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及附属交安设施维护采购项目(编号:510681202100175)》的质疑答复

关于对《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及附属交安设施维护采购项目(编号:510681202100175)》的质疑答复

关于对《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及附属交安设施维护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2-01-12 17:13

广汉市政府采购中心

关于对《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及附属交安设施维护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

质疑供应商:上海新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芷江西路270弄8号5楼

邮政编码:200435

联系人:俞宏懿

联系电话:135*****362

上海新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及附属交安设施维护采购项目(编号:***************)的采购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1年12月15日向我中心提出书面质疑,我中心于2021年12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

现将相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1、结果公告未公布上海新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得分及排名情况。

2、结果公告未公布“中小企业声明函”。

3、未书面告知上海新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响应无效的情况。

二、质疑处理过程和复议情况

受理质疑后,我中心向采购人转发了质疑函,并于2021年12月16日组织原磋商小组就质疑事项进行评审复议。

经复议:

1、在竞争性磋商结束后,在最终报价环节中,供应商上海新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最终报价的“最终报价一览表”中未加盖供应商公章,且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签字或盖章。同时,磋商小组认定,对于“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签字或盖章”中的盖章指“个人私章”,其仅按捺“手印”未签字不符合要求(附件1)。故,根据《磋商文件》“第七章 评审方法”第2.5.3规定,认定上海新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最终报价无效,根据评审要求,无法参与综合评分环节,在公告中无法公布得分及排名。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2、该项目成交公告已于2021年12月13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评审情况为本项目磋商小组及评审系统原始资料,包含资格审查情况、符合性审查情况及评审报告等内容。

2021年12月16日我中心针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发布了结果更正公告(附件2)(故质疑事项成立,更正内容不影响原成交结果)。

3、在竞争性磋商结束后,供应商上海新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磋商小组允许其进入下一轮报价环节。故无需书面告知供应商,符合《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则(修订)》第四十一条规定。同时,根据《磋商文件》2.4.8和2.5.2关于书面告知的具体要求,其也不符合书面告知供应商条件。故,最终报价无效无法进入综合评分环节也无需书面告知供应商。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我中心认为部分质疑事项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供应商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附件:

1上海新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质疑供应商)最终报价表(共2页)。

2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及附属交安设施维护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更正公告。

广汉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12月2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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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交通信号灯 交安设施 电子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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