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宁波市富盾制式服装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中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夏秀娣
联系电话:152*****988
被投诉人1:青海瑞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171号安泰大厦东座22楼
联系人:肖丹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青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70号
联系人:李强
联系电话:****-*******
2021年12月7日,宁波市富盾制式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采购项目”(包2)〔项目编号:QHRX公招(货物)-0088号〕的评审过程及结果不满,向青海瑞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收到质疑后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1年12月13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相关资料。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并在评分标准中明确了样品的打分细则,但样品实际并未拆封,评审专家未对样品进行评分,致使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规情形。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其投标报价最低,却未得到最低报价应得的分值,评审过程中存在不公平。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1在质疑回复称“未有一家投标单位将样品提交(放置)在开标地点”,该回复与事实不符;投诉人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为最低价,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致使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规情形,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二、调查情况
投诉事项1:经核实,招标文件对样品的摆放和取回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投标人应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摆放样品。但因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开标当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禁止样品进场 摆放,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未尽合理义务安排场地,也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致使所有供应商的样品均按零分计算,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导致采购程序违规,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经核实,投诉人未按《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提供相关资料,报价分满分的供应商系小微企业并按《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提供了参与投标的货物名称、规格等相关资料,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且该投诉事项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本项目被投诉人未尽合理义务,导致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按招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因项目投诉过程中被投诉人已对本项目作废标处理,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本项目存在的其他问题,本机关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处理。
2021年12月31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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