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死亡医学证明办理。
二、办理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一)青岛市市立医院(青岛市市北区胶州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5号)。
(二)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青岛市人民路4号)。
(三)青岛市中心医院(青岛市四流南路127号)。
(四)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青岛市永平路29号)。
(五)青岛市第五人民医院(青岛市市南区嘉祥路3号)
(六)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青岛市李沧区峰山路84号)。
(七)青岛市第九人民医院(青岛市朝城路2号甲)
(八) 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青岛市胶州市徐州路29号)
(九)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青岛市市北区同福路6号)
(十)青岛市胸科医院(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896号)。
(十一)青岛市第六人民医院(青岛市传染病医院)(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9号)。
(十二)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医教部(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299号)。
四、办理条件及申请材料
病人死亡后,死者家属或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及持死者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即可办理。
五、基本流程
(一)死者家属持相关证件等材料;
(二)负责救治的科室执业医师审核材料后开具证明并盖章。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咨询方式
(十一)现场咨询:青岛市第六人民医院(青岛市传染病医院)。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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