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镜市监罚催〔202091

丁秋义:

本局于2021年9月14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镜市监处罚〔2021〕9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包括:古井16年2瓶、古井8年10瓶、古井5年6瓶、古井献礼版4瓶、海之蓝1瓶、天之蓝3瓶、五粮液1瓶、茅台18瓶、小池窖4瓶、口子窖十年10瓶;2.罚款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芮小辉联系电话:0553-*******

联系地址:镜湖区新都花园4楼

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4日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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