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农(肥料)罚〔2021〕2号]

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农(肥料)罚〔2021〕2号]

当事人:覃*容,女,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80918****,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马坡镇靖东村茹塘口队100号。

当事人覃*容违法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12月31日下午15时许,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凤凰乡群众电话举报,称有人在凤凰村附近销售来历不明的肥料。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查处,在凤凰乡凤凰村江洲屯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桂K2918A小型面包车上载有疑似肥料。经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现场调查和取证,发现车上有“富茂金地龙17 17 20”复合富丰肥料22包, 净含量为50公斤/包,玉米适用肥料,标注生产企业为广西新芭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珊罗镇工业园(原第二水泥厂),电话:0775-*******,执行标准:Q/450922XBT001-2021,??N≥5。货主覃*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马坡镇靖东村茹塘口队人。肥料外包装未标注肥料登记证信息,执法人员在农业农村部网站上亦查询不到标称企业的肥料登记信息,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批肥料取得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经电话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同日,当事人覃*容和其儿子陈*到本机关接受调查,承认了其12月31日从广西陆川购进22包涉案肥料打算到巴马销售,因案发未能销售。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的肥料产品 “富茂金地龙17 17 20”复合富丰肥料外包装仿冒其他高浓度复合肥,涉案货值金额应以同类高浓度复合肥销售价格计算。目前同类高浓度复合肥如三宁、史丹利、西洋牌复合肥规格为50公斤/包的销售价格在180元左右,因此,推定其涉案货值金额为3960元,因案发未能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违法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

1.当事人覃智容身份证照片打印件一份。

2.当事人儿子陈桥身份证照片打印件一份。

3.当事人覃智容笔录一份。

4.当事人儿子陈桥笔录一份。

5.涉案肥料图片及现场照片6张。

2021年12月31日,本机关作出《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农(肥料)告〔2021〕2号}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申辩,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违法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参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桂农厅规〔2020〕10 号)第一章第四节序号43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货值金额3960元,违法所得0元,属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且未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的”较轻违法情形,适用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裁量范围。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肥料行政管理法规,擅自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给农业生产、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埋下极大安全隐患,应当给予严惩。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给予警告;

2、罚款人民币3000元正。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巴马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户:巴马瑶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8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河池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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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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