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县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项目(新能源车辆)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秀山县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项目(新能源车辆)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秀山县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项目(新能源车辆)采购”(项目号:21A00513)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投诉人:丰都县凯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跃东
委托代理人:郭志豪
联系方式:188*****981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295号9号楼
被投诉人1: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经办人:邹老师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被投诉人2: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易中心
经办人:方老师
联系方式:********070
通讯地址:秀山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12月2日向我局提出投诉。因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我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21年12月3日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2021年12月6日,我局收到补正材料。我局依法于2021年12月6日正式受理。
投诉人称:投诉事项1:本次采购新能源车辆的部分技术参数存在限制性或排他性,严重阻碍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事实依据:具体如下:
序号 | 限制或排斥项 | 理 由 | 修改意见 |
理由总论:车辆生产企业均是按照行业标准《QC/T 52-2015 垃圾车》的要求进行研发和制造,最终获得行政许可。因各生产企业的设计理念以及技术考虑不同,针对下述参数以及工艺的考虑必然是有所不同,其在具体数值和工艺上也必然略有差异,但这些数值上的差异,并非关键性技术参数,不影响新能源整车功能和性能的正常发挥,若招标要求一贯强调这些具体数值,则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限制或排斥,故建议对下列限制或排斥点进行修改。 | |||
名称:厨余垃圾收集清运车 | |||
1 | 整备质量(kg):≥3200 | 具体数值的限制。 | ≥3100 |
2 | 额定载质量(kg):≥1100 | 具体数值的限制。 | ≥1210 |
3 | 外形尺寸(长×宽×高)(mm):≥5250×1740×2300 | 具体数值的限制。 | ≥5100×1650×2200 |
4 | 接近角/离去角 (°):≥18/15 | 具体数值的限制。 | ≥18/14 |
5 | 垃圾箱容积(m3):≥4 | 具体数值的限制。 | ≥3.8 |
6 | 垃圾桶上料循环时间(s):≤18 | 具体数值的限制。 | ≤20 |
7 | 垃圾箱卸料循环时间(s):≤55 | 具体数值的限制。 | ≤45 |
8 | 底盘型号:上汽SH1047PCEVNZ(纯电动)、东风EQ1040TACEV4(纯电动)或吉利DNC1047BEVLJ2 (纯电动)等。 | 限定底盘型号,排斥其他优秀底盘。 | 删除或变更为:等于或优于SH1047PCEVNZ |
9 | 须采新式垃圾桶提升机构设计独特,同时可兼容提升容积120L 、240L、660L三种的标准垃圾桶,同时提升两个120L或240L垃圾桶。 | 限制工艺形式,排斥其他先进工艺。 | 变更为:上料机构可同时装载两个240L垃圾桶或单个660L垃圾桶。采用高位卸料方式,减少了污水撒漏,卸料快捷、干净,减少了二次污染。 |
经审查查明:
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中的(二)招标项目技术需求中的(一)厨余垃圾收集清运车第22条:底盘型号:上汽SH1047PCEVNZ(纯电动)、东风EQ1040TACEV4(纯电动)或吉利DNC1047BEVLJ2 (纯电动)等;技术参数要求的是以上三种底盘等或者其他纯电动底盘,底盘并未做限制,投诉书所列其他剩余八项如:整备质量(kg):≥3200,额定载质量(kg):≥1100,外形尺寸(长×宽×高)(mm):≥5250×1740×2300等均能找到至少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故采购文件不存在倾向性。
我局认为: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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