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源头治超与安全监管平台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招标公告
道路运输源头治超与安全监管平台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招标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内蒙古道路运输源头治超与安全监管平台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
项目编号:NZC2013-C99-25
采 购 人: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集中采购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4年 5 月 30 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采购)公告2
第二章 投标须知5
一、说明5
二、招标文件5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6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0
五、开标与评审11
六、定标17
七、公告18
八.质疑18
九.投诉20
十、签订合同20
第三章 商务须知(合同条款)21
一、通用条款(签订合同时不再另附)21
二、专用条款29
第四章 招标内容与要求30
第五章 投标人资质证明及有关文件要求35
第六章 评标原则和方法37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与要求39
政府采购合同(范 本)52
第一章 招标(采购)公告
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受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委托,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对内蒙古道路运输源头治超与安全监管平台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进行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名参加。
一、项目概述
1、名称与编号
项目名称:内蒙古道路运输源头治超与安全监管平台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
批准文件编号:内财购准字(电子)【2013】05931号
采购文件编号:NZC2013-C99-25
2、内容及分包情况(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包号货物服务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预算金额(元)
1内蒙古道路运输源头治超与安全监管平台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1详细数量及配置要求见招标文件300000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投标人应具有国家工信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
三、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可通过两种方式报名:
(一)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nmgzfcg.gov.cn/),于2014年 5 月 30 日至2014年 6 月 10 日, 17:00时前,通过“网上报名专栏”注册报名。
(二)投标企业填写《投标供应商登记表》后(在内蒙古政府采购网http://www.nmgzfcg.gov.cn/右侧下载)与其它报名材料一起,于报名截止的最后一个工作日10:00—12:00时,15:00—17:00时递交到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报名登记。
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文件:
1.投标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网上报名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扫描件(均加盖公章)。
2. 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网上报名提供原件扫描件);
3. 出示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经初审合格的供应商可从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的“标书下载”栏目下载招标文件。
四、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投标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开标时间: 2014年6月18日10:00时
开标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三楼开标大厅
五、联系方式
采购机构名称: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8号楼东附楼422室
邮政编码:010055
联系人:白时明
联系电话:(0471)*******
账户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开 户 行:浦发银行呼和浩特新华大街支行
账号:****************9
采购单位名称:内蒙古交通运输管理局
地 址:呼和浩特市地质局南街68号
邮政编码:010020
联 系 人:郭晓东
联系电话:(0471)*******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项 目内 容
1项目名称内蒙古道路运输源头治超与安全监管平台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
2项目编号NZC2013-C99-25
3采购人单位名称:内蒙古交通运输管理局 邮编:010020
地 址:呼和浩特市地质局南街68号
联系人:郭晓东 传真:****-*******
电 话:0471-*******
4集中采购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邮编:010055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 8号楼东附楼
联系人:白时明 传真:****-*******
电 话:0471-*******
5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 副本 4 份
6招标文件澄清2014年6 月 4日 17:00 时前
7实物样品无
8投标有效期开标之日起90天
9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4年 6月 18日 10 :00时前
10开标时间2014年 6月 18 日 10 :00时
11开标地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三楼开标大厅
12交货期及地点服 务 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通过验收
交货地点:呼和浩特市
13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14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壹 万元
账户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呼和浩特新华大街支行
帐 号: ****************9
联 系 人: 许晓艳
联系电话:****-*******
15付款方式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章 投标须知
一、说明
本招标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编制。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公告中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
1.2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2.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3. 招标文件的构成
3.1 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1)招标公告
(2)投标须知
(3)商务须知
(4)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
(5)投标人资格证明及相关文件要求
(6)评审方法、步骤及标准
(7)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8)在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中心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9)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中心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它材料
3.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政策和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或者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4. 招标文件的澄清
4.1 任何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要求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通知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书面形式是指投标人出具正式公函(原件),公函上要有投标人的公章和联系人、联系方式,传真件、复印件均不是有效文件。政府采购中心将协同采购人对投标人要求澄清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并将会议内容以书面形式发给每个报名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4.2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政府采购中心将视其为同意。
5. 招标文件的修改
5.l 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5.2 修改后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推迟投标截止期将以公告形式一并告知所有报名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确认。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6.编制要求
6.1 投标人编写的文件和往来信件应以简体中文书写。如果投标文件或与投标有关的其它文件、信件及来往函电以其它语言书写的,投标人应将其译成中文,如未翻译该文件视为无效。
6.2 投标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6.3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中心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如果因为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或提供虚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6.4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写投标文件,并使用A4规格打印。投标文件应编写目录,页码必须连续(所附的图纸、不能重新打印的资料和印刷品等除外),采用胶订方式牢固装订成册,不可活页装订,否则为无效投标。
6.5将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明细表复制成word或EXCEL格式电子版光盘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供。
6.6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投标人与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任何人的口头协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任何条款和内容。
6.7投标文件及资料无论投标人是否中标均不予退还。
7. 文件构成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少于下列内容:
(1)投标文件封面
(2)投标文件目录
(3)投标承诺书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开标一览表
(6)分项报价明细表
(7)监理方案
(8)服务承诺
(9)拟投入本项目监理人员配备表
(10)拟投入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简历表
(11)投标企业一般情况表
(12)经营业绩一览表
(13)投标人应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
①资格证明材料
②资信证明材料
③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
④不良记录、近来牵涉的重大诉讼案件等说明
(14)采购人或采购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 投标报价
8.1 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以人民币报价。
8.2 投标人应按照“第四章招标内容与要求”的供货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和“投标货物分项报价明细表”规定的格式报出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
8.3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开标一览表》要求的统一格式填写,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此表除在标书中提供外,还要将另一份完全相同的《开标一览表》放入密封的信封内,投标时单独递交。以上内容缺一不可,否则为无效投标。
8.4《投标货物分项报价明细表》填写时应响应下列要求:
(1) 对于报价免费的项目应标明“免费”;
(2)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报价中;
(3) 应包含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服务的有关费用。
8.5 每一种规格的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8.6 投标人的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9. 备选方案
本采购项目不允许投标人有备选投标方案。
10. 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同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24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4条的相关规定。
11.投标保证金
11.1 投标人须在开标前递交壹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 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和时间
投标人须以银行电汇或现金入账的形式交付,名称必须为投标人法人全称,否则无效。投标保证金交纳后,开标前持银行入账单原件到采购中心财务室换取交款收据,并按照交款收据栏目要求填写退款信息,开标时,将交款收据原件交业务二处审验后,由业务二处收存统一办理退还手续。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的30天期限内有效。
11.3投标现场不接受以存折、银行卡、银行保函、支票、现金等形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11.4未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告公布后,如无质疑或投诉,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额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政府采购中心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无息原额退还。
11.5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额退还。
11.6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
(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4)提供虚假投标文件的。
12. 投标的有效期
12.1 投标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共90天。
12.2 特殊情况下,按有关法规执行。
13. 投标文件的数量和签署
13.1 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一式5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4份,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3.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
13.3 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为便于开标,投标人务必将《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分开密封,封面上均需分别注明“项目名称”、“项目或采购文件编号”、“包号”、“供应商全称”和《开标一览表》或“投标文件”字样。填写时字迹须工整、清楚。
14.2 投标人应使用密封袋将投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电子版光盘(word或EXCEL格式)密封,加盖公章并标明投标人(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粘贴密封条,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字。
14.3 每一密封条注明“于2014年 6 月 18 日上午10:00 时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14.4投标人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送达指定地点。
14.5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政府采购中心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5. 投标截止期
本次招标的投标截止期为2014年 6 月 18 日上午10:00 时。
16. 迟交的投标文件
政府采购中心拒绝接收投标截止期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17.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7.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其投标文件,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的投标文件递交给政府采购中心。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7.2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采购中心。
17.3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有关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审
18. 开标
18.1政府采购中心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开标时采购人和投标人代表应参加,必要时还将邀请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中心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18.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和现场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开标时宣读的有关内容。
18.3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如需变更采购方式,须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18.4对报价的计算错误按以下原则修正:
(1)《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与《投标货物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报价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之和与总价不符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8.5 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将做好开标纪录,开标纪录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19.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方法
19.1 评审工作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技术、经济等方面)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依法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9.2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和参加过论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项目的评标。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项目非投标人资格部分的评标。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离职或退休不满三年的,不能作为专家参加评标工作。
19.3评标委员会成员职责:
(1)评标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确认与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是否有利害关系。如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如无利害关系,应当在含有相关内容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上签字;
(2)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以外的内容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承担责任;
(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4)在评标委员会集体起草的评标报告上签字;
(5)配合政府采购中心答复投标人质疑;
(6)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标人投诉;
(7)向财政部门反映评标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9.4评标委员会集体职责:
(1)选定评标委员会评审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组长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2)按照各成员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起草评标报告。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3)配合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答复投标人的质疑;
(4)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5)必要时,向投标人解释评标结果;
(6)向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19.5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责:
(1)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开标前,不得向评标专家透露其即将参与的评标项目名称及采购人和投标人有关的情况;
(3)制定并向评标委员会宣读评标纪律,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4)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协助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部分进行评审,并写出评审意见。未通过资格评审的投标文件,不得提交给评标委员会进入下阶段的评审;
(5)协助评标委员会做好有关资料和数据汇总整理、评标报告起草等基础性工作;
(6)向财政部门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在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处理投标人的质疑,并依法向投标人做出书面答复。
19.6评标委员会采用集中办公、封闭方式进行评审。评标前,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宣布和印发评标纪律和工作规则。评标委员会成员签署《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并遵照执行。
19.7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9.8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内容分为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和价格评议。
19.9评标委员会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阅读、领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条款,按照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要求逐项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按照评标原则和评审办法逐一对合格投标人的投标做出比较和评价;
(3)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4)按评审得分高低确定中标供应商,或向采购人提出授标排序。
20. 投标文件的初审
在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议之前,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协助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0.1资格性审查。依据有关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和投标货物是否具备有效的投标资格。在资格性检查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为无效投标:
(1)投标人未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
(2)投标产品超出其经营范围的;
(3)投标人和投标货物资格证明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过期失效的;
20.2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在符合性检查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为无效投标: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印制、签署、盖章、装订、包装、密封、标记的;
(2)投标文件编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格式文件的;
(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4)法定代表人未参加投标,又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5)一种货物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投标报价有缺漏项,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报价超出已公布的采购预算的;
(7)投标内容有缺项漏项的;
(8)投标文件未提供所投货物的产品品牌、型号和具体参数,或直接复制招标文件要求的参数但与佐证材料不符的;
(9)投标文件未完全响应主要商务条款要求的;
(10)对招标文件重要参数项有负偏离的;
(11)对同一产品的一般性技术参数的负偏离超过(含)3项的;
(12)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13)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条款的。
21. 投标文件的澄清
21.1评标委员会有权向投标人询标,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必须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询标,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重大关键问题投标人未进行答疑和澄清,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可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
21.2 重要澄清的答复应是书面的,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但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此书面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投标文件的评价
22.1 评标委员会只对确定为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必要时需标明评审理由。
22.2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值由工作人员协助经济专家根据公式计算,其结果由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和现场监督人员负责复核、统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情况,发现评审意见有失公正时,提请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修改评审意见,并形成书面意见备查。
22.3 评审时除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将考虑以下因素:
(1)投标文件的响应状况(包括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
(2)投标企业资信、财务状况等;
(3)投标产品的技术性能、功能、质量等指标;
(4)售后服务承诺、服务体系、质保期、安装调试、培训方案、本地化服务机构和人员、服务响应时间,业绩等;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评审因素。
23.废标条款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变更采购方式的除外);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六、定标
24.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结束后,对投标人的评审名次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评委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评标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排序;
(6)评标委员会的其他建议。
24.2 采购人按照评审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24.3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4.4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政府采购中心将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向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公告
25.1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期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文件编号;
(3)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4)采购项目名称、中标产品的品牌、型号、产地、数量、单价及合同履行日期;
(5)定标日期;
(6)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7)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8)政府采购监督员名单。
25.2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期结束内没有投标人书面质疑的,政府采购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质疑
26.质疑
26.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采购单位(指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询问,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6.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质疑截止期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按招标文件公示制度的规定予以答复。
26.3投标人认为招标过程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6.4投标人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6.5质疑采用实名制,为了使提出的质疑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得到有效答复、处理,递交的质疑函务必提供以下信息和内容,且质疑人必须为本次采购活动当事人。否则,可能被视为无效质疑。
(1)质疑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
(2)被质疑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等;
(3)质疑的具体事项和理由及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4)质疑人的签章及提出质疑的准确时间。
26.6质疑人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6.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疑不予受理:
(1)非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2)对中标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质疑;
(3)无质疑函件或质疑函件缺少投标人法人印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有效授权书和联系方式之一的质疑;
(4)相应证明材料不真实或来源不合法的质疑;
(5)未按规定时间或超过公示期提出的质疑。
26.8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九.投诉
27供应商提出质疑后,对招标采购单位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的,拥有向同级政府采购部门投诉的权利。投诉程序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十、签订合同
28.合同的签订
28.1 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协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8.2采购人与中标人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任何一方无故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一、特别说明
29.同一包内的主要产品有3个(含3个)以上品牌,且每一品牌有多家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在合格投标人中按品牌确定其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进入详评;如同一包内主要产品的所有投标人所投产品均为同一品牌且配置相同或相近,无论招标文件规定采用何种评标办法,均变更为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如出现其它情况,由评委会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商务须知(合同条款)
一、通用条款(签订合同时不再另附)
1.定义
本须知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货物、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相关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5)“买方”系指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
2.技术规范
提供和交付的货物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以及所附的技术规范响应表相一致。
3.专利权
买方在使用卖方提供的货物过程中,卖方承担第三方提出、追究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责任。
4.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装运条件
5.1 若是外国货物:
(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前一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名、数量、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和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
(2)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3)卖方应在租订的运输工具抵达前3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把运输工具的名称、装货日期、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重量和总体积通知买方。
5.2 若是国内货物:
(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5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号、总毛重、总体积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2)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由卖方承担。
5.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交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6.装运通知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24小时之内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7.保险
由卖方以人民币办理按照发票金额100%的“一切险”保险。
8.采购资金支付
详见第四章“项目说明——付款”的规定。
9.技术资料
合同生效后,卖方应将每台货物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和示意图连同货物一道交给买方。
10.质量保证
10.1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并保证其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10.2 提供的软件是最先进的,技术含量较高,并提供该软件的升级换代服务。
11.检验
11.1 在发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要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详细要求应在质量证书中加以说明。
11.2 买方应会同用户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验收证书。如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和退货。
12.索赔
12.1 根据合同,买方对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金、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拒收的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同意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要求的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产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2.2 如果在买方发出的索赔通知后7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须知第12.1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重议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
13.迟交货
13.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3.2 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罚款或终止合同。
13.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4.违约罚款
14.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以罚款,罚金从货款中扣除,罚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1%计收。但罚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提供服务合同价的5%。一周按7天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将终止此合同。
14.2 上述违约金、罚金尚不能补偿对方损失时,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人追索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14.3 合同有效期间,中标人如没有履行合同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时,采购人对履约保证金有追索权。
15.不可抗力
15.1 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5.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邮寄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3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6.税费
16.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16.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6.3 在中国境外地区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7.仲裁
17.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合同履约地仲裁机构寻求解决办法。
17.2 仲裁应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其仲裁程序和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17.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7.4 仲裁费用除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裁决外由败诉方负担。
17.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8.违约终止合同
18.1 在卖方违约且买方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买方有权向卖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8.2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8.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类似未交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部分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部分。
19.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不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20.转让和分包
20.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0.2 如投标中没有明确分包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中所授给的全部分包合同,但原投标书中或后来发出的通知均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21.售后服务
21.1 售后服务承诺书
21.2 售前、售后服务内容(对有偿、无偿应分别列出)
21.3 售后服务网点情况
21.4 售后服务技术人员及其资质情况
22.验收办法及要求
22.1 外观检查
(1)检查货物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2)检查货物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3)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并拍照留据;
(4)特殊货物要依据货物的特性和合同要求及相关国家、行业、企业标准、进行外观检查;
22.2 数量验收
(1)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辅机、附件、配件、备件及工具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2)与货物配套使用的软件系统的名称、软件系统介质形式、数量等;
(3)认真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4)做好数量验收记录,写明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
22.3 质量验收
(1)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仪器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安装、试机;
(2)对照合同技术参数指标条款、仪器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仪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出具验收数据单);
(3)质量验收时要认真做好记录。若仪器出现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供货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厂商派员检修;
(4)进口货物的验收按工商质检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必须由外商派员来现场共同开箱验收、安装、测试,安装调试合格后方可签署验收文件;
(5)关于货物使用人员培训,必须保证使用人员能正确操作、能进行基本养护、处理一般问题;
(6)软件系统功能项目、容量、节点数、使用时间、知识产权的使用等;
(7)特殊、特种货物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22.4 验收确认
货到安装调试、培训完成及预验收后,采购人安排货物最终验收时间,由采购人负责组织货物验收工作小组进行货物最终验收及上报审批工作。
23.适用法律
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4.合同生效及其他
24.1 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24.2 合同一式4份,以简体中文形式,经采购人、供应商、政府采购中心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4.3本合同由采购人、供应商、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各执一份。
24.4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5.履约保证金
分期付款项目不收履约保证金。
二、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专用条款的具体内容将以招标文件为原则,由中标人与采购人协商确定。具体格式见本招标文件附件《合同范本》。
第四章 招标内容与要求
一、项目说明
1. 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为内蒙古道路运输源头治超与安全监管平台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共一包,预算30万元。
2.服务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通过验收。
3.服务地点:呼和浩特市
4.付款
4.1付款单位:财政厅国库收付中心
4.2付款方式:
监理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0%;项目试运行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40%;项目通过验收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0%。
二、监理范围
监理范围包括:内蒙古道路运输源头治超与安全监管平台硬件设备及支撑软件采购项目、内蒙古道路运输源头治超与安全监管平台应用系统开发项目以及内蒙古IC卡道路运输证件系统等建设内容。
三、监理技术要求
监理公司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理,而且要全方位地开展监理工作。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监理工作内容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等,包括至少以下内容:
1、工程组织及技术总体方案的把关
参与项目招投标方案的编制与项目招投标工作;
审核和确认承建商的总体技术方案(系统集成方案、软件设计方案、网络建设方案等);
审核和确认承建商建设过程中的各类关键技术方案;
审核和确认承建商的组织实施方案和投标人提交的《项目计划》;
审核和确认承建商的工程质量保证计划及质量控制体系(含质量控制的关键性环节和节点);
审核和确认承建商的配置管理方案及源代码管理方案;
审核和确认承建商的测试计划;
审核和确认承建商的工程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节点;
2、工程质量控制
根据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确定本次项目实施和验收的技术标准;确定验收的软件模块、设备清单、到货时间及相关要求。
(1)系统集成质量的控制
系统集成方案的审核和确认;
审核关键设备、系统软件选型方案,协助系统集成商和建设方进行选型;
对采购的硬件设备的质量进行检验和验收;
对设备安装、系统软件的安装调试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参与对系统集成的总体验收。
(2)应用软件开发质量的控制
软件开发计划的审核和确认;
应详细了解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协助项目设计单位、系统集成单位和业主单位,对软件开发的需求分析、概要设计、详细设计、编码测试、应用测试等每个开发阶段进行把关;
对承建商的开发质量进行审核;
对源代码及应用程序的移交验收;
参与对应用软件的总体验收。
(3)系统质量保证检测
本项目根据需要进行测试的,应委托专业机构完成,检验是否满足系统设计指标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测试报告。
(4)系统安全质量控制
负责系统安全方案的审核和确认;
对安全系统的采购、安装、调试、配置过程的监督;
(5)培训的质量控制
审核确认承建商的培训计划;
监督承建商实施其培训计划,并征求用户的反馈意见;
审核确认承建商的培训总结报告。
3、工程进度控制
审核承建商的进度分解计划,确认分解计划可以保证总体计划目标;
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实时跟踪,并要求承建商对进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项目的阶段和总体进度目标的实现;
当工期目标出现偏离时,应及时指出,并提出对策建议,同时督促承建商尽快采取措施。
4、工程投资控制
通过对系统的总体设计方案和工程实施中的方案及设计的评估和优化,确保投资控制在预算和合理、性价比高的范围内。
协助业主单位将付款进度与工程质量和形象的进度结合起来;
负责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做好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相关审核报送工作;
负责工程决算初审工作,并及时将审核结果上报采购人。
5、工程合同管理
跟踪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承建商按时履约;
对合同工期的延误和延期进行审核确认;
对工程暂停,复工等事宜进行审核确认;
对合同变更、索赔、违约等事宜进行审核确认;
根据合同约定,审核承建商提交的支付申请;
建立变更控制系统;对工程变更控制,明确界定项目变更的目标,防止变更范围的扩大化,加强变更风险以及变更效果的评估;
任何变更都要得到三方(采购人、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的书面确认。
6、信息管理/工程文档管理
根据业主要求提出相应的项目文档管理规范;
做好监理日记及工程大事记;
做好合同批复等各类往来文件的批复与存档;
做好项目协调会、技术专题会的会议纪要;
管理好实施期间的各类技术文档;
提交验收所需的管理文档汇编;
项目周报、月报;
监理工程师通知;
各种会议纪要;
阶段性项目总结;
各承建方提交的技术档案。
7、项目安全的管理
协助项目办公室审核系统建设的有关信息安全保密工程技术方案;
负责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安全控制,防止出现安全事故。
8、项目知识产权的管理
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所产生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防止被非授权使用;
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和系统的使用审核,保证不在本项目建设中出现违反知识产权的行为。
9、项目的协调和组织
接受委托,负责协调项目所涉及的各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纠纷。
监理方应通过必要的会议制度来实施协调工作,主要包括项目例会、专题讨论会、专家评审会、问题通报会、监理协调会、监理交底会阶段工作总结会、阶段以及最终验收会和参与业主单位组织的有关会议等。
10、咨询及项目管理服务
为采购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对项目建设中的技术难点与新技术为业主提供解答;
结合业主需求提供咨询意见;
提供完善的项目管理措施,协调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标人资质证明及有关文件要求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所有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否则将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投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规定》予以相应处罚。资质证明文件应包括:
一、投标人的资格性证明文件
1.投标人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委托代表投标时的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
5.工信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证书副本。
以上文件除要求提供原件以外,均要求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提供的文件过期失效的,均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人应提供的其它资信文件
1. 2012、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报表和附注);
2.能够真实反映3年来投标企业同类或相似项目业绩的有效证明材料,如中标通知书或服务合同等;
3.行业主管或相关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
4.投标人情况介绍,包括生产、办公场所、机构设置、技术力量、服务能力、质量管理等;
5.其他有利于投标的投标人的证明文件;
6.近三年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材料。
7.不良记录、近来牵涉的重大诉讼案件等情况。
以上二部分文件资料除要求提供原件的以外,其它均要求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除在本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不提供为无效投标外,其余均供评委在评审打分时参考,未提供或提供的资料不全,影响投标人的得分。
第六章 评标原则和方法
一、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评委会将综合分析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选出预中标人。
二、评标办法
(一)本次招标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办法。
(二)本次评标内容分为价格和技术与商务两个部分,各部分依据如下原则评定。
1.价格和技术权值占总分值的80%。
价格权值占 30%,即投标报价占 30 分。在价格评标项中,按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
技术占权值的 50%,即 50 分。
评价内容主要为投标企业监理方案的可行性、监理措施完备性、项目的分析和针对性措施情况、拟投入本项目设备情况、拟投入监理人员的技术力量、主要监理环节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等。根据投标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由技术专家和采购人代表逐项分别进行比较和评价,按照评分细则给出相应的分值。
2.商务部分(客观项)的权值占总分值的20%。
商务评价通过对投标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信誉、业绩、服务及其它因素等进行比较和评价后,根据合格的投标企业的总体水平,由评委会集体审议后,统一确定分值。其中,经济专家负责财务状况和信誉其它因素方面的审查,技术专家和采购人负责业绩和服务方面的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提交评委会共同审议后分别对每家合格的投标人给出一致的分值。
财务状况和信誉占 5%,即 5 分。根据投标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信誉、资信状况等做出评价。
业绩占 5%,即 5 分。根据投标企业同类项目或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业绩等做出评价,以中标通知书、销售合同为准;
服务占 10 %,即 10 分。根据投标企业的本地化售后服务承诺、服务体系和人员等进行综合评价。
(三)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排名第一的可直接确定为预中标供应商,或按顺序向采购人提出授标意见。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与要求
格式一:
投标文件封面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正本/副本)
项目编号:
包 号: 第 包(若项目分包时使用)
(投标人名称)
年 月 日
格式二:
投标文件目录
一、投标承诺书 ………………………………………………………( )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三、开标一览表 ………………………………………………………( )
四、分项报价明细表 …………………………………………………( )
五、监理方案……………………………………………………………( )
六、服务承诺……………………………………………………………( )
七、拟投入本项目监理人员配备表……………………………………( )
八、拟投入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简历表………………………………( )
九、企业一般情况表……………………………………………………( )
十、经营业绩一览表……………………………………………………( )
十一、各类证明文件………………………………………………………( )
格式三:
一、投标承诺书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1.按照已收到的项目编号为 的 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经我公司认真研究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资质要求和其它有关要求后,我方愿按上述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资质要求进行投标。我方完全接受本次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要求,并承诺在中标后履行我方的全部义务。我方的最终报价为总承包价,保证不以任何理由增加报价。如有缺项、漏项部分,均由我方无条件负责补齐。
2. 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货完毕。
3. 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如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4. 我方郑重声明: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内容全部真实有效。
5. 我方接受采购文件所列须知中关于没收投标保证金的约定。
6. 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否则,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名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函件:
投标人开户银行:
账号/行号:
投标人法人签字:
投标人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四: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兹委派我单位 (姓名)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采购招标活动(项目编号:NZC2013- - -),委派人全权代表我单位处理本次投标中的有关事务,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我单位对委托代理人签署内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于签字盖章后生效,在贵中心收到撤消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权。
特此委托。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格式五:
三、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 号:
名称投标总报价优惠承诺
监理费大写:
小写:
备 注
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数位。
2.价格应按照“投标须知”的要求报价。
3.此表除在投标文件中体现外,还要将另一份完全相同的本表与优惠声明(如有的话)密封装在一个信封中,单独递交,作为唱标之用。
4.以上内容缺一不可,格式、内容和签署、盖章必须完整,否则为无效投标。
5.优惠承诺属于服务评审内容,不作为投标报价打分的依据。如中标,优惠承诺将列入合同条款。
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格式六:
四、分项报价明细表
分包名称及包号:
序号项目名称数量
(套)单价
(元)总价
(元)备注
其他费用
金额总计小写
大写
备注
说明:
1.供货内容尽可能详细;
2.此表将随中标公告一并公示,请投标人认真填写;
3.不提供分项报价表,为无效投标。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格式七:
五、监理方案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格式八:
六、服务承诺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格式九:
七、拟投入本项目监理人员配备表
序号姓名专业职称职务证书编号发证机关监理过的主要项目
……………………
注:以上专业人员需附监理资格证书、职称证及其他专业证书。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格式十:
八、拟投入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简历表
姓 名 出 生 日 期性 别
学 历职 称专 业
监理资格证号参加工作时间从事总监年限
已监理工程项目情况
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
……………
注:附总监理工程师证、职称证及其他专业证书。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格式十一:
九、投标企业一般情况表
供应商全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 真网 址
组织机构
法定代表人姓 名技术职称电 话
技术负责人姓 名技术职称电 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 号技 工
经营范围
备 注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格式十二:
十、项目监理业绩表
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合同金额监理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格式十三:
十一、各类证明材料
详见第五章要求。
附件:
政府采购合同(范 本)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呼和浩特市
为了保护供需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 ______________项目(招标编号:NZC2013 - - )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由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人共同与供应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资料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
(2)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3)货物需求一览表
(4)中标通知书
(5)双方以文字记述的补充条款或承诺
(6)商务谈判过程中双方以文字记述的补充条款或承诺
二、 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货物采购和服务内容
本合同所涉及的乙方应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内容详见“货物需求一览表”,货物名称、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单价(元)、数量、金额合计(元)如下表:
序号货物名称生产厂家
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参数数量及单位(套)单价(元)金额合计(元)
合计大写:元整人民币 小写:¥元
备注
四、合同金额
根据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合同的总金额为(大写):(¥元)。
五、交货期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 日内。
六、验收办法
乙方交货时,必须同时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物合格证书。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甲方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货。本合同的货物验收责任人是采购人(甲方)。
七、交货地点及数量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地点为 ,数量 。
八、付款方式
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
供应商开户行名称:
帐 号:
九、履约保证金
分期付款项目不收履约保证金。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和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执一份,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一份。
采购执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人: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8号楼东附楼
电 话:0471-
年 月 日
采购人:
负责人:
地 址:
电 话:
年 月 日
供应商:
负责人:
地 址:
电 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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