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审计局购买社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铜陵市审计局购买社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购买社会服务参与项目审计工作的行为,切实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暂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局各部门在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审计工作需要时,方可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主要包括:
(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参与审计;
(二)聘请外部专家对与其专业相关的特定事项提供咨询意见或者专业鉴定意见。
第三条聘请外部机构或人员可参与下列工作:
(一)政府投资审计;
(二)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财务收支、或经济责任审计;
(四)资源环境项目审计;
(五)社会保障项目审计;
(六)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七)信息系统审计;
(八)其他。
第四条 购买社会服务工作由综合法规科牵头,会同有关使用科室、局、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社会服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程接受局纪检组的监督。
第六条 聘用外部机构采取招标方式。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招标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协审单位库。
第七条 招标方案由综合科会同各科室、局、中心提出,报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招标办法另行制定)。招标结束后,综合科牵头与中标中介机构签订《铜陵市审计局建立协审机构库协作协议》(附件1)。
第八条 与受聘外部机构签订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质量要求;
(三)付费方式;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参审项目的分配,按《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分配暂行办法》,随机确定。
第十条需临时聘用外部审计人员的,由使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购买社会服务参与审计工作申请表》(附件2),提出拟购买服务参与审计的项目名称、目的和理由、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内容、人员数量及建议名单、工作天数和费用等具体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将申请表报综合科备案。
第十一条需外聘人员参与审计的部门应与外聘人员所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审计的项目名称、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内容、工作天数和费用、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附件3)。
第十二条在办理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的相关工作时,各单位与拟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
第三章管理与考评
第十三条使用科室负责对使用外部机构、或人员进行业务管理。参审政府投资项目的业务管理,按《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审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受聘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一般应将其编入相关项目审计组,但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副组长、主审。外聘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审计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职业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对受聘外部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的工作情况加强督导和业务复核,使用科室、局和中心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审计质量。
第十六条 受聘外部人员在审计实施中享有《审计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规定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限。
第十七条 受聘外部机构和人员应当如实向局机关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遇到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可以向本局主要负责同志反映。
第十八条 外聘机构和人员应当对其审计结果负责,各部门应当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 受聘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资料归档,并将参与审计工作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和电子资料,及时移交使用部门。
第二十条审计项目或工作完成后,综合科应当会同使用科室对受聘外部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审计质量、审计成果、组织管理、审计纪律和履行聘请协议情况进行考评,并形成记录(附件4),作为以后聘用工作的重要依据。参审政府投资项目的,按《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审计业务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对归档资料进行检查,完成要求后,方可支付项目保证金。
第四章聘用费用
第二十二条聘用外部机构、人员所需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聘用外部机构审计费用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结合实际情况在聘用协议中予以约定,但不得超过国家、省、市有关定额标准。参审政府投资项目的,计费管理按《铜陵市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审计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外聘机构经费的支付,依照《关于加快推进2014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分期支付购买服务资金。原则上合同签订后15日支付10%-30%,实施过程中按工作进度支付30%-50%,项目结束前最高支付比例不高于70%。项目完成后,应按照实际结算费用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无严重质量问题的,在所参与工作结束半年后清算。
第二十五条临时聘用外部人员参与审计的,向外聘人员所在机构按下述标准支付外聘费用:
高级职称人员400元/人天(税前,下同)。
中级职称人员(含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人员)250元/人天。
一般人员180元/人天。
聘请相关特殊专业专家的,按相关规定标准支付费用。
第二十六条聘用外部人员参与审计的时间,应控制在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现场实施时间内。如确需延长现场审计时间,需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费用报销程序。外聘机构经费的结算,由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和支付依据提出审计项目费用结算表(附件5),经综合科审核,按经费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按协议支付。外聘人员经费的结算,由相关部门提供由记录人、外聘人员、审计组组长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的考勤表、聘用申请审批表、协议,经综合科审核,按财务审核程序报批,项目完成后可支付70%,待正式审计报告出具后付清余款。
第二十八条办公室负责对外聘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纪律处罚
第二十九条受聘外部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本局的廉政规定和审计纪律,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协议规定作出相应处理,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局相关受聘工作,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一)经必要审计程序,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大问题的,或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二)隐瞒、变更审计查出的问题,或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三)私自与被审计单位商谈或透露审计处理意见的;
(四)利用参审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将审计结果或研发成果用于与所参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六)审计结果引起法律诉讼并败诉的;
(七)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八)拒绝接受本局指导和监督的;
(九)不履行聘请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
(一)未按本规定履行聘请外部人员相关职责的;
(二)通过聘请外部人员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要求受聘外部人员或者与其串通实施违反审计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审计局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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