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望城区城乡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资源化无害化收运处置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望城区城乡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资源化无害化收运处置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一、功能及要求:

项目名称:望城区城乡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资源化无害化收运处置

项目总体要求:为贯彻落实长沙市和望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文件精神,根据望城区垃圾分类工作要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深化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工作,持续以服务外包形式,引入专业企业开展望城区城乡垃圾分类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第三方收运处理体系,最终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的。对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规范开展收集、运输、分拣储存、利用和处置,完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促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使可用资源优先得到回收利用,使有害垃圾得到规范处置,大幅提高城乡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的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水平。

招标内容:负责派车定期将望城区14个街道(乡镇)集中回收站点收集的居民端产生的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有害垃圾等物料,实现分类收运至综合利用处置基地(总站)进行集中进行分拣储存、资源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1.本项目实施期限:三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2.项目总额限价:********元/3年

3.项目服务清单



二、相关标准

考核监督

(一)考核监督

1、群众监督:投标人须按照规范开展回收服务运营,不得影响周边群众日常生活和环境整洁,不产生二次污染,做到规范、安全、文明回收。

2、采购方、镇(街道)及公共服务机构监督:服务期间,收货时,投标人需用相机当场拍摄镇(街道)守站员在场的车辆装货照片,并在交货地当场过磅,向守站员和采购方提供《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电子记录单》,并由守站员和司机当场在垃圾回收三联单收据内签字,随时接受招标方和镇(街道)监督;货物运至投标人集中分拣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基地,应在投标人地磅室再次进行过磅,当场拍摄入库照片交采购方备查,并留存投标人入库的《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电子记录单》,随时接受采购方和镇(街道)监督。原则上以镇(街道)交货地当场过磅且双方认可的重量作为采购方验收计价依据。如交货方和投标人两处提供的《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电子记录单》数据存在较大误差,且误差超过3%时,以计量数据小的一方数据作为采购方验收计价依据。

3、采购方监督:投标人应给采购方监督员安排合适办公场所,接受采购方不定期计量抽查和监督;投标人每次收集、处置有害垃圾,均需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采购方,并由采购方监督员负责监督有害垃圾的入库、出库;投标人每次收集、处置的有害垃圾和低值可回收物,均要及时按类登记《回收台账》、《处置台账》,随时备查。每月月末的最后一天,投标人应将当月回收台账表、投标人《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电子记录单》、垃圾回收三联单收据、处置台账表盖章后与交货方过磅单一并交采购方存档备查,同时将电子版的回收台账表、处置台账表和两地(交货地、投标人收货地)现场照片以电子版形式报送给招标方备查。委托给有相应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低值可回收物利用、处置的,还须提供物资去向信息、物流凭证、再生资源种类、数量、价格等交易信息和出货装载照片,并于每月月末的最后一天,将当月处置交易信息和外运装载照片报送给招标方备查,随时接受招标方监督。

4、部门监督:回收场地内要保持干净、整洁,不准乱堆乱放,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并达到城管部门、商务部门、环保部门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和固体废物管理要求;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搞好检查核对工作,按要求出示相关登记本、工作记录。

(二)处罚办法

1、投标人提供的垃圾分类回收场地未按照采购人和再生资源固定站点设置要求进行设置,正式运行满4个月仍未办理环评手续的,采购人经督促后再次检查仍未整改的,报上级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2、在装货、运输、卸货过程中,未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遵守交通法规,出现超载、酒驾、醉驾、超速驾驶、闯红灯等情况,以及造成交通事故的,均由投标人承担赔偿责任;如遇车辆故障,不及时告知,又不协调其他车辆运输,造成投诉的,发现一次扣500元。

3、在堆放、加工、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未采取围挡、覆盖、保洁、清理、无害处理、人身防护、安全生产等措施,造成相关物质飞散、溅落、溢漏、扩散、爆炸等污染或公共安全事故的,投标人要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工作时间内固定回收站点出现人员脱岗、服务电话长期无人接听,场地无法满足收集需要的,扣500元/次;服务质量无法达到采购方要求,招标方经督促后仍未整改的,报上级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4、在处理过程中,投标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理,不能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采购方可不支付有害垃圾处置服务费用;投标人私自将有害垃圾和低值可回收物转移、简易填埋或交给无经营执照、不在经营范围的个体户处理,发现一次扣罚5000元,造成二次污染的,投标人须同时承担治污费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5、对收集的有害垃圾和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投标人回收台账表、交货地和投标人《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电子记录单》、垃圾回收三联单收据和装货、入库照片等六项收集信息任缺一项者,按未收集处理。违反再生资源交易登记表填报规定,故意虚报、串通作假的,发现一次扣1000元,第二次扣5000元;情形严重者,按其报告收集量的10倍扣罚服务费用。

6、在服务期内,投标人必须严格按采购方招标的服务范围提供运输、收集、分拣储存和处置服务,只有回收望城区所辖镇(街道)的环保合作社(或保洁公司)和公共服务机构的有害垃圾和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方能计入结算范围,禁止超范围收集。一旦发现投标人申报的数量内有超范围收集的,采购方按超范围收集量的10倍扣罚服务费用。

7、投标人应按照采购方提出的上述服务要求及时到各镇(街道)和公共服务机构运输、收集、利用、处置有害垃圾和低值可回收物,禁止直接送垃圾中转站或填埋场处理,且投标人处置量与收集量的误差应控制10%以内。如投标人出库处置量与收集量误差超过10%,误差超过部分,按中标单价核减相应服务费用。

五、验收标准及要求

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三、技术规格

政府外包服务收运处置运营费用表

序号

类别及服务内容

数量

(吨/年)

单价

(元/吨)

金额合计

三年金额合计

备注

低值可回收物(废塑料、废铁、废纸、废橡胶、废玻璃、废纺(含鞋类)等)收集、运输、分拣储存、资源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服务

6000

360

*******

*******

应收尽收

按实结算

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分拣储存、资源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服务

4000

550

*******

*******

应收尽收

按实结算

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分拣储存、资源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服务

应收尽收

按实结算

1

废镍镉电池和

氧化汞电池

0.5

11800

5900

17700

2

废含汞荧光灯管

及其他废含汞电光源

5

19600

98000

294000

3

废药品及其包装物

1

5400

5400

16200

4

油漆桶、油漆渣、废机油壶

81

5800

469800

*******

5

废农药及其废弃包装物

10.5

5600

58800

176400

98

637900

*******

合 计

10098

*******

********

说明:投标人根据应收尽收的原则,按照本服务收运处置运营费用和预估的保底量分别投报单价、年度报价和三年合计报价,每个年度的总报价必须一致,否则其投标无效。由采购人根据投标人在投标时所报的单价,按实际回收的数量进行结算。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交付时间:采购人指定地点;

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时间。

五、服务标准

采购要求

1、项目服务原则

(1)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和政策,相关设计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规范、标准。

(2)“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主导方向,系统构建分类、收运、再利用和终端处理体系,形成完整的综合治理系统。

(3)因地制宜的发展多元化废弃物解决方案,选择先进、成熟、可靠的工艺路线和设备,工艺流程尽量简化,工艺设备尽量选用标准通用设备。

(4)工艺技术注重示范效应和安全环保效益,实现“废水、废气、废渣”的达标排放,员工安全保障措施必须达到安全管理规范。

(5)集中分拣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基地总平面布置力求紧凑,减少占地和投资,节能增效,确保运营长效运行。

(6)提高处理过程中的自动化程度,力求管理方便、安全可靠、经济实用,提高管理水平,降低劳动强度。

(7)积极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将项目做成样本工程,打造成城市垃圾分类配置的标准化综合处置利用基地。

2、项目服务要求

本项目投标人应设计一套完整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与综合利用处置完整体系,该体系由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集中分拣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构成。

(1)低值可回收物集中分拣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包括:对具有一定循环利用价值,单纯依靠市场调节难以有效回收处理,需要经过规模化回收、集中处理才能够重新获得循环使用价值的固体废物,如废塑料、废铁、废纸、废橡胶、废玻璃、废纺(含鞋类)等制品的回收分类处置系统;

(2)大件垃圾集中分拣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包括:主要是质量超过5kg,或体积大于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的大件废弃物;主要指废旧生活用具和办公器具类,包括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大型玩具、家电及电子废弃物等的收运系统、预处理系统、破碎分选系统;

(3)有害垃圾集中分拣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贮存内容包括:废含汞灯泡灯管、废弃的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油漆桶(油漆渣)、过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农药废物及其包装物、废机油壶等有害垃圾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贮存处置利用。

集中分拣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具备对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破碎、分拣加工能力;有害垃圾的妥善分类暂存,并交由有资质企业进行处理。其具体的处置技术及系统投标人应按采购要求执行。

3、各品类采购要求

(1)低值可回收物

采购方利用望城区原有的城乡“居民初分类、保洁员上户收集、村回收站二次分拣、镇回收站集中、区集中总站细分资源化综合利用”模式。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通过政府兜底,由投标人统一回收、统一运输、统一资源化利用。

投标人收集的各类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从乡镇(街道)收运至集中分拣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基地(总站),根据再生资源属性进行二次分拣,再分类运输至投标人的终端处置加工基地进行最大程度的实现资源化利用。

(2)大件垃圾

采购方将居民端产生的大件垃圾送至各街道(乡镇)集中回收站点,投标人再从各街道(乡镇)集中回收站点集中运输至集中分拣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基地(总站),进行资源化处置利用。

(3)居民端有害垃圾

采购方将居民端产生的有害垃圾收运至各街道(乡镇)集中回收站点,投标人再从各街道(乡镇)集中回收站点集中收运至集中分拣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基地(总站)按照《危险废物收、储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的要求进行集中暂存管理,再分别分类交由有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4、收集运输要求

(1)收运车辆:投标人应安排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车辆不少于4台,大件垃圾回收车辆不少于2台,有害垃圾运输车不少于1台,并须向采购方提供垃圾回收车辆的车辆行驶证和有害垃圾专用运输车辆。

(2)车辆要求:每台车必须配备GPS或行车记录仪,并负责与采购方联网;投标人装载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的运输车辆,在车身显著位置印有公司名称和垃圾回收图标。

(3)收运要求:收运投标人定期派车到每个镇(街道)级分拣站点分类收集、收运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不少于4次;城区各住宅小区、公共机构内设置了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的暂存点,根据各类垃圾产生量预约回收,预约后2日内完成收运。根据镇(街道)和采购方提出的实际需求,须在24小时内进行响应;如现有运力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投标人应按采购方的要求,增派运输车辆,确保项目正常运行。

(4)站点收运要求:投标人在各回收站点收集、转运有害垃圾(废油漆包装物除外)时,须当场向所在镇(街道)回收站点提供《有害垃圾回收三联单》,且《有害垃圾回收三联单》由当地回收站点负责人、投标人清运员确认签字,否则,采购方不予认可。

(5)收运人员要求:投标人在运输时,收运人员应统一公司工作着服、配备防护手套和口罩。

5、有害垃圾收运储存处置要求

(1)收运要求:投标方必须按照《危险废物收、储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的要求,为全市各镇(街道)级分拣站点有偿提供电池、日光灯管、油漆桶(含油漆渣)、过期药品、废农药包装物等有害垃圾专用包装容器,防止收集、运输过程发生溢漏、腐蚀、破损而造成二次污染,回收容器应按危险特性分类设置标志、标签,数量需满足各镇(街道)级分拣站点实际需要;每个季度至少需派有害垃圾运输车辆到望城区镇(街道)级分拣站点和城区各住宅小区、公共机构内设置了有害垃圾的暂存点收集、运输有害垃圾不少于1次,收集有害垃圾过程中需采购方派员全程陪同监督,有害垃圾不允许与其他低值可回收物混装。现场收集时,须当场向所在镇(街道)级分拣站点及城区各住宅小区、公共机构内设置了有害垃圾的暂存点提供《危险废物收集记录表》。

(2)车辆要求:投标人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运输要求,应按照规范喷涂或悬挂危险货物或有害垃圾分类标识,保证车辆密封,避免撒漏,同时配置缓冲设备或材料,防止含汞废灯管、含汞温度计等有害垃圾在运输过程破损。

(3)有害垃圾的储存要求:投标人应按照有害垃圾相关条例进行单独储存和管理,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准-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设置醒目的识别标志;要依据《危险废物收、储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等相关要求储存。

(4)有害垃圾的利用、处置要求

①投标人从采购方各回收站点收集储存的有害垃圾,应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要求利用和处置,每年至少利用和处置一次,利用的价值利益归投标人所有。其中,废弃的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按危险废物HW49类别处理;废含汞荧光灯管及其他废含汞电光源按危险废物HW29类别处理;废药品及其包装物按危险废物HW03类别处理;废农药废物包装物和废油漆包装物按危险废物HW49类别处理,废油漆渣HW12类别处理。

②投标人具备处置能力的有害垃圾种类由投标人处置,投标人不具备处置能力的有害垃圾种类,由投标人负责将其归集到具有相应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投标人提供对应处置单位的合作协议并报备给采购方。投标人将有害垃圾处置完毕应向采购方出示相关处理证明或凭证等资料,双方根据有关处理证明或凭证等资料,核定有害垃圾处置数量。

③投标人在处置过程中应做好处置记录,形成完整的处置台账,做到几种废物几本台账,每本台账使用期限为一年。处置的有害垃圾,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负责如实向望城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向市城管局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有害垃圾管理台账、转移联单、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等证明材料。

④投标人进行有害垃圾的收集、储存、分拣、运输、处置等全过程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⑤投标人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利用、处置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6、运营设备要求

投标人应提供破碎机、除铁器、打包机、监控系统、叉车、物料分拣线、80T以上的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管理系统及办公住宿配套工具等自有生产处理设备设施,确保完全满足本项目运营要求。

7、运营人员和管理要求

本项目要求配置1名有专业技术职称的项目负责人,1名安全员资格证书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相应配套的管理和生产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如:叉车工、电工、维修工等)应有上岗作业证书持证上岗,以“安全第一”为原则,进行生产管理运营,确保本项目安全有效运行。

8、运营场地要求

中标公司需在望城区域内提供低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大件垃圾的处理场地,占地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收集任务需要,做到分区分类收集,整齐堆码,不得露天存放。并符合和满足相关法规规定的安全环保标准要求,并满足生产营运所需的水、电、气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基本要求。中标后正式运行4个月内,必须办理本项目环境评价手续。未按要求执行的,其投标无效,取消中标资格。

9、监控平台要求在线监控系统:

投标人应在综合利用处置基地(总站)配置监控视频,并可远程连接采购方进行现场监管。

10、垃圾分类指导和培训

投标人每年负责对各镇(街道)环保合作社(或保洁公司)负责人和村(社区)环保专干及保洁员干开展一次以上的垃圾分类知识和有害垃圾管理知识培训。

考核监督

(一)考核监督

1、群众监督:投标人须按照规范开展回收服务运营,不得影响周边群众日常生活和环境整洁,不产生二次污染,做到规范、安全、文明回收。

2、采购方、镇(街道)及公共服务机构监督:服务期间,收货时,投标人需用相机当场拍摄镇(街道)守站员在场的车辆装货照片,并在交货地当场过磅,向守站员和采购方提供《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电子记录单》,并由守站员和司机当场在垃圾回收三联单收据内签字,随时接受招标方和镇(街道)监督;货物运至投标人集中分拣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基地,应在投标人地磅室再次进行过磅,当场拍摄入库照片交采购方备查,并留存投标人入库的《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电子记录单》,随时接受采购方和镇(街道)监督。原则上以镇(街道)交货地当场过磅且双方认可的重量作为采购方验收计价依据。如交货方和投标人两处提供的《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电子记录单》数据存在较大误差,且误差超过3%时,以计量数据小的一方数据作为采购方验收计价依据。

3、采购方监督:投标人应给采购方监督员安排合适办公场所,接受采购方不定期计量抽查和监督;投标人每次收集、处置有害垃圾,均需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采购方,并由采购方监督员负责监督有害垃圾的入库、出库;投标人每次收集、处置的有害垃圾和低值可回收物,均要及时按类登记《回收台账》、《处置台账》,随时备查。每月月末的最后一天,投标人应将当月回收台账表、投标人《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电子记录单》、垃圾回收三联单收据、处置台账表盖章后与交货方过磅单一并交采购方存档备查,同时将电子版的回收台账表、处置台账表和两地(交货地、投标人收货地)现场照片以电子版形式报送给招标方备查。委托给有相应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低值可回收物利用、处置的,还须提供物资去向信息、物流凭证、再生资源种类、数量、价格等交易信息和出货装载照片,并于每月月末的最后一天,将当月处置交易信息和外运装载照片报送给招标方备查,随时接受招标方监督。

4、部门监督:回收场地内要保持干净、整洁,不准乱堆乱放,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并达到城管部门、商务部门、环保部门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和固体废物管理要求;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搞好检查核对工作,按要求出示相关登记本、工作记录。

(二)处罚办法

1、投标人提供的垃圾分类回收场地未按照采购人和再生资源固定站点设置要求进行设置,正式运行满4个月仍未办理环评手续的,采购人经督促后再次检查仍未整改的,报上级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2、在装货、运输、卸货过程中,未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遵守交通法规,出现超载、酒驾、醉驾、超速驾驶、闯红灯等情况,以及造成交通事故的,均由投标人承担赔偿责任;如遇车辆故障,不及时告知,又不协调其他车辆运输,造成投诉的,发现一次扣500元。

3、在堆放、加工、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未采取围挡、覆盖、保洁、清理、无害处理、人身防护、安全生产等措施,造成相关物质飞散、溅落、溢漏、扩散、爆炸等污染或公共安全事故的,投标人要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工作时间内固定回收站点出现人员脱岗、服务电话长期无人接听,场地无法满足收集需要的,扣500元/次;服务质量无法达到采购方要求,招标方经督促后仍未整改的,报上级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4、在处理过程中,投标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理,不能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采购方可不支付有害垃圾处置服务费用;投标人私自将有害垃圾和低值可回收物转移、简易填埋或交给无经营执照、不在经营范围的个体户处理,发现一次扣罚5000元,造成二次污染的,投标人须同时承担治污费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5、对收集的有害垃圾和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投标人回收台账表、交货地和投标人《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电子记录单》、垃圾回收三联单收据和装货、入库照片等六项收集信息任缺一项者,按未收集处理。违反再生资源交易登记表填报规定,故意虚报、串通作假的,发现一次扣1000元,第二次扣5000元;情形严重者,按其报告收集量的10倍扣罚服务费用。

6、在服务期内,投标人必须严格按采购方招标的服务范围提供运输、收集、分拣储存和处置服务,只有回收望城区所辖镇(街道)的环保合作社(或保洁公司)和公共服务机构的有害垃圾和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方能计入结算范围,禁止超范围收集。一旦发现投标人申报的数量内有超范围收集的,采购方按超范围收集量的10倍扣罚服务费用。

7、投标人应按照采购方提出的上述服务要求及时到各镇(街道)和公共服务机构运输、收集、利用、处置有害垃圾和低值可回收物,禁止直接送垃圾中转站或填埋场处理,且投标人处置量与收集量的误差应控制10%以内。如投标人出库处置量与收集量误差超过10%,误差超过部分,按中标单价核减相应服务费用。



六、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及要求

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七、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

1、实施地点:望城区范围内。

2、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的方式结算,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的运输、收集、分拣储存、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服务项目所需费用,以及运营投入、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税收等所有费用。

3、结算方法

3.1付款人: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3.2付款依据:回收处置服务类,根据三方签字确认的《三联单》、中标方的《过磅单》、现场收运照片及实际转移台账资料为付款依据,并提供相应款项的发票。

3.3付款方式:回收处置服务类按照第一年按年低值可回收物、大件垃圾、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分拣储存、资源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服务总合同款的10%作为预付款,用于项目启动,同时作为提前预付的收运处置款,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向中标方进行支付;当收运处置结算费用超过10%后,剩余款项由采购人根据投标人在投标时所报的单价,采购人汇总审核后凭中标人的合法有效发票支付;每季度结算一次,下个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完成付款。应收尽收,按实进行结算。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标签: 垃圾资源化 综合执法局 大件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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