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市八所镇新街农贸市场林光凤鸡鸭摊(林光凤)经营不合格阉鸡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市八所镇新街农贸市场林光凤鸡鸭摊(林光凤)经营不合格阉鸡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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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市八所镇新街农贸市场林光凤鸡鸭摊(林光凤)经营不合格阉鸡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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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东方市八所镇新街农贸市场林光凤鸡鸭摊(林光凤)经
营不合格阉鸡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9月8日,我局对东方市新港海鲜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1批次阉鸡,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东方市八所镇新街农贸市场林光凤鸡鸭摊(林光凤)。检验机构: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1年09月08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东方市八所镇新街农贸市场林光凤鸡鸭摊(林光凤)进行国抽任务监督抽检,抽检食品为阉鸡。经检验,该批次阉鸡“尼卡巴嗪”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该摊位,对该摊位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林光凤限期整改。
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阉鸡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阉鸡。由于该摊位购货时索证索票不齐全、台账记录不完整,证据链缺失,故无法查实上述阉鸡的真实来源。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阉鸡,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1年10月20日我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
经查,东方市八所镇新街农贸市场林光凤鸡鸭摊(林光凤)销售的阉鸡无法提供进货单据,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的规定。
东方市八所镇新街农贸市场林光凤鸡鸭摊(林光凤)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阉鸡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十三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五)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在知道自己经营的阉鸡不合格后立即进行召回公告和问题排查,已向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召回公告和排查报告,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涉案财物及违法所得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当给予东方市八所镇新街农贸市场林光凤鸡鸭摊(林光凤)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和《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东方市八所镇新街农贸市场林光凤鸡鸭摊(林光凤)”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处以罚款700元(柒佰元)。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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