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处理决定书


沙财政发【2021】157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医院采购窗帘”(项目号:21A02364)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21A02364采购时间:2021年10月22日二、项目名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医院采购窗帘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蝶语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

委托代理人:吴静

联系方式:********216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大道120号4幢15-4


四、基本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

投诉人:重庆蝶语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大道120号4幢15-4

邮编:4000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勇 联系电话:********216

授权代表:吴静 联系电话:********216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大道120号4幢15-4

邮编:400000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1: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医院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4号

邮编:400000

联系人:董丽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投诉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医院采购窗帘

采购项目编号:ZC*******

四、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 技术参数中要求“1.窗帘:23、防霉性能:霉菌覆盖面积≤20%。所有产品投标要求:须提供省级或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作为技术支撑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现场提交核查),报告不允许拼凑,涉及GB18401-2010《国家编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下的检测项必须达到抽检合格。技术参数须提供省级或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作为技术支撑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现场提交核查),报告不允许拼凑,涉及GB18401-2010《国家编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下的检测项必须达到抽检合格。”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 技术部分 样品(10分)“一、面料品质(4分)1、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窗帘1、窗帘2、窗帘3、医用隔帘在完全符合技术参数和加工工艺要求的基础上(可直观评审部分),对面料的色泽均匀度、平整度、无破损、无异味、无污渍、无暗斑、无勾线、无跳纱跳线八个方面进行评审,完全满足要求的得4分,有1处缺陷的扣0.5分,扣完为止。二、加工工艺(3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窗帘1、窗帘2、窗帘3、医用隔帘在完全符合技术参数和工艺制作要求的基础上(可直观评审部分),对缝纫加工技术的精细度方面:针脚笔直、无跳针漏针、无抛线、缝线与面料颜色的差异度、面料左右卷边边距对等度、每个皱折间距的对等度、布带与布边止口的对等度进行评审,完全满足要求的得3分,有一处缺陷的扣0.5分,扣完为止。三、轨道零部件性能(3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一体式压铸成型连体安装码铝合金轨道在完全符合技术参数和工艺制作要求的基础上(可直观评分),对样品表面喷漆着色的均匀度、漆面无起泡、漆面无漏喷、运行的顺畅度、是否金属封口、是否不锈钢吊环、配件组合的密封度等进行评审,完全满足要求的得3分,有一处缺陷的扣0.5分,扣完为止。”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 商务部分(15%)投标人企业实力(10分)“6、提供念轻工纺织品类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得2分,不满足得0分。”设置不合理。

(二)投诉诉求

1、希望贵单位能正确处理此事,取消以上防霉检测、抽检报告、样品设置等不合理条款。2、技术参数只需要提供具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即可。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医院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核,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我局依法于2021年11月9日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六、调查取证情况

受理投诉后,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对相关投诉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同时调取查阅了本项目有关投标文件,并与当事双方授权代表进行了沟通,具体情况如下:

该项目采购预算238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 技术参数中要求“1.窗帘:23、防霉性能:霉菌覆盖面积≤20%。所有产品投标要求:须提供省级或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作为技术支撑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现场提交核查),报告不允许拼凑,涉及GB18401-2010《国家编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下的检测项必须达到抽检合格。技术参数须提供省级或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作为技术支撑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现场提交核查),报告不允许拼凑,涉及GB18401-2010《国家编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下的检测项必须达到抽检合格。”此项投诉中涉及的问题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我局认为该项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 技术部分 样品(10分)“一、面料品质(4分)1、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窗帘1、窗帘2、窗帘3、医用隔帘在完全符合技术参数和加工工艺要求的基础上(可直观评审部分),对面料的色泽均匀度、平整度、无破损、无异味、无污渍、无暗斑、无勾线、无跳纱跳线八个方面进行评审,完全满足要求的得4分,有1处缺陷的扣0.5分,扣完为止。二、加工工艺(3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窗帘1、窗帘2、窗帘3、医用隔帘在完全符合技术参数和工艺制作要求的基础上(可直观评审部分),对缝纫加工技术的精细度方面:针脚笔直、无跳针漏针、无抛线、缝线与面料颜色的差异度、面料左右卷边边距对等度、每个皱折间距的对等度、布带与布边止口的对等度进行评审,完全满足要求的得3分,有一处缺陷的扣0.5分,扣完为止。三、轨道零部件性能(3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一体式压铸成型连体安装码铝合金轨道在完全符合技术参数和工艺制作要求的基础上(可直观评分),对样品表面喷漆着色的均匀度、漆面无起泡、漆面无漏喷、运行的顺畅度、是否金属封口、是否不锈钢吊环、配件组合的密封度等进行评审,完全满足要求的得3分,有一处缺陷的扣0.5分,扣完为止。”此项投诉中涉及的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我局认为该项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 商务部分(15%)投标人企业实力(10分)“6、提供念轻工纺织品类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得2分,不满足得0分。”此项投诉中涉及的问题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我局认为该项投诉成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

上述事实,有公司的质疑函、投诉书、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等在案佐证。

七、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6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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