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解决玉林市市本级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印发《关于解决玉林市市本级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州区、福绵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现将《关于解决玉林市市本级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印发施行,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为妥善解决市本级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桂政发〔2021〕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4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在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区、市辖区、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于2016 年 6 月 13 日前,已建成的(按有关规定须拆除或没收的除外)土地房屋权属无异议的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有土地来源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按不同时期区别处理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房屋的,用地来源清楚,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土地按实际用地范围、房屋按现状直接确权登记。申请人申请确认产权手续前应当签订出让合同,按基准地价修正后的地价10%缴交出让金。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建成房屋的,有合法用地手续的,规划许可手续不全,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进行罚款处理后,符合条件的由规划职能部门出具规划意见。权利人委托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质量合格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申请补办确认产权手续前应签订出让合同,按基准地价修正后的地价10%缴交出让金。

用地来源手续是指不同时期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含会议纪要、批示等)、落实政策退还房屋通知、购买公有住房证明文件、合法契约以及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住用地发票等。

二、已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但房屋规划许可手续不全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房屋建造完成的,由规划职能部门出具规划意见,符合规划要求的,权利人委托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质量合格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告30天无权属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申请确认产权手续前应当签订出让合同,按基准地价修正后的地价10%缴交出让金。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房屋建造完成的,由规划职能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进行罚款处理。权利人委托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质量合格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告30天无权属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申请确认产权手续前应当签订出让合同,按基准地价修正后的地价10%缴交出让金。对于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的参照以上方式处理,不需缴交出让金。

三、不按土地审批面积建设,不超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面积15%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房屋建造完工的,由规划职能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进行罚款处理。权利人委托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质量合格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在申请确认产权手续前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原证载面积按基准地价修正后的地价10%缴交出让金;超出证载土地面积按基准地价修正后的地价的100%缴交出让金,并根据出让面积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至2014年1月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完成前房屋建造完工的,由规划职能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进行罚款处理。权利人委托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质量合格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告30天无权属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申请确认产权手续前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原证载面积按基准地价修正后的地价10%缴交出让金;超出证载土地面积按基准地价修正后的地价的100%缴交出让金,并根据出让面积重新核发不动产证;不符合完善条件的,可先对合法土地及其房屋予以登记,超占土地及其房屋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并在登记簿及证书上注记原房屋登记面积。待完善用地手续后,依据原房屋登记手续确权登记。

(三)2014年1月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完成后房屋建造完工的,对符合条件的完善土地审批手续,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进行罚款处理。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告30天无权属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申请人申请补办确认产权手续前应当补签出让合同,原证载面积按基准地价修正后的地价10%缴交出让金;超出证载土地面积按基准地价修正后的地价的100%缴交出让金,并根据出让面积重新核发不动产证。

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的参照以上方式处理,原证载面积不需缴交出让金。

四、原违规用地建设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在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至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实施前,违规用地建成的房屋(“小产权房”除外)且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间市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补办用地手续的,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进行罚款处理。由权利人委托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质量合格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申请补办确认产权手续前应当补签出让合同,按基准地价修正后的地价的100%缴交出让金。

未依法作出处理的,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进行罚款处理。由权利人委托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质量合格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申请补办确认产权手续前应当补签出让合同,按基准地价修正后的地价的100%缴交出让金。可按照项目建设时有关政策规定完善用地、房屋建设等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建设项目用地地类在全国第二、三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建设用地的,按现状地类完善用地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为其它地类的,按原地类完善用地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集体土地(300平方米以下)上个人住房产权办理转移登记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并已建设使用的。本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原则,集体经济组织完善相关手续后。权利人委托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质量合格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核证明。并经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规划职能部门出具规划手续,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进行罚款处理,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申请人在申请确认产权手续前应当签订出让合同,按基准地价修正后的地价的100%缴交出让金。

(二)在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已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用地或建房批复的权属来源的,经核第二、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的。申请人提交房屋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说明,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权利人委托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人在申请确认产权手续前应当签订出让合同,按基准地价修正后的地价10%缴交出让金。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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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实施方案 历史 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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