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伊通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乌苏大街南段、七星街以北、房管所综合楼、日杂果品办公楼、东营子、河北村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伊通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乌苏大街南段、七星街以北、房管所综合楼、日杂果品办公楼、东营子、河北村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伊通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决定对伊通满族自治县下列地块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的房屋、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及危楼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一)、公共利益地块(参照棚改政策实施)
1、乌苏大街南段(人民大路至南壕路,都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老干部家属楼及司法局家属楼,住宅共87户,面积7125㎡;仓房共58个,面积483㎡;车库共32个,面积1019㎡;林海旅店面积约203㎡,仓房3个,面积约103㎡;人寿保险公司办公楼面积约1673㎡、车库约131㎡。
2、七星街以北地块(哈达路两侧及周边)。
东起河滨南路(门屯河回迁小区段),西至夕阳红养老院;南起七星街,北至伊通河南岸。住宅共144户,面积12938㎡;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87户;门市房16户,面积2577㎡,其中国有土地15户。
3、实验小学院内车库共10个,面积约288平方米。都是国有土地性质。
4、D级危楼,都是国有土地上房屋。
房管所综合楼(原伊通大街与蓝齐儿路交汇处东南侧原综合商店楼体南侧)共计32户,面积约1656㎡,住宅18户,面积约1106㎡;门市14户,面积约550㎡。
日杂果品公司办公楼(毗邻天馨商业街),面积为731.21㎡。
(二)、棚改地块
1、东营子地块。东起高速公路口,西至长营大街;南起耕地,北至高速路口与九开公路交汇处。住宅133户,面积约12756㎡,其中国有土地上20户;门市30户,面积约5178㎡,其中国有土地上14户;
2、河北村地块。东起艳峰餐厅,西至工业街;南起九开公路,北至耕地。住宅322户,面积约49242㎡,其中国有土地上221户;临街门市78户,面积约22198 ㎡,其中国有土地上59户。
三、征收与补偿主体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
伊通满族自治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六、征收实施时间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七、征收补偿签约奖励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奖励期限:60天。签约前在伊通满族自治县政府网站、电视台、征收地块予以公告。
八、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
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进行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二)无房屋产权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九、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十、房屋征收补偿与标准
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
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产权调换:
A、有合法证照的住宅房屋
(一)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对其合法住宅房屋选择产权面积调换后的剩余面积可货币补偿,补偿金额由评估确定。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向作出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其合法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原房屋面积“征一还一”补偿,按征收地块基本楼价与回迁楼价找差。
(二)被征收人原房屋面积较小,且无其它居住房屋,属唯一住处,在规定的奖励期限达成协议并搬迁的,在其被征收房屋“征一还一”奖励后不足40平方米的,无偿安置至40平方米,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本人向当地居民委员会申请,按相关文件规定逐级报批。
有照住宅房屋征收在产权调换遇有下列情况时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1、在奖励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实际回迁面积小于奖励后应回迁面积时,货币补偿金额为原被征收房屋面积与实际回迁面积除以(1+奖励比例)之差乘以原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1.2倍;未在奖励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实际回迁面积小于奖励后应回迁面积时,货币补偿金额为原被征收房屋面积与实际回迁面积之差乘以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
2、征收有照住宅房屋搬家费按有照面积10元/㎡补偿。
3、征收有照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有照面积×8元/月
B、主要街路:九开公路、长营大街、伊通大街、伊范公路(七星街)
C、有合法证照临主要街路的非住宅房屋
(一)征收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回迁营业房其剩余面积可以货币补偿,补偿金额由评估确定。
征收实际用途为营业性质,且拥有合法产权证照的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营业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原面积部分实行“征一还一”, 超出应回迁面积部分按回迁楼单价购买。
(二)回迁营业房原则:
1、有营业房照的可以回迁,营业回迁面积可按奖励后奖励后回迁面积的就近户型选择回迁房。
2、有住宅房照、具备有效营业执照的可以回迁,营业回迁面积可按奖励后奖励后回迁面积的就近户型选择回迁房。
产权证标注为营业房屋,调换商业用房和住宅房屋的比例是:
原被征收房屋为一层,调换商业用房为一层的,调换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比1计算;调换商业用房为一二层的,调换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2倍计算。
原被征收房屋为二层以上的(含二层),调换商业用房也是二层以上的,调换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原面积的1比1计算。
调换住宅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原面积的1.8倍计算。
(四)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合法经营有营业执照的非住宅房屋且满足县政府规定条件的,给予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费。
被征收人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按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非住宅性质房屋面积15元/月.㎡的标准补偿。
1、选择产权调换的,自搬家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后3个月止。
2、住宅兼营业房屋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征收下列非住宅房屋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 房屋征收签协议前已停产停业闲置的。
(2)非收益性的。
非住宅房屋是否闲置、停业由房屋征收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五)征收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按有照房屋面积20元/㎡补偿。设备拆装、运输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偿费。
被强制搬迁的不发给搬迁补助费。
征收房屋涉及天然气、动力电等设施的,由征收人参照相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附属物的货币补偿金额通过评估确定。
征收范围内饲养的动物、不够规模的禽类不予迁移补偿。
C、住宅兼营业房屋调换比例
原房为一层临主要街路的,调换商业用房为一层的,调换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原面积的0.9倍计算;调换商业用房为一二层的,调换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原面积的1.1倍计算。
原被征收房屋为二层以上(含二层)的,调换商业用房也是二层以上的,调换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原面积的0.9倍计算,调换住宅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原面积的1.5倍计算。
十中至河北村北侧、十中东侧、伊范公路东侧等主要街路两侧符合规划的第一栋以外有产权证(照)的营业房及住宅兼营业房屋,不予调换商业用房,营业房屋调换住宅房屋按原面积的1.4倍计算。住宅兼营业房屋调换住宅房屋按原面积1.1倍计算。
征收时具有合法、有效的各种营业证照、文件,并从事经营活动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按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D、临主要街路的第一栋有住宅房屋无营业执照调换营业房的,调换到一层的按0.8倍计算面积;调换一、二层的按1:1计算面积;调换住宅房屋的按1:1.4倍计算面积。
十一、临主要街路的钢结构(含彩钢)、檐高5.5米以上的无照房,按照同类有照房的底层面积×建设年代系数×房屋质量系数折算面积,其中建设年代系数按第十二条确定,房屋质量系数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与同类砖混结构房屋评估价的比例确定。实际作为二层或多层使用的,二层及以上不计算面积,建设二层或多层的成本按照装修费用评估,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或者用于购买回迁房。
货币补偿价格按折算面积的同类有照房的价值确定;产权调换的按折算面积回迁,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停产停业损失费按折算面积15元/月.㎡的标准补偿。
十二、无照房屋的补偿与处理
征收无合法产权证照并具有居住功能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经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认定,属1990年9月以前(以1990年9月26日县城地形图为准)建设的住宅房屋,按照有照房屋进行补偿,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二)经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认定,属1990年9月以后(以1990年9月县城地形图为准)至2009年9月以前(以2009年9月26日县城地形图为准)建设的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8比例系数折算面积,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三)经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认定,属2009年9月26日以后(以2009年9月26日县城地形图为准)至2015年11月以前建设的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6比例系数折算面积,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四)经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认定,属2015年11月以后(2015年11月县航拍图为准)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
(五)没有1990年县城地形图但有2009年地形图的片区,属唯一住宅的按有照房屋补偿,不是唯一住宅的建设年代早的那座房屋按有照房补偿,其余房屋按0.8比例系数折算面积补偿,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不享受奖励。没有2009年地形图但有2015年地形图,属唯一住宅的按有照房补偿,不是唯一住宅的建设年代早的那座按有照房补偿,建设年代第二早的按0.8比例系数折算面积补偿,其余按0.6比例系数折算面积补偿,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不享受奖励。同时,征收部门首次调查登记时院落内已有的大棚合理予以补偿。
(六)以上经认定的无照房屋,货币补偿价格按同类有照房屋的评估价乘对应年代的比例系数。
本方案所指住宅房屋为有房顶,周围外墙37厘米以上,能防风避雨,御寒保温,供人居住,有固定基础的永久性场所。
十三、房屋征收奖励政策
征收房屋对被征收人实行奖励政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搬迁的,给予奖励。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开始实施征收60日内,每户按有照房屋征收面积的30%予以奖励(公产除外)。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开始实施60日内,给予20%奖励。
(三)每个产权证给予2000元奖励(公产除外),逾期不予奖励。
(四)在征收范围内院落范围内建筑面积(含无照房)与土地使用面积比小于30%的,选择产权调换的,在有照面积的基础上提高10%奖励回迁安置。
(五)被征收有照房属车库、冷库、库房等用途属非住宅或营业等性质的房屋,享受评估价格的20%奖励,购买回迁房。无照的经认定后可按评估价值,购买回迁房。
十四、关于产权调换的具体规定
产权调换位置:门屯河北小区、天源热力南小区、在水一方四期8http://www.yitong.gov.cn/zw/tzgg/202201/t********_606477.html楼。
公共利益地块(乌苏大街南段)可回迁至在水一方四期8http://www.yitong.gov.cn/zw/tzgg/202201/t********_606477.html楼,面积较小的可回迁至政府自建回迁楼;
棚户区改造地块(房管所综合楼、东营子地块、河北地块、七星街以北地块)可回迁至门屯河北小区、天源热力南小区。
河北村地块及东营子地块的临街门市可回迁至九开公路北侧建设的一、二层门市就近回迁。房管所楼、七星街以北地块也可选择该地址回迁。
产权调换的方式:为保障被征收人及时回迁入住,县政府确定对2022年征收的房屋,过渡安置费,过渡安置费先12个月计算(多退少补),超出12个月放户是一起结算。
县政府根据评估机构对周边楼房价格的评估结果,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产权调换原房屋的基本楼价。
被征收人选定的回迁房价格高于被征收地块基本楼价的,由附属物等价值相抵之后的负额由被征收人缴纳。放户时结算,交至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被征收人选定的回迁房价格低于被征收地块基本楼价的,由政府补偿差价款。
被征收人选定楼源后,剩余的面积不够选择最小户型的,可以货币补偿,或者用附属物的补偿价值购买回迁楼面积。
具体实施办法:
(一)选房大厅在签定协议前3—5日向被征收人开放,被征收人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房屋评估单、被征收地块基本楼价、政府回迁楼价格等信息估算出自己回迁面积并预选回迁楼源。
(二)政府建设回迁楼属于一楼一价,先签先选的原则。由于是设计户型,在交付使用时,实际回迁面积与签订协议面积会有面积差,以测绘部门测算的实际面积为准。政府与被征收人楼源差价互补。
(三)补偿协议开始签订后,到本征收地块征收组领《选房确认单》,被征收人确定回迁楼并签订《选房确认单》,一式叁份,此确认单当日有效。
(四)持《选房确认单》到指定签约地点与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同时收回《选房确认单》第一联)。
(五)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经本地块征收组验收,签《房屋搬迁确认书》后,领取放户通知书,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后可以办理补偿款手续。
(六)办理入住手续并缴纳税费后,办理产权证照。
(七)如被征收人不需要简装修,由政府向被征收人按建筑面积120元/平方米支付简装修款(在办入住手续时和征收部门一并结算)。
(八)如果被征收人不按房屋补偿协议履行搬迁义务,县政府将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征收房屋强制腾迁,并收回奖励。
十五、其它规定
产权证照面积与房屋整体实际面积不符的,按下列方式处理,实际房屋面积按房屋产权测绘部门测绘的面积为准。
(一)房屋实际面积大于产权证照面积,所差面积小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准,按房屋实际面积给予补偿;大于5平方米,大于部分按“征一还一”补偿,不享受奖励。
(二)房屋实际面积小于产权证照面积,所差面积小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按房屋证照登记面积给予补偿;大于5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面积补偿。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相关责任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应与房屋登记簿一致;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或者标注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五)涂改、伪造房屋证照或者以欺骗手段获得房屋证照的,经规划及产权部门查实后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缴非法所得,并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征收人不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不提供相关资料,致使调查摸底、房屋评估、测绘等无法正常进行的,其相应法律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七)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涉及停止供热的,自己到供热部门办停热手续。
十六、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七、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十八、被征收人注意事项
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九、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邮箱ytxfwzsjbzx@163.com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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