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乌斯太热电厂专场交易公告(WS202201031J)
内蒙古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乌斯太热电厂专场交易公告(WS202201031J)
内蒙古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对所属乌斯太热电厂2022年1月电煤采购进行电子专场交易,交易信息现对外公开发布,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单位均可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22年1月7日14:30-15:00
二、交易资格
(一)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及洗选企业;如属于同一法人或同一授权委托人的,不允许参与同一煤种的交易。
(二)交易商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为80万元。
三、成交规则
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然后煤炭生产企业优先、最后摇签确定”的原则;交易商报价低于加权平均价,实际报价为成交价,报价高于加权平均价按加权平均价执行。
四、煤炭质量标准
2022年1月份委托采购煤炭质量标准
品种 系列 | 煤种 | 基准发热量 (Qnet,ar) (Kcal/kg) | 全水(Mar)(%) | 灰分 (Aad)(%) | 全硫 (St,d)(%) | 粒度(mm) | 灰熔点(ST)(℃) | 挥发分 (Vdaf) (%) |
乌斯太热电厂采购 | 采购1号(中煤) | 4300 | ≤12 | ≤39 | ≤1.8 | 0-50 | ≥1500 | ≥27 |
五、交易煤种、采购量及委托价
2022年1月份委托价及采购量
标段 | 交货地点 | 煤种 (Kcal/kg) | 委托价 (元/吨) | 最小提报量(万吨) | 最大提报量(万吨) | 采购量 (万吨) | 运输方式 |
乌斯太热电厂采购标段 | 乌斯太热电厂煤场 | 采购1-4300(中煤) | 610 | ≥7 | ≤7 | 7 | 汽运 |
六、合同价格的确认
定价机制:委托价为一票到厂含税价;合同执行期内按月定价。
七、数量、质量确认
(一)数量确认及要求:以购方过磅数量为准;拉运车辆到厂需车车核对出矿磅单,否则拒收。
(二)质量确认及要求:以购方化验结果为准;中煤内不准掺配煤泥。接卸过程中煤车内含有铁屑、矸石等杂物,乌斯太热电厂将进行扣吨处理,发现上述情况严重者停煤整顿,已卸入煤场的不予结算。
(三)运输方式:汽车运输,运输车辆入厂后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即:在接卸过程中车辆上煤垛的牵引、推车,卸煤后的推车,车底清理,关闭马槽等)。
八、质量价格调整
(一)采购1-4300千卡/千克(中煤)煤种:购方验收以一个结算周期(本月月末前6天零点--下月月末前6天零点)入厂煤化验结果加权平均数作为计价依据。
1.热值考核条款:
(1)如Qnet,ar≥4300千卡/千克,以43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高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增加(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2)如4100千卡/千克≤Qnet,ar<4300千卡/千克,以43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的1.5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3)如3900千卡/千克≤Qnet,ar<4100千卡/千克,以43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的2.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4)如化验单批次Qnet,ar<3900千卡/千克,以43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的5.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并停煤整顿。单批次考核煤款扣至0元为止。
2.硫分考核条款:
(1)1.8%<(St,d)≤2.0%,以1.8%为基准,每增加0.01%价格减少0.2元/吨;
(2)2.0%<(St,d)≤2.1%,以2.0%为基准,在上一考核区间基础上,每增加0.01%价格减少0.4元/吨;
(3)2.1%<(St,d)≤2.2%,以2.1%为基准,在上一考核区间基础上,每增加0.01%价格减少0.8元/吨;
(4)2.2%<(St,d)≤2.3%,以2.2%为基准,在上一考核区间基础上,每增加0.01%价格减少1.6元/吨;
(5)2.3%<(St,d)≤2.4%,以2.3%为基准,在上一考核区间基础上,每增加0.01%价格减少3.2元/吨;
(6)如化验单批次(St,d)>2.4%, 以2.4%为基准,在上一考核区间基础上,每增加0.01%价格减少5.0元/吨,并停煤整顿。单批次考核煤款扣至0元为止。
3.水分、灰分考核条款:
上述质量指标中,如灰分(Aad)>39%、全水分(Mar)>12%,均按加权百分比扣吨,扣吨方法:实际进煤量-(实际进煤量×(1-实际化验值)/(1-合同要求值)),其中将扣吨部分,结算时从实际进煤量中减去。
4.挥发分考核条款:
如挥发分(Vdaf)<27%,停煤整顿;如化验单批次挥发分(Vdaf)<25%,已卸入煤场因化验结果滞后的不予结算。
(二)执行单批次考核的,各项指标不参与结算周期加权平均。
九、合同兑现率考核
按合同执行期进行统计,如出现跨期结算的,前期兑现率可暂估,合同期满后按实际完成兑现率调整。(内蒙古能源集团月度财务结算时间:本月月末前6天零点--下月月末前6天零点)
(一)合同兑现率70%-90%(不含9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10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二)合同兑现率50%-70%(不含7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15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三)合同兑现率低于50%(不含5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20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四)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量的100%时,需提前与购方沟通,在购方许可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供煤量。
(五)如果确因购方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90%,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六)合同履约期内,若供煤单位连续三日无法按照日计划量的90%进行供煤,乌斯太热电厂有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进行违约处理。
(七)如因销方煤质问题造成停煤整顿,影响兑现率未完成的责任,由销方承担。
(八)合同履约期间,出现影响购方机组安全运行情况,购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十、货款支付
(一)每月按照来煤量、化验报告进行结算。
(二)开具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款。原则上次月结清上月全部煤款;如遇特殊情况,最晚于次次月末结清全部煤款。购方根据资金回笼情况支付一定比例的银行承兑汇票;如购方支付逾期,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财务费用。
十一、履约处理
(一)未成交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交易商可在聚能燃料平台申请出金,聚能招标公司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出金。
(二)履约期限内,若成交单位因非购方原因无法继续履约,按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当完成量低于成交量的60%,按(成交量×90%-完成量)×成交价×5%扣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
(三)交易商完成成交量的60%以上(含60%),可在煤炭供需合同执行期满后10日内,由交易商申请,乌斯太热电厂及内蒙古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后,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
(四)如因专场组织方的原因未完成成交量,依据双方自愿的原则由交易商自由选择延续供应或放弃,若选择顺延供应的交易商参与下月交易并成交,顺延量执行价格执行下月成交价;若交易商未参加下月交易或未成交,则价格执行实际供煤下月的加权平均价,至总量完成约定的比例为止。
(五)成交结果公示期限内,若成交单位选择放弃成交,由聚能招标公司按报价队列依次增补,增补单位执行价若与放弃合同单位成交价产生价差,则由放弃方按增补数量弥补增补一方。
(六)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成交的,取消成交结果,报价作废,空缺按评标名次增补,并重新计算加权平均价。如交易商违法,以法律部门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
十二、交易规则及内容:参见《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十三、合同履约执行期
从2022年1月8日0:00起执行,至2022年1月25日24:00止。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标签: 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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