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苍梧生态环境局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梧州市苍梧生态环境局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目的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规范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工作,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精细化监督管理,推广随机抽查制度,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二、方案内容

(一)明确抽查主体。

苍梧生态环境局作为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除核与辐射设施项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外,下同)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

专项执法检查督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明确抽查对象和内容。

将行政区内列入污染源动态信息库的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三同时”及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以及企业污染物处理设施台帐记录、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等情况作为监督检查内容。

(三)建立健全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充分依托现有的环境移动执法系统信息库,充分利用现有环境移动执法系统信息库,并将其作为随机抽查基础,进一步完善信息库企业清单和企业信息,做到全覆盖,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库的信息录入和信息更新工作。

(四)确定抽查方式和比例。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的要求,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环境风险等级高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每年12月底前,确定好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逐级上报,并由上级部门备案。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摇号、抽号等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并列入《季度检查计划》。

排污单位抽查比例。

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内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要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

①对存在重大环境违法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对行政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至少检查1次;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对行政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至少检查2次。

③固体废物进口加工利用企业。对列入国家级进口废物重点环境风险监管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企业,一旦有进口废物行为发生,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原则上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对未列入名录的企业,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每年抽查1次。

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每两周对行政区内纳入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并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的企业进行抽查1次。

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但尚未验收)抽查比例。

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项目,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内25%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要对辖区内由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一遍巡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1%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

特殊监管的建设项目,对存在重大环境违法的建设项目,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三、建立配套机制

(一)建立抽查“双随机”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合理调配现有环境监察资源,随机选派环境执法人员,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污染源进行现场抽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固体废物进口加工利用企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企业,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同时选派固体废物管理人员参与随机抽查工作。

(二)建立抽查留痕机制。

环境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使用移动执法设备现场制作相关文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

(三)建立高效处罚机制。

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四)建立抽查保密机制。

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五)建立联合抽查机制。

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按照本部门监测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并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六)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指导。

加强对本地区随机抽查监管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制定落实方案,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

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结合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定期对随机抽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三)加强宣传培训。

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专刊、网站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并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提升宣传成效。同时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妥善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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