租赁(35户承租人),租期至2022年3月29日,租金已全部付清。
3、该标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浏览评估报告附件。
特别提醒:根据《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记载,贺兰县经济桥三社 1 幢(对应本次估价报告中的 1#房屋)建筑面积 79.45 ㎡、贺兰县经济桥三社 3 幢(对应本次估价报告中的 2#房屋和 3#厂房)建筑面积 500.58 ㎡;提供的《测绘报告》记载,1#房屋建筑面积 48.69 ㎡、2#房屋建筑面积 86.97 ㎡、3#厂房建筑面积 413.61 ㎡;证载建筑面积与实地查勘建筑面积不相一致、证载建筑物名称与实地查勘建筑物名称不相一致。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贺兰县人民法院咨询人:石惠玲
贺兰县人民法院咨询电话:****-*******
拍卖咨询: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188*****924

附:
1、评估报告副本

2、执行裁定书

贺兰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国有建设用地 房屋建筑物 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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