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混3000
胜利混3000
产品名称 | 煤种 | 竞价总量 | 最小购买数量 | 最小变量单位 | 起拍单价 | 最小加价单位 | 更多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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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混3000 | 褐煤 | 30,000吨 | 5,000吨 | 1,000 吨 | 340.00元/吨 | 5.00 元 | 产品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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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保证金 | 保证金金额 | 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 | 下架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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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0 元 | -- | 2022-01-11 09:00:00 | 2022-01-11 12:00:00 | ||||
交割方式 | 交货地 | 交货时间 | |||||
场地出库交货 | 神华胜利矿区球型出煤仓 | 2022-01-12 08:00:00至2022-01-24 16: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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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比例 | 履约保证金金额 | -- | |||||
-- | 50,000.00 元 | -- |
竞价方式 | 竞价开始时间 | 竞价结束时间 | 允许延时 | 成交价格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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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竞价 | 2022-01-11 09:30:00 | 2022-01-11 10:00:00 | 否 | 按自报价 |
产品名称: | 交货地: |
联系人姓名 | 电话 | 销售单位 | 单位地址 |
---|---|---|---|
晫然 | ****-******* | 锡林浩特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 内蒙古锡林浩特市神华胜利能源6层 |
(竞价-西北公司-场地交货)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依照神华煤炭交易网有关交易规则,通过神华煤炭交易网进行产品交易,达成合意并订立合同。
1、品种信息表
1.1具体分品种质量、数量、价格情况如下:
表1分品种质量、数量、价格明细表
类别 | 品种名称 | 交割地 | 全水Mt% | 灰分Aar% | 挥发分Var% | 全硫St,ar% | 发热量Qnet,arkcal/kg | 灰熔点SToC | 粒度mm | 合同数量(吨) | 合同单价(元/吨) |
煤焦产品 | 胜利混3000 | 39 | 3000 | >1230 | |||||||
金额合计(元): |
备注:煤质指标中灰分、挥发分、全硫为收到基指标
2.收(发)货信息
2.1交(提)货地点(即本合同履约地点):。
2.2交货方式:。
3.数量、质量的确认
3.1数量确认:以出具的过衡数量单为结算依据,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3.2质量检验:以场地实物为准,无煤质奖罚。用户装车前确认并同意煤炭质量后提货,煤炭一旦装车,即视为乙方认可煤质,装车后发生的煤质纠纷与甲方无关。
4.结算及付款
乙方以现汇的方式全额预付货款,预付款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后,甲方为乙方办理(交)提货手续。甲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结算依据,结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5.双方责任
5.1甲方负责煤矿装车业务;乙方负责组织汽车运输。
5.2乙方按照甲方安排及时组织车辆运输,不得影响煤矿的正常生产。
5.3乙方运输车辆导致装车站人员发生伤亡或设备、设施等损坏时,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
5.4乙方运输车辆超载罚款、道路运输安全等各项责任事故以及运输途中所发生的各项收费均与甲方无关。
6.履约保证金的考核与管理
6.1乙方提前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5万元。保证金独立存在,原则上不得充抵预付款,但乙方申请,甲方同意的除外。
6.2在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统筹安排,如因不服从甲方安排导致销售中断影响煤矿正常生产等情况,每发生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0元。
6.3乙方实际完成量/合同约定量<80%时,一次性扣除履约保证金5万元。如因不可抗力或甲方煤矿产量原因导致上述情形的,不予考核。
6.4乙方按约完成合同义务,且下月无业务的,在月度合同执行期满后,经申请10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下月继续准备发生业务的,可作为下月的履约保证金。
6.5乙方需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5日内补足保证金;拒不补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取消其合作伙伴资格。
7.不可抗力
7.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运输中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政策变化等,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7.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7.3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8.争议解决及适用法律
8.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60天内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8.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8.3本合同及后续补充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合同执行期
9.1 本合同执行期自至 止。
9.2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
10.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涉及的合同数量、合同价格及品种质量指标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合同的变更
11.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内容向对方提出书面修改,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上述修改只有在双方达成一致后才能视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
11.2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12.其他约定事项
12.1甲、乙双方登录神华煤炭交易网,输入交易指令达成合意后,本合同即成立并即时生效。
12.2本合同生效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于神华煤炭交易网服务器中,甲、乙双方可在线使用电子印章后下载合同,或由乙方打印并盖章之后,在提货前将合同先传真至甲方,在付齐货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本邮寄至甲方,甲方负责盖章后将合同原件返还乙方。
12.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本合同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货款质押等)。除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单独约定外,本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不得转让任何第三方。
甲方(供方): | 乙方(需方):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地 址: | 地 址: |
邮 编: | 邮 编: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税 号: | 税 号: |
签约日期: | 签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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