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政政局财政评审(评价)购买服务采购项目质疑回复
广元市政政局财政评审(评价)购买服务采购项目质疑回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1-12-31 17:19
广政采函〔2021〕5号
质疑答复
质疑供应商:四川鼎恒永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科南路38号2栋6层2、4号 邮编:410100
联 系 人:杨 洪 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授权代表:张 渝
联系电话:189*****868
被质疑人:广元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广元市万源新区广元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区四楼 邮编:628017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黄仁生 ****-*******
四川鼎恒永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四川省广元市政政局财政评审(评价)购买服务采购项目(包1:工程投资评审服务)”(项目编号:GZCGK-2021-029号)的采购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1年12月17日向我中心提出书面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之规定,12月23日质疑人又以联合体形式提出质疑事项的相关佐证资料,中心依法予以受理,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供应商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
1.采购代理机构更正投标截止时间,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我们认为该项不符合程序。
原因: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之规定;本项目投标人均未收到该书面通知,而调整投标时间是十分重大的投标文件编制的事项,因为没有收到书面通知,造成我们12月1日原定开标时间方才得知,而知道该事项的时间距离开标时间仅有12天。故我们认为此项程序不合法,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2.采购结果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同一个项目的包2是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公布的,为什么本包件不及时公布?
原因: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采购结果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布,而采购代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仅公布了包2的结果,尽管本项目是由采购人根据评审结果来确认中标供应商,但这并不免除评审结果的公开(即公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否投标有效、评分得分、各投标方排序等),故我们认为此项存在重大程序遗漏,属重大过失。
3.中标结果公告信息不全。未按政府采购法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公布分项汇总得分情况、中标金额、单价,未公布所有投标人的所有联合体成员单位信息,是否存在掩盖不真实信息嫌疑,我们认为此项程序不合格。
原因: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中标结果公告信息不全,未公布所有投标人的所有联合体成员单位信息,故我们认为此项程序不合法,强烈要求公布所有投标人的所有成员单位信息。
4.未认真履行审核义务。在仅公布的片面信息中已存在未认真审核情形,中标单位的两家成员单位(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声明情形,以上两家企业均不是小型企业。另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条信用查询中规定不得被列为被执行人、重大税收案件当事人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否则其投标无效。招标文件第四章还明确要求各供应商对良好商业信誉和依法纳税作出承诺。第一中标候选人联合体成员中有中环建(北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三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成都市春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信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均被列为被执行人。中渝名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发票违法行为和安全问题的行政处罚,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属于虚假承诺。故我们认为评标委员会未认真履行审核义务。
原因: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划分的标准及招标文件明确的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这两家企业均不属于小型企业,而在公布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均声明属于小型企业,该中标单位存在虚假声明。同时第一中标候选人联合体成员中有中环建(北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三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成都市春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信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均被列为被执行人。中渝名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发票违法行为和安全问题的行政处罚,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属于虚假承诺。我们认为评标委员会未认真履行审核义务,故对此采购结果我方提出质疑。
5.篡改报价结果,采购代理机构公布时未履行认真审核义务,中标单位报价为下浮比例,而招标文件要求报百分比,最后公布采购结果时有意将中标单位的报价直接修改为百分比。故我们认为其中是否存在帮助中标单位骗取中标的嫌疑,采购代理机构未认真审核就进行公布,也未尽到审核义务。
6.评标委员会(组)负责人是四川福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造价咨询企业)的员工,该负责人应当履行回避义务,而未履行。
原因: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试行)》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结果无效,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四)评审委员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该评标委员会(组)负责人应当回避,而未履行,故我们认为有失公允。
7.本项目未要求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仅提供电子系统投标文件,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
原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档案管理的规定中投标文件应当保存15年及以上,电子文档保存存在缺陷,若出现系统崩溃,电子文档损坏时,无纸质版档案核实,容易滋生资料遗失的情况。四川省政府要求“科学制定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建设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而本次投标就因为招标单位的系统远远没有达到安全可靠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却不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弥补,将会给广元市财政局该项目未来的实施埋下巨大的隐患。
8.更正延期开标时间存在违规的嫌疑。
原因:本项目原开标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在开标前多日我方就向采购代理机构反馈了投标文件生成有误的问题,采购代理机构回复是在解决,而后于2021年11月26日发布开标时间更正为2021年12月13日,我们认为延期这个时间存在嫌疑。因为其中标单位中成员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一条行政处罚是2021年12月9日到期,而本项目更正的开标时间恰好错过这个时间,是否存在特制的违规嫌疑?试问为什么不提前发布更正公告呢?还有更正开标时间后系统仍存在投标生成有误的问题,我方也多次反映过此问题,但采购代理机构并未再次发出更正,而是待12月9日以后才积极解决了投标文件生成之事。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不能认定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因此该情况我们建议业主广元市财政局引起高度重视。
9.存在未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规程》(修订)相关规定评审的嫌疑。
原因: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规程》(修订)第三章第三节中第三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分,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总分。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技术方面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经济类评分因素由经济方面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法律方面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和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共同评分。”
按照此规定整体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方案部分应由技术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共同评审,目前根据已公示的资料推演出的数据反映出整体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方案由所有专家在共同评审。
综上所述,此项目存在严重的程序不合法、不合规,故应重新进行此次采购活动。
经审查:
质疑事项1:关于对“采购代理机构更正投标截止时间,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问题
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中第十二条规定:“本次政府采购采用全程电子化采购方式,在项目开标前所有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均被电子交易系统全部自动屏蔽,任何单位无法获取。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开标前,应由招标采购单位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书面通知投标人的事项(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更正等),招标采购单位均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站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同时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提示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若未能关注并及时在上述网站获取相关信息,将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该项目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已按上述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发布,不需要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因此,此质疑事项不属实。
质疑事项2:关于对“采购结果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同一个项目的包2是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公布的,为什么本包件不及时公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之规定,同时,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附表”中的“序号18”“定标原则”规定“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采购人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之规定,该项目包件1于12月13日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进行开标评审,采购结果公告信息于12月16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不存在“采购结果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布”的问题,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之规定,本项目包件2因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此项目废标”,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包件2的采购结果于12月15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包件2的结果公告,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因此,此质疑事项不属实。
质疑事项3:关于对“中标结果公告信息不全”的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之规定,该项目于12月13日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进行开标评审,采购结果公告信息(中标人的主要中标标的情况)于12月16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按照模板格式进行发布,其他所有投标人的所有联合体成员单位信息不属于结果公告内容,不存在“中标结果公告信息不全”的问题。因此,此质疑事项不属实。
质疑4:关于对“未认真履行审核义务”的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四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之规定,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https://www.samr.gov.cn/)首页-“服务”-“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库”输入“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搜索第五页面“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名录库里企业,同样搜索“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也属于小微企业名录库里企业,因此能够佐证“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两家企业为“小微企业”。
对于质疑人质疑“第一中标候选人联合体成员中有中环建(北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三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成都市春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信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均被列为被执行人。中渝名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发票违法行为和安全问题的行政处罚,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重大违法记录做了明确: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条例》释义,只有对供应商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才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
根据《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之规定,质疑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当事人具有“重大违法记录”。因此,只有供应商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根据投标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和《承诺函》进行了评审认定,根据招标文件第六章9.3条的规定,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不能与外界联系,不存在“未认真履行审核义务”的问题。因此,此质疑事项不属实。
质疑事项5:关于对“公布的结果存在有意篡改报价情形”的问题
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报价方式为非金额形式报价,招标文件第五章报价说明各包只有一个报价下浮比例,第六章评分细则和评分标准中报价评分说明由投标人按照限价的百分比自主报价。因此,中标结果公布中标人下浮比例或者直接公布限价百分比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且不改变投标人报价实质内容(例如:投标人报价为最高限价基础上下浮百分之四十与投标人报价为最高限价的百分之六十,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不存在篡改投标报价的行为。因此,此质疑事项不属实。
质疑6:关于对“评标委员会(组)负责人所在企业是同行企业,不仅没有履行回避义务,反而作为该项目的评标负责人,我们认为可能有失公平、公正性”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之一廖红系四川福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本项目所有投标单位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中均无四川福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参与,不属于以上应该回避情形。因此,此质疑事项不属实。
质疑事项7:关于对“本项目未要求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问题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8号)(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第十七条“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和交易系统操作规范编制、确认、加密投标(响应)文件,并在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成功提交,交易系统将向供应商反馈提交成功的证明信息。”、第三十七条“交易系统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电子化采购过程、数据信息来源等信息,妥善保存电子化采购活动中的数据信息,采购活动结束后,形成项目电子档案。”之规定,并且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章节也明确该项目为全程电子化招标采购,不需要提供纸质版档案。因此,质疑事项不属实。
质疑事项8:关于对“更正延期开标时间存在违规的嫌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规定,同时,该项目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因有潜在供应商反映,投标文件在上传过程中不能上传或者投标文件生成有误的问题,我中心限时要求交易系统运维服务商进行系统维护调整,完善系统功能,市政府采购中心“更正延期开标时间”是为了保障所有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有意为潜在投标人特制的规避其违规问题的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之规定,质疑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当事人具有“重大违法记录”和具有“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因此,此质疑事项不属实。
质疑事项9:关于对“存在未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规程》(修订)相关规定评审的嫌疑”的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之规定,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的情形。因此,此质疑事项不属实。
以上质疑人的质疑书依据、理由部分只有主观陈述、推理、猜测等,而没有提供客观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也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之规定,要求供应商质疑、投诉必须有明确的要求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不能凭臆测进行质疑,质疑人的以上质疑事项,无事实依据也没有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证明第一中标候选人不是本项目的合格投标人,也不能证明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因此,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不属实。
综上,本中心认为:质疑事项不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之规定,现答复如下:供应商质疑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供应商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广元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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