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2021年分体式空调采购项目(第二次)”质疑函的答复
关于“成都市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2021年分体式空调采购项目(第二次)”质疑函的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1-12-29 09:57
成都市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2021年分体式空调采购项目(第二次)质疑答复
质疑人:四川省浦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环路北四段 102 邮编:610000
联系人:唐春燕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唐春燕
联系电话:137*****603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102邮编:610000
四川省浦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疑人)认为“成都市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2021年分体式空调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双流政采 (2021) A0098号-1)”采购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1年12月17日向我单位提交书面质疑,我单位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4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中“4.3 *技术参数及要求”项下空调的“能效比APF”设置缺乏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没有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 2019]正确设置能效限定值,有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充分竞争原则。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中“技术要求”项下空调“制冷量”、“制冷功率”、“制热量”、“制热功率”、“运行噪音”等设置缺乏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主要技术参数”项下空调的“电辅热”设置不合理,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之规定。
二、质疑答复
收到质疑函后,我单位高度重视,现对质疑函答复如下:
关于质疑事项1:
招标文件“第4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第4.3*技术参数及要求中所列各项空调柜机及挂机能效比APF的设置符合项目目标需要、符合政府采购需求规定且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更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第4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中4.3*技术参数及要求中所列各项空调柜机及挂机能效比APF的设置符合项目目标需要。
在招标文件“第4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4.4*商务要求-4.4.6*履约要求-二、供货范围明确了本项目招标的供货范围为:黄甲小学、彭镇小学、艺体中学、双流中学、怡心第一实验学校、怡心第二实验学校、棠湖中学怡心实验学校、棠湖中学实验学校(东区)、怡心第八幼儿园、机关第一幼儿园、实验第三幼儿园、怡心二幼、怡心三幼、空港五幼等。上述范围列明了本次空调招标的供货范围主要是幼儿园及中小学,即本项目招标采购的空调的使用人和受益人均为儿童及未成年人。为了保障儿童及未成年人身体健康,本项目招标文件基于此目的,规定空调柜机及挂机能效比APF均符合或优于国家标准,并对空调的技术要求更高,也更符合项目目标需要。
第二,“第4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中第4.3*技术参数及要求中所列各项空调柜机及挂机能效比APF的设置符合政府采购需求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根据该条的规定,采购需求对标准、规范的要求是“可以直接引用”或“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因此采购需求涉及国家标准的,既可以符合国家标准,也可以是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即优于国家标准。
第三,招标文件“第4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第4.3*技术参数及要求中所列各项空调柜机及挂机能效比APF的设置符合或优于国家标准。
根据《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2019】-4能效等级中的规定,额定制冷量(CC)W<=4500的二级全年能源消耗率(APF)为4.5,额定制冷量(CC)W4500<CC<=4500的二级全年能源消耗率(APF)为4.00,额定制冷量(CC)W7100<CC<=14000的二级全年能源消耗率(APF)为3.70,根据4.1.2条“热泵型房间空气调节器根据产品的实测全年能源消耗率(APF)对产品能效分级,各能效等级实测全年能源消耗率(APF)应不小于表1规定”及3.1条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为“在规定工况条件下制冷和制热运行时,能源消耗效率的最小允许值”,从上述规定可知,《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2019】所规定的全年能源消耗率(APF)是能源消耗效率的最小允许值,而招标文件“第4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第4.3*技术参数及要求中所列各项空调柜机及挂机能效比APF的设置完全满足上述规定,其中柜机2、柜机3、挂机1、挂机2、挂机3的全年能源消耗率(APF)是优于上述规定的。
第四,“第4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中第4.3*技术参数及要求中所列各项空调柜机及挂机能效比APF的设置均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的规定,“第4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中第4.3*技术参数及要求中所列各项空调柜机及挂机能效比APF的设置是完全符合或优于国家标准的,符合本项目实施目的的实现,各项指标的设置明确具体且公开透明,有助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公平竞争。
关于质疑事项2: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为“资格性审查”章节,该章节规定了本项目资格性审查的详细标准及注意事项(详见“招标文件-第5章 资格性审查”),该章节不存在“采购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的内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中4.3*技术参数及要求中“额定制热量”、“制冷额定功率”、“额定制热量”、“制热额定功率”、“运行噪音”等各项指标的参数区间设置符合项目目标需要,符合或优于国家标准,具有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4.4.1服务标准及范围的要求,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标准,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技术协议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
第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中4.3*技术参数及要求中“额定制热量”、“制冷额定功率”、“额定制热量”、“制热额定功率”、“运行噪音”等各项指标参数区间设置符合项目目标需要。
在招标文件“第4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4.4*商务要求-4.4.6*履约要求-二、供货范围明确了本项目招标的供货范围为:黄甲小学、彭镇小学、艺体中学、双流中学、怡心第一实验学校、怡心第二实验学校、棠湖中学怡心实验学校、棠湖中学实验学校(东区)、怡心第八幼儿园、机关第一幼儿园、实验第三幼儿园、怡心二幼、怡心三幼、空港五幼等。上述范围列明了本次空调招标的供货范围主要是幼儿园及中小学,即本项目招标空调的使用者均为儿童及未成年人,为了保障儿童及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因此在“额定制热量”、“制冷额定功率”、“额定制热量”、“制热额定功率”、“运行噪音”等各项指标参数区间设置均符合或优于国家标准,因此对空调的质量要求更高,更加符合项目目标需要。
第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中4.3*技术参数及要求中“额定制热量”、“制冷额定功率”、“额定制热量”、“制热额定功率”、“运行噪音”等各项指标参数区间设置符合或优于国家标准,具有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三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强制性是必须执行的标准,推荐性标准是国家鼓励采用的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GB/T 7725-2004)不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且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在同等指标参数区间下均对全年能源消耗效率(APF)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2019】的规定,具有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
第三,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4.4.1服务标准及范围的要求,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标准,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技术协议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中4.3*技术参数及要求中设置了“额定制热量”、“制冷额定功率”、“额定制热量”、“制热额定功率”、“运行噪音”等各项指标参数,国家强制性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2019】规定了房间空气调节器允差范围,该标准由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四川长虹空涸有限公司、广州松下空调器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海信(山东)空调有限公司、TCL 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等单位联合起草制定,具有行业指导作用,也是必须执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4.4.1服务标准及范围的要求,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标准,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技术协议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
第四,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中4.3*技术参数及要求中“额定制热量”、“制冷额定功率”、“额定制热量”、“制热额定功率”、“运行噪音”等各项指标参数符合规定,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根据该条的规定,采购需求对标准、规范的要求是“可以直接引用”或“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因此采购需求涉及国家标准的,既可以符合国家标准,也可以是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即优于国家标准,也符合招标文件*4.4.1服务标准及范围的要求,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标准,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技术协议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
关于质疑事项3: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中4.3*技术参数及要求中“电辅热”参数的设定既是为满足项目目的的需要,又是坚持“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的要求。
在招标文件“第4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4.4*商务要求-4.4.6*履约要求-二、供货范围明确了本项目招标的供货范围为:黄甲小学、彭镇小学、艺体中学、双流中学、怡心第一实验学校、怡心第二实验学校、棠湖中学怡心实验学校、棠湖中学实验学校(东区)、怡心第八幼儿园、机关第一幼儿园、实验第三幼儿园、怡心二幼、怡心三幼、空港五幼等。上述范围列明了本次空调招标的供货范围主要是幼儿园及中小学,即本项目招标空调的使用者均为儿童及未成年人,考虑到成都双流地区漫长秋冬季节寒冷的气候条件,且各个校区房间内室温影响各异,能效、静噪和通风等要求较高,为了保障儿童及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因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中设置了“电辅热”参数,以满足项目目标的需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的规定,招标文件中特对“电辅热”一项的参数范围作出了合理限定,以保证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需求坚持“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的要求。
综上,质疑人各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成都市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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