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土地使用权人的一封信

致土地使用权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土地使用权人:

  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工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关系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防治土壤污染,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国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切实保障公众健康,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为防止土壤污染和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的地块被非法利用,《土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修复等工作要求。为有效管控我市土壤污染风险,避免因土壤污染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完成而影响土地的开发利用,现将相关要求告知您。

  一、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设用地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主要有:

  一是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是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互相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1号)对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进行了规定。

  三是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等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需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并在属地政府网站予以公示。经调查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应当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二、关于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需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风险评估及评审确定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将纳入吉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开工建设与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三、关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对吉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需先制定修复(管控)方案,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管控)。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应当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需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经效果评估及评审达到修复(管控)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移出吉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可进入用地程序。

  感谢您主动参与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请在用地流转和开发等过程中,充分考虑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的时间,提前谋划、科学安排工作进程。工作中涉及法规或政策方面的疑问可向我局土壤环境与生态保护处咨询。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咨询电话:****-********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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