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KV三华变至西湖新城小区线路工程答疑文件
10KV三华变至西湖新城小区线路工程答疑文件
项目编号:WH16GC2014SZ006202
各投标单位:
1、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第九章投标诚信保证合同第一部分“投标诚信合同格式”修改为最新“投标诚信保证合同格式。”
2、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第九章投标诚信保证合同第二部分“芜湖市招标采购活动投标人(供应商)诚信制度”删除。
3、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条“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修改为最新“10.1芜湖市招标采购诚信保证金管理制度”、“10.2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4、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1.1.(4)条“投标人授权代表、拟任本工程项目经理连续三个月(2013年12月、2014年1月、2014年2月)社保缴费凭证(有人社部门盖章的社保缴费单)复印件”改为“投标人授权代表、拟投标项目经理连续三个月(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社保缴费凭证(有人社部门盖章的社保缴费单或证明)复印件”。
芜湖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4年5月30日
附件一
第九章 投标诚信保证合同格式
甲方(投标人或供应商):
乙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保障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招标采购活动的正常有效进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从招标人处受让诚信保证金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精神,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条款。
一、甲方(投标人或供应商)自愿在报名参加本次投标活动时,按照招标文件中《芜湖市政府招标采购诚信保证金制度》(以下简称《诚信保证金制度》)规定的金额向乙方足额提交诚信保证金。
二、甲、乙双方同意《诚信保证金制度》中的内容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自愿履行《诚信保证金制度》中有关保证诚信参加政府招标采购活动的规定,否则所提交的诚信保证金按该制度的规定处理。
三、在甲方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时,乙方应当按照《诚信保证金制度》的相关规定退还甲方提交的诚信保证金。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年月日
注:此合同必须放在投标文件中。为方便投标人,我单位将诚信合同电子版放入专用招标文件中,当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按程序受理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时,视同盖章确认该诚信合同,即刻生效。投标人(供应商)应当按要求交足投标诚信保证金和在投标文件中放入盖章确认的诚信合同。否则,其投标文件即被拒绝,作无效投标处理。芜湖市招标采购活动投标人(供应商)诚信制度,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二册通用部分
附件二
10.1芜湖市招标采购诚信保证金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招标采购活动有序进行,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标质量,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范围为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政府招标采购活动。
二、本制度所称的诚信保证金是指投标人(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转帐、电汇或银行汇票方式汇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帐户,旨在担保其进行诚信投标活动的资金。
三、诚信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帐户汇出,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从联合体中牵头投标人的基本帐户汇出。
四、本制度中诚信保证金的保证时效限于以下约定情形的有效期内,有效期届满的诚信保证金效力终止。
(一)招标成功的项目
1.中标人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至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止;
2.备选中标人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至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且中标公告发布时间止;
3.非中标候选人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至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发布时间止。
(二)招标不成功的项目
所有投标人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起点,代理机构宣布招标不成功的时间为终点。
(三)在(一)、(二)项所述有效期内,涉及质疑、投诉以及在招标中发现有违背诚实信用行为的,则以质疑、投诉处理完毕或调查核实并作出结论的时间作为诚信保证金效力终止时间。
五、诚信保证金提交金额为项目预算价(控制价)的2%,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无预算价(控制价)的由招标人(采购人)确定,具体提交金额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六、投标人(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投标诚信合同(见附件二),并按要求交足投标诚信保证金。否则,其投标文件即被拒绝接收。
七、投标人(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参加投标活动的,即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二)以冒用、伪造和变造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材料、印章、签名以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
(三)串通投标的;
(四)投标人(供应商)为谋取中标向招标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拒绝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或者在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七)在工程招标项目中,投标时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有已担任(包括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已中标,尚未开工的)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务,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或虽然办理变更,但未将相关变更备案资料和原中标通知书等放入本项目投标文件中的;
(八)在监理招标项目中,投标时项目总监有已担任(包括其他工程监理项目已中标,尚未开工的)3个或3个以上工程监理项目总监任务,未按有关规定经所承办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变更的,或在办理变更后担任总监任务仍超过2个的;或经同意办理变更,但未将建设单位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包括需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手续)和原中标通知书等放入本项目投标文件中的。
八、投标人(供应商)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其所提交的诚信保证金不予退还的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方式计算,计算标准按本制度附件一执行。
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投标人(供应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以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事实或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作为执行本制度的依据。
十、诚信保证金的退付
(一)不诚信行为认定后,诚信保证金除不予退还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投标人。
(二)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中标人在中标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诚信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采取全额保函形式的,保函经验证无误后,退还诚信保证金),其他投标人所交的投标诚信保证金在保证金有效期届满即可退还。
十一、其他
(一)本制度是政府招标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六条所规定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串通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30号令)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等条款规定的情形。
(二)本制度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三)各县招标采购诚信保证金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四)本制度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原《芜湖市招标采购活动投标人(供应商)诚信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诚信保证金不予退还计算标准
2.投标诚信合同
3.芜湖市政府招标采购诚信保证金收取及退付工作流程
附件一:
诚信保证金不予退还计算标准
诚信保证金金额(万元)不予退还比例
50万元以下(含)100%
50万元以上-150万元(含)50%
150万以上25%
注:1.本表计算基准为各招标采购项目中诚信保证金金额。2.诚信保证金不予退还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项目招标中,投标人提交的诚信保证金金额为230万元,计算诚信保证金不予退还金额如下:50万元 (150-50)万元*50% (230-150)万元*25%= 120万元
附件二:
投标诚信合同
甲方(投标人或供应商):
乙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保障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招标采购活动的正常有效进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从招标人处受让诚信保证金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精神,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条款。
一、甲方(投标人或供应商)自愿在报名参加本次投标活动时,按照招标文件中《芜湖市政府招标采购诚信保证金制度》(以下简称《诚信保证金制度》)规定的金额向乙方足额提交诚信保证金。
二、甲、乙双方同意《诚信保证金制度》中的内容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自愿履行《诚信保证金制度》中有关保证诚信参加政府招标采购活动的规定,否则所提交的诚信保证金按该制度的规定处理。
三、在甲方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时,乙方应当按照《诚信保证金制度》的相关规定退还甲方提交的诚信保证金。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年月日
附件三:
芜湖市政府招标采购诚信保证金收取及退付工作流程
为规范芜湖市政府招标采购活动中诚信保证金的收取及退付,依据《芜湖市政府招标采购诚信保证金制度》(以下简称《诚信保证金制度》,制订以下工作流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办理诚信保证金的收取和退付手续。
一、诚信保证金收取
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诚信保证金提交金额和方法。遵照《芜湖市政府招标采购诚信保证金制度》中第四条执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收取投标人(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从其基本帐户汇入指定帐户的资金。
二、诚信保证金的退付
(一)一般退付流程
1、中标人诚信保证金的退付:中标人的诚信保证金转为项目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足的需补齐。履约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形式的,银行保函经验证无误后,中标人的诚信保证金从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直接退付至该中标人的汇入帐户。
2、备选中标人诚信保证金的退付:中标侯选人公示期满且中标公告发布后,备选中标人的诚信保证金从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直接退付至该备选中标人汇入帐户。
3、非中标候选人诚信保证金的退付:在中标侯选人公示信息发布后,非中标侯选人的诚信保证金从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直接退付至该投标人汇入帐户。
(二)其他退付流程
招标不成功的项目,在招标不成功信息发布后,所有投标人的诚信保证金从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直接退付至该投标人汇入帐户。
(三)暂时不予退还的流程
1、在招标过程中发现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代理机构应于当日书面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同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该投标人(供应商)诚信保证金暂时不予退还。
2、以下情形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该投标人(供应商)诚信保证金暂时不予退还:
(1)行政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接到投诉举报后认为投标人(供应商)涉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
(2)公安等其他机关在收到相关线索认为投标人(供应商)涉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
(四)不予退还的流程
行政监督部门对投标人(供应商)涉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认定,下达书面的认定结论给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该投标人(供应商)诚信保证金按比例不予退还并告知投标人,同时抄报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公安等其他机关应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最终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对投标人(供应商)诚信保证金按比例不予退还的依据。
三、诚信保证金的统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诚信保证金收取及暂时不予退还、不予退还等进行统计,定期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10.2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招标采购项目顺利实施,维护招标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招标采购项目合同履约效率,规范履约保证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深化招标采购改革方案>的通知》(芜市办(2014)5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使用政府性资金(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收退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招标人(采购人)为保障其招标采购项目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免遭因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设置的经济责任担保。
前款合同指招标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管理遵循“约定标准收取、规范管理、及时退付”原则。
第五条招标人(采购人)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招标采购项目情况决定履约保证金具体提交标准,根据中标人履约情况和合同约定决定退付和扣押履约保证金金额,并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行,承担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相关责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代收履约保证金,根据招标人(采购人)要求代退和扣押履约保证金,负责履约保证金的保值增值。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约保证金的收退、扣押、划转等规则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第六条市财政局设立履约保证金专户,并负责对专户进行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履约保证金专户核算管理工作,建立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台账。招标采购项目中标人提交(转交)的履约保证金现金全部交入(转入)履约保证金专户。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函指中标人委托其受托银行按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开具的保证文件。
第二章提交标准和形式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标准不低于中标金额的5%且不超过10%,具体提交标准由招标人(采购人)根据招标采购项目情况确定。
招标采购项目没有中标金额的,由招标人(采购人)确定具体数额。
第八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人(采购人)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标准(或数额)及其相关要求。
第九条中标人可以现金形式提交,也可以现金 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提交现金应以转帐、电汇方式。
在采用现金 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其提交的现金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含100万元),提交现金不得低于80%;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含500万元),超出100万元部分的,提交现金不得低于50%;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超出500万元部分,提交现金不得低于25%;履约保证金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超出1000万元部分,提交现金不得低于10%。提交现金数额以差额累进法计算项目履约保证金。
第三章提交
第十条中标人应当在项目中标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约定,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
(一)全部以现金形式提交的,中标人投标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诚信保证金可以转作履约保证金。如不足,中标人应从其基本账户将应补足资金提交至履约保证金专户;如多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多余资金直接退回至中标人基本账户。中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中标人开具履约保证金收据。
(二)以现金 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银行保函格式委托其担保银行开具银行保函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银行验证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具银行保函收据。中标人提交银行保函后其余部分必须全额以现金形式提交。提交方法按照本条(一)项的规定处理。
项目施工期(货物项目供货期、服务项目服务期,下同)在一年以内的,银行保函保期为1年;项目施工期1年以上的,银行保函保期为项目施工期满后再延长3个月。因项目延期需要延长保期的,由招标人(采购人)负责与中标人联系,要求中标人按时对银行保函进行续保。
第十一条中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招标人(采购人)凭中标通知书、履约保证金收据(银行保函收据),并依据招标文件约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中标人因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办理银行保函有困难,全部以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可在30天内以银行保函置换履约保证金现金。置换履约保证金现金比例按本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十二条各县政府性招标采购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转由各县相关部门管理。
第四章退付
第十三条中标人中标项目实施完毕,经验收合格的,中标人凭经招标人(采购人)签署的项目验收报告和招标人(采购人)同意退付履约保证金证明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履约保证金退付申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后,办理履约保证金现金退付手续和银行保函退付手续。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人(采购人)书面同意可以退付履约保证金:
(一)对成片开发的安置房或类似项目,部分单项工程完工并已具备交付条件的,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可以按照比例退付履约保证金现金。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采购人)取消项目实施或取消部分项目实施的,由招标人(采购人)书面函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附取消项目或部分取消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以全部退付履约保证金或部分退还履约保证金现金。部分退付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采购人)应明确具体标准或金额。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项目因不具备实施条件而暂停实施的,招标人(采购人)书面函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暂退履约保证金。项目重新实施时,招标人应督促中标人重新提交履约保证金。
(四)因招标人(采购人)的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由招标人(采购人)书面函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作出承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书面承诺后,可以退付履约保证金。
(五)招标人(采购人)不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中标人申请用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现金冲抵的,由招标人(采购人)书面函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作出承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书面承诺后,全部或部分退付履约保证金现金。部分退付履约保证金现金的,招标人(采购人)应在函告中明确具体标准或金额。
(六)除本条(一)、(二)、(三)、(四)、(五)项外,因其他特殊情形需退付履约保证金的,由招标人(采购人)书面函告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市政府批准意见办理。
第十五条履约保证金现金退付时,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保证金本息。
第十六条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履约的,招标人(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计算确定扣押履约保证金数额,并书面函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根据函告要求扣押履约保证金。
已扣押履约保证金需要再退付的,按退付程序办理;不再退付的,各区属项目(含省江北集中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扣押资金划转各区财政,其他项目扣押资金划转市财政。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加强履约保证金管理,做好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应适时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约保证金收取、退付和扣押、划转规定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约保证金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履约保证金专户收支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市审计部门定期开展履约保证金审计,发现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取中标通知书,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时间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二)未将履约保证金现金提交至指定履约保证金专户的;
(三)提交履约保证金现金未自其基本账户转出的;
(四)提交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不符合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的;
(五)提交虚假伪造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的。
第二十二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整改,纠正错误;情节较重,造成后果的,责令整改,纠正错误,对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履约保证金财务核算和管理不规范的;
(二)未按规定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
(三)未经代理银行确认,收取不符合规定格式银行保函的;
(四)未将履约保证金现金收入至指定专户的;
(五)未收足履约保证金而发放中标通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退付履约保证金现金和银行保函的;
(七)未按规定扣押和划转履约保证金的;
(八)擅自将履约保证金挪作他用的;
(九)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后果的。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各县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6月6日发布的《芜湖市招标采购活动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停止执行。本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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