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钦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钦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城管规〔202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钦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160*****65692.doc">附件:各有关单位名单

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12月22日






钦州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使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包括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雨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排水管网、沟(河)渠以及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等公共设施。公共排水管网包括排水管道及其泵站、检查井、闸井、倒虹吸、进出水口、井盖和雨水篦子等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钦州市中心城区是指钦州市总体规划中的主城区(含高新区)、滨海新城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

在本市中心城区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宾馆、洗车、医疗、农贸市场、洗涤消毒、餐具清洗消毒等行为以及住宅小区、学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以下简称排水户),均需办理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免费办理。

排水户分为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

重点排水户指工业企业、医疗、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物流仓储企业等排水户。

一般排水户指中小学校、住宅小区、洗车业、洗浴业等除重点排水户以外的其他所有行业排水户。

第三条在钦州市中心城区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简称“排水许可”)和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主城区和滨海新城区城市排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和滨海新城区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钦州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主城区和滨海新城区排水许可的行政审批工作。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排水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工作。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三娘湾旅游管理区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钦南区人民政府负责三娘湾旅游管理区排水许可的行政审批工作。

排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协助开展排水户排水行为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不得将雨水排入污水管网。

第二章许可申请和审查

第六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市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但居民小区整体排放和位于居民小区内属许可范围内的排水户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多个排水户实行集中管理的,可以由房屋建筑所有权(或使用权)人或者排水户共同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建设项目需要排水的,应当于施工前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

第七条 工业区、住宅区等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城市排水工程技术标准,排水单位应当按照审批通过设计方案的接管井位、口径、标高等进行接管施工。

第八条 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五)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承诺书;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材料。

第九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依照以下程序:

(一)排水户持相关材料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并填写《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申请表》;

(二)排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单位)和行政审批部门现场查勘;

(三)排水户排水设施接通验收达标后,行政审批部门颁发《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第十条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中含有重金属、难以生物降解、有毒有害物质的,必须处理达标后方可进入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水质应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及本省、市制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先行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排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排水户自建的排水设施和水质、水量监督。排水户应当接受监督,并负责自建排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户应当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核定的各项要求排水,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变更。

第十五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市排水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二)堵塞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三)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设施;

(四)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第十六条 因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 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排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拆除、改动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应按要求及时恢复原排水设施及功能。

第十八条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排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损坏,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使其恢复正常运行。城市排水设施发生事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向排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排水许可:

(一)行政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排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排水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五)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违法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将依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二)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三)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四)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

(五)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

(六)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排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

(七)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八)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排水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钦州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标签: 行政审批 执法局 排水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附件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